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中国程序员发帖称,其在国内为国外软件公司打工,被当地公安局罚款200元,2019年9月至2022年11月期间的工作收入所得105.8万元被当作“违法所得”罚没。
根据这名程序员的自述,2022年9月,当地安全部门怀疑一个发布了大量xxxx言论的推特账号属于该程序员,但经过审查发现账号并非该程序员所有,但审查过程得知该程序员正在为国外某软件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偶尔需要翻墙,为公司的推文点赞转发。
而该程序员接受工作任务的github.com和公司售后支持网站不需要翻墙,编写代码也是在本地电脑上完成,因此该程序员认为自己的工作收入并非翻墙违法所得。在该程序员的行政复议申请被驳回之后,已经准备行政诉讼。
对于该程序员的遭遇,笔者表示深切同情;对于当地公安局的处罚决定,笔者表示严重怀疑。
首先,于理,适用法条存疑。
根据该程序员发帖展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所附的“办案依据”,罚没该程序员收入的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六条和第十四条,以及“规定”《实施办法》第七条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相关法条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违者“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然而,“规定”《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明确解释了“信道”的含义:
(三)国际出入口信道,是指国际联网所使用的物理信道。
那么,使用个人使用VPN服务器联网,是不是触犯了这一条呢?我们不妨来看一下VPN服务器联网的逻辑示意图:
可见,个人使用VPN完全算不上自行构建的物理信道,要罚也该罚上图虚线节点处构建真正的物理通道的人。
个人使用VPN到国外发表xxxx言论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该程序员并未触犯这一条),也应该依据其他法律进行处罚,显然“规定”以及“规定”《实施办法》并不使用这类情况,要么就修改相关表述。
哪怕不考虑“法条”表述不清之处,根据该程序员的描述,其接受工作任务及代码编写、售后维护,完全不需要翻墙,程序员的主要收入所得,也完全算不上“违法收入所得”。
其次,于情,此例一开对于普通劳动者而言后患无穷。
目前很多普通劳动者正在做跨境电商或者做短视频、自媒体(例如李子柒这样的),尽管这是一个灰色地带,但是,他们并未做出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事,相反,他们诚实劳动解决了自己的就业问题(跨境电商与自媒体从业人员估计数以百万计)、不去给国家添负担,还创造了大量的外汇,消费能力都留在了国内。
就算比较“私德”,他们不比那些“钞离柜、汇离境、资留外、债留内”的大老板们强千百万倍?
而且如果细究下去,现在国内还有哪个大的软件公司没有用到github?有多少程序员没有偶尔需要翻墙的需求?这个事情仔细想想都让人感觉后怕。
一个为国外软件公司打工的程序员,三年零两个月,收入105.8万,这算不上什么“暴利”,毕竟程序员吃的都是青春饭,是在拿命换钱。
而于情于理都没理由对一个诚实劳动的程序员下这样的死手,这算是缺钱还是缺什么呢?
有这个劲头,还不如好好去查一下那些在国内欠下举债、把资产留在海外的巨蛊们吧。
【文/子午,红歌会网专栏作者。本文原载于“遥望黎明”公众号,授权红歌会网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