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2日,郑州市纪委官方公众号“清风郑州”发布消息:“经查,郑州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社会管控指导部部长冯献彬,团市委书记、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社会管控指导部副部长张琳琳,擅自决定对部分村镇银行储户来郑赋红码,安排市委政法委维稳指导处处长赵勇,市大数据局科员、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社会管控指导部健康码管理组组长陈冲,郑州大数据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杨耀环,对储户在郑扫码人员赋红码。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经研究决定,给予冯献彬同志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给予张琳琳同志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给予陈冲同志政务记大过处分;给予杨耀环、赵勇同志政务记过处分。”
据统计,此次共有1317名河南村镇银行储户被强制赋红码,其中:446人系入郑州扫场所码被赋红码,871人系未在郑州但通过扫他人发送的郑州场所码被赋红码。而全国涉河南村镇银行无法取款储户高达40多万人,如果这40多万人都点击了郑州市防疫健康码,岂不都成了红码?岂不都被强行戴上了“电子镣铐”?寸步难行怎么依法讨要回400多亿元的血汗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330条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相比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郑州市纪委的处理可真是隔靴搔痒、罚酒三杯呵,对公职人员保护真是用心良苦呵:警告影响期6个月;严重警告(属于党纪处分,非政务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
仔细阅读了好几遍郑州市纪委的处理通报,总感觉这套保护性问责手法非常眼熟,似曾相识,仔细一查,还真是前有车后有辙呵!
★《云南省纪委监委通报冯家聪等5人违纪违法问题》:“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孙小虹违反工作纪律问题,经中共云南省委批准,云南省纪委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孙小虹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1999年3月,孙小虹在担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期间,在孙小果案二审过程中,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未能坚持审判独立原则,将对孙小果的刑罚由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其行为违反了工作纪律。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云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云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孙小虹党内警告处分。”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赵仕杰因严重违纪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赵仕杰严重违纪问题立案审查。
经查,赵仕杰同志严重违反党的纪律,特别是利用担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权,在孙小果案申诉再审过程中,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徇私舞弊,授意和要求审判人员枉法裁判,致使孙小果由死缓被改判有期徒刑二十年,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审查中,赵仕杰同志能够认错悔错。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给予赵仕杰同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按二级巡视员确定其退休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9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党纪、政务处分不能代替法律制裁,依法治国当从依法从严治吏开始,尤其是从掌握“公器”和“法器”的“关键少数”们依法从严治理开始,才能带动“绝大多数”的遵法守纪意识,才能挺起全民依法治国的信仰和信心。
搞一次特殊,就降一分威信;破一次规矩,就留一个污点;谋一次私利,就损失一片人心,枉一次法,就扼杀一大片信仰和信心。
强烈建议郑州市纪委、监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相关规定,将此案涉嫌犯罪线索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