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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联合,油罐车的问题是解决不了的

2024-07-12 11:26:39  来源: 八角楼上   作者:小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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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来简单梳理一下事情的脉络。

  整个过程我们可以把它划分为三个环节,四个群体。然后我们再看一下不同的环节和不同的群体在整个脉络中所处的地位和角色是什么,问题就十分清晰了。

  第一个环节:

  原食用油从生产方出厂以后,进入到未清洗的工业油罐装车里,由此实现了原食用油从生产到运输的第一个环节。

  在这里,大家首先要搞清楚的是,这个原油,实际上可以理解为半成品,也就是还没有经过分装、包装等工序的原材料,这个原材料还需要通过运输,然后到加工厂里经过加工、分装以后,才能变成一桶桶我们买回去炒菜做饭的食用油。

  这个环节的主体,我们可以称作生产方。

  从生产方主体去看,它只关心自己生产的油是不是合格就好了,至于买方是用煤油车还是粪车来拉,并不在它的监管范围内,于是这第一个环节就顺利实现了。

  从这一点上去看,好像也顺理成章,我作为生产方出售自己的产品,当然只对我产品质量负责,至于你来买我的东西,你要用什么工具去装,你要怎么加工,很显然不在我的责任范围内。

  然后事情的发展就来到了第二个环节:即煤油罐车将原油装入车内,然后又运输到了加工厂一方。

  这个环节里面,主体就变成了油罐车司机或负责运输的油罐车公司了,我们这里就把它称作运输方。

  我们从很多报道里面发现,这种事还不是偶然的个例,而是已经形成了一个很长时期的潜规则了,我们到底已经喝了多少这种灌装车运输的食用油,显然已经难以查证。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原因也很简单,专车专用成本高昂,哪怕是给运输车进行清洗,也因为这种车的清洗成本太高,导致运输方如果认真清洗的话,一趟跑下来基本百搭,赚不了什么钱。而运输费里面,运输公司要利润,要很多很多的利润,他们的办法当然是一边压榨司机,一边尽可能节省相关的成本。于是专车专用的方案,对油罐车的专用清洗等方案统统被排除在外,法律又在这一块没有明确的规定,于是就更加放纵了这种所谓的“潜规则”。

  这样一来,第二个环节就成功的实现了一半,要完成剩下的一半,还需要第三个主体的配合,它们就是加工方。

  因为如果加工方不接受这种工业油混装车运输过来的油,那也百搭。但是作为加工方的角度来看,他们最看重的是什么?还是利润。为了有更高的利润,他们就希望有更低的成本,成本越低,越有利于市场竞争。因此,不管是什么车运来的,不管它有什么危害,只要它经过加工处理以后,能符合某种检测标准就行了,至于这个检测标准到底是不是符合实际的健康标准,那并不是他们所关心的。甚至于哪怕检测上出了问题,但凡能用其他手段掩盖过去,他们也往往不愿意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归根结底,当然还是对利润的权衡利弊后的选择,哪个手段赚得更多,就用哪个手段。

  这样一来,运输方和加工方沆瀣一气,就顺利的把煤油车拉来的油成功地投入到了生产车间,作最后的分装,分装完毕,第二个环节彻底完成。

  于是第三个环节就很自然地出现了,被分装完毕的成品油出厂,经过若干的流通环节,最终到达消费者的餐桌之上,食品安全问题由此而来。

  在这三个环节里,从原油进入煤油罐装车,再到煤油罐装车里的油进入加工厂,再到成品油最后进入餐桌上面,实际上一共涉及四个主体。分别是生产方、运输方、加工方,当然最后一个主体就是最大的受害者,即消费者。这里面再严格一点,其实还有检测方和监管方,包括安全标准的制定方等,为了不那么复杂,我们可以把他们都归入最后的加工环节里面,算作加工方,因为另外这几方实际上最终是要为成品油负责的。

  好了,事情到这里,其实已经不需要说太多,哪个环节问题最大?哪一方应该负担的责任最多?我想在整个环节里面,只有受害者也即消费者一方是最有发言权的,大家心里也应该有杆秤,我就不多说了。

  但是问题显然到这里又没有结束,因为无论你把责任问题划分得如何清晰,但是如果不找出问题的源头,食品安全问题实际上很难通过一两次处罚而得到真正的改善。

  那么真正的问题到底在哪?

  我们就拿这次油罐车的事来说,这里面涉及到的食品安全问题,哪些人是最清楚的?

  生产主体作为原油出厂方,你当然可以说我只是卖油的,别人用什么工具装不关我事,但是你说生产方知不知道对方用的是什么车?那些把原油往煤油车里面装的人,知不知道这是什么车?他们一定知道。

  运输方知不知道?这可太知道了。但是他们也会说,我是只管运输的,我怎么知道我运的油是拿去做什么的?这种油符不符合安全标准难道是我的职责吗?我又不是食品安全专家。

  加工方知不知道呢?他们也一定知道。他们不仅知道这油是用什么车装来的,而且他们也一定知道这油吃了会带来哪些安全问题。但是他们会说,我加工完以后的成品油是符合安全检测标准的,是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你质疑标准和规定,那就是质疑……

  每个主体都在尽力撇清自己的责任,这时候作为不同主体的代表方纷纷开始站队,把以上三个主体也进行划分,划分成什么呢?划分成什么国企、外企、民企等等。这么一划分不得了,整个事件的主要矛盾被扭曲了。

  什么是这个事件的主要矛盾,就是广大群众的食品安全问题,与造成这种食品安全问题的生产流程之间发生了矛盾。我不想喝煤油混合物,但结果整个生产环节就是生产出了煤油混合物,由此形成了尖锐的矛盾。矛盾的其中一方当然就是消费者,而矛盾的另一方就是整个生产环节的主体。

  但是经过很多所谓“爱国者”的扭曲,这个矛盾的性质变了,变成了国企与民企的矛盾,变成了外资与国资的矛盾,搞来搞去很可能还要变成责任全在美方和殖人。

  不得不说,正是这种扭曲,至少是客观上造成了真正的食品安全问题被忽视。

  整个生产环节的问题在哪?其实大家只需要想一想在整个环节中,谁受益,谁吃亏,就很清楚了。

  原油的生产主体,他们最关心什么?答案只有一个——利润。

  因为他们只关心利润,所以他们不在意对方用什么车来拉,因为这与他们无关,他们只需要把自己生产的原油卖出去,而且能撇清责任就好了,所以即使他们知道对方用的是煤油车,他们也不在乎。

  原油的运输主体,他们最关心什么?答案也只有一个——利润。

  他们也只关心利润,所以在高度市场化的条件下,怎么把成本压到最低,最节省运输费用才是他们最关心的,所以他们也很清楚自己用的是什么车,但是他们也不在乎。

  加工方的主体,他们最关心什么?毫无疑问,答案也是一样的——利润。

  这一方最为丧心病狂,他们是整个环节里最清楚危害程度的,又是这种危害最直接的生产者,但是利润当头,只要能在检测中完成任务,即使他们知道危害所在,也并不在乎。

  消费者在整个环节里面是最吃亏的,这一点没什么疑义。但是整个生产环节的参与者之中,也需要划分成两种。一种是能瓜分到利润的,一种是被瓜分利润的。

  什么是利润,利润就是剩余价值。

  在生产环节里面,不管是生产原油的工人,还是运输工人(司机),还是加工原油的工人,三个生产环节里的所有工人群体,他们能从这里面获取什么利益吗?不能。恰恰相反,他们都是整个环节里被掠夺剩余价值的人。

  从整体去看,他们既是直接的生产者,是被拿走剩余价值的人,同时他们也是产品的消费者,也是受害者。当然了,你说运输的工人知道这个油有问题,他多半不买这家的油,但是作为最底层的无产者,不买这家的,难道还不买另一家的?哪怕他不吃这种油,难道他不吃其他种类的食品?从整个市场去看,难道只是油有问题,其他食品不存在同类的问题?所以整体去看,他们仍然与其他消费者一样,不管直接还是间接,都是食品安全问题最大的受害者。

  而整个生产环节中谁获利?企业的管理者、老板、资本家获利。这些从中真正获利的人,就是我们说的资产阶级。

  这个群体他们有自己的特供食品,他们自己生产的东西自己不一定吃,他们关心的只有一件事,那就是利润。

  这一点,就像列宁曾经提到的灾难和饥荒一样:

  只要稍微注意和思索一下,就会相信,消除灾难和战胜饥荒的办法是有的,并且十分简单明了,完全切实可行,用人民的力量完全能够办到,没有采取这些办法,只是因为,纯粹是因为实行这些办法将触动一小撮地主和资本家的闻所未闻的利润。——《大难临头,出路何在?》

  利润是源头所在,是整个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所追求的根本目的,这是没有疑义的。但是,即使是追求利润的过程,也应该有基本的监管,那么为什么监管上却总是滞后的呢?

  其实这次油罐车的事就可以看得很清楚,整个过程的安全问题知道的人数不胜数,这些人里面有既得利益者,他们不愿意把这些事情讲出来,也尽可能的撇清自己的责任。哪怕自己不是直接利益方,比如这件事中的原油的出售方,他们也不愿意把这个事情讲出来,因为每个卖方,在另一个场景里面也可能又是买方的角色,谁手里没点问题,只要不是直接的竞争者,对整体有利的事情,何必揭穿它。别看这些个主体各自有各自的利益,但是在整体获取剩余价值的原则性问题上,他们的利益又是一致的。

  所以从本质上说,食品安全的主要矛盾,是消费者群体与整个生产秩序之间的矛盾。

  但是同时,整个环节里面,作为工人主体的那些人,为什么也不主动举报?也不愿意主动把这些事情揭发出来?

  其实道理很简单,同样作为打工人,你自己单位的有些事你为啥不举报?你不举报的原因,就是他们不举报的原因嘛。

  这里面可能是因为工作,人家一句话就可以让你丢掉工作,也可能是因为有的问题信息完全不公开,你没法参与更别提知道,还有的是因为个体力量薄弱,说了也散播不开,还遭来打击报复。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很特别的原因,就是他们往往把自己的利益包装成工人们的利益,让工人以为企业搞这些事是为了赚更多钱,好保障工人的工作和工资。

  总之,原因是很多的,但是这些原因总结起来无非一条:工人丧失了应有的权利。

  法律的监管有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有人感受到了利益受损,于是通过斗争争取到了保护自己权益的法律条文,这是立法过程;第二个条件是,条文写到纸上以后,必须有人去监督,去使用,才能使得纸上的东西能够真正保护现实的人,否则它就只能仅仅是条文而已,这是司法的过程。

  而这两个过程背后真正的推动力量,绝不可能是生产环节的既得利益者,而一定是生产环节所导致的利益受到损失的群体,只有他们有绝对的动力去推动法律的监管。

  而作为整个环节的利益受损方,他们如果是以分散的个体存在,那么他们是没有丝毫的力量的,这就是为什么参与到油罐车这事里面的工人也没法把这事曝光出来的原因。

  只有联合,不管是通过互联网还是其他方式,只有联合,才能使得他们有力量,才能够真正推动监管,才能使得写在纸上的条文能够真正保护他们的利益,也才有可能当条文也保护不了他们的时候,他们能推动制定新的条文。

  一切所谓的改革,无一不需要力量的推动,在资本主义社会里面,力量的源泉无非两种,一种来源于资产阶级,一种来源于人民群众。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就是西风压倒东风。

  除此之外,第三种力量是根本没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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