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是构成一切社会运动的主体因素,是社会和社会运动之所以成其为社会和社会运动的决定性要素。作为社会运动的物质承担,与其说是社会运动的基本方式之一的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方式,不如说是构成社会及其运动的主体因素---人。因此,在说到社会运动的物质承担者,确实没有必要把人同所谓生主方式并例起来。
社会生产关系,如前文所说,就是政治统治规制的社会关系在社会生产中的社会关系。不存在任何系统由以形成的关系与这个系统的活动形成的力量或能力组合成什么活动方式,从而不存在社会生产关系与社会生产产生的力量或能力的生产力能进行组合形成或产生什么生产方式,从而不存在作为社会生产关系与社会生产力之统一体的社会生产方式。统一体只能是政治统治规制的社会。
精神意识是人区别于一切动物的最根本的内在特质。人只能是社会的人,社会只能是人的社会。随后将论述到,不存在谁是原生、派生的间题。那么人的精神意识与人的社会也不存在谁是原生、派生的问题。说有意识的生物的社会必须依赖于有意识的生物的存在,或有意识的生物必须依赖于有意识的生物的社会的存在,都是荒唐的。
人类生存,与动物的根本区别,就在于精神意识的生命的生存。否则就不是人的生存。与其说人的生存需要是社会中最基本的客观必然性因素,不如说人的生存需要据以存在的本体---人本身是社会中最基本的客观必然性因素;与其说是人的生存需要制约全部历史,不如说是有意识的生命的人本身。“更重要的是人类为了生存必须生产”,是人的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行为活动的一方面,属于精神主导的人的行为或人的实践。“无论怎样鼓吹‘意志自由’,都不能‘自由’到停止生产的地步”。反之,无论怎样鼓吹‘生产至上’,都不能至上到停止主导包括生产活动在内的一切社会活动的精神活动的地步。
一切社会关系都是物质的社会关系,不存在什么非物质的“思想关系”的社会关系。思想意识是只能社会地发育成熟的人的大脑这种高级物质的大脑皮层神经反应活动,思想意识只能是物质的。对此,请看我的《就美是什么与蔡仪同志商榷》一文。社会关系与其它一切物质关系根本不同之点就在于,社会关系是通过人根据基于实践获得的对象的感受现象对对象的认识引起的思想意识反应,由思想意识主导其行为形成的人与人的关系。人的行为,在这里包括向对方发出人工信息的行为。人与人之间的“思想关系”,其实只能是人们彼此判识对方发出的人工信息而认识到对方发出的人工信息所表达的思想意思和由此也通过发出自已的人工信息被对方判识而实现彼此对对方思想的意思的领悟。各人的思想意识决不能离开本人的头脑,跑出来相互发生什么“思想关系”,即决不可能在人与人之间发生和存在什么“思想关系”。包括社会生产领域的“生产关系”,一切的社会关系都是通过由这样的人与人之间各其思想意识主导的行为形成的。
社会关系不以任何个人的意志为转移,人与人之间的矛盾斗争不以任何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由人与人之间的矛盾斗争发展形成的统治不以任何个人的意志为转移,包括中国君主集权专治的皇帝的统治,实际上也不会以他个人的意志为转移,凡是人的思想意识主导的行为都不会以他的意志或他的思想意识为转移,但都必然要以人的或个人的意志主导的行为转移的一方面。任何转移都是多方面的结果,不是单方面的结果。这否认不了社会关系从而社会,必然要以社会的主体因素---人---其及人之为人的主导其行为的思想意识为转移的方面。离开区别于其它一切事物的主导其行为的思想意识的人这个主体,和人的思想意识主导的行为,哪能有什么社会和社会关系。
精神是物质的。对此,请看上述我的同文。从而,社会关系,根本就不存在“思想关系”和物质关系的区别。政治就是对社会的统治和围绕着社会统治展开的包括国家之间的活动和斗争。法律制度只不过是统治的法律规制。一切社会的制度都是统治依规矩实施的规制。因此,政治、法律制度,更不要说是它们的“设施”了,根本谈不上是思想的什么“物质附属物”。如果把这种所谓“物质附属物”看作体现人们之间“思想关系”、“意志关系”的手段、中介和载体能够成立,同样也可以把生产、经济制度和设施叫作思想的“物质附属物”,看作体现人们“思想关系”、“意志关系”的手段、中介和载体。一切有序的社会关系在根本上都是由人的精神主导的人的行为通过人与人之间的矛盾斗争形成的政治统治规制的结果。既然社会关系不存在人们所谓的那种思想的社会关系和物质的社会关系的区别,社会生产关系就是社会生产领域的社会关系,当然也就不存在作为物质的社会生产关系的经济基础派生和决定属于思想的社会关系的上层建筑,从而人们说的那种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恰恰相反,政治统治和围绕政治统治展开的政治活动和斗争才是社会关系,从而包括社会生产活动在内的一切社会活动的主导的方面。
人必须有物质生活资料才能生存。但人这种生理机能孱弱、不能飞又跑不快的动物不仅不能孤独地在自然中生存、甚至不能几个、十几人以自然群体的方式生存。所谓自然群体,如羊、牛等聚合体,个体之间除了先天的无条件反射和基于先天的无条件反射由格斗等矛盾后天形成的条件反射形成的活动“规范”的关系外,没有只是人才有的由其思想意识主导其行为,通过矛盾斗争形成的统治依规矩规制的制度关系,或者至少没有以这样的制度关系占主导地位。人是以少则几十人---如原始氏族社会,多则目前已达十几亿人的权力独立的社会的方式生存。人的物质生活资料是由有制度的人与人的关系形成的社会生产获得的。社会生产或社会生产活动当然只能以社会为前提。至于社会生产力,只不过是社会生产的能力。如前文所述,社会系统形成的能力或一个系统形成的力,决不会因果倒置的对系统由以形成的关系的性质、从而这个系统的性质产生决定作用。所谓社会关系的性质,从而社会的性质,只能由统治社会的统治的性质来决定。
人们会反问、实际已经反问、或者就是作为正经的推理的质问:没有社会生产生产出的生活资料,没有社会生产,哪里能有社会,哪里能有你说的社会的统治规制的制度,哪里能有社会的统治。类似的如自由主义或个人主义的质问:没有个人的存在,哪里来的社会,从而“个人是本源,社会是派生的”就顺理成章,理直气壮了。此类的质问其实是貌似有理。
什么是社会社会?就是由权力关系和权利关系联系起来的许许多多的个人。而这许许多多的个人分别只能是许许多多的各个个人自身,他既不能是与他联系的其他的各个个人的本源,也不能自已是自已的本源。“个人是本源”或个人是社会的本源,无异于是说许许多多的各个个人是联系起来的许许多多的各个个人自已的本源;“社会是派生”或社会是个人派生的,等于是说联系起来的许许多多的个人各其是由这许许多多的个人自已派生的。因此,“个人是本源,社会是派生的”不仅是同意反复,而且是谎唐的。诚然,许许多多的个人的联系是由许许多多的个人在某些原因和条件下许许多多的个人派生的。但,社会是联系起来的许许多多的个人,不是许许多多的个人的联系。因此,不能由联系是一定原因和条件下许许多多的个人派生的,得出社会是许许多多的个人派生的结论。关键是,离开这一定原因和条件下联系起来的许许多多的个人、离开社会,任何个人就不能生长发育成为人。婴儿出生后,离开社会由动物哺养长大,就不能发育形成有思想意识功能的大脑,就不能形成思想意识,从而成为具有思想意识主导其行为的人,它就只能是有人的躯体,没有人的精神的动物。而人之所以为人,就是、也只能是人是有思想意识主导其行为的动物。人之所以为人的在其行为上起主导作用的思想意识只能在社会中才能发育形成。但,没有个人,哪来个人与个人的联系,没有个人与个人的联系又哪来社会呢?个人只能在个人与个人的联系的社会中生长发育成为人,个人与个人的联系又是个人与个人的相互行为派生的,这岂不是一个悖论!其实不然。因为,个人只能在社会中、在个人与个人的联系中生长发育成为人是一回事,人的本源和社会的本源是另一回事。所谓本源,就是原始的来源。人的本源和社会的本源,是演化成为人的类人猿和类人猿的群体。人由类人猿经类人猿的群体数百万年的演化成为人的同时,社会也就演化形成了。根本就不存在原始意义上的人和人的社会谁是谁的本源的问题。在原始的意义上,人不是社会的本源,社会也不是人的本源。但自从有了人和社会以后,个人就只能在社会中生长发育成为人,社会就成了个人生长发育成为人的由以决定的根椐或原因。社会,或联系起来的许许多多的个人就不仅成为对个人起决定作用的本源的方面,而且还是他成为人之后的人生的基础。因此,个人和社会一经类人猿和类人猿的群体派生以后,与政治哲学家们的论断相反,社会才是个人的本源,个人是社会派生的。
同样的道理,也回答了上述的反问。
如前文所述,社会的统治是由人与人的矛盾斗争形成的。在原始氏族社会,社会统治是由直接民主形成。违反规矩或制度,会遭到惩罚,最重者会被处死。即便在原始共产主义的氏族直接民主统治的社会,社会规矩或制度也是以暴力和以暴力为支撑、为后盾、为威慑的统治来形成的。包括道德在内的人的思想意识规范虽然很重要,但单靠它是不能形成和维护有起码统一、有序和相对稳定的社会的。
早在农业生产方式之前人类就出现了部落社会,甚至部落联盟社会。狩猎、采集生产方式只需氏族公社这样的狭小社会就足够了,少则几十人、多则一两百人,少了不行,多了不利,无法解释部落或部落联盟社会的存在。由狭小的氏族公社发展为部落社会只能由争夺自然丰度更好的地盘的战争来解释。国家在农业生产方式占主导地位时已经普遍出现了。有学者说是为了修建水利,于是才出现了国家。自文明史以来,几大文明发源地的江河沿岸历史上往往同时有多个国家,为了修水利为什么不联合起来组成一个统一的国家呢?打起丈来又怎么修水利呢?历史事实是由相互争夺地盘、财富和人口的国与国的兼并战争,强者吃掉弱者才由众多的小国发展成大国。而由部落联盟发展为国家,也是由部落或部落联盟之间的战争促成的。氏族社会发展为部落、部落联盟社会,部落联盟社会发展到国家社会,由小的国家发展到较大的国家,统统不是由生产力决定的,而是相反,由相互之间的战争才使社会由非常狭小的社会发展为相对更大的社会。相对更大的社会才提供了为早期人类知识技术进一步发展的条件和基础,才使社会生产力得到发展。
前文说到的那个西罗马帝国的灭亡,导致社会的毁灭性的大倒退,也只能由政治原因来解释,而不能由社会生产力来解释。罗马帝国顶胜时期人口达七千万。从十四位欧洲历史学家撰写的《欧洲史》得知,欧洲的人口十世纪时不到四百万。西罗马就算三千万。也即西罗马灭亡导致的天下大乱使欧洲的人口减少了百分之八十五有多!生产方式由以农为主,倒退到以采集,狩猎和牧业为主。相对稳定的封建政治社会的形成,才使社会生产力发展起来。到十四世纪,欧洲的人口就增长到七千五百万,此时生产方式重新恢复到以农为主、甚至是以农为基本。这也只能由政治来说明。
人类的文明史,就是政治及其矛盾斗争和发展为主导、为主线的历史。
“所有制”,就是政治统治依法对包括生产资料在内的那些稀缺的效用事物的所有权归谁所有的规制。一个统一的国家社会的包括“所有制”在内的社会的基本的制度只能是政治统治的法的规制,除此之外不存在也不容许有其他方法产生的社会基本制度。统治必须依规矩统治,无规而治必乱套则是治的反面。法就是统治者依方针、路线、政策、命令和法律而治。法律只是其中的一种。法制是依法律而治,法治则是统治者依方针、路线、政策和命令和法律而治。国家的政治统治就是法治。“法权”就是、也只能是国家的政治统治权。除了政治统治及其依法规制的权力和权利外,政治统治不容许其它任何违反它的法的规制的权力和权利的存在。在国家社会中一切稀缺事物的“占有”的权利化,只能是政治统治法的规制的所有权化,包括所有制在内的一切的基本的社会制度同样只能是由此规制的结果。照有些人的意思,所有制与所有权、生产资料归谁所有不是一回事,但它们都是政治统治的法的规制的结果。
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与生产过程中使用生产资料的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不是什么能超脱政治统治的“经济关系”,而是权力支配关系。视政治统治的性质的不同,由此决定的这种关系的性质就不同。在奴隶主阶级性质的政治统治的社会中,由于政治统治的法的规制确认、赋予和维护奴隶主个人对奴隶拥有所有权,奴隶主对奴隶就拥有了近乎绝对的支配权。在资产阶级性质的政治统治的社会中,这里说的这个“经济关系”也只能是政治统治法律规制形成的权力支配关系,只不过是通过相互拥有自主权的资本家与劳动者通过一致自愿同意的交换关系形成的。如果没有以暴力为支撑为后盾依规矩对社会实施的规制,使众多的个人相互拥有不容他人侵犯的自主权和财产所有权,就没有人与人之间一至自愿同意的交换关系一般的形成从而由众多的这种交换关系形成的市场。在市场上,资本家购买了、同样拥有自主权的劳动者自愿出卖了,由政治统治的法律规制赋予劳动者对自已的行为---劳动---拥有的所有权的一定时间和条件下的使用权,资本家在他经营的生产过程中就由此获得了法律赋予和维护的对劳动者的支配的权力。劳动者必须服从资本家依法由此在这种范围和条件内的权力支配。一切国家社会政治统治的法的规制的相互拥有自主权的人之间的关系,至少必须大体做到不允许他们相互使用暴力和暴力威胁来侵犯对方,进入现代资本主义的时代,更是一般地做到了不允许资本家使用暴力和暴力威胁来对付劳动者了。但如果劳动者不顺从政治统治的法律规制由此赋予资本家对劳动者的权力支配,法律赋予资本家依法对劳动者进行经济处罚的权力,直至解除与劳动者订立的合同;如遭到反抗,资本家就将赴诸法律,国家就将以法律规制的方式依法对劳动者加以强制的惩处,使劳动者就范。劳动者之所以要出卖自已劳动所有权的使用权,这样地被资本家在权力上支配,是劳动者除此以外不无法通过其它办法获得生活资料。被有些学者断定的所有制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占有者]与生产过程中使用生产资料的劳动者之间的经济关关系”,在实质上,正是,也只能是政治统治的法或法律规制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力和权利关系。
所有权是政治统治的法的规制的一种权利关系,与法律规制以外的什么“经济关系”无关,不存在“把所在权与现实的经济关系割裂开来”的事情。所谓经济关系,也只能是政治统治的法的规制的人与人的权力和权利关系,所有权就是一种权利关系,所有制也只能是在所有权上的权力和权利关系的规制。
不是“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是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起来的”。有政治统治的社会的一切合法的社会关系都是政治统治法的规制的社会关系,和不能与其相违反的其它的社会关系。所有权就是一种这样规制的社会关系。任何一个历史时代的所有权都是政治统治的法的规制的结果,在这一点上任何阶级性质的政治统治没有不同。
所在权,不是“社会关系下面发展起来的”,而是政治统治的法的规制的结果。没有法的规制确认、赋予和维护的所有权,你拿着的东西就可以被用暴力制服得了你的他人夺去。一个稀缺的效用事物的所有权,是政治统治的法的规制确认、赋予和维护的就这个事物的占有、使用、享用和处置的所有者对非所有者的他人的排他的支配的权力。末经所有者的允许,任何他人不得占有、使用、享用和处置拥有所有权的所有者的东西;只要所有者占有、使用、享用和处置他拥有所有权的事物是依法进行的,其他人就得尊重,不能防碍,阻止,干涉,更不能侵犯,否则就将遭到法律的惩处。
没有“资产阶级的所有权”,只有资产阶级性质的政治统治的法律规制的所有权,如私人所有权,国家所有权。由于政治统治是资产阶级性质的,国家所有权的性质就是资产阶级的。所谓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是资产阶级性质的政治统治的法律规制的各自对自已的行为、人身和生命拥有所有权从而相互拥有自主权的生产资料的私有者与生产资料的无有者之间只能通过各方一至同意的所有权和所有权的使用权的交换来实现生产资料的所者在生产过程中权力支配出卖劳动所有权的使用权的劳动者在社会生产领域占了统治地位的社会生产关系。
所有制,如前所述,就是政治统治依法对包括生产资料在内的那些稀缺的效用事物的所有权归谁所有的规制。所有权,也如前述就是政治统治依法规制而形成的就稀缺的效用事物的占有、使用、享用和处置上的所有者对他人的排他的权力支配。因此,所有权当然也就谈不上是什么“一种独立的关系”。
自国家社会以来---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不少都有生产资料的国有制。有的国有制的生产资料在国家社会的所有生产资料的比重还相当高。甚至古希腊的斯巴达城邦国,不仅土地,而且奴隶,基本都是国家所有。所有“公民”都以国家对土地和奴隶的所有的制度方式、或“公民”对土地和奴隶的共有的制度方式而成为地主和奴隶主。由于国家社会的政治统治的性质是奴隶主阶级的,我们决不会因为基本的生产资料是国家所有的,就把斯巴达城邦国家叫社会主义国家。
现代西欧发达国家,有的国有经济一度占国民经济比重的百分之三十左右,而且是所谓福制国家,法定成年男女在竞选政治中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由于以私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加竞选政治的国家社会,其政治统治的性质一般情况下只能是资产阶级的,所以我们也不认为这种国家是社会主义。
前苏联,包括土地在内的基本的生产资料是国家所有的,如果当权者已经是严重脱离老百姓的压榨人民的特权阶级---我不认为解体前的苏共的当权者已经脱变到了这种程度,尽管其特权倾向正在朝这个方向发展---这个共产党一党专治的生产资料基本是国家所有的国家,能叫社会主义?
因此,改革前的中国,生产资料基本为国有和集体所有,实行的是所谓计划经济,之所以是社会主义,我认为,决定性的因素是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统治是无产阶级性质的,是代表广大人民的,而不是因为生产资料是国有和集体所有。
公有制只能以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出现。但这不是决定性的、本质的或根本属性的方面。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之所以能是公有性质的,决定性的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统治是无产阶级性质的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如果不进行反资本渗透、腐蚀,反腐败的有效斗争,如果不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整党、治党、建党的斗争,共产党势必脱化变质成资产阶级性质的党,此时就是有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存在,在实质上就不可能是公有制。
以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为旗帜的共产党,必须使共产党干部,尤其是中、高级干部坚决彻底地与一切生产资料的私有财产关系及其意识形态决裂,才可能保证其无产阶级的性质。只有这样的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才可能保证政治统治是无产阶级代表的人民民主的性质。只有这样的政治统治下的生产资料国有为主导的私人所有的市场经济,才能保证这个市场经济在根本属性上的社会主义性质。只有这样的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和在这样的政治统治下的这样的市场经济,才能是社会主义的初级发展阶段的国家社会。
国有经济,在整个国家经济的比重不应少于百分之三十。在关系必须保密的行业和企业,不能搞“混改”。将国有资产集中于关系国家经济的要害行业和要害企业,加上相对于国有股权的其它股权的分散,以保持对这些行业和企业在股权上的控制或左右,从而以保证对整个国家经济的主导。有这样的政治统治下的这样的国有企业的“混改”,无伤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大雅,反而有利于利用私人和外国资本。
也就是说,是不是社会主义,决定性的是看政治统治的性质。当然光有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还不够,还必须有无产阶级性质的政治统治下的国家所有的生产资料对整个国家经济的主导。
欧洲、亚洲、拉美的苏联、中国、古巴等所有变成了社会主义国家的历史事实明明是,只有共产党领导的无产阶级的人民革命推翻了反动的政治统治,建立了无产阶级性质的政治统治,才能用无产阶级主导的人民民主专政来改造旧的社会关系或制度,明明是先得有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才能改造和建立社会主义的包括生产关系在内的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怎么就成了“社会主义的上层建筑,要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的公有制相适合”呢?苏联和东欧国家之所以有又回过头来变成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国家,明明是文化意识形态、政治、从而政治统治首先发生了性质上的根本变化,才发生了包括生产关系在内的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或制度根本性质的变化,变成资本主义性质的国家,怎么就成了“社会主义的上层建筑,要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的公有制相适合。否则,社会主义的上层建筑会是个变数”呢?逻辑与理论与社会的历史事实的根本矛盾,这样的逻辑和理论还能成立吗?
不是因为“社会主义以前的旧社会的上层建筑,是与生产关系的私有制相适合的”,而是因为社会主义以前的旧社会的政治统治阶级就是要用生产资料私有制来剥削人民,所以它们要用政治统治来规制生产关系的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一旦它们的政治统治受到破坏,它们用政治统治规制的私有制的财产所有权就不保,甚至由于作恶连命都不保。政治统治是一切压迫人民和剥削人民的有产阶级的命根子。而不是作为政治统治的统治者要使它们的政治统治与它们用政治统治来规制的“生产关系的私有制相适合”。只要政治统治是无产阶级性质的,就不可能使“生产关系原有的私有制原封不动”,只要无产阶级性质的政治统治没有脱化变质为资产阶级性质的,就不会在根本上“将公有制变更为私有制”。而“将公有制变更为私有制”,一定是政治统治者信奉了自已能够发财的私有制,并且是只能用改变政治统治的性质,用政治统治的手段来“将公有制变更为私有制”,并以此才能将变更成的统治者借以暴发的私有制加以保卫,而不能是相反。无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后,无产阶级及其领导的人民,只能搞社会主义,因为搞私有制,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就不能解放自已。只在那些想发财的当权者,才自发地想搞资本主义。这就是为什么,决定性的是,共产党必须用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紧紧抓住整党、治党、建党不能放松,坚决有效地反制资本的或资产阶级的渗透不能放松,坚决有效地不断清除党内的税化变质分子不能放松的原因。只有保证了共产党的无产阶级的性质,才能保证政治统治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无产阶级的、也就是人民当即家作主的性质,才能保证包括生产关系在内的社会关系或制度在根本上是社会主义的性质,而不是什么“上层建筑”要适合什么“经济基础”。
根本就不存在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被决定者反作用的这样的社会关系。理由只能根据基于社会实践,特别是无产阶级革命、无产阶级专政和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实践获得的新的现象事实的认识来不断修正和发展,理由只能与这样认识到的对象的本质符合。这是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最根本的原则。
马列主义的最根本,最实质的东西是:被压迫人民只有在无产阶级性质的民主集中制的共产党领导下通过革命,推翻资产阶级和反动阶级的政治统治,打粹旧的国家机器,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或无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实行这样的政治统治,在这样的政治统治下,通过包括整党建党治党,不断地反对共产党的脱化变质的斗争在内的全面的政治斗争,才能从根本上改造旧的包括生产关系在内的社会关系或制度,建立、健全、完善、巩固和发展新的制度,发展生产力,才能最终实现共产主义,解放自已和全人类。
2018年3月25日 发表于红歌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