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9日,在恒大债权人会议上,许家印说“我可以一无所有,但恒大财富的投资者不能一无所有!”
有位女债权人慷慨陈辞:“如果这个事情你有担当的话,就个人掏出400亿出来!那几架私人飞机呢?香港的那几个豪宅呢?那么多钱,被你挥金如土!400亿拿不出来?!”
据说许家印老板后来很慷慨地从私人荷包中掏出70亿救恒大,救的结果如何呢?
根据2023年7月17日恒大集团发布的2021年和2022年业绩公告披露:截至2022年12月31日,集团资产总值18383.4亿元,净资产约为-5991亿元,负债总额24374.1亿元;2021年亏损6862.2亿,2022年亏1258.1亿,两年累计亏损8120.3亿元,刷新了中国企业最高亏损纪录。
另外,恒大在业绩公告中列明了因其自身“会计处理变更”导致以前年度收入调减高达6643亿元。
笔者的财经和法律知识非常欠缺,还望各类专家和教授能够指点迷津,不吝赐教。
一、恒大6643亿元“会计处理变更”的会计依据是什么?是否涉嫌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企业确认收入和费用最常见的会计原则有两种: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因篇幅原因恕不展开叙述)。
收入是企业的生命线,收入确认是否合法合规,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成果和投资者权益。企业确认收入一般必须同时满足以下4个基本条件:
1.已经发生了交易,即已经完成了销售或提供服务的过程;
2.收入的金额能够被可靠地计量,即能够被准确地确定;
3.收入的实现是可以被预期的,即可以合理地预计收入的实现时间和方式;
4.相关的成本已经被合理地计量和确认,即与收入相关的成本已经被准确地计算出来,并已经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1条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8120.3亿元的亏损到底是恒大几个会计年度的亏损?恒大是否涉嫌违法分红?若存在违法分红,是否涉嫌职务侵占?
1.恒大2021年和2022年业绩公告显示两年分别亏损6862.2亿元和1258.1亿元。
2.2009年-2020年这12年间,许家印家族从恒大分红却高达5966769万港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6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笔者非常愚钝,学以致用、理论联系实际能力很差,能否请“看得见的手”或者恒大那位前首席经济学家兼恒大经济研究院院长先生或者其同行们悉心解疑释惑,也好让笔者醍醐灌顶。
2018年9月13日,时任恒大集团董事局主席、党委书记许家印在第十届“中华慈善奖”表彰大会上发言时说:“我和恒大的一切都是党给的、国家给的、社会给的。饮水思源,我们一定要回报社会,一定要积极的承担社会责任,一定要多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
“31条”重磅出笼了,后续普惠性政策肯定还会接踵而至,党和国家该给的都给了,后续还会不断大开“绿灯”,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们,该如何回报社会?该如何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该如何多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党和国家对你们的答卷望眼欲穿。
可不能干投资者一无所有,我自金山银山望不到顶的事哟!
【文/jyk_123,本文为作者向红歌会网原创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