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房地产中小企业倒闭的不计其数,近来,不少巨型房地产企业出现经营困难;制造烂尾楼、集资诈骗、套取银行国有资产、从上市公司转移资产、向境外恶意转移资产等恶劣行为频频发生。恒大许家印事件作为此类现象的典型代表,应当引起人们的宏观反思。
1.认为非公经济好于公有经济认识片面。恒大的行为特征具有代表性。例如,私营企业追求财产最大化的冲动和投资盲目性比国有企业更强烈,更易促成生产过剩,干扰经济增长。私营企业财产增值归个人,因而行贿和诈骗的动机更强。私人企业财务处理灵活,行贿获取土地等生产要素和银行国有资产的便利性更强,易于增加腐败、干扰正常的资源配置;掏空上市公司掠夺中小股东、利用公司资产为个人谋利、向境外恶意转移资产的便利性更强,易于增加社会分化与不公。
2.单方面支持“民营经济”并不可取。多年来,舆论界关于扩展私人资本、全方位援助、支持“民营经济”(非公经济)的主流呼声连绵不绝,而对国有经济的主流意见则是继续改革、自我发展、自我强大,或者压缩范围、为“民营经济”腾出更多的领域和股份。很多地方政府在地区竞争中为了获取更多的税收、GDP和不可言说的利益,把非公企业作为需要特殊关照的财神爷供奉起来。但非公经济诸多负面作用以及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社会责任匮乏,人们在许家印行为中应当得到更为具体的认识,并进一步理解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科学性。
3.非公经济负责人必须与其他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多年来,“民营经济”舆论的偏爱、政治地位(例如人大政协)的提高、财政的多方援助、信贷的“窗口”支持、法治上的特殊关照,使得某些企业主有点被惯坏了,在违规的事情上胆子越来越大,许家印的极端出格事件走向极端但也并非属于个例。为了促使非公经济健康发展,使之对国家经济社会进步起到更好的作用,必须强调对不同的人群、不同的企业施以同样的法律保护、司法考量和同样的法治惩戒。一个劣质企业倒下了,会给其它优质企业让岀相应的市场、就业或减少过剩。
4.不干预企业自主权的问题不可一概而论。类似于恒大,有些企业高分红后再到股市圈钱,有些企业通过关联交易和高管高薪酬侵夺小股东或破产前转移资产,有些企业到银行高融资然后转移资产最后借助于有限责任逃废债务,或赖掉其他企业债务,凡此种种,都必须订立制度制约其分红上市贷款等行为;对其攫取的不当利益,追回其所得;不合理行为对其他企业和个人造成的损失,应不受有限责任制度约束,由控股股东承担无限赔偿责任。
5.房地产相关制度需要改革。打破开发公司独揽建房权的格局,鼓励住房困难者合作建房、集资建房、单位建房。对于烂尾楼,不仅应追究开发公司控股股东的无限偿债责任,还要追究允许或默许开发公司转移建房款的监管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赔偿责任。银行对资金监管有缺失的,免除烂尾楼房主的还贷责任。今后取消预售制。由于银行监管缺失造成开发公司还债困难的,银行负有对建筑商、供应商的连带赔偿责任。
6.房地产作为支柱产业过犹不及。很多房地产开发商破产关闭,或债台高筑,这与房产严重过剩,市场需求难以为继直接相关。在房产闲置严重的情况下,房地产仍然高速发展,根本原因在于社会寄希望于房地产拉动经济。房地产在合理的规模内,可以带动经济的发展,但超越住房的居住目的,过分用来保值增值、拉动经济,不仅损耗资源破坏环境,有害生态文明,还会导致生产过剩拖累经济,乃至引发隐性经济危机、严重经济危机。
7.克服增长主义任重道远。“增长主义”作为片面、过度追求经济增长的倾向,不仅造成资源紧张、环境破坏,而且使民生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扩大贫富差距。助推“增长主义”的因素多种多样,宏观原因之一是有观点认为各级官员抱定一种信念,认为解决一切麻烦与问题的关键办法就是不惜一切代价,实现经济高增长。在增长主义的背景下,“民营经济”被认为是经济增长的主力军,因而社会对非公企业只讲支持,不强调规范,不能批评、不设置红绿灯限制其野蛮扩张,客观上助长了非公企业践踏法律使用种种手段攫取利益、盲目扩张等行为。
8.境内资本跨境运作要强化管制。提高开放水平不等于提高开放程度,更重要的是提高开放质量和开放保障。中国的银行资金十分充裕,中国的外汇更是十分冗余,企业到境外融资境内银行不能予以担保。个人资产转移到国外,涉嫌洗钱和非法转移资金,应与外国政府配合严加监控,追究其刑事、返款和偿债责任,合法转移也应征缴高税率的离境税。中国企业和资本到境外注册,损害中国利益,应予以一定惩戒,如限制其获得科技资金补贴,不能享受地方对外资的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