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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迁西县委与公检法迫害忠良之“罪与罚”

2024-01-29 09:13:26  来源: 红歌会网   作者:陶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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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犯罪事实却被逮捕和起诉,马树山案件影响极坏,对中国司法公正造成严重破坏。

 

  细思极恐:退休干部马树山举报县委书记居然遭受锒铛入狱境遇,谁给了迁西县公检法迫害忠良的权力?

  2023年12月6日,河北省迁西县委办公室向迁西县公安局报警,称收到多位工作人员转交的挂号信件,信件主要内容是反映迁西县委书记李贵富及迁西县委组织部长郑艳华在人事任用问题上的不正常及不正当问题,以及城区主街道亮化工程的事项等等。这些信件反映的问题“无事实依据”。

  于是,举报人75岁的退休干部马树山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以涉嫌诬告陷害罪,向迁西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这里,让我们回顾一下这个惊天冤案的发生过程:

  2023年12月6日,迁西县委办公室向迁西县公安局报警;

  12月8日中午,年逾75岁的马树山被迁西县公安局带走;

  12月9日,也就是被带走的第二天,马树山被刑事拘留;

  12月20日,迁西县检察院对马树山批准逮捕;

  12月28日,迁西县公安局对此案侦查终结,以马树山涉嫌“诬告陷害罪”,向迁西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4年1月2日,迁西县检察院向迁西县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马树山的罪名,除了公安侦查终结的“诬告陷害罪”、又加一罪“诽谤罪”。

  然而,2024年1月15日,峰回路转河北迁西县人民检察院,以马树山“不存在犯罪事实”为由,撤回对马树山的起诉。年越75岁高龄的退休老干部马树山,又重新获得自由。

  在笔者看来,河北省迁西县县委办公室与迁西县公检法,竟然在党中央倡导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宏观政治背景下,公然阴谋勾结、沆瀣一气,对一身正气、勇于揭露腐败分子的老干部、人民忠良进行骇人听闻地迫害,其令人发指的卑劣手段与行径,创下了令当代社会惊世骇俗的拍案传奇。

  古人说得好,苛政猛于虎。极个别地方政权肆无忌惮地滥用公权、实施私刑迫害无辜,给全社会敲响警钟: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小洞不补大洞难补。希望国家对此重拳出手,一举打掉地方恶势力逆生长的苗头,为全国地方公检法划出一条从此不得逾越的红线,并且警钟长鸣,把此案作为迫害依法治国方针的反面典型与经典案列,成为今后我国司法教育培训与高校法律教育的必鉴案例。

  必须指出的是,迁西县公检法在这起罗织罪名、陷害忠良的冤案中,有关人员已经涉嫌犯罪。

  首先,县委办公室在老干部马树山举报县委书记与县委组织部长的事件中,故意颠倒黑白,居然向公安局报警,显然目的在于公权私用,利用国家司法权力打击报复用于举报腐败分子的党的优秀干部马树山。县委办公室有关人员的行为已经涉嫌触犯诬告陷害罪。

  诬告陷害罪,是指故意捏造犯罪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国家机关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

  有鉴于此,迁西县党委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舔屁沟之涉嫌犯罪行为依法应该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但是,迁西县公安局2023年12月9日对举报人老干部马树山实施的刑事拘留显然于法无据,属于典型的非法拘禁。与此同时,迁西县公安局对举报腐败现象的公民、老干部实施刑事拘留,完全是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枉法行径。有鉴于此,迁西县公安局参与指挥与具体“办案”人员必须接受法律惩处。

  徇私舞弊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和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权力,对明知是无罪的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作枉法裁判;或者利用职务包庇、窝藏经济犯罪分子等,隐瞒、掩饰其犯罪事实的行为。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24年1月2日,迁西县检察院向迁西县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马树山的罪名,除了公安侦查终结的“诬告陷害罪”、又加一罪“诽谤罪”。

  但是,2024年1月15日,河北迁西县人民检察院,又以马树山“不存在犯罪事实”为由,撤回对马树山的起诉。

  那么,此前检察院对马树山提起公诉法律依据何在?检察机关出尔反尔岂不是把法律当儿戏吗?

  在此,迁西检察院参与指挥与具体“办案”人员同样涉嫌触犯徇私舞弊罪与渎职罪。

  第四,迁西县法院在接到检察院对马树山提起公诉并并移送的案卷材料、“证据”等候,没有严格执行国家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犯罪事实”与证据进行认真审核,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应退回重新侦查,但事实上依然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认定”马树山有罪,从而采取所谓“取保候审”措施。

  有鉴于此,对于法院参与指挥与具体“办案人员”依法应该追究法律责任。

  与此同时,还要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没有犯罪事实却被逮捕和起诉,马树山案件妨碍司法公正,实在影响太坏。马树山案件严重破坏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严重破坏中国政治生态环境、

  严重破坏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严重破坏中国在国际上的清廉形象。

  马树山案件暴露出一些基层官员罔顾公平正义、目无党纪国法、恣意妄为、任性滥权,从而把追随权力、公权私用、依附上级、甘为家丁演绎到极致……

  从县委办“报案”到马树山被批捕,前后加起来不到一个月,可谓“从重从快”、“特事特办”一路畅通。迁西县公检法闪电效率背后,“彰显”权力干涉司法,本该维护公平正义的公检法机关成为一些人打击异己、一些人做顺水人情的工具,严重亵渎党纪国法的威严与公信。

  是可忍孰不可忍,广大人民群众拭目以待,期盼党和政府为民做主,洗刷忠良的冤屈、惩戒作奸犯科的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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