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胡锡进一改其“墙头草”的行事风格,异乎寻常,异常坚定地连续撰文两篇为“涉毒艺人重返演艺圈”发声。
那么,胡锡进为什么要“硬杠”《法制日报》,力挺“涉毒艺人重返演艺圈”呢?至少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深层次原因很值得深思:
其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和相关司法解释,胡锡进应当是被强制退休的。对于贪恋权位的胡锡进来说肯定是心有不甘,怀恨在心,但有无可奈何、无计可施,而且也不敢流露出丝毫不满,否则自己多年苦心经营的“人社”就会轰然坍塌。毕竟自己已经过了现行法定退休年龄,而且对于组织上为什么要求自己强制退休,他肯定是心知肚明的。
其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胡锡进在总编大位时就将自己的宝贝女儿胡维佳招到帐下“当兵吃粮”很值得商榷、很耐人寻味。建议《环球时报》和相关部门依法甄别、依规处理。
其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胡锡进先是被褫夺了“《环球时报》特约评论员”身份,再也不能大肆地靠山吃山、靠水吃水、靠报吃报了,这对于依赖体制优势惯了,而且小肚鸡肠惯了的胡锡进岂能善罢甘休,肯定会伺机“名正言顺”的反攻倒算的。而且按照这条从业限制规定,胡锡进退休未满三年,目前其所仰仗《环球时报》前总编余温所进行的一系列控、参股行为,以及网络舆情表现是否合法合规很值得商榷。建议《人民日报》《环球时报》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认真审察、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一条说得非常明白:“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海市政法委、市检察院、市高法、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16家单位就是根据此条规定,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该意见将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纳入管理范畴,包括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对象为未成年人的培训机构、医疗机构、文化体育场所等。
除了对教师、医生、教练、保育员等直接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查外,《意见》还将保安、门卫、驾驶员等不具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其他工作人员纳入适用对象。同时,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的用人单位招募的志愿者在入职前也需进行审查。
上述领域的从业人员如果因实施强奸、猥亵儿童等性侵害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因实施猥亵,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违法行为而被行政处罚将不被录用。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也根据《刑九司法解释》对外发布了《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该办法对组织、参与、宣扬涉及淫秽、色情、赌博、毒品、暴力、恐怖或者黑恶势力等非法活动的演艺人员,根据其违反从业规范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分别实施1年、3年、5年和永久等不同程度的行业联合抵制和跨行业联合惩戒。
至于胡锡进搬出《禁毒法》第25条规定,祭出主流经济学家市场主体论、市场选择淘汰说,不过是为了转移视线,为自己铺路,维护自己及家人的既得利益,故意混淆就业歧视与从业禁止(限制)两个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从而达到其故意混淆视听、愚弄公众、搅乱一池春水、“围魏救赵”的假动作罢了。
【文/jyk_123,本文为作者投稿红歌会网的原创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