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不想写一篇学理性的文章来讲法律上的学术问题,而是讲现实问题,但在讲现实问题之前,我们却还是需要看一看相关法律,来了解一下现实究竟如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根据以上法条,目前司法实践上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关系的存续与劳动者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关。
第二种观点认为,超龄的劳动者一律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构成劳务关系。
这两种观点,哪怕让不懂法的一般人来看原法条,也就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也应该能读出来是第一种观点所要表达的意思。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第二种是主流,也就是说:雇佣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劳动者,法院一般会直接将其认定为劳务关系。
所谓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间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对价的平等法律关系,换句话说,不归劳动法管,而归《民法典》调整。
劳动关系的实质是什么?——从属性原则,这是劳动法学界普遍认可的一个观点。也就是说劳动者在人格和经济关系上是否和雇佣单位有从属性,如果有,那就是劳动关系,如果没有就不存在劳动关系。从属性具体表现为劳动者是否处于雇主的支配下、是否自行掌握生产资料、是否能够自由支配自身的劳动等。
我们能够看到宁波猝死的那位快递员正在从事分拣工作,他穿着工服,在快递站指定的地点从事指定给他的工作,这完全能够认定二者是存在劳动关系的。
因此对于《劳动合同法》的第二种阐释:
超龄的劳动者一律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构成劳务关系
这种阐释实际上违背了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直白一点说,就是强行把60岁以上的男性,50岁以上的女性给开除了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籍。当然,我相信这些劳动者如果有保障,能够像机关单位的公仆一样按时退休领钱,怎么也不会去快递站干这种重体力活的,他们不想领钱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看起来又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
那么终止以后呢?
有实际劳动需求,仍旧需要劳动养家糊口的人们和雇佣他们的单位之间就从劳动关系转成了劳务关系。
下面来给大家看一组数据。全部引用自世卫组织。
在中国,2019年整体预期寿命为77.4岁(男性74.7岁,女性80.5岁),健康预期寿命为68.5岁(男性67.2岁,女性70.0岁)。相较于2016年数据有所延长,但主要体现在女性寿命的改善上,男性整体预期寿命和健康预期寿命甚至都还略有“倒退”。
我们注意到虽然整体预期寿命为77.4岁,但是健康预期寿命是68.5岁,也就是说,如果一个男性按照正常退休年龄60岁退休,那么他还能健康的活8年半。
但是我们忽略了一个问题:人和人能够享受的退休后福利是有差别的,工作和工作之间是有阶级差异的。
也就是说,一个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的体制内人员,健康预期寿命几乎是必然高于68.5岁,也许达到了七十多岁,具体数据我并没有在政府部门的信息中找到,而相应的,一个体力劳动者或者普通小职员、个体工商户,其健康预期寿命必然是低于68.5岁的,也就是说大部分劳动者其实不能在健康活着的时候享受自己交过的养老金,至于低多少呢?我想这次宁波猝死的60岁快递员就是一个例子,一个不具有普遍意义的个例,嗯。
我们也注意到人们的预期寿命变长了,那么预期寿命变长的原因是?
寿命延长趋势的主要原因在于传染病的显著改善。因传染病、孕产妇、围产期和营养状况而导致的死亡持续减少。
不是,或者主要不是因为劳动环境的提升,劳动强度的降低。
2019年中国15岁以上人群人均饮酒量相当于6升纯酒精,高于全球平均数;
2018年中国15岁以上人群吸烟率为24.7%,高于全球平均数;
一个重体力劳动者每天需要消耗的能量在4000千卡以上,长期的繁重劳动还会使得肌肉酸痛,骨骼变形,而很遗憾,我国的大部分劳动者,绝大部分超龄劳动者,都是体力劳动者,因此酒精和烟草就成为最廉价的麻醉剂,代替养老金和健康的生活方式成为超龄劳动者的“最佳抚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