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看到了一位名人的文章《致诬告者》,有感。
诬告,是一种极其恶劣的行为,人神共愤。
对诬告行为,不但要声讨之,而且应当依据法律加以严惩。
中国从秦、汉以来,历代法律都规定有此项原则。
到了明、清,法律则对诬告反坐定有加等办法。
明成祖永乐元年(1403)二月曾定《诬告法》:“凡诬告三四人者,杖一百、徒三年;五六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所诬重者,从重论;诬告十人以上者,凌迟处死,枭首其乡,家属迁化外。”
当今法律也对诬告罪做了明确处罚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可见诬告之罪重。
然而,诬告必须具备“三要件”:
诬告人,被诬告人,诬告内容。
缺一而罪名不成立。
假如既无诬告人,也无诬告内容,你却说“我被诬告了”,那是一种什么行为呢?
往轻了讲,这就是一种撒娇卖嗔行为。就好比一个小女孩动不动就喊“妈妈,她打我”一样。开始会让人感到有点萌,时间久了也难免让大人生烦。
往重了讲,就是搞事情,制造混乱。比如一个成年人,一个成年的名人,既不给出诬告人,也不说出“诬告内容”,却动辄拿“诬告”说事,这不是无中生有地搞事情吗?
假如读者批评作品及其作家,能不能算是“诬告”呢?
那自然是算不上。
批,赏析也;判,心得也。通过阅读、赏析而得出某种判断,这是再正常不过的阅读行为了。读者批判作品及其作家,是天然的权利。
假如拒绝批判,最好的方法就是不要写作品出版。
假如你要说“我是名人。我写作是让你接受的而不是让你批判的。你俗人有批判我名人的水平和资格吗?”
那你就撕下了作为名人的最后一丝自尊,让天下俗人哂笑了。
2023年4月18日星期二
【文/颂明,本文为作者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