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世纪到来的世纪之交,中国的司法界围绕着以一个人名字命名的审判方式发生了激烈的争论——“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这个今天中国普通老百姓都很陌生的名字,在上世纪四十年代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可是个如雷贯耳的大名。他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办了许多成功的案子,赢得了“马青天”的美誉。他的工作成绩受到了毛泽东主席的高度评价,特地为他题词:“一刻也离不开群众”。时任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的林伯渠,把他的司法工作经验进行了概括和总结,命名为“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各个抗日根据地推广。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法院继承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传统,创造了毛泽东时代社会发案率极低而令全世界瞩目的奇迹。
马锡五审判方式何以如此影响之大呢?
正如毛泽东所说,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根本特点就是审判的每一步都“离不开群众”。
首先,方便群众诉讼,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不要求统一的状纸,诉状只要说清诉讼缘由,能看清楚就行;不会写诉状的可以由审判人员代写,甚至可以口头起诉。严厉制裁拒绝群众诉讼、敷衍拖拉或刁难勒索的情况。
接受诉讼后,司法人员深入群众,不带任何框框,客观、细致地进行调查研究,全面收集证据,多方面听取各种意见,然后经过审慎的分析研究、实事求是地找出是非曲直的客观根据。
审判过程实行司法干部与人民群众共同断案。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公开审判,准许群众旁听和发言,允许当事人家属和其他辩护人出庭辩护。不拘形式,实行巡回审理,包括田间地头开庭,就地审判。审讯过程中,把调查研究的情形在群众中公开,同时宣讲政府的政策法令,既合原则,又通人情,不仅双方当事人服判,其他事外人也心悦诚服;审讯过程使在场群众受到法制的教育,树立法制权威,提高法律素质。
积极推行人民调解制度,由群众参与调解。不仅调查案情依靠群众,最后解决纠纷,也要依靠群众。案情弄清之后,将是非曲直摆在群众面前,和群众一起向当事人说理说法,能调解的交群众调解结案,需要判决的,也在群众中进行酝酿,在认识上普遍取得一致后,再行宣判。
从上面所述可以看到,“马锡五审判方式”对“法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他不仅要承担大量的调查工作,而且要善于将政府的政策法规用“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方式教育当事人和群众;审判结果要获得群众的认可。
可是,到了上世纪末,马锡五审判方式却受到了司法界一些学者的严厉质疑。他们认为,这种审判方式是经济落后、生产力低下的特殊时代背景下的产物,已经不适应新时代特别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形势,必须仿照西方发达国家的司法制度进行根本性的改革,实现与国际接轨。他们对马锡五审判方式最大的批评,就是把司法公正寄托在“马青天”这样的“贤人”身上,是典型的“人治”。
于是,要“人治”还是“法治”,就成为一个热门的话题。
如何实现“法治”呢?他们的主张是:以西方发达国家的诉讼制度为蓝本,建立细致、精密、复杂的诉讼程序。其中有两条重要的原则:一条叫做“当事人主义”,一条叫做“司法消极主义”。前者意在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法院可以不受理,或者当事人将承担败诉的结果;后者是指法官超然于诉讼各方之上,不必积极主动地调查证据,只需凭借熟练的法律条文和严格的诉讼程序,在法庭上听取诉讼各方的举证和质证后,当庭宣判。
在他们看来,只要严格按照程式化规则,实现“程序公正”,就可以不依赖于法官的个人品质,这样才称得上“法治”。他们认为,必须实行司法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法官必须专业化,法庭应具有神秘感和威严感。在他们的心目中,所向往的是在电影和电视上常见的西方法院场景:配置着专门法台、法椅的法庭,一派庄严而略带神秘的气氛,穿着特制法袍的法官高高在上、威严地俯视着唇枪舌剑的辩论,不时敲响手中的法槌。
同这个场景比较起来,马锡五审判方式实在是太“不正规”,太土了。一些司法界的学者著文疾呼:让普通群众直接参与审判将导致法律虚无主义。他们说:法律和司法是科学,是“精湛的艺术”,必须由专业法律人士来操作。他们断言:在实行市场经济的今天中国,只有这样与西方接轨的司法制度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才符合市场经济的价值判断。
至此,一个根本的问题摆在社会面前——究竟什么才是司法制度应该追求的价值判断?
人们公认:司法是保障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应该是司法制度追求的最基本的价值判断,难道这还需要讨论吗?没有审判结果的公正,无论审判方式如何改变就都失去了实质意义。
让我们来看看实践的结果吧。凡是积极推行仿照西方发达国家“司法专业化”的地区,很快就出现了以下种种情况:
由于普通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难以承受“当事人主义”所加予的严苛的举证责任和高昂的取证成本;而法院却很容易以证据不足作为排斥某些敏感诉讼的借口,造成了“立案难”,群众普遍反映“有冤无处说”,怨气很大。
复杂繁琐的程序性规定,使得一般当事人不得不求助于法律专业人员的帮助,由此催生了兴旺的律师产业。高额诉讼费用,使得很多普通群众根本无法承受,导致群众不敢诉讼、不能诉讼、疏远司法。
在“司法消极主义”指导下,法官专注于程序的严格执行而丧失了追求事实真相与实质公正的热情,而律师则抱着对雇佣他的当事人负责的态度,竭力从法律中寻找有利于其当事人的条款甚至利用其中的漏洞,同样不关心事实真相与实质公正。结果,法庭变成了诉讼技巧的竞技场,实际上成了维护有钱人利益的法律工具。这种“一步到庭”的审判结果,往往不能使当事人信服,而且还引起社会舆论对其公正性的强烈质疑;同时导致“执行难”,使司法的公信力受到极大的冲击。
由上面这些原因导致了大量的涉诉上访以至群体事件等严重的社会不安定问题;更令人不安的是,由于投诉无门而逼出许多铤而走险,“以暴制暴”的极端案例。人们对“人民法院”越来越背离其“为人民”的初衷而深感忧虑和不满。由此,在群众中和司法界出现了回归“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强烈呼声。
人们意识到,把司法问题归结于“人治”与“法治”的两极对立,是偏离和掩盖问题本质的提法。真正应该关注的焦点是——如何才能确保司法作为保障社会公正最后一道防线的功能。
不错,我们需要“程序公正”,但“程序公正”只有在有利于“实质公正”的情况下才有其价值;只讲“程序公正”不管“实质公正”就是本末倒置,用“程序公正”来掩盖实质不公正的结果,更是颠倒是非,混淆黑白,是对司法公正的严重亵渎。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核心精神,是它把“实质公正”放在最高的和终极的价值判断上。这种审判方式确实对司法工作人员有很高的要求,达到这种要求的关键是司法人员具有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和对社会公正的执着追求。中国共产党从来主张治党从严,治吏从严,要求政府各级官员都必须具有清正廉洁,秉公办事的品质,难道司法系统的官员就可以例外吗?更重要的是,马锡五审判方式“一刻也离不开群众”的根本特点使得法官的个人品格和职业道德——能不能秉公办案——时时刻刻处在群众的众目睽睽之下而受到严格的监督。这,恰恰是避免一般所说“人治”容易造成个人独断专行,贪赃枉法等弊端的根本办法。如果把这称为人治的话,就应该说完整了——是人民群众共同治理。如毛泽东所指出的,人民“最大的权利是管理国家”,当然包括司法在内。
回过头来看看实行司法“西化”后法官队伍状况的变化。在专业化的口号下,法官越来越强调其“官”的身份,成为脱离大众,高高在上,醉心于法律文犊主义的官僚。这种声称不依赖法官个人素质的“法治”制度,不仅没有避免司法腐败,反而使法官成为“腐败高危人群”,从基层法院到最高院,因贪污而落马的法官接二连三,数不胜数。其实,道理很简单,“法”,总是由“人”来执行的,如果抛弃了司法为民的价值判断,代之以市场经济的价值判断,那怎么可能阻止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法官群体向着贪赃枉法前赴后继的冲动呢?失去了群众的监督,他们权力寻租的欲望绝不是任何严格的“程序”遏制得了的。
尽管如此,坚持西化改革的学者仍然坚称:回归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走回头路,是倒退啊!
到底什么是倒退,什么是进步呢?
回顾一下历史,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当时与国民党司法制度根本对立下诞生的。那个时候,国民党政府的“六法”体系已经基本建成,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沿袭了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可是其司法腐败,低效与不公,饱受诟病,“法院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就是其生动写照,这与边区的司法公正形成了鲜明对比。马锡五审判方式不仅在边区受到赞扬,而且也得到国民政府司法界有识人士的肯定和赞许,还被国际司法界誉为“东方经验”。
历史以铁的事实证明,马锡五审判方式远比国民党政府的司法制度优越。今天,要重新走国民党政府司法制度的老路,那才是真正的倒退,是丢掉共产党立党之本,重蹈国民党覆辙的大倒退。
值得指出的是,西方发达国家也已意识到其现行司法制度的缺陷,尤其以高昂的诉讼费用及漫长的诉讼期限最为突出。西方司法界已经提出了司法改革的口号,以革除司法的繁杂化、程式化,强调便捷性、民主性为目标。可是,我国司法界的某些人却仍要与人家的缺陷“接轨”,这究竟是什么样的价值判断在驱动?
直到今天,关于“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争论仍未平息。
【文/林之辛,本文为作者投稿红歌会网的原创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