《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新增第三十四条,其中第二、三款将“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言行列入处罚范围,在互联网上引起争议。既然是征求意见稿,有各种各样的意见就是正常的。老胡相信立法者会认真倾听各种声音,包括不同的声音。
老胡个人认为,制定上述条款的价值取向是非常清楚的,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感情就是需要维护,不容伤害。不过在现实中,互联网上经常出现很激烈的情绪,部分舆论会对处于灰色地带的言行形成极其严厉的态度和定性,给一些地方管理者造成从重处罚的很大压力。如果不对中华民族精神和感情做进一步细化的法律阐释,我担心会客观上造成一些人将一般性不合时宜或引起争论的言行朝着伤害中华民族精神和感情上纲上线,对执法的准确度形成压力。
为避免这种情况,我觉得有必要将“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内容做一些具体化,例如直接指明那些言行与法西斯、军国主义及民族分裂势力等之间的关系,那样就可以避免很多误解。
需要看到,当前我们国家正在全力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央和地方政府都推出了一系列促进民营经济的利好政策,而要活跃市场经济,保持一个相对宽松、包容的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让法制给人们提供更多安全感,都非常重要。现在的问题是这方面的跟进和关注有些弱,我们的社会上还是缺确定性和安全感,很多人的感受是,什么事情都紧绷绷的,人很容易做错事、说错话,处罚也有可能加码。要针对这种情况多开展工作,我们围绕社会秩序的新举措一定要关照到社会心理脆弱之处,在捍卫集体利益的同时,在具体细微之处要做到更加有的放矢,最大限度避免误解。
出于这些原因,老胡主张立法者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第二、三款的内容做进一步完善,针对疑义将“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情况做出细化。也希望各地公安部门在法案正式出台后,准确把握立法的初衷,不要因为机械和过度执行而触发公众情绪,引发违背立法本意的负效应。一部好法律从来不光是条文的完美,它扣准社会环境,并被执法部门和公众共同充分理解,同样非常重要。
总之,老胡强烈希望《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最后成法后,有力保护中华民族精神和感情,这与增加人民群众安全感和凝聚力应当是一致而非相互削弱的。因此如果该法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被用于扩大化处罚一般性不妥行为的可能性,执法人员就应更加谨慎,考虑周全,要让执法过程经得起检验。总之,要让该法更好地服务于市场经济的繁荣,服务于人民群众对更美好生活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