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看到了《回“钟建民:苏联模式错在何处”》一文(红歌会网:学而思)。文章就我的《苏联模式错在何处》一文的观点提出了异议。
文章认为马克思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是:兼顾与协调社会各阶层人民的利益。马克思的社会主义的发展是否定了资本的‘权利’,只承认劳动者的‘权利’!”
对此,我赞成作者的意见。
文章认为“马克思主义的更高级目标是共产主义,那里取消了按劳分配,改为按需分配。这又能为我们提供什么信息呢?这里透露出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不是楼文所说的‘按劳分配既是按劳动者为社会提供的劳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而是兼顾劳动的态度和劳动成果的分配原则。注意,资本主义对劳动者来说实际上也是按‘为社会提供的劳动量分配’的,他们不理睬劳动态度。资本家不参加劳动反而优先获取最大利益就是证明。按劳动量分配直接与按需分配对立,而加上‘劳动态度’就可以逐渐向按需分配转变了。”
对此,我建议作者读一读《哥达纲领批判》一书。马克思在谈到按劳分配时明确说到“我们这里所说的共产主义社会,它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恰好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很显然我们这里谈的按劳分配是指共产主义的低级阶段,而不是高级阶段。
对于按劳分配,马克思明确谈到“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给予社会的一切。他所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一一劳动一一来计量”。在这里很清楚,把按劳分配理解为按劳动者为社会提供的劳动量分配消费品保消费价值,应该是正确的吧?
文章还认为:
“他文中:“工资制的引用和产权制度的建立隔断了劳动者与公有制的血肉联系”
这是楼文说的很重要的话。正确吗?当然不正确!”
“社会主义的工资制隔断了劳动者与公有制的血肉联系?当然没有!人们的工资只与其劳动态度与劳动成果有关,而这种关系恰恰是建立在公有制的基础上的!这难道不是明摆着的吗?”
对于这点,我不知道作者是不是了解,工资及人工费用在产权型企业是作为成本出现的。对一个产权型企业来说,其经营目标追求的是盈利最大化,目标最小化。工资及人工费用是一般企业的最小化目标。这是常识性的东西吧。
另外,对于工资的特性,在《苏联模式错在何处》一文中我也做详细说明。工资是直接的货币量,具有收入预计性和固定性的特点。正是这种特性决定了工资只能体现劳动力价值,而不是按劳分配的形式。现在的企业,哪怕是国有企业,劳动者都是合同制,在建立产权制度的条件下,在采用工资制的条件下?一个月能拿多少钱,在没有进行劳动之前,就已经确定了,你能说这是按劳分配?
工资,作为产权制度的一个必要组件,就其功能而言,它就是为了预先固定劳动者的收入,从而切断劳动者的收入与生产成果的联系。只有这样,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才能表现为资产价值量的盈亏变化,才能体现资产者对资产所有权的利益要求。
一个企业,不论是公有制企业还是私有制企业,它要体现劳动者对按劳分配的权利要求,它必须建立以劳动者为主体的、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基本制度。按劳分配,顾名思义,属于劳动者的权利要求,属于劳动所有权,只有在建立劳权制度的环境条件下,才有可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