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网上看到河北承德警察罚款的消息,着实有些奇葩。
据“不掉线电波"报道,今天一张截图在各大平台上被广泛传播,这个截图是反映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鹰手营子分局一个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决定书显示:秦某去当地一KTV消费,看上了有偿陪侍人员王某,问她是否可以出台(卖淫),被拒绝后,秦某为获得王某好感,便向王某转账1000元离开,并未发生嫖娼行为。
但警方认定,秦某虽未与王某发生卖淫嫖娼行为,但已提及卖淫嫖娼一事,且秦某向王某转账1000元系为了获得王某的好感,从而以达到能与王某发生卖淫嫖娼行为。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鹰手营子分局于9月26日做出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秦某罚款500元。
要弄清鹰手营子分局做出的对秦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首先,我们要分清什么是卖淫、嫖娼行为?
嫖娼,是指二人及二人以上,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即非法的性交易,是建立于金钱交易上的性关系。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根据以上的认定,显然,秦某的行为并不构成嫖娼。
第一,没有形成事实。秦某付钱后就离开了。
第二,行为主体人之间主观上并没有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秦某只是问了王某一句“是否出台”,王某当场拒绝。
第三,秦某虽然付给王某1000元,但并不是双方已经谈好的卖淫嫖娼价格。至于说秦某付给王某1000元是如何想的,鹰手营子分局不能靠办案人员的主观认定,就是为了“能与王某发生卖淫嫖娼行为”。也许是秦某出手大方愿意多给王某陪唱小费等。
退一步讲,就算是秦某就是为了给王某好感,从而以后“能与王某发生卖淫嫖娼行为”,但毕竟不属于“双方已经谈好的卖淫嫖娼价格”,秦某也只是有此想法而已,这怎么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呢?
因此,鹰手营子分局做出的对秦某的行政处罚决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一种违法行为。
最近,承德还发生另一被罚事件。河北承德一名程序员因为利用翻墙软件,在国外网站领取任务赚来的105.8万元工资,被承德公安局认定为“非法收入”并罚没的新闻,引起了广泛关注和热议。
另有资料显示,2022年,承德罚没收入9.9亿。一个地级市,一年罚款就将近10个亿,着实令人吃惊。一年罚款10个亿,是什么概念呢?河北全省去年罚没占3.7%,承德却高达13.1%,远高于平均数2倍还多。
一个当地政府的收入总不能靠这种”泛滥“的罚没收入维持财政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