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读了《王曙光:全面反思人民公社制度的利弊》(王曙光,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导、北京大学产业与文化研究所常务副所:https://www.sohu.com/a/479066052_121124804)一文。
文章前半段大略地叙述了人民公社列举了人民公社二十多年所起的作用,不仅对我国前30年的发展,而且对改革开放后的四十年的发展都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并说明了改革的过程及变化,然后对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提出了七个假说:
第一个是激励不足假说;
第二个假说可以叫做“生产力水平或经济发展水平约束假说”;
第三个假说可以称之为“监督缺陷假说”;
第四个假说是可以称为 “退出权假说”;
第五个假说可以称之为“规模边界假说”;
第六个假说可以称之为“契约假说”;
第七个假说可以称之为“产权缺失假说”。
王教授在文章中是这样说的:
“人民公社制度为什么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全面瓦解?其内在根源到底是什么?我们可以提出几个假说,这些假说要经过很严密的论证,我们今天不展开讲,只是提出一些初步的想法。”其中第一个假说如下:
“第一个是激励不足假说,即人民公社内部没有适当的激励机制,收益分配机制有问题,导致农民不愿意投入劳动,而是采取偷懒的搭便车的方法。实际上,后来人民公社体制的一个主要调整就在收益分配机制的调整上,比如自留地的调整。”
很显然,这个所谓的假说完全是脱离实际的。在人民公社,经过头三年的挫折之后,进行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调整之后,人民公社事实上已经走上正轨。在最基本的核算单位一一生产队采用的是工分分配制度,这是直接把社员的收入与个人劳动投入量的差别相联系,直接与生产队的生产经营成果相联系。生产队采用了时间记工或定额记工的方法,是多做多工,少做少工,个人是干多干少不一样的;而生产队之间也是各自独立核算,搞得好的生产队,你可以是0.8、0.9元一工,搞得不好的生产队,你可能只有0.1、0.2元一工。这种个人收入与个人劳动投入状态直接相联系,个人收入与企业生产成果的好坏直接相关联,这能说是“内部没有适当的激励机制”?完全是张着眼睛说瞎话嘛。
“第二个假说可以叫做“生产力水平或经济发展水平约束假说”。人民公社制度是一套比较理想的体制,这套体制其实是很先进的制度,但是却严重脱离了当时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也就是生产关系的发展严重脱离了当时生产力发展的水平,政策制定者过于理想化了,对于小农经济的顽固性和农民小农意识的顽固性没有充分的估计。这就导致人民公社体制与当时的农村生产力水平、农业技术水平、农民组织水平不相匹配。”
这第二个所谓的假说,是完全不懂人民公社时期的社会生产力的基本特点与发展要求。原始社会的生产力水平很低吧,它都可以采用共产主义所有制,难道我国人民公社时期的生产队水平怎么就适用不了公有制?资本主义所有制,一开始的时候是在工场手工业形成的,而且到现在为止在大多数国家都基本没有变,这一事实说明所有制与生产力发展水平不是对应的关系吧?生产关系必须与生产力性质相适应是一个基本原理。这就像夫妻关系是家庭中的一种男女关系,但你不能反过来说只要是家庭中的男女,就是夫妻关系吧?在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由于消灭了人格化的资产者,劳动者就成了唯一的生产主体,同时,也由于公有制本身也消除了人们在资产所有方面的差别。因此,劳动者作为生产主体的利益要求,不是表现为资产所有方面,而是表现为劳动所有方面,表现为劳动所有权。而生产队的基本制度,即社员大会、队委会领导下的队长负责制,体现了劳动者的劳动管理权;工分分配体制则体现了劳动者的劳动分配权。生产队的制度从整体上来说,就是体现劳动者对劳动所有权的基本制度。一个适合公有制条件下以劳动者为主体的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经济体制,怎么能说不适应了呢?这生产力水平约束的说法又从何说起?由此可见,第二个假说,完全是不懂我国农业生产力特点和发展要求的胡说。
“第三个假说可以称之为‘监督缺陷假说’。人民公社是一个几万人左右的庞大的合作社,农业生产的监督问题一直是一个棘手的问题。有些人说在人民公社当中农民的幸福指数很高,为什么呢?因为存在着监督困难,很难监督农民的行为。监督有缺陷,信息不足,农民的约束机制就不行,最后导致合作社失效,因为搭便车的太多了。”
这个所谓的“监督缺陷假说”的出台表明作者是完全不懂人民公社经济实体的性质。在人民公社,基本的制度是以社员为主体的、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制度。在这种制度条件下,每个社员都是作为生产主体存在的。它与产权企业所不同的是,它不是由个别老板或几个股东雇佣劳动者进行生产,而是社员自己选择合适的管理者进行生产过程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当选出的管理者(队长)不适应生产发展要求时,则通过社员大会的权利体制进行管理人员的更替。在一个“人人为主体”的企业,用得着“监督”吗?把产权企业的一套东西拿来解读劳权企业,是不是牛头不对马嘴啊?
“第四个假说是可以称为 ‘退出权假说’。在人民公社中农民退出的权利被剥夺,这对一个俱乐部或者合作社来说是致命的。没有了退出权,合作社成员就必然理性地选择搭便车,合作社就丧失了提高效率的动力,因为缺乏成员‘退出’的威胁。”
这第四个所谓的退出权假说同样是荒唐的。人民公社是建立在土地和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基础上的。是生产资料公有制,而不是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之上的合作制。社员作为生产资料的公共所有者,你有权使用公有的生产资料,通过劳动来满足自己的消费需要。这里的集体的生产资料是作为满足劳动者消费需要的手段而存在的,劳动者必须在不损害公有资产的前提下利用公有资产。当然集体也没有规定你必须一定参加集体生产。如果你觉得不合算,你完全可以不参加集体生产的管理和生产活动。有谁规定每个人一定要参加生产队的劳动?生产队是一个劳动实体。你参加集体劳动,即可参与集体生产成果的分配和参与相应的管理活动;而如果你不参加集体劳动,即可不参与集体生产成果的分配和不参与相应的管理活动。例如,有手艺的人就不参加生产队集体生产劳动,譬如裁缝,理发师傅、木工、瓦工等等手艺人,他们就是靠自己的手艺吃饭的。生产队集体是一个劳动集体,讲的是劳动所有权,你可以参加集体生产劳动,也可以不参加集体生产劳动,谁说没有退出权?因此,用只是适合资产实体的所谓“退出权假说”,来解读作为劳动实体的存在和发展的集体企业,岂不是很荒唐?
“第五个假说可以称之为“规模边界假说”。合作社的管理成本、监督成本、信息对称的程度、内部治理的效率,与合作社的规模密切相关。如果合作社规模比较合适,则其信息比较充分,管理成本能够得到控制,这个合作社就是有效的;相反,如果突破了规模的边界,合作社的规模太大,则这个合作社一定会面临崩溃,因为会存在大量的信息不对称,会出现大量的监督问题和激励问题。一个人民公社少则两三万人,多则五六万人,监督成本、组织成本之高不可想象,信息不对称很严重,组织生产、调配资源的复杂性极高,这就不得不动用强大的政治力量和意识形态来支配资源、监督劳动、动员农民的积极性,但这些东西是不能持久的。”
这个假说是更不适有人民公社。在建立了人民公社之后,头三年经受了挫折,在1961年之后即进行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调整。事实证明,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是比较适合的。由于各生产队建立了以劳动者为主体的、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劳权制度,生产队本身具有自我调节机制。因此,它是能够自主经营、我自管理的。除了个别生产队会发生不正常情况需要大队、公社干部进行干预之外,绝大部分生产队都是可以自我调节、自我管理的。因此,用管理成本与经营规模之说,来解读人民公社是完全不适用的。事实上,一个人民公社有十几个大队,每个大队有十几个生产队,而大队干部和公社干部的人员却很少,管理效率是非常之高的。当每个生产队或绝大多数生产队能够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核算、自主经营、收支自理、自我发展时,事实上公社与大队的管理事项是非常有限的。
“第六个假说可以称之为‘契约假说’。一个农民加入一个合作社,其前提是出于自愿,他根据他自己的资源禀赋情况,来计算他的成本收益,最后决定是否加入合作社。在这种自愿的情况下,他和合作社之间就有一个基于平等和自由选择的契约。在合作社运动的早期阶段,也就是在初级社和高级社阶段,农民加入合作社基本上是基于自愿的,政治上强制性的因素比较少(但也不能说绝对没有);而到了人民公社化阶段,在很短的时间就跳跃到人民公社,几乎在几个月之间全国农民都加入了人民公社,这背后的动力是什么?是农民的自发自愿行为吗?很显然,政治压力和意识形态压力是非常非常重要的因素。所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当运用政治意识形态鼓舞农民加入公社的时候,人民公社发展当然非常之迅猛,但是其崩溃得也快,因为没有了农民的自愿自发行为,这个合作社就失去了稳固的基础。要经过合作者之间长时间的相互博弈、相互妥协、信息沟通,还要设计完好的机制,才能持续维系一个合作社的效率,但是,人民公社基本上不是一个渐进的自发的过程,而是一个非常激进的过程,这个激进的过程破坏了农民与合作社之间的平等契约关系,而成为强迫性的。”
这第六个假说,即“契约假说”是完全搞错了对象,把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劳动实体当作私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实体来对待了。首先,西方经济学用契约理论来说明企业,这本身就是一个误区。契约是一个市场范畴,是说明市场机制的一个理论,企业服从于经营机制,完全是不同经济规律的作用方式。因此,用契约理论解读企业本来就错了。其次,人民公社的发展是从互助组逐渐演变而来的,从互助组到初级社是基于土地和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合作制度,而高级社是从生产资料的合作制向生产劳动合作制的转变时期,到人民公社只是高级社的规范化发展而已。在这里,整个过程转变是从资产所有向劳动所有的转变过程。而在一个劳动合作企业,关键在于能否真正建立按劳分配制度,从而反映社员劳动投入差别并使社员能够多劳多得即可,而工分制的计酬制度恰恰满足了这种要求。因此,人民公社是形成了非常有活力的按劳分配机制的。在1961年之后,生产队先后经历了由时间工为主到定额工为主,后又进一步向采用综合记工的工分制的方向发展。而生产队社员大会、队委会领导下的队长负责制则与工分制的要求相适应,使生产队的管理状态与生产发展要求经常保持在一致状态。因此,生产队是有健全的经营机制的。这是人民公社体制与国营企业不相同的地方。所谓的契约假说的谬误表现在两点:第一是把市场机制的范畴误作企业机制;第二是不知企业机制有按资分配机制与按劳分配机制之区别。而且人民公社也不是自我瓦解的,而是在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下解体,所谓“人民公社发展当然非常之迅猛,但是其崩溃得也快,”完全不符合事实,许多地方不愿分户单干,上面便派了工作组进行推进,所谓“不换思想就换人”,这些地方完全是不得以进行了分包单干的。
“第七个假说可以称之为‘产权缺失假说’。在人民公社体制下,农民的土地所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包括其他财产权,基本上都是缺失的,这就扭曲了激励。”
这第七个所谓的“产权缺失假说”的毛病是完全不懂社会主义的基本常识。社会主义要实现公有制,为的是什么?为的是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现也确实消灭了人格化的资产者,消除了人们在资产所有方面的差别,从而也消除了产权赖以生存的基础。这不是公有制的缺点或缺陷,恰恰相反,是公有制的特点和优势所在。这个假说的提出是表明作者不懂公有制区别于私有制的本质特点,从而把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优点说成了缺点。
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实现按劳分配的公有制企业,是消灭产权和体现劳权的企业形式,解读按劳分配的公有制企业必须用劳权经济学的基本原理,而不是用产权经济学的框架,这所谓的“产权缺失说”的出笼,说明了什么呢?那就是我们的专家学者完全不懂人民公社经济实体和基本制度的性质与特征。
自从十月革命胜利以来,整个社会进入了资本主义不断衰退,社会主义逐渐兴起的过渡时期。在这种过渡时期中,既有资本雇佣劳动的资产经营方式和资产实体,又有工本雇佣资产的劳动经营方式和劳动实体。产权经济学是适用资本雇佣劳动的资产实体的经济常说,而劳权经济学是适用工本雇佣资产的劳动实体的经济学说。而我国农业社会主义实践中产生的人民公社的公有制经济模式,正是工本雇佣资产的劳动经营方式,适用这种劳权经营实体的基本理论,是劳权经济学理论,而不是什么产权经济学理论。
当我们处于一个由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时,我们必须认识到既有“私有制+产权制度”的经济实体,更要认识到又有“公有制+劳权制度”的经济实体。因此,我们在解读现实的经济模式时,首先要弄明白是产权类经济实体还是体现劳权的经济实体,从而用与这些经济实体性质相适应的经济学原理来进行解读。
【文/钟建民,本文为作者投稿,作者公众号:钟建民的理论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