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人的“依法治国”思想
蔡长运
【文章摘要】:制定刑法,实行法治的目的是为了惩恶。而惩恶又不是目的,惩恶的目的是为了扬善。要管理好国家,首先必须树立起正确的价值观,做为引导百姓向上向善的奋斗方向;其次,要用法律为武器,对那些背叛共同价值准则的向下向恶的最坏的人给予打击,同时又警示落在后边的人们。所以,法律要为弘扬向上向善的正确的价值观服务;要为弘扬真、善、美,批判假、恶、丑的文化方向服务。法律是政治治理的工具,其目的在于用它禁止强暴、奸邪、作恶、作乱的坏人和坏事;在于保护普通老百姓安居乐业、踏踏实实过日子;在于使整个社会的安定、有序、和谐地运转。总之,法律是要为正确的政治方向服务!法律条款是工具,是死的“物”,任何时候人都是法律的主体,法治最重要的工作就是管理好司法官员。信仰所谓“要相信法律不能相信人”、“要依靠制度不能依靠人”的主张,势必使任何一个案件的任何一个当事人都认为自己受到的不公正的待遇,是抽象的法律、是抽象的制度、是抽象的社会对自己不公!而任何一个司法官员都认为对自己的判决结果不需要负责任;而某些坏的有权力的官员则可以躲在法律、制度的后面为所欲为。法律的最重要的作用不是惩治人,而是警示人、教育人、改造人。所以,用法律打击坏人坏事就是要大张旗鼓、轰轰烈烈、做到家喻户晓;要让人们都以犯法为“耻”;要让犯罪份子能“悔”罪。设置刑法的目的,是为了没有人去违法、没有人去犯罪;审理断案的最高境界正是为了没有案可断。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有人不服从却照样能安然无恙地生活着,那这个国家的政令、法令、执政者就没有了威信和尊严;就不能用行政手段驱使百姓。如果一个国家有人犯了法、犯了罪却能免于受到惩罚,那这个国家的刑法、威权就不足以使民众敬畏。要使地位高的、名声大的、掌权的人都是些品德高尚的人,这样他们行使权力,处理政务才能让群众心服口服。掌权的执法者都能弘扬正确的价值观,都能引导正确的文化方向,全社会的人们就都会真诚地向往并学习他们的高尚品德,都以做好人为荣。最后整个社会自然就会风清气正,国家自然就治理得很好。社会上的人有无数,有的人过得好一点,有的人过得苦一点;有的人成功多一点,有的人失败多一点……如果社会的运行是比较公平的,那么过得相对苦一点的人们也都会接受这种差别,而不会迁怒于别人,也不会迁怒于政府和社会。法律贵在于简单明了,便于群众理解和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应当是大多数人可以理解的,也是大部分人都可以做得到的。
【关键词】:传统文化、法治、伦理、文化、政治
附:全文
中国古人的“依法治国”思想
中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文明的古国。在这不间断的五千历史中,中国古人创造出了灿烂中华文化,并始终占据着人类文明的制高点;留下了关于哲学、文化、政治、历史、经济、法律的众多的思考和论述。我们该如何从先人的思想宝库中寻找人生的智慧?该如何向古圣先贤们学习治国安邦的策略?我们该如何借鉴中国历史上的优秀的法治文化思想呢?下面我们就来谈谈中国古代先哲们是如何论述法治伦理的。
一、惩恶扬善是立法施政的根本目的。
制定刑法,实行法治的目的是为了惩恶。但惩恶不是目的,惩恶的目的是扬善。所以,政权机器、法律应该是为弘扬向上向善的正确的价值观服务的;是为健康的真善美的文化方向服务的;是为社会和谐、为百姓的自由和幸福、为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服务的。
在《荀子●正论》中有讲:“凡刑人之本,禁暴恶恶,且惩其未也。杀人者不死,而伤人者不刑,是谓惠暴而宽贼也,非恶恶也。”(本文所有《荀子》中的原文都引用于骆宾译注的《荀子》一书。中国文联出版社2016年出版)用法律处理人、用刑罚打击犯人的根本目的,就在于能禁止社会上的暴戾行为;就在于要惩治最有影响的最坏的作恶之人,并且用政权机器向人们警示哪些行为是不能做的、是可耻的、是要被打击的。如果杀人的人不被处死,伤人的人不被判刑,这就叫做放纵暴行;就叫宽容违法犯罪的奸邪之人。这样,法律、政府、统治者就不能起到打击、反对、防止人们去作恶的作用了;就不能起到弘扬社会正气的作用了;自己也就没有了尊严、没有了权威,自然也就无法管理好国家。
唐代学者吴兢在《贞观政要●择官》中也说:“赏不以劝善,罚不以惩恶,而望邪正不惑,其可得乎?”(贺佳印主编《菜根谭》吉林摄影出版社,2002)一个社会的奖赏对象(如:先富者、既得利益者、成功人士、被提拔的官员……),表扬对象(如:被推崇的有很高这社会地位的明星、精英、公知、学者……)如果不是人们心目中的好人,如果不能引导人们向善、向上;政权、法律如不能惩罚真正的坏人、坏事,而总是好人、好官被打击,而要想让人们知道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什么是邪恶的什么是善良的;什么是初心,什么是背离初心;什么是好的什么是坏,可能吗?同样在《韩非子●七术》中也有:“有过不罪,无功受赏,虽亡,不亦可乎?”(张觉《韩非子》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出版)一个公司、一个团队、一个军队、一个国家,如果其中的某些人有了过错不能及时给予惩治,另一些人没功劳却还能得到赏赐,却还能混得很成功,这样的事物灭亡了,这不是活该吗?
在《管子●小问》中也讲到:“不忧以德则民多怨,惧之以罪则民多诈,止之以力则往者不反,来者鸷距。”(李山、轩新丽译注的《管子》中华书局2019年)没有正确的初心,没有了正确的主义、思想、文化、理论;不从人们的根本利益出发;没有把握好人类的根本方向;不能建设、弘扬社会的高尚的道德风气,来排除人民的忧苦、忧虑,人们就没有正确的奋斗方向、就会有怨气(像无头苍蝇一样焦虑)。如果,单纯只用刑罚来治理百姓,那就会迫使很多人去行使欺诈的方法(如用各种形式主义欺骗上级、想方设法钻法律的空子、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如果只是采用强力(政权、暴力)来禁止人们的行为,就会使奸邪之人一条道走到黑(他认为没有改过自新的机会,只能拚个魚死网破);也会使后来的人们裹足不前(因为他不知道什么是对的,什么是不对的,该向哪个方向奋斗)。
一个社会的文化方向如果不能引导人们向上向善,一个社会的所谓“成功”人士,如果都是些鸡鸣狗盗之徒,那全国人都会跟着去学他们鸡鸣狗盗。一个社会如果做好事的人总是吃亏,总是受人嘲笑,那全国人就再也不敢去做好事。一个社会人人都去鸡鸣狗盗,相互坑蒙拐骗;人人都不敢做好事,把所有的精力都用于相互的争斗;人人心理扭曲;社会“文化”病态……最后就会造成人们不知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什么事是自己该做,什么事是不该做的;人们的奋斗没有方向,行事没有准则;整个社会运行没有底线……在这样的社会中谁也不能独善其身,最后必然是人人处于水深火热之中。
二、法律要为弘扬向上向善的正确的价值观服务。
在《尚书》中说:“义刑义杀,勿庸以即,予维曰未有顺事。”(《尚书正义》黄怀信整理,中国古籍出版社,2007年)按照合理公正的原则用刑、按照公道正义的原则杀人,是应该的,但不能把执政、执法的注意力放在执行刑罚上。我是说这样做还不足以理顺政事。有人犯了法当然要打击,但打击不是目的。用刑罚打击犯罪分子的目的是教育全社会的人们不要走错人生的路;目的是改造和转化犯法者;目的是理顺社会伦理秩序。如果执法者以使用刑罚很严、次数很多做为自己的政绩,那是错误的;想用严酷的刑罚以显示自己的威权也是错误的;以为刑罚的打击完了、案件处理完了,自己的工作也就算完成了,那也是错误的。
宋代的哲学家朱熹在《朱子语类●卷十八》中也说过:“教之不从,刑以督之。惩一人而天下知所劝戒,所谓以辟止辟。虽日杀人,而仁爱之实已行乎其中。”(贺佳印主编《菜根谭》吉林摄影出版社,2002)对于那些用教育、引导、批评、批判、改造都而不能起作用的奸邪之人,就要用刑罚来督促他、惩罚他。惩罚、打击、诛杀一个人,而能让全天下的人都知道,人生在世什么样的行为是该弘扬的,什么样的行为是该受惩罚的;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什么样的行为是光荣的,什么样的行为是可耻的(也就是价值观)。这样,也可以说是用暴力来对付暴力;用杀人来防止社会上的杀人行为。做为政府、做为统治者在执法中虽然也叫杀了人,但其中却体现出执政者的对人民群众、对百姓、对生命的仁爱之心、慈悲之心,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实实在在的效果。
唐代的学者长孙无忌在《唐律●疏议》中也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法为治教之用。”(贺佳印主编《菜根谭》吉林摄影出版社,2002)道、德、礼、仁、义的思想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政治管理和文化思想教育(引导百姓)的根本。而法律、刑罚则是为实现这个政治和教育所引导的目标和方向服务的。
道、德、礼、义,就相当我们常讲的“初心”、理想、信念、正确的价值观、正确的理论、正确的主义……是一个国家的政府用来引导人们向上、向善奋斗的灯塔(北斗星);也是全社会思想、政治、教育、文化、精神文明建设的核心内容;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文化体系的灵魂,是核心价值观。而刑法则是为这个政治目标,为核心价值观服务的;是为弘扬主流文化思想服务的;是用来对背叛文化思想的最反动的、最坏的代表人物的打击、批判、鞭策与教育的;是用来警示众人的。也就是说,“法治”只是个中性的词语,法律只是为某种价值观服务的一种手段和工具。不同的价值体系(奴隶社会、封建主义、资本主义、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社会主义……),都会各有其为之服务的不同的法律体系。甚至一群小偷、一伙强盗、一个黑社会组织,也都会各有其内部的“公平的”帮规、家法。
一个君主要用自己的政权管理好国家,首先必须树立起正确的价值观,做为引导百姓向上向善奋斗的文化方向;其次,要用法律为武器,对那些背叛共同价值准则的向下向恶的最坏的人给予打击。同时警示、警告落在后边的人们,让他们知道什么是这个社会的底线,是不可以碰的。总之,法律要为弘扬向上向善的正确的价值观服务。
三、法律要为正确的政治方向服务。
朱熹在《论语●集注》中说:“政者,为治之具;刑者,辅治之法”(贺佳印主编《菜根谭》吉林摄影出版社,2002)。政权机器(古时称做“神器”),是治理国家、治理社会的工具,是为社会长治久安服务的;法律、刑罚,是辅助政治治理的一种手段,是为政治治理服务的。设置政府、官吏的目的是为了国家的长治久安;是为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的生活;是为了社会的太平、和谐、有序去服务的。同样,法治也只是政治管理的一种手段,而不是政治建设的目的。
在《商君书●定分》中也有:“为置法,官吏为之师,以道之知,万民皆知所避就,避祸就福,而皆以自治也。”(石磊译注《商君书》中华书局2011年版)制定法律、政策、颁布命令,就要由政府官员、工作人员去向群众解说、宣传,引导他们正确理解法律的精神实质。群众真正理解了法律,他们就知道应当追求什么,躲避什么;什么才是自己人生的幸福的、自由的、健康的、成功的方向,什么才是自己的痛苦的、失败的、腐败的、引来灾祸的方向;什么样的行为是光荣的,什么样的品格是耻辱的;就会自觉地避开错误的、沉沦的方向,而趋向于正确的、兴旺的方向。最后,群众不需要政府官员的管理也能自觉地约束好自己,管理好自己,都能过上安居乐业的生活;整个社会也就自然而然就能趋于和谐,整个国家也就趋于安定。
宋代的王薄在《唐会要》中也说:“法明则人信,法一则主尊。”(贺佳印主编《菜根谭》吉林摄影出版社,2002)法律(制度、政策、方针)简单明了(符合人们的生活习俗与认知),人们就会真正的理解、就会真正的相信、就会诚心诚意去遵守;国家的法律是统一的、是不会相互矛盾的、是服从于同一个正确的政治目标的,那君主、政府才有威信、才有尊严。
法律的作用不在于打击人,而在于震慑坏人和坏事;在于使人不敢去犯法。一旦有人犯了法,却可以逍遥法外,那这个法律就没有了威严了。即使被法律处理的人心理心不会服气。长此下去,人们就会不敬服法律,社会交往就没有原则可以依从。社会上就会充满暴戾之气。
在《管子●七臣七主》中有:“喜怒无度,严诛无赦,臣下振恐,不知所措,则人反其故。不譆,则法数日衰而国失固。”做为统治者、做为官员精英如果没有正确的价值观,没有正确的政治方向,总是喜怒无常,实行严厉打击、杀无赦的暴政,而不讲究正面的教育和引导、不懂得弘扬好人好事,不能使人们明确自己的前进的方向,人们搞不明白什么才是自己的奋斗目标,那所有的人都会像无头的苍蝇一样,到处乱撞,而又成天提心吊胆,手足无措,总怕哪一天就倒霉而被打击,被打击了还不知是什么原因。最后人们就会去搞机取巧、就会去搞形式主义、就会去欺骗上级。如果还不觉悟,国家的法律、政策、命令就将会苍白无力,而整个国家的根基就会动摇,国家就不稳了,统治者的地位也就没有基础了。
法律、法令、法条、政策,是一个国家政治治理的工具,其目的在于用它来禁止强暴、奸邪、作恶、作乱的坏人和坏事;在于保护普通老百姓安居乐业、踏踏实实过日子;在于整个社会的安定、有序、自由、和谐地运转。总之,法律是要为正确的政治方向服务;法律是用来为人民服务的,而不能让全体民众去为“法律理想”、“法律理论”服务!
四、法律是工具,要靠人才能起作用
北宋大文豪苏东坡在《策略》一文中说过:“天下有二患:有立法之敝,有任人之失。二者疑似而难明。此天下所以乱也。”(贺佳印主编《菜根谭》吉林摄影出版社,2002)制度、法律的条文从哪里来呀?是人制定的。也就是说制度和法律也正是人的头脑、人的思想的产物。是人就一定有不同的立场、不同的经验、身处不同的阶层、代表不同团体的利益;是人就一定有局限性;是人就一定有对有错。做为人制定的制度与法律当然也就有好有坏;有合理有不合理。一旦在立法、制定制度上出现敝病,那就是在根源上出差错了;那是会造成天下大乱的。法律这个工具靠谁起作用呢?靠官员、靠司法者!总之,靠人!所以,如果用错了人,即使有再好的制度,再完善的法律也一样会使天下大乱的。
明代的学者张居正在《辛未会试●程策》中也说:“车之不前也,马不力也,不策马而策车何益?法之不行也,人不力也,不议人而议法何益?”(贺佳印主编《菜根谭》吉林摄影出版社,2002)马车不能前进,原因是在于马儿没有尽力。这时不鞭策马儿,却去拚命鞭策车架有什么用呢?一个国家的法律不能在社会实际中起作用,原因在于人!在于人们不遵守、不尊重法律;在于人们对法律不身体力行、不能贯彻执行;在于有人搞特殊化、有人以权压法、有人循私枉法;在于官员队伍的思想混乱。这时不想方设法改造人们的思想;不想办法在执法队伍的管理上下功夫,而只在立法上、在法律的条款上费心思、拚命地修改法律有什么作用呢?
在《荀子●君道》中也讲:“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历史上常有造成国家混乱、动乱的国君,而没有必然会乱的国家;有能够使国家安定、社会和谐的领导人,而没有能自动地起作用的使国家安定、社会和谐的法律(办法)。一个国家是治理得好还是治理得不好;一个社会是混乱还是有序;一个民族是兴旺还是沉伦;一个团队是成功还是失败,关键还是在于这个国家的领导者、精英、官员队伍;关键在于制定法律的人和执行法律的人。因为百姓最终还是要靠国君、靠官员、靠精英们去引导、去治理的。动乱的根源一定是在上层精英身上。而这些官员、执政者,又是受某种文化思想(理论、主义)所统治。统治阶层的文化思想健康,国家就能被管理得兴旺、繁荣、和谐、有序;如果治国指导思想出现错误,同样的国家也会被治理得混乱、衰败、沉沦,甚至亡国。
法律条款是工具,是死的“物”,任何时候人都是法律的主体。任何法律都是要靠执法的官员去起作用的。做为执掌司法权力的当政者不能把社会动乱的原因和责任推卸给国家,归罪于百姓;也不能把自己的不作为,归因于“无法可依”。信仰所谓“要相信法律不能相信人”、“要依靠制度不能依靠人”的主张,势必使任何一个案件的任何一个当事人都认为自己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是抽象的法律、是抽象的制度、是抽象的社会对自己不公!要上访,甚至要报复社会!而任何一个法官都认为对自己的判决结果不需要负责任,当事人必须接受法律的(实际上还是法官自己的)裁决(只能越级上访);而某些坏的有权力的官员则可以躲在法律、制度的后面为所欲为。
五、法律的功能重在教育、改造人,而不应是惩办了事。
在《老子●第二十七章》中有说:“善人者,不善人之师;不善人者,善人之资”(蔡长运著《用唯物辩证法解析〈道德经〉》江西人民出版社2019)。要把好人当成“老师”、当成模范,用以引导全社会的人们向他们学习,共同向上、向善奋斗;要把坏人做为“反面教材”,用以警示社会上的人们不要、也不敢向他们学习而向下、向恶、堕落、沉沦。
明代学者洪应明在《菜根谭》中说:“五刑不如一耻;百战不如一礼;万劝不如一悔。”(贺佳印主编《菜根谭》吉林摄影出版社,2002)对于治理社会的效果,用五次刑罚的打击来改造人,还不如让他对自己的曾经的行为深深地感到耻辱一次;用上百次的战争使他屈服,还不如用具有人格魅力的礼节对待他,更能使他心服口服;劝勉他一万次,还不如让他能有那么一次对自己的行为深深地感到后悔。对人施加刑罚针对的只是人的肉体,如果他的思想认识跟上不去,再多的刑罚都不能把他改造过来。只有针对其思想,让他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让他对自己的行为感到深深的后悔;让他对自己以前的行为感到深深的耻辱,那他就再也不会犯同类的错误了。这就叫做对人的改造(救人)。
在《荀子●宥坐》中也有:“乱其教,繁其刑,其民迷惑而堕焉,则从而制之,是以刑弥繁而邪不胜。”因为价值观很混乱;人们都不相信道德教化的作用,而法律种类却很繁杂、条款很繁很多很细,这样人们就会很困惑、很迷茫、人生奋斗就没有明确的方向;社会运行就没有正确的轨道。这样人们就会堕落、沉沦下去,犯法的人就地越来越多。于是只好用法律对那些堕落中的最倒霉人给予制裁。这样就会使国家的法律越来越多,刑罚越来越繁重,而社会上的邪恶、病态、腐败的人和行为反而却越来越多;最后罚不胜罚、抓不胜抓、关不胜关、反不胜反。
法律的最重要的作用不是惩治人,而是警示人、教育人、转化人、改造人。所以,用法律打击坏人坏事就是要大张旗鼓、轰轰烈烈、做到家喻户晓;要让人们都以犯法为“耻”;要让犯罪份子能“悔”罪。我们党“批判从严,处理从宽”可以说是人类最完美的法治的方针。但现在我们在强调要“法治”的同时,又片面强调保护犯人的“隐私权”、“人权”;在公布案情时还要隐去犯罪份子的名字;图像中还要给他们的脸打上马赛克。这样做就剥夺了法律的批判功能、警示功能、教育功能、改造人的功能(浪费了大量的生动的反面教材);也剥夺了用法律引导人们趋向真、善、美,远离假、恶、丑的功能。最终犯人们的“隐私权”、“人权”不但保不住,反而害得他们陷入更深的泥潭。
六、法治的最高境界是没有人去犯法。
在《论语●颜渊》中就有:“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刘强著《论语新识》岳麓书社2016年版)孔子自认为:在审理诉讼案件自己的水平同别人也是一样的,也是没有什么高明之处的。要是能通过正确的文化引导,从文化思想的根源上解决问题,使产生诉讼的案件的根本原因给杜绝了,使之以后再也不会发生了人与人的争讼,那才是最高明的啊!汉代的董仲舒在《春秋繁露●身之养重于义》中也讲:“化大行故法不犯,法不犯故刑不用。”(贺佳印主编《菜根谭》吉林摄影出版社,2002)正确的政治教化、正确的价值观、先进的主义如果在全社会得到弘扬,并转化为人们的文化信仰,这样的社会上的人们就都会去追求高尚的品行;这样的社会上人人都会远离法律这一底线;这样的社会就没有人会去犯法。因为没有人去犯法,所以刑法(法律)几乎就不起作用了、不需要了、多余的了;这样的社会监狱里也基本上是空的。在《资治通鉴●汉纪九》中也有:“渐民以仁,摩民以谊,节民以礼,故其刑罚甚轻而禁不犯者,教化行而习俗美也。”(贺佳印主编《菜根谭》吉林摄影出版社,2002)国君在治理国家、管理社会时要用仁爱之心来熏陶人们;用团结合作来砥砺人们;用礼义(社会伦理)来制约人们的行为。这样,刑罚虽然用得很少、很轻,而违法乱纪的人却很少。这样,正是因为政治思想和文化环境对人的教育感化作用的结果;正是正确的思想转化为人们的生活习俗、社会风气的结果。
在《荀子●大略》中也有:“水行表深,使人无陷;治民者表乱,使人无失。”在有水的地方,最关键是要给人们标明水的深度(在水深的地方要设警示标志),使路过的人不是陷进深水区。管理国家、治理社会,最关键的是向人们表明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什么行为是该批判的,什么行为是该弘扬的;什么是光荣,什么是耻辱;什么是会使社会、使国家趋向于混乱的;什么事是不能做的,是会被打击的。这样,就能使人们都有正确的奋斗主向;就能使人们远离法律这一社会运行的底线,人们就不会去犯罪。这样的社会就会健康、和谐、兴旺;人们就能自由、幸福地劳动、奋斗、生活。在《淮南子●主术》中也有:“是故威厉而不杀,刑错而不用,法省而不烦,故其化如神。”(陈广忠译注《淮南子》中华书局,2012)做为君主、做为官员,他尽管身处很高的很有威严的地位之上,掌握着很严厉人权力,但却从来不会乱逞威风、乱施杀阀(不会耍官僚主义);他制定出了严厉的刑罚措施,但却不轻易使用(批判不严,处理从宽);他制定的法令、政策,简略而不烦杂……所以,其对民众的教化的作用,治理国家的功效却非常神奇的好。
国君在管理一个国家,能够做到正确的断案;能够做一个公正无私、清正廉洁的官员,还不能算是最高明的。最高明的社会管理者应当通过教育的引导,使全社会形成向上、向善的文化风气;使人们相互合作、相互礼让;使每个人都严以律己,而绝少人与人之间的相互的争斗。总之,要能做到警察没有坏人可抓了;要能使官员没案可断了;使全社会的人不用担心被坑、被骗、被拐、被蒙……才是最高明的政治家;才是最伟大、最光明的政治局面。
一个国家拥有强大的军队并不是为了战争,而是为了保卫和平;正义的国家拥有核武器正是为了最终消灭核武器。同样,法律是为社会服务的、是为人民服务的、是为维护正确的价值观服务的一种工具和手段。设置刑法的目的,是为了人们能够安居乐业,社会和谐;是为了弘扬正确的价值观;是为了没有人去违法、没有人去犯罪。审理断案的目的正是为了没有案可断。
七、法律的威严在于公平与公正
在《荀子●正论》中有讲:“刑称罪,则治;不称罪,则乱。故治则刑重,乱则刑轻。犯治之罪固重,犯乱之罪固轻也。”施行刑罚如果能和其人的罪行相当,社会就能治理好;这样的当政者就会有威信,就会有尊严。刑罚和人的罪行不相当,法律的反面教育的作用就不会有效果,正确的价值观就树立不起来,人们奋斗就没有方向,社会就会混乱。这样的法律、这样的政府、这样的当政者就没有威信,就没有尊严,最后就会被人们戏弄、嘲讽和欺侮。所以一个社会能治理得好,都是因为有刑罚很公正、很有威严地摆在那里;社会管理混乱,都是因为刑罚对人们没有威慑力、不足以劝人向善的原因。因为在治理得好的人人安居乐业的社会里很少有人去犯罪,一旦有人犯罪被处罚,自然显得很严重;在混乱的时代,人人都去乱冲乱杀,人人都在法律的边沿讨生活,违法犯罪成了家常便饭的事,有人犯了罪被处罚,固然就显得微不足道。
在《六韬●赏罚》中有:“凡用赏者贵信,用罚者贵必。赏信罚必于耳目之所闻见,则所不闻者,莫不阴化矣。夫诚畅于天地,通于神明,而况于人乎?”(本书中《六韬》与《三略》的原文都是引用于屠礼中、陈爱武译注的《六韬●三略》,书海出版社,2001年)凡是在颁行奖赏时,贵在信守承诺;在施行惩罚时,贵在言出必行。如果能在亲耳所听、亲眼所见的范围内做到行赏时信守承诺,惩罚时言出必行,那么即使在不能亲耳所听、亲眼所见的地方的人也无不会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而转化为守法的、有道德的、有正确的文化思想和价值观的人。统治者在治理国家时能够真诚地弘扬真善美,批判和打击假恶丑,那整个天地之间(全社会的人们)就都会真诚地向上向善,抵制向下向恶;整个国家就好象有神灵帮助一样,哪里还会管理不好呢?”同样黄石在《三略》中也有讲到:“废一善,则众善衰;赏一恶,则众恶归。”一个好人做了好事反而被污辱、被排拆、被取笑,那全社会的好人好事就会衰败下去。一个坏人坏事得到了人们的吹捧,那么社会上的坏人坏事就会全都冒出来。一个扶老人的人被讹,从此老人倒地再没人敢去扶;有人借钱可以合法地(比如超过诉讼时效)不用还,从此没人能借到钱;一个地痞流氓成为当政者的座上宾,那全社会上青年就都会以进监狱的次数多少来论江湖地位。
在《管子●禁藏》中也有:“公之所加,罪虽重下无怨气;私之所加,赏虽多士不为欢。行不道,众民不能顺。” 执法、执政大公无私,虽然对有些人治罪很严厉、刑罚很重,但下边的民众都不会有怨气、不会有怨言。如果从私人的利益和喜好出发去执法、执政,就是给别人以再多的赏赐,百姓、士兵、群众也一样都不会高兴、也不会受到鼓舞(反而会把队伍搞得离心离德)。政策、立法、执政、路线不合理,民众就不会顺从政令;百姓的心气也不会顺(人人都有怨气,人人都觉得不公平);社会秩序也就不可能和谐。
一个国家的法律、政策,要符合自然规律、符合人类社会的运行规律;要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需要和情感认知的水平相符。司法要公正严明。如果一个国家的政令、法令有人不听从却照样能安然无恙地生活着,那这个国家的政令、法令、执政者就没有了威信和尊严;就不能用行政手段驱使百姓。如果一个国家有人犯了法、犯了罪却能免于受到惩罚,那这个国家的刑法、威权就不足以使民众敬畏。
八、执法者必须是心态要平和的品德高尚的人
在《管子●版法解》中有:“断事以理,虚气平心,乃去怒喜。若信法弃令而行怒喜,祸乱乃生。”决断一件事情、处理一项政务都要依据道理(义理、法理、原理);要心平气和、谦虚谨慎、实事求是、站稳立场,虚心地去体察实情;要排除掉自己个人的喜好与成见。如果不调查研究实情,又不依据法律和政令,而是依据自己的喜好与讨厌,主观臆断地想当然地来决断事情(更不用说贪赃枉法了),那就一定不可能做出正确的决定;祸乱就会在不知不觉中产生,失败的苗头就孕育在这些工作方法之中。
在《礼记•坊记》中有:“善则称人,过则称己,则民不争。善则称人,过则称己,则怨益亡。如此,民无争无怨,则天下太平。”(本文中所有《礼记》的原文都引用于王锷点校的《礼记注》一书。中华书局2021年)上层官员如果有了好事就声称是群众的功劳;有了过错就由自己主动承揽,那样底下的人们就不会相争。如果有了荣誉、有了利益就让给别人;有了责任、需要付出时就自己交给自己承担,那团队成员间就不会有怨气,就不会相互埋怨。人们这样既不相争又不相互怨恨,那天下就太平了,自己领导的团队就很有战斗力了。反之,有功劳归自己、有过错怪别人;有利益自己得,要付出、有责任就推给别人,那人们就会无休止地争夺;而不论争夺到多的还是争得到少的都会责怪别人、埋怨别人。这样的社会就会变成病态的人间地狱!最后是没有任何一个人能得利的。
在《淮南子●汜论》中也讲:“耳不知清浊之分者,不可令调音;心不知治乱之源者,不可令制法。”耳朵听不出清音、浊音、高音、低音的人,不能让他去调试乐器。思想上分不清社会如何能治理的好、国家如何才能安定、政治如何才能清明、社会如何才能和谐、如何才能运行有序,和国家社会怎么会走向混乱、怎么会动荡、怎么会战乱不断的本质上、源头上的区别的人,不能让他去执掌政权和法律。在《韩非子●孤愤》中也有:“能法之士,必强毅而劲直,不劲直不能矫奸。”执掌法律的人,必须是刚毅、耿直而又有能力的人。不耿直就不能矫正人世间的奸、邪、伪、诈(坑、蒙、拐、骗)的行为。
在《周易》中也讲:“不事王侯,高尚其事。”(唐明邦主编《周易》长江文艺出版社,2015)当官从政不是为了事奉上级领导(更不能是为自己发财),而是为了做好政务工作;是为了引领全社会的向上向善的高尚的文化风气;官职只是一个为人民服务的崇高的岗位。在《尚书●周书●武成》中也有:“建官惟贤,位事惟能。”提拔官员时首先要考虑的是被选拔的对象的道德修养水平,决不可把品德恶劣的、心术不正的人选拔上来;在安排具体的岗位、分配具体的工作时,则要依据他的具体的能力与特长。
一个国家要使品德高洁的人才有提拔重用的机会;要使地位高的、名声大的、掌权的人都是些品德高尚的好人,这样他们行使权力,处理政务才能让群众心服口服。掌权的立法者、执法者都能弘扬正确的价值观,都能引导正确的文化方向,全社会的人们就都会真诚地向往并学习他们的高尚品德,都会以做好人为荣。最后整个社会自然就会风清气正,国家自然就治理得很好。
九、社会只有相对公平人心才能安定
在《韩非子●饰邪》中说过:“释法禁而听请谒群臣卖官于上,取赏于下,是以利在私家而威在群臣。故民无尽力事主之心,而务为交于上。民好上交,则货财上流,而巧说者用。若是,则有功者愈少。奸臣愈进而材臣退,则主惑而不知所行,民聚而不知所道。”放弃公正的法令(不按一定的原则、政策、规章办事)而听从相互间的请托,那样所有的官员就会在上面出卖官爵,而在下面获取相互间的报答、相互间的酬谢。这样,公家的利益就都变成了官员们的私利,而政府的威权就变成了群臣们的私有财产。结果是,百姓们再也不会尽心尽力去为国效力,而是致力于去结交大臣、行贿、找关系。百姓喜欢结交和行贿大臣,财货就会向上而流入大臣们之手,国家自然就会贫穷而无力量。而花言巧语、相互吹捧、相互巴结、相互献媚的人就被提拔上来而得到任用。假如形成这种局面,真正能做工作、真正有功劳的人就会越来越少。奸臣越来越得到进用而有才能的臣子则越来越遭到斥退,君主就会被迷惑而不知道实情,不知如何开展工作才好。百姓们聚集起来也不知道往哪儿走才是自己的正确的奋斗方向。
在《资治通鉴●魏纪四》中有:“水至平而邪者取法,鉴至明而丑者忘怒。”在《三国志•蜀书•李严传》中也说:“镜虽明而丑者无怒,以其无私也”。当政者、治理国家的法律、政策如果能像水面一样平直、公正、无偏私,那样社会上就是奸邪的人也就都会顺从法律、遵守法律、服从管理。镜子很明亮、很清晰,但就是很丑的人在照镜子时看到自己很丑也不行生气,也不会责怪罪镜子。因为他(她)们知道镜子是没有私心、是没有恶意的。
社会上的人有无数,人人都得靠自力自强在奋斗中过生活。在社会上的人们中,有长像比较漂亮的,也有长像比较丑的;有身体比较好的,也有是一身是病的;有素质比较高的,也是素质比较低的;有能力比较大的,也有能力比较小的;有身处比较有利位置的,也有身处比较不利的位置的;有的人过得好一点,有的人过得苦一点;有的人成功多一点,有的人失败多一点……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众人的差别。不能要求人人都是圣人,有差别就必然就会有对比。人们如何归因社会上的这些差别,如何归因自己在社会上所处的地位、和享受的资源的多少,则是全社会的人们的幸福感、满足感的存在基础。
如果社会比较平稳地在常态中运行;社会的运行结果大体上是可预期的;社会上的人们绝少相互的攀比、欺侮、剥削、压迫;社会是人们认可的比较的公平、合理,那大多数的人们就会相信这个社会、认可这个社会。人们处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相对比较“幸福”的人会认为自己的“幸福”是正常的、合理的,而不需要感谢谁;而相对比较多的承受着“苦难”的人也会认为这也是正常的、合量的,而不会去怨恨谁,也不会迁怒于政府和社会,更不会相着去报复社会(当然,如果有些弱势群体连基本的生活出路都没有时,政府和社会精英则必须给予适当的关怀)。那样,人们自然就会在生活中、劳动中、奋斗中找到自己的快乐与幸福;人们共同在一个社会中劳动、奋斗、生活就会相安无事,社会就会和谐兴旺。
相反,如果政权、法律、社会、掌权者失去了公平,失去了人们的信任,那无论是相对成功者还是相对失败者;无论是获得多的还是获得相对少的;无论是羸的还是输的;无论是被提拔的还是没被提拔的,他到最后都会觉得这个社会对自己不公平,都会抱怨这个社会。这样,人们就会像漂在空中的浮尘一样,没有了根本和存在基础;没有了自我的定位与依托;人们下一步行动的依据也就没有了标准。
十、法律贵在于简单明了,便于群众理解和遵守。
清初哲学家王夫之在《读通鉴论●卷二十二》中讲:“法贵简而能禁,刑贵轻而必行。”一部好的法律,好就好在它简单、明了、人人都能理解、符合人们的正常的认知,这样人们都能做得到,都能遵守。这样法律才能在社会上起作用。一项好的刑罚,好就好在它不是定得太重、太繁、太杂;好在它能在社会上真正地实行起来;能真正地起到警示世人、打击坏人、引导人们走在正确的路线之上;能起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作用。同样在《吕氏春秋●适威》中也有讲:“礼烦则不庄,业烦则无功,令苛则不听,禁多则不行。”礼节、礼法如果太繁琐了,就会显得很不庄重,很不严肃;人的工作如果太繁杂了(要做的事情太多了),就会一事无成;命令、政令太严苛,人们无法做得到,就不会去听从命令、政令;设禁太多、法条太繁杂,人们就会无所适从,最后所有的禁令就都不起作用了。
在《韩非子●八说》中讲:“书约而弟子辩,法省而民讼简,是以圣人之书必著论,明主之法必详尽事。尽思虑,揣得失,智者之所难也;无思无虑,挈前言而责后功,愚者之所易也。明主虑愚者之所易,以责智者之所难,故智虑力劳不用而国治也。”书的内容写得简约,读书的弟子就容易理解书中的内容;法律条文制定得简省而明确,民众之间的争论、诉讼、纠纷就会减少。因此圣人著的书一定是观点鲜明而又容易理解,明君立的法条一定要详尽规定所要裁断的事情(方便于人们的理解和遵守)。绞尽脑汁地去估量得失,这是再聪明的人也感到困难的事;不需要动脑筋,根据已有的简单的法律条款来判断当前要做的事情是成还败、是得还是失、是可以做还是不可以做,就是再愚笨的人也容易做到。英明的国君采用愚笨的人也能够理解,也容易做到的方法来制定政策、法令,而不采用聪明人也理解不了,也感到困难的办法。所以不需要费心费力,国家就可以治理好。也就是说,英明的国君制定的法令能够让每个普通人都能知道什么情况下是违法的,什么情况下是不违法的;什么可能做,什么不可能做。而不需要什么事情都去找律师。如果法律条款普通的人都理解不了,遇到法律问题都要靠律师、靠专家、靠法官才能分辨清楚,这样的国家一定是治理不好的。
在《商君书●定分》中也有:“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愚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也。”法律如果都能贴近群众,都能被群众所掌握,所理解,那官吏明明知道群众都是知道法律的,都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就不敢以非法的手段来欺负百姓,就不敢利用权力巧取豪夺。同样,百姓因为都知法律,自然也就会严格遵守法律,自然就不敢去做触犯法律,侵犯官家的权威。也就是说,法律、政策简单明了,既有利于百姓遵守和服从,又有利于官员开展工作,正确地行使权力,还可以杜绝官员利用百姓不懂法而去贪污受贿;法律越是复杂,官员们就越有空子好钻,有越多的漏洞好利用。
在《荀子●正论》中也有讲:“上周密,则下疑玄矣;上幽险,则下渐诈矣;上偏曲,则下比周矣。”君主如果总是闭门造车似地制定的政策、法律,其政令如果总是向群众保密,或者隐涩难懂,或都空洞而不知所言,那么百姓就思想迷惑,行为昏乱;君主阴暗险恶而不圣明,那么臣民就会以虚伪的方式相互欺诈(搞形式主义糊弄上级);君主心存偏私,处事不公正,那么下面的臣民们就会拉帮结派,相互勾结。总之,国君用法律、政策、政令管理国家,治理社会,就是要与社会的实际情况相结合;要能被百姓所理解,能得到民众的拥护。如果脱离实际,那这些法律、政策就不能在实际工作中起作用。而人们在之产际生活中却找不到处事的原则和准绳,结果百姓们只能自己组织起来,把江湖道义、帮规、家法、村规民约当成维护社会的准则。这样国家就会越治理越乱,当政者也就没有了尊严。
法律、政策,应该简单明了、好理解、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能落实。法律、法令、法条、国家政策的执行还得依靠人民群众的参与才有效果。如果法律变化太快,法律太多、太繁、太杂、法律条文不能被民众所理解,则钻法律空子的人就会越来越多;越有利于强势集团、贪官污吏利用权力和强势地位随意地屈解法律,欺压民众。
十一、综述
制定刑法,实行法治的目的是为了惩恶。而惩恶又不是目的,惩恶的目的是为了扬善。要管理好国家,首先必须树立起正确的价值观,做为引导百姓向上向善的奋斗方向;其次,要用法律为武器,对那些背叛共同价值准则的向下向恶的最坏的人给予打击,同时又警示落在后边的人们。所以,法律要为弘扬向上向善的正确的价值观服务;要为弘扬真、善、美,批判假、恶、丑的文化方向服务。法律是政治治理的工具,其目的在于用它禁止强暴、奸邪、作恶、作乱的坏人和坏事;在于保护普通老百姓安居乐业、踏踏实实过日子;在于使整个社会的安定、有序、和谐地运转。总之,法律是要为正确的政治方向服务!
法律条款是工具,是死的“物”,任何时候人都是法律的主体,法治最重要的工作就是管理好司法官员。信仰所谓“要相信法律不能相信人”、“要依靠制度不能依靠人”的主张,势必使任何一个案件的任何一个当事人都认为自己受到的不公正的待遇,是抽象的法律、是抽象的制度、是抽象的社会对自己不公!而任何一个司法官员都认为对自己的判决结果不需要负责任;而某些坏的有权力的官员则可以躲在法律、制度的后面为所欲为。
法律的最重要的作用不是惩治人,而是警示人、教育人、改造人。所以,用法律打击坏人坏事就是要大张旗鼓、轰轰烈烈、做到家喻户晓;要让人们都以犯法为“耻”;要让犯罪份子能“悔”罪。设置刑法的目的,是为了没有人去违法、没有人去犯罪;审理断案的最高境界正是为了没有案可断。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有人不服从却照样能安然无恙地生活着,那这个国家的政令、法令、执政者就没有了威信和尊严;就不能用行政手段驱使百姓。如果一个国家有人犯了法、犯了罪却能免于受到惩罚,那这个国家的刑法、威权就不足以使民众敬畏。要使地位高的、名声大的、掌权的人都是些品德高尚的人,这样他们行使权力,处理政务才能让群众心服口服。掌权的执法者都能弘扬正确的价值观,都能引导正确的文化方向,全社会的人们就都会真诚地向往并学习他们的高尚品德,都以做好人为荣。最后整个社会自然就会风清气正,国家自然就治理得很好。社会上的人有无数,有的人过得好一点,有的人过得苦一点;有的人成功多一点,有的人失败多一点……如果社会的运行是比较公平的,那么过得相对苦一点的人们也都会接受这种差别,而不会迁怒于别人,也不会迁怒于政府和社会。法律贵在于简单明了,便于群众理解和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应当是大多数人可以理解的,也是大部分人都可以做得到的。
【文/蔡长运,本文为作者向红歌会网原创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