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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炳祥:再谈“按生产要素分配”

2024-04-03 15:02:00  来源: 昆仑策网   作者:屈炳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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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按生产要素分配”是一种以“要素价值论”或“广义价值论”为基础的资产阶级庸俗理论。在理论上,它违背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常识,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及以此为基础的的“按生产要素所有权分配”理论的否定;在实践上,它是替私有制经济、尤其是资本主义经济剥削行为辩护,为其无底线发展提供理论支撑的。因此,必须对此持彻底批判与否定的态度。否则,如果放任自流,任其泛滥,最后必然导致我国社会主义现阶段两个“毫不动摇”与两个“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的覆灭,重蹈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历史覆辙。历史的经验必须记取,切不可掉以轻心。

  “按生产要素分配”(以下简称“按要素分配”)始终是我国学术界、尤其是经济学界的一个热门话题。前不久,趁着大家讨论的热潮,笔者也发了一篇题为《“共同富裕”与非公经济及“按要素分配”》的拙作。文中对所谓“按要素分配”问题谈了一些个人看法。近来,笔者又拜读了一些朋友对这一问题的新见解,于是觉得还有再谈一谈对这一问题认识的必要。所以就有了今天的这些想法,现公之于众。不妥之处,敬请学界朋友批评指正。

  一、“按要素分配”之说是一个与马克思主义相悖的错误理论

  严格说来,所谓“按要素分配”这个命题是错误的,它既违背马克思主义基本常识,也是不符合历史的基本事实,因而是根本不能成立的。马克思在他的经济学巨著《资本论》中第3卷考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社会收入的分配问题时,曾经对“资本—利润、土地—地租和劳动—工资“三位一体”的公式进行过分析与批判。他指出:如果我们现在更仔细地考察一下这个经济上的三位一体,我们就会发现:它们“属于完全不同的领域,彼此之间毫无共同之处。它们互相之间的关系,就象公证人的手续费、甜菜和音乐之间的关系一样。”[1]920 还指出:“这不仅是不能通约的量之间的关系,而且是完全不同的、彼此毫无关系的、不能互相比较的物之间的关系”。[1]931 对于这样一个问题,恩格斯在他还没有成为马克思主义者之前就曾作出过批评,他指出:“我们根本无法确定在某种产品中土地、资本和劳动各占多少分量。这三个量是不可通约的。土地出产原材料,但这里并非没有资本和劳动;资本以土地和劳动为前提,而劳动至少以土地,在大多数场合还以资本为前提。这三者的作用截然不同,无法用任何第四种共同的尺度来衡量。因此,如果在当前的条件下,将收入在这三种要素之间进行分配,那就没有它们固有的尺度,而只有由一个完全异己的、对它们来说是偶然的尺度即竞争或者强者狡诈的权利来解决。”[2]71

  这样的问题,姑且不用说马克思恩格斯这样伟大的思想家、哲学家和革命家,即使是那些稍有科学素养的资产阶级学者也会作出符合实际的判断。远的且不说,就看我们现在所熟知的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先生是怎么看待这个问题的。萨缪尔森先生在他所著的《经济学》一书中对这一问题就有着这么一番清晰的阐释。他指出:“正是由于土地、劳动和资本品在生产中是相互依赖的,才使得收入的分配成为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设想你负责分配一个国家的所有产出,如果我们能够判定‘土地’能够独立生产这么多,‘劳动’能够独立生产那么多,而‘机器’又单独生产了其余部分,那么分配就会非常容易。……但是,请将上面那段话再读一遍,并标出‘它自己生产’、‘独立生产’等关键词。这些词指的是一个虚幻的世界,即各种要素的生产率可以相互独立,而这在现实中却是根本不存在的。煎蛋卷,是有厨师的劳动、鸡蛋、牛油和大地的天然气等要素投入共同作用而成的,你怎么可能将其中的每种投入单独的贡献从整体中分离出来呢?你怎么可能将其中的每种投入单独的贡献从整体中分离出来呢?”[3]201

  可见,所谓“按要素分配”之说,不论是马克思恩格斯,还是资产阶级经济学家都认为是错误的,不能成立。

  二、就“按要素分配”之说与经济学家们对话

  面对此,有些经济学家自觉理虚,便偃旗息鼓,不再吱声了;而还有另一些经济学家则不然,他们别出心裁,玩着花样继续兜售与叫卖,如笔者最近看到有几位经济学家对“按要素分配”又作了新的探讨与阐释。他们在新近公开发表的《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关系的进一步探讨》(以下简称《探讨》)中说:“按要素分配,就是这样一种分配机制(应该是分配方式,以下同。笔者注):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按要素价格在市场交易中获得收入(敬请注意这一句话。笔者注),资本所有者获得利润,土地所有者获得地租,劳动力所有者获得工资。”①在这里,他们既不把“按要素分配”当作一种分配方式或分配制度,而把它当作一种“分配机制”:也不把“按要素分配”理解为按要素“贡献”分配,而是理解为“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按要素价格在市场交易中获得收入”。读罢此文,笔者深感新鲜,很“创新”、有“见地”!

  以下,我们就来看看这《探讨》一文到底新鲜在哪里?读罢全文,笔者深感此文并不“新鲜”,既没有什么“创新”,也没有给人什么新“见地”,只不过变换了一个新花样而已,最终还是落到了“贡献”二字上。作者说:“从市场现象的表面看,这种机制是以要素贡献(请注意“贡献”这二字。笔者注)为标准的,等量投入(贡献)获得等量报酬。”作者这番话的意思就是告诉人们,各生产要素所有者的收入是由各生产要素的“贡献”决定的,而各生产要素的“贡献”又是由他们对各生产要素的投入,即价格的多少决定的。这样,在价格同一的基础上,各种生产要素即可实现“等量投入获得等量报酬”。作者的“创新”之处,在于拐了几道弯把它们统一到了“价格”上,从而避开了被学术界普遍诟病的那个非一致性或非可通约性的难题。

  但是,尽管如此,狐狸的尾巴总是藏不住的。各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对生产要素投入价格的多少就成了它们对可分配收入的“贡献”吗?真是一种奇葩的“创新”!各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只要把各种生产要素买回来,不经过生产过程,不需要各生产要素发生作用或作出贡献,即可以创造出可分配的收入。奇葩!这不是又回到了数100年前早期资产阶级经济学“流通创造价值”、“流通创造利润”的歪理邪说上了吗?这是怎样的一种理论,怎样的逻辑!

  要知道那些可供分配的收入是怎么来的,就必须深入研究生产过程而非所谓的“市场交易”,揭示各生产要素在其中所发挥的作用,即所作出的贡献。否则,就永远不会知道这些可供分配的收入到底是从何而来的!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告诉我们,考察生产过程会使我们明白,资本,为了写作的方便,这里只涉及它的不变即表现为生产资料的部分。生产资料只为物质产品的生产提供劳动资料与劳动对象,它们在生产过程中只是改变现有的物质形态与属性,使之变成一种适合人类需要的新产品。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只为产品的生产提供一种活动场所与空间载体,使生产活动有一个用武之地,它并不构成产品的任何物质要素。如果从价值形成的角度考察,那么首先,资本或生产资料因借助活劳动的作用,其价值原原本本地、一个不多也一个不少地转移到新产品中。其中,生产资料不过在使其旧价值转移的过程中充当和实际起到压榨器与吸收器的作用。如此而已!而土地,因为它本身不是商品,没有价值,因而也不存在价值转移、更不存在价值创造的问题。它只是为价值的创造提供了一个必要的外在条件。

  然而,劳动则完全不同。劳动是劳动力在物质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积极表现,它利用自身的机械力与智力,使用劳动资料对劳动对象进行加工改造,生产一种新产品,以满足人的需要。不仅如此,它还在这同一过程中既把生产资料的旧价值(C)转移到新产品中,而且还加进一个超出自身价值(V)的新价值(M)。这样,由于劳动力的作用,使生产全部过程所得到的结果就是可供分配的收入(C+V+M)。我们平常所讲的所谓收入分配就是对(C+V+M)的分配,其中重点是对(V+M)的分配。

  上述可见,各生产要素在提供可分配收入的问题上,除了劳动之外,其它二者,即资本与土地都没有提供任何一个新的价值原子,它们只是为新价值(V+M)的创造提供了一种物质载体与物质基质,并且在这一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和所作的贡献也是完全不同的,因而,它们是非通约、非统一的,仍然使所谓“按要素分配”陷入无解。

  此外,“探讨”一文的作者还说“按要素分配”“这种分配机制适用于不同的所有制,即既适用于私有制经济,也适用于公有制经济;在不同的所有制经济中,要素报酬总是由要素的所有者获得。”作者指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深刻揭示资本主义社会呈现出的资本—利息,土地—地租,劳动—工资这一异化现象背后的实质内容,……明确区分了资本主义经济的本质与现象,内容与形式,但他并不否定这些现象与形式的客观实在性,以及它们对于理解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还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所有制采取了国有资本形式,劳动者通过劳动力市场与国家所有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公有资本表现为劳动者个人意志服从整体意志的特殊形式。一方面,劳动者个人通过货币工资获取劳动报酬;另一方面,国家通过国有资本的利润与利息,以及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集中公共基金。虽然本质与内容(分配制度)已经根本改变,但呈现在市场经济表面的分配形式(分配机制)却仍然具有共通性。”好家伙!真是又一大“创见”。

  诚然,马克思的确“并不否定这些现象与形式(即资本—利息,土地—地租,劳动—工资)的客观实在性”,因为这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人所共知的社会基本现象。但是马克思并不认为“它们对于理解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是不可或缺的。因为正是这些现象与形式的存在,否定与抹杀了资本家阶级对工人阶级的剥削、掩盖与歪曲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真实本质,这正如马克思所说的“这是一个着了魔的、颠倒的、倒立着的世界”。因为在资本—利润(或者,更好的形式是资本—利息),土地—地租,劳动—工资这个三位一体的公式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完全被神秘化了,社会的生产关系彻底被物化了”,“资本先生和土地太太,作为社会的人物,同时又直接作为单纯的物,在兴妖作怪。”[1]938 因为这样的缘故,所以工人阶级被蒙骗了几个世纪,不明白自己长期受苦受累,世代贫困的根源在哪里?如果资本家阶级的利润(或利息)、地主的地租和工人的工资不以”资本—利润(或利息),土地—地租,劳动—工资”这种形式表现出来,而是像前资本主义时代的剥削阶级那样,以直接的强制劳动与地租的形式表现出来,工人阶级不是很容易就能认清资本家阶级及整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了吗?进而,不也就很容易明白自己长期受苦受累,世代贫困的根源了吗?

  马克思通过对资本—利润(或利息)、土地—地租、劳动—工资这个三位一体的公式的考察与研究,才发现资本家及整个资产阶级之所以能得到利润(或利息),地主之所以能得到地租,完全是因为他们是资本的所有者、土地的所有者,他们完全是凭借对这些生产资料所有权垄断的结果。所以,在这里起决定作用的因素是生产要素的所有权。这就是马克思指出那样:“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只是表现为生产要素的背面……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4]33-34 还指出:“所谓的分配关系,是同生产过程的历史规定的特殊社会形式,以及人们在他们生活的再生产过程中互相所处的关系相适应的,并且是由这些形式和关系产生的。”[1]998 “分配关系本质上和生产关系是同一的,是生产关系的反面”。[1]993

  上述可见,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根本就没有所谓“按要素分配”这样的事,所能存在的只有“按生产要素所有权分配”(简称“按要素所有权分配”),其利润(或利息)、地租和工资都是资本、土地和劳动力诸要素所有权的经济实现。所谓资本—利润(或利息)、土地—地租、劳动—工资三位一体的公式只不过是资产阶级及其御用文人为欺骗工人阶级以及全社会劳动者而杜撰出来的一种骗术。马克思指出:“资本—利润(企业主收入加上利息),土地—地租,劳动—工资,这就是把社会生产过程的一切秘密都包括在内的三位一体的公式。”[1]919 “庸俗经济学所做的事情,实际上不过是对于局限在资产阶级生产关系中的生产当事人的观念,教条式地加以解释、系统化和辩护。”[1]923 事实就是这样的千真万确。

  同理,在我们社会主义条件下也不存在所谓“按要素分配”的问题。至于作者所说的“一方面,劳动者个人通过货币工资获取劳动报酬;另一方面,国家通过国有资本的利润与利息,以及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集中公共基金”的问题,并不能证明“按要素分配”的存在。作者这里所说的正是“按要素所有权分配”,而不是所谓的“按要素分配”。因为“劳动者个人通过货币工资获取劳动报酬”是劳动者通过向社会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劳动之后,按其贡献多少而获得的劳动报酬,也不是如作者所说的“所有者按要素价格在市场交易中获得收入”。至于国家所得到的的利润与利息,以及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集中起来的公共基金都不过是国有资本(应该是“国有资产”。笔者注)与国有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它们都是国家凭其所有权而向使用者或企业收取的,而不是如作者所说的所谓“所有者(即国家)按要素价格(即国有资产与土地)在市场交易中获得收入”。这些与“按要素分配”没有任何关系。所以,即使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也不存在所谓“按要素分配”。

  这里,《探讨》一文的作者和学界的其他一些朋友或许会问到,“按要素分配”与“按要素所有权分配”不是一回事吗?值得这样咬文嚼字?对此,笔者认为,不一回事。不仅不是一回事,而且是根本相反。前者以资产阶级“要素价值论”为基础,后者则以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为基础。前者确认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所有生产要素不仅创造物质产品的使用价值,而且还创造价值与利润,进而它证明资产阶级获得利润或利息、地主获得地租变得理所当然,甚至是天经地义。如此一来就把资本家阶级、地主对工人阶级剩余劳动或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的剥削行为抹得一干二净。而后者则确认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所有生产要素中,如前所述只有人的劳动才不仅创造使用价值,而且也创造价值与剩余价值,而其他非劳动要素资本与土地等只创造使用价值而不创造任何价值,即使是一个价值原子。由此,它进一步证明,资本家所获得的利润或利息、地主所获得的地租,都是来自对工人劳动的无偿剥削。由此可见,“按要素分配”与“按要素所有权分配”有着天壤之别,不可同日而语,不可不分辨清楚。

  综上所述,使我们看到,不论是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还是在我们社会主义条件下,所谓“按要素分配”是根本不存在的,所能存在的只能是“按要素所有权分配”。作者所说的这种分配机制(应该是分配方式)可以适用于不同的所有制,“即既适用于私有制经济,也适用于公有制经济”的说法更是既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也不符合历史的基本事实,因而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三、经济学家们为什么钟情于“按要素分配”之说

  既然所谓“按要素分配”根本就不存在,那我们的经济学家为什么偏偏钟情于这一歪理邪说,总是热衷于揪着不放,不停地炒来炒去?这个中缘由到底是什么?

  笔者见,我们的这些经济学家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他们受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影响太重,中毒太深,对马克思主义、尤其是其经济学学得太少,甚至还有抵触,认为不屑一顾。他们这样卖力地兜售“按要素分配”其主观动机和目的到底是什么?这里,我们不妨看看这样一位经济学家的道白。这位经济学家如是说:“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实际上已经跨越了制度、政治、法律和政策障碍。”剩下的唯一障碍就是理论障碍。为此,他便提出了臭名昭著的所谓“广义价值论”。他说:为“要引导社会正确认识民营经济的重大贡献和重要作用,正确看待民营经济人士通过合法合规经营获得的财富,必须突破传统政治经济学的羁绊,创新价值和分配理论。为此,笔者领导的学术团队,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潜心研究三十多年,创立了一个反映市场经济一般规律的广义价值论。”他强调:“该理论的核心思想是承认非劳动生产要素同样参与价值创造,这就为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提供了价值基础。” 这样,“基于广义价值论的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理论,为保护私有财产,发展壮大民营经济提供了真正的理论依据。”他还说:“根据广义价值论和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理论,可以对剥削重新加以定义。所谓剥削,就是在利用他人拥有的生产要素时所付的报酬低于其贡献,其实质是对他人要素贡献的无偿占有。判断剥削与否的标准是报酬与贡献是否一致:如果一个人的报酬低于其贡献就是被剥削了;如果其报酬高于其贡献就是剥削了别人;如果报酬与贡献一致就是按贡献分配,既不存在剥削也不存在被剥削。因此,以要素贡献为基础的非劳动收入不应再被视为剥削,剥削与所有制没有必然联系。这样,消灭剥削和发展非公经济可以并行不悖。可以在旗帜鲜明地反对剥削的同时,理直气壮地发展民营经济,保护私有财产也是天经地义的。这就从理论上论证了民营经济人士通过合法合规经营获得财富的必然性与合理性,从而真正为保护私有财产与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和发展壮大民营经济提供了必要的理论依据。”②云云,云云。

  由此可见,不论是前面所提到的那位经济学家,还是这里所说的这位经济学家,以及其他的这类经济学家们,他们卖力兜售的所谓“广义价值论”以及以此为基础的“按要素分配”理论都是出于同一个动机与同一个目的,即为所谓民营经济的剥削行为辩护,为民营经济无底线的发展效力。然而,他们没有想到,所谓“广义价值论”、“按要素分配”理论都是非常荒谬的,并且早已被马克思及其后来者批得体无完肤,使他们无处藏身。另外,他们也没有想到,他们这样卖力兜售的所谓“广义价值论”、“按要素分配”理论,并不仅仅是一种什么理论探讨,更不是什么理论创新,而是一个破坏性极大的精神爆炸物,最后实践的结果必然是我国社会主义现阶段两个“毫不动摇”与两个“主体”基本经济制度的覆灭。现在如不尽快止步,那我们离重蹈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历史覆辙的命运就不远了。想到这里,无不令人不寒而栗!

  想到这里,最后笔者不得不奉劝一下这些经济学家,请你们立即猛醒,迅速抛弃你们长期信奉的西方资产阶级的那些歪理邪说,回到世界无产阶级的正确立场上来,回到马克思主义的科学道路上来,做一个名副其实的有科学素养与学术良知的经济学家。这样,才是人民所欢迎的。

  注释

  ①荣兆梓等: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关系的进一步探讨。以下简称“探讨”(教学与研究 2024-1)

  ②蔡继民: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关键要突破理论障碍(中国经济时报2023-11-15 10:13)

  参考文献

  [1]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3] 萨缪尔森:经济学(中文第18版)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8.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相关阅读】

  屈炳祥:“共同富裕”与非公经济及“按要素分配”

  (作者系昆仑策研究院特约研究员;来源:昆仑策网【原创】修订稿,作者授权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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