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舆论的持续发酵、升温和沸腾,2023年6月21日,四川大学终于被迫发布广州“地铁偷拍诬陷门”涉事女硕士研究生情况通报:“…经查实,该生存在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教学管理规定的行为。考虑到该生公开道歉,经调解后取得对方谅解,双方达成和解,本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学校依据《四川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给予该生留校察看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该生留党察看处分。
此外,学校对该生推荐免试研究生的接收过程进行了核查,未发现违反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的情形…”
可能“川大”认为按照校规和党纪已经对张某做了顶格处理,应该能平息汹涌的舆情;可能张某的父母也认为这个处分非常严厉,担心自己那“品学兼优”的宝贝女儿受不了如此沉重的人生打击;可能张某本人也认为自己被鲜花、掌声、赞美簇拥惯了,一路走来考上“211”的河南大学、推免保送“985”的四川大学硕士研究生顺风顺水惯了,心高气傲、心比天高惯了,已经屈尊向农民工父子赔礼道歉了,还落得如此下场,都是那帮“没有考上研究生的穷屌丝”起哄架秧子的结果,内心肯定委屈到了极点、愤恨到了极点,但目前她只能自作自受、闭紧嘴巴、夹着尾巴老老实实低调做人。
但是广大网民却认为“川大”的处理决定太“便宜”了张某,认为张某的“做恶”成本太低了,一年最多两年之后,张某又可以继续风光无限,继续一路顺风顺水,继续开启她的美好人生,因而会将一堆莫名之火和冲天怨气撒向“川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43条规定:“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侮辱、诽谤他人的;
(二)对他人进行殴打、体罚、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的;
(三)非法侵入或者非法搜查他人住宅的;
(四)有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
第147条规定:“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心机很深的张某用虚情假意的道歉、梨花带雨式的装可怜,骗得了善良农民工父子的谅解,逃避了法律的严厉制裁,同时又成功地对腾迅公司和“川大”实施了道德绑架,使自己逃过了最严厉的惩罚。
但是“川大”的处理决定模糊了以下四点非常重要的信息:
一是“川大”的处理决定是否与从严治校和从严管党、从严治党的总体要求相适应?
二是“川大”对张某的留校察看和留党察看处分期限究竟是多长时间,一年还是两年?
三是张某的累计旷课行为是否属实,若调查核实属实,是否已经构成了开除学籍的充要条件?
四是“川大”是否派人或致涵河南大学调查张某学术不端、以及保研程序是否合规问题?
希望四川大学和河南大学两所百年名校,不要被张某的梨花带雨所媚惑,放松了“尺子”,“板子”打得有“水分”,对广大网民高度关切的问题予以及时回应。
【文/jyk_123,本文为作者投稿红歌会网的原创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