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众号交流时,有位网友(王NF)谈到:“说到主人翁实际是让你干活要把工厂当成你的来干。但分配享受的时候你绝对不能说你是主人也不会有人承认你是主人了。这是我们经历过来的,一个小车间主任一个小队队长反手里有分配权的人都要从中多得点都想说了算。”
对此,我的回答是,劳动者的主人公或主人翁权利,是要具体体现在管理上和分配上的。没有落实到具体的管理上和分配上,所谓的主人公权利就只是一句空话。
现代社会生产中,能够成为生产主体的有两种人:资产所有者和劳动所有者。
在私有制企业,生产主体就是资产所有者一一老板或股东。资产所有者的权利要求表现为资产所有权,简称为产权。产权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具体表现为资产管理权和资产分配权。譬如在资产者合资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股东即按照投入股份的多少,参与企业重大事项的的管理(表决权)和企业生产成果的分配(股利分配)。在这里,资产所有者的资产所有权在管理上和分配上的体现是清清楚楚的。在产权型企业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要产权清晰,那就是一定要把每个股东所具有的资产权利所占的比例搞明白,从而明确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对重大事项的决策到底有谁说了算,企业的生产成果如何分配等等。
与资产所有者的权利要求一一产权相适应的制度,就是产权制度。所有产权型企业,都必须建立与产权结构相适应的产权制度。这是产权型企业能够正常发展的必要前提。产权制度主要包括体现资产所有权的管理体制和分配体制,例如在股份制企业,资产所有者的资产管理权就是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来体现的;资产所有者的资产分配权则通过按资分配来实现,即按照股东股份占比的多少进行股利分配。
在公有制企业,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现消灭了人格化的资产者,因而劳动者是唯一的生产主体,同时由于公有制本身也消除了人们在资产所有方面的差别,从而使所谓的产权失去了意义。因此,劳动者是作为劳动所有者的身份存在,其利益要求表现为劳动所有权,简称为劳权。劳动所有权具体表现为劳动管理权和劳动分配权两个方面。譬如在人民公社时期的生产队,社员就是劳动所有者。生产队通过建立社员大会、队委会领导下的队长负责制来体现社员的劳动管理权;同时生产队又通过工分制来体现社员的劳动分配权。一个社员年终分配能有多少收入,这由社员的工分累计量占有生产队工分总量的比例所决定。把每个社员个人的工分累计量除以队里的工分总量,就得到每个社员的工分比。这个工分比就是这个社员在生产队年终分配的价值量中所占的比例。在这里,劳动者的劳动所有权无论是在管理上还是在分配上都是明明白白的。在劳权型企业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劳权分明,那就是每个劳动者在集体生产劳动中投入了多少劳动量必须明明白白,从而可以明确他在产品分配中到底占有多大比例。
与劳动所有者的权利要求一一劳动所有权相适应的制度,就是劳权制度。所有劳权型企业,都必须建立与劳权结构相适应的劳权制度。这是劳权型企业能够正常存在和发展的必要前提。劳权制度类似于产权制度,它也包含着体现劳动所有权的管理体制和分配体制构成。在劳权型企业都应该建立员工大会、员工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来体现劳动者的劳动管理权,在分配上则实行按劳分配的体制,按照劳动者投入的劳动量的多少或劳动贡献的大小进行生产成果的分配。
在现实的社会生产中,即使是产权型企业,也有老板要求员工有主人公的精神。这里正如上面网友谈到的,所强调的就是你在工作中要以主人公的精神来对待工作,而不是让你作为主人参与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参与企业生产成果的分配。事实上,产权制度中的工资制度就从根本上限制了员工的收入,并决定了工人工资和员工费用只能以成本的形式出现,而且是作为企业最小化目标的形式出现。因此,老板对员工的主人公精神强调只是一种忽悠而已。
在国有企业,管理者也会反复强调员工要有主人公精神。原本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有制企业,应该是劳权型企业,职工本来应该是唯一的真正的生产主体。怎奈国有企业建立了与公有制企业特点不相适应的产权制度,一方面产权制度决定了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由上级任命,而不是由企业员工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状况来选择管理者;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建立的工资制,把员工的收入排除在企业生产成果的分配之外,割断了员工收入与企业生产经营成果的联系,这也决定了企业员工缺乏参与管理的积极性和责任性。国有企业建立有代表员工利益的职代会制度。但是事实上职代会只是民主管理的一种形式,实际上的重大事务的决策权在党委会和主要管理者的手中。因此,形式上是职工利益要求体现的组织事实上难以真正体现劳动者的劳动管理权。公有制企业唯一的生产主体只能是劳动所有者。但由于未能建立相应的劳权制度,反而是建立了产权制度,事实上是否定了国企或其它公企劳动者的劳动管理权。因此,这些建立产权制度的公有制企业并未能体现劳动者作为主人公的权利要求的。为什么国有企业动力不足,缺乏活力,而且还容易产生腐败,甚至有些企业还被一些高管玩到了私人手中?从根本上说就是因为公有制企业作为唯一可以成为企业生产主体的劳动者,由于产权制度的建立而不能真正当家作主。国有企业或公有制企业没有真正当家作主的生产主体,出现各种问题也就不奇怪了。
劳动者作为主人公的权利要求的体现,具有两种存在形式,一种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个体经营的劳动者,在保证公有资产处于保值的前提下,其生产经营的管理活动由劳动者自己管理,取得的收益也直接归个人所有。例如在我国农村的承包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个体经营的农户,可以看作是个体经营的劳权企业。另一种就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本的集体经营方式,例如人民公社时期的生产队。这时的劳动者同样也是作为主人公的身份出现的。所不同的是,由于是集体生产,因此,在管理上作为主人公的管理权需要通过劳动者的民主集中体制的、类似社员大会、队委会领导下的队长负责制来体现;在分配上则需要采用工分制或类似工分制的按劳分配方式体现劳动者的劳动分配权。
【文/钟建民,本文为作者向红歌会网原创投稿。原载个人公众号:钟建民的理论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