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文字为业比如从事新闻媒体工作者,有害群之马,他们或为完成工作量,或为事业愿景考虑,或为追求流量,或因金钱利益引诱等等,凡此不一而足,为此而伪造事实、扭曲事实、曲笔误导。这些都有违职业伦理和职业道德,这在新闻媒体业可谓司空见惯,再怎样的纪律约束总难免发生,他的发生总呈现一定的频率和规律――约束严格一点,发生的频率小一点而已。
从事新闻媒体工作者每年都要接受职业道德、职业伦理的培训和学习,其间都会通报若干起伪造事实、扭曲事实、曲笔误导的事例,向每个从业者敲敲警钟;事实上世界各地概莫如此,绝非中国特例,总呈现一定的频率和规律,他是一种职业现象,或业内所称的“职业病”――当然一般而言,扭曲事实和曲笔误导的事例多一点,伪造事实的事例少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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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四川大学的张薇“火”了一把,她称同乘的中年大叔偷拍,中年大叔为证清白,让她查看手机相册却没发现偷拍证据,张薇仍将视频发到网上,理由还充足:既然没有偷拍,那他为什么不为自己发声?中年大叔在儿子陪伴下与张薇论理,张薇认了错,中年大叔也接受了。
事情没完,有人扒出张薇是四川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研究生,目前正处择业阶段,人还在腾讯实习。消息一传开立即火遍全网,如果误认大叔偷拍到承认错误那是一次乌龙,那么她背景的扒出,人们就有理由怀疑还有其他原因,比如我上面所说“违反职业道德”――虽然她还未正式择业,但这并不妨碍人们的认识;于是人们要求加重追究,比如要求赔偿名誉损失,要求对簿公堂,更重的甚至要求四川大学直接开除。
腾讯先出一步,解除了实习合同,四川大学还在研究。张薇恐怕后悔至极,已发出下跪求饶的信息;但也听到另一种声音,《人民日报》发出评论《“地铁偷拍乌龙”的正解,不能是“以曝制曝”和“以暴制暴”》(我们论坛以《人民日报评“地铁偷拍乌龙事件”》转载),传递两个意见:第一:女孩的出发点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不过用力过猛出现失误;第二:网民不该“以曝制曝”和“以暴制暴”,不该深挖女孩有关信息。
果真如此?我不敢苟同。
女孩背景爆料前我倾向认定“维权失误”,也象大叔一样坦然接受她的道歉。这类琐事生活中经常发生,维权途中操作过猛,伤害了无辜,不接受道歉哪又咋办?非得没完没了那就没法正常生活了;可她“新闻从业”(虽然还未正式择业,但这并不妨碍人们的认识)背景一旦曝光,还继续认定她“维权失误”,我看好大的疑问,特别对《人民日报》这么个“大块头”;人们怀疑她“违反职业道德”不也很正常吗?一个从事新闻研究的研究生,在明知不存在“偷拍”这个事实的情况下仍将视频发到网上引导舆情,这不是“违反职业道德”并且其中最严重的一项“伪造事实”,又是什么呢?她这样做的理由倒也很直接又奇葩:既然没有偷拍,那他为什么不为自己发声!
这就是“违反职业道德”,并且其中最严重的一项“伪造事实”,虽然女孩还未正式择业,但这不妨碍人们的认识,她四川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研究生背景,足以让人们产生这个联想,任何一个头脑正常的人都会有这个联想的。《人民日报》背道而驰,认定“维权失误”,这是他的事,他有这个自由和权力,有权行使普通公民的权力,但也仅此而已,不能代表全体公民意志。
特别这篇评论传递的第二个意见,网民扒出她“文学与新闻学院研究生”信息,算不算“以曝制曝”和“以暴制暴”?很值得商榷。
泛泛而言这第二个意见没错,有理不在声高,是非自有公道,上网理性发言,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言论负责,“好好说话”不仅是日常生活的礼仪,也应该成为在网络空间的自我约束,但这不是用来针对爆料她“文学与新闻学院研究生”信息的人们。人们正是通过这则爆料而怀疑她“违反职业道德”,没有这则爆料人们还真误以为仅仅“维权失误”。这则爆料达到了澄清是非,功莫大焉,何错之有?怎能与“以曝制曝”、“以暴制暴”同日而语?任何事物的发生都有个真实环境,套用一般规则必须考虑真实环境,否则就是毫无意义的形似实非,该事件中的真实环境就是“没有这则爆料人们就会作出错误判断”。
以前年代人们对这类事件也会发表意见,那时用的是“口耳相传”、“纸笔传输”,到了网络和手机普及年代,工具变了,但是其中的观念和价值观没变,人们对这类事件的是非判断没变,近日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他一定考虑到了其中的“变与不变”,一定会保护人们交换信息的权力;法制缺失年代人们不得不行使古老的权力,“以曝制曝”、“以暴制暴”,法制建立的时代人们普遍遵循“以法制曝”、“以法制暴”,今天这则故事中人们则是行使了“信息交换”的古老又合法的权力。
我们这代人还是比较认可《人民日报》的,认可他的权威性和价值引导,这是多年来养成的阅读习惯,也正因为如此,以小见大,在“违反职业道德”不见减少的当下,愿与《人民日报》共勉。
【文/道一人,红歌会网专栏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