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是马恩列斯不懂股份制,还是何伟先生不懂公有制?》(http://www.chinareform.org.cn/cirdbbs/dispbbs.asp?boardID=2&ID=111530)一文中,我曾经就何伟《坚持改革应正确界定三个概念》(http://www.chinareform.org.cn/cirdbbs/dispbbs.asp?boardID=2&ID=111524)一文中关于股份制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观点提出了四个问题,其中两个基本问题是:1,“既然马克思、恩格斯早已经说明了股份制的所有制性质,为什么马、恩、列、斯这些无产阶级革命家没有把股份制当作社会主义所有制来对待?为什么还要进行社会主义革命,通过夺取国家政权来建立社会主义所有制?是不是他们不懂股份制?”2,“如果说马克思、恩格斯对股份制的论述是正确的,十月革命的道路也是正确的,那么我们就只能得出一个结论,马恩列斯所以没有选择股份制作为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就是因为股份制根本就不是什么公有制的实现形式。那么,在这里我们自然就要提出另一个问题:是不是何先生根本不懂社会主义公有制,从而误把股份制当作社会主义所有制呢?”此文在中国改革论坛上传之后,杨虎提出了她的意见,认为“何伟在其大作《坚持改革应正确界定三个概念》中,对‘以公有制为主体’进行了充分的歪曲。”“何伟既不懂马克思主义,也不懂股份制!”(http://www.chinareform.org.cn/cirdbbs/dispbbs.asp?boardID=2&ID=111530)。
其实,说到股份制就是公有制或公有制的实现形式的观点,并不只是何伟先生一个人的看法,而是很多人的看法。其中,又以厉以宁为首。“在理论界,所有制改革派代表历以宁教授因其最早提出用股份制解决企业经营机制问题(1980年5月)并坚持股份制思想,而被称为‘厉股份’”(《股份制创新》第91页。何志勇主编,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年12月出版);而且,“国内学者中,厉以宁教授关于股份经济思想的阐述是比较全面、系统、完整的(《股份制创新》第99页)。因此,对于同一问题,对厉以宁先生也是适用的。而十分有趣的是,由何志勇主编的《股份制创新》这本书中所叙述的观点,与何伟先生在《坚持改革应正确界定三个概念》(http://www.chinareform.org.cn/cirdbbs/dispbbs.asp?boardID=2&ID=111524)十分相近,有许多共同的东西――例如,此书也引用了马恩关于股份制的论述,并着重介绍了厉以宁的股份制改革理论。
既然厉以宁的股份制改革理论与何伟的观点相同或相近,那么,我们自然要问这样一个问题:是不是厉以宁先生也和何伟先生一样,不懂股份制?
现在我们来看一看厉以宁先生关于股份制的基本观点。
在《股份制创新》(作者及版本同上)一书中,作者介绍了厉以宁对股份制的基本观点。“厉以宁在坚持‘企业改革主线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指出:企业改革的根本出路在于企业股份制,即我国所有制目标模式是股份制”(第94页);“厉以宁认为,所有制改革不是将公有制改为私有制,而是突破传统所有制形式,把传统的公有制改为新型公有制。……城市的所有制改革,将以建立更多的股份企业、合作企业为基点”(第94页);“厉以宁认为:股份制是企业的一种财产经营、组织形式,它本身并不具有什么社会性质。股份制的性质取决于投资者的性质”(第95页);在分析了我国投资者的成份及其股份制组合之后,他提出了这样的结论:“第一,股份制企业完全可以是公有制企业,我们要建立的新型公有制企业是公有制为主的股份制企业;第二,公有经济力量的大小不在于公有企业本身的多少,而在于公有制经济所支配的资金的多少。股份制可以以少数的公有资产支配更多的社会资金,这不是公有制的削弱,而是公有制的壮大”(第95页)。
当我们看到这些论述时,简直不敢相信是厉教授的论述。厉教授名闻海内外,而且是股份经济理论的专家,怎么会认为“股份制是企业的一种财产经营、组织形式,它本身并不具有什么社会性质”呢?
谁都知道,商品是具有两重性的。商品具有使用价值,这是它的自然属性;商品同时又具有价值,这是它的社会属性。毫无疑问,生产商品的企业也必然具有两重性:由形成商品使用价值的需要的企业属性,当然就是企业的自然属性,由形成商品价值的需要的企业属性,当然就是企业的社会属性。那就是说,只要是生产商品的企业,总是既有自然属性,也有其社会属性。和其它任何形式的企业一样,作为生产商品的股份制企业,自然也是具有两重性的,既有自然属性,也必然具有社会属性。什么是企业制度呢?所谓企业制度,难道不就是与企业存在和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制度规定或体现吗?因此,任何企业制度都必须也必然全面地反映或体现企业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两个方面的要求,都具有自然性质与社会性质。股份制作为一种企业制度,自然也不能例外,它本身又怎么可能不具有社会性质呢?
股份制是一种什么样的制度呢?从股东大会、董事会的管理体制我们不难知道,股份制是以资产所有者——股东为主体的企业制度。它所推行的基本原则是“谁投资经营”或“谁投资谁管理”。股份制企业管理体制所体现的不是别的,就是资产所有者当家作主;另一方面,从股份制的分配制度我们也不难知道,股份制实行的是按资分配,体现的是“谁所有谁受益”的资产所有权。资产所有者当家作主就是对劳动者当家作主权利的根本否定;按资分配就是对按劳分配的直接否定。以资产所有者为主体,体现资产所有者当家作主和按资分配权利的基本制度,只能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制度。反过来说,如果以资产所有者为主体的、全面体现资产所有者当家作主和按资分配的经济制度不是资本主义制度,那么,还有什么可以称之为资本主义制度呢?由此可见,股份制所具有的资本主义性质是秃头上的伤疤――明摆着的。怎么能说股份制不具有社会性质呢?
在早期,由于生产社会化程度不高,资本家独资经营成为资本主义经济的主要形式。在资本家独资经营的企业,由于企业生产资料归资本家个人所有,企业也由资本家自己管理,企业生产成果也归资本家个人,在这里,资产所有者对资产所有权的基本要求得到了直接的体现。而随着生产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资产所有者个人占有的生产资料已经满足不了社会生产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资本家独资经营方式已经不能体现资产所有者的利益要求。于是,股份制企业就取代了资本家独资经营企业成为资本主义经济的主要形式。在股份制企业,每个资产所有者投入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资料价值量表现为数量不同的股份,而股份的数量差别同时也决定了各个资产所有者在管理权和分配权上的差别。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股份制和资本家独资企业制度一样,同样体现了资产所有者对资产所有权的基本要求。由此可见,资本家独资经营方式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在生产社会化程度不高条件下的具体形式‘’⑴;而股份制则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在生产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条件下的具体形式⑵。除此以外,难道股份制与资本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制度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吗?
既然股份制与资本家独资企业制度没有本质的区别,既然它同样也是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企业制度,又有什么理由说股份制本身不具有社会性质呢?
是的。公有资产也是可以采用股份方式进行投资的。但是,这样能改变股份制企业作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剩余价值生产的性质吗?能改变股份制按资分配的性质呢?能改变股份制作为资产所有者当家作主要求的具体体现吗?回答是否定的。股份制所以需要,是由于在生产资料私有制条件下,个别资产所有者所占有的生产资料不能满足社会化程度日益提高条件下社会生产对生产资料整体性的要求,而股份制可以化零为整,把处于分散状态的、属于不同所有者的生产资料集中起来。因此,股份制本质上只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在生产社会化条件下的存在方式或实现方式。公有资产――例如国有资产,具有大范围的整体性,完全可以满足现代社会生产的需要。把公有资产作为股份制除了表明由于我们不懂公有制的基本特点,脱裤子放屁――多此一举,只能把公有资产作为一个私有制来实现之外,还能说明什么呢?
裙子是女人穿的。但现在有一个权威说,衣服都是人穿的,它本身不具有什么性别区别,任何一种衣服,女人可以穿,男人也可以穿,到底是男性的还是女性的,完全取决于穿的人。于是他把裙子穿在了自己身上。虽然他自己认为这裙子已经是男性化了,甚至由于他是权威,他带的的学生对他的做法虽感到不妥,因迷信权威而不说什么。但他一旦走在大街上,当人们看到一个大男人穿了裙子,人们只以为他是得了神经病,只会把他当作一个精神病人来对待。棺材是给死人用的。但是,现在有一个权威说,棺材只是一个木头制品,它本身不具有什么用品属性。棺材的性质取决于入内者的状况。于是,这个权威便来个现身说法,便钻进了棺材。然而,当人们盖上棺材盖,并埋到地下时,结果会是怎样呢?结果是棺材把活人变成了死人,而不是活人把棺材变成了床铺或房屋。类似有例子,我们可以举出许多……。
股份制早在中世纪就已经产生了。但是,在封建社会产生的股份制只是偶然现象。但即使如此,也只能说明股份制本身只是剥削者合作经营的方式。就性质而言,封建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都是有产阶级剥削劳动者的社会。股份制能够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而不断发展,并上升为起主导作用的经济形式,一方面固然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另一方面也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体现的客观要求。仅仅在两个方面的要求达到一致时,它才有可能成为资本主义企业制度,才能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起主导作用的基本制度。
厉以宁先生所以会认为股份制可以成为我国企业改革的目标模式,所以会认为股份制可以成为新型公有制,其原因就在于历先生有两个不懂:一是不懂股份制作为企业制度具有两重性,具有明显的资本主义属性。股份制的社会属性通俗地说,就是资产所有者当家作主,就是按资分配。正是这两个方面体现了资本主义经济的本质属性。反过来说,如果去除了这两个基本点,股份制也就不再是股份制了;二是不懂得股份制作为企业制度能够成为现代资本主义社会起决定作用的东西恰恰是由于资本主义私有制在生产力发展条件下的存在的需要决定的。随着社会化的程度提高,社会生产对生产资料的整体性要求越来越高,而资本家或资产所有者个人占有的生产资料已经不能满足这种需要,因而,资本家呀资产所有者需要合资经营才能满足他们进行剩余价值生产的要求。而股份制恰好是合资经营的制度形式。因此,“股份制是企业的一种财产经营、组织形式”本身正是资本主义社会属性的体现。
在《股份制创新》这本书中,作者在第二章还引用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者对股份制的系统论述。股份制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制度,在马恩时代已经有了较大发展,到列宁所在的时代则有了比较充分的发展。但是,这些马克思主义经典作者却没有发现股份制就是公有制,股份制就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难道是这些经典作者,这些社会主义理论家的认识能力和理论水平不如厉教授?
反过来,如果我们不应该怀疑这些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家的能力与水平的话,那么,所以产生类似股份制就是公有制,股份制可以成为公有制,股份制可以成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的认识,完全是因为厉教授不懂股份制,不懂股份制作为企业制度所具有的两重性,不懂股份制的社会性质!
“厉股份”其实不懂股份制!
【文/钟建民,本文为作者投稿红歌会网的原创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