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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竹:实践属于感性认识活动阶段?

2024-02-02 09:38:26  来源: 红歌会网   作者:萧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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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践属于感性认识活动阶段?

  人类的社会实践,不但是一种物质活动,而且也是一种精神活动。它离不开人类感性的感知和理性的统领。

  所以,广义的社会实践(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活动总和),是实践与认识的融合,是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的混沌。

  而必须相对划分出来的狭义的、本义的社会实践(人类感知和改造世界的活动),则属于人类对于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感性认识活动阶段。因为,这种社会实践,虽然也离不开理性的指导,但从根本上说,它是解决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问题的物质活动阶段,而不是将感性认识根本性加工为理性认识的精神活动阶段。

  例如,袁隆平的水稻育种科学实验,在物质活动的实验操作阶段,属于本义的社会实践;而对实验数据进行根本性的理性加工过程,就属于理性认识活动阶段(非本义的社会实践)了。

  (二)属于感性认识活动阶段的实践,只能认识现象、不能认识本质?

  毛主席说过:“感觉只解决现象问题,理论才解决本质问题”。[1]

  也就是说,人们通过社会实践获得感觉知觉,只能感性认识客观事物的现象;只有通过理论理念的指导加工,才能理性认识客观事物的本质。

  而理论理念,有真理与谬误之分。只有通过真理理念的指导加工,才能正确认识客观事物及其规律,从而才能正确指导实践和认识活动。

  那么,如何才能排除谬误、掌握真理?这就涉及到“真理的标准”和“检验真理的标准”的问题。

  (三)“真理的标准”是唯一标准?

  “真理的标准”中的“真理”概念,当然是指本义的真理:即经过千百万人的长期社会实践反复验证出来的正确反映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认识。

  因而,真理的标准——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客观)现实”,列宁所说的“人的全部实践”,毛泽东所说的“社会实践”,总之就是:人的全部社会实践(而不是部分人的、片段的实践)全面联系的(而不是片面、歪曲联系的)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可概括为:“社会实践(客观现实)”,即“实践标准”。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指出,社会实践是真理的唯一标准。

  列宁:“马克思认为理论的符合于现实是理论的唯一标准。”[2]此语录等值于“客观现实(社会实践)是真理的唯一标准”。

  列宁:“必须把人的全部实践——作为真理的标准……”[3]

  毛泽东:“真理的标准只能是社会的实践。”[4]此语录也等值于“社会实践是真理的唯一标准”。

  (四)“检验真理的标准”是复合标准?

  经典作家们的浩瀚著作中,从未出现过“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字样,这不是没有原因的。

  由于“检验真理”不等于“真理”,故“检验真理——的标准”也肯定不等于“真理——的标准”。

  与“真理的标准”中的“真理”概念不同,“检验真理的标准”中的“真理”概念,并非指本义的真理,而是指“理论的真理性”。因为,“检验真理”,是个有一定歧义的口语概念,但它实际上并非专指检验“确定的真理”,而是指:检验包括真理在内的所有理论的真理性。

  因而,“检验真理——的标准”,其实指的就是“检验理论真理性——的标准”。

  既然要“检验某某”,那就必须有主体和客体。所以,“检验理论真理性的标准”,就必须是客体标准(实践标准)与规范主体人的主体标准的复合。

  毛主席指出:“只有千百万人民的革命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尺度。”[5]此语录的“只有……才”句式,表达的是必要条件关系,意思是:千百万人民的革命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必要标准,而不是充分标准(还必须融入主体标准,才能构成充分必要标准)。

  这个主体标准就是:用一般与具体相结合的唯物辩证真理理性,指导运用实践标准于检验过程——可简称为“真理指导标准”。

  (五)“检验真理的标准”为什么离不开主体标准?

  第一,真理的标准(即实践标准:全部社会实践与全面客观现实的融合),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标准,但它并不能独立自发地检验真理。就像尺子不能独自测量物体的长度,照相的底物不能独自拍出照片来一样。

  而假如说,实践能够独立自发唯一地检验出真理来,那么,岂不人人天生都是真理大师了?还办学校和科研机构干什么?关于国家发展和转基因食品等等问题,还会有争论吗?

  第二,社会实践属于感性认识活动阶段,不能发挥理性认识活动阶段的根本功能。而检验真理,就是主体人所进行的理性认识活动。若既要用实践检验真理又要排除主体人和主体标准,岂非既要鸟儿飞又要砍掉鸟儿头的荒唐之举?

  第三,实际上,任何人认识和检验真理都离不开主体标准。例如,“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论,表面上是在强调实践标准的唯一性,实际上他们也深知:实践并不能独自唯一地检验真理。同时他们还深知:只要否认主体标准,就可以将实践标准(这个不可任意分割歪曲的有机整体)当做任意拿捏的傀儡,自己(精英阶级)就可以打着马哲的旗号充当“真理的法官”。讽刺的是,当他们审判真理的时候,就双标了——实践标准又“不唯一”了!为什么?因为他们根本就离不开理性指导这个主体标准,只不过他们用的是精英阶级的实用主义标准罢了。

  第四,在阶级社会中,认识和检验真理的主体人,受阶级立场和世界观的强大制约。具有剥削阶级立场和精英主义世界观的人,往往漠视真理道义,颠倒是非,混淆黑白(例如当今打着红色旗号的五毛党和官腐势力)。而99%民众,由于也受某种程度的私心和剥削阶级精神枷锁的束缚,作为认识和检验真理的主体,有时也会不同程度地犯为虎作伥的错误。

  所以,在认识和检验真理的过程中,也必须强调政治挂帅,斗私批修,充分发挥真理指导标准对主体人的规范统帅作用。

  (六)实践与真理必须优势互补地结合起来?

  第一,实践标准具有真理所不具备的优势:即鲜活的具体客观性(“直接现实性”[6])。但是,它也有劣势:即现象上的形而上学性(社会实践和客观事物的本质内容上的唯物辩证性,是通过相对的孤立静止片面的现象甚至假象表现出来的),以及实践的不完全性(有限的人类实践,不能完全揭示客观世界的无限联系)。概而言之,实践标准虽有优势,但它并不能独自唯一地检验真理;而其劣势,却会误导认识和检验过程背离客观性。

  例如,稚嫩的幼儿站在运行的火车外会说:妈妈,火车往前跑。而如果他坐在运行的火车中又会说:妈妈,(车窗外的)电线杆子往后跑。(这就是从感性实践的唯一标准出发所作岀的“猴子捞月”式的直觉反应。)而大人则会运用真理理性去指导加工实践感知,从而告诉孩子:宝宝,电线杆子往后跑是假的,火车往前跑才是真的。

  可以说,仅此一个“火车特例”,就足以推翻“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论。逻辑方阵矛盾律告诉我们:一个特称否定判断是真的(例如“电线杆子往后跑”或“太阳东升西落”等实践感觉假象说明:“有的实践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则另一个相应的全称肯定判断(“所有的实践都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就必然是假的。

  更何况,实际上能够推翻“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论的事例,简直就是无限的。

  例如,要检验诸如:“一尺之棰,日取其半,万世不竭”、“宇宙其大无外其小无内”、“万有引力”、“任何客观事物都处于发生发展灭亡的过程之中”、“世上有鬼神”等等往往涉及无限验证方面或角度的理论或观念。这其中无论哪一个,若唯一地用感性实践(包括操作阶段的科学实验)材料去证明,都绝不可能作出证实或证伪的必然性结论。这就是列宁强调实践标准的“不确定性”[8]的原因,也是不少没有掌握辩证唯物主义精髓的顶级物理学家,晚年都变成有神论者的原因。

  第二,真理指导标准当然也有劣势——即真理的形式是主观的,真理的内容是抽象而不鲜活的。但是,真理也具有实践所不具备的优势一一即反映事物本质的抽象客观性(抽象但客观地把握事物唯物辩证的本质联系和规律性)。

  第三,实践标准与真理指导标准必须优势互补地结合起来。可以说,只要排斥真理指导,孤立唯一地运用实践标准,就必然会背离本质客观性,走上谬误大杂烩的实用主义歧途。而脱离社会实践运用真理指导标准,也会背离客观性,走上主观主义、唯心空想的歧途。因而,只有将实践标准与真理指导标准优势互补地结合起来——以实践标准的具体客观性的优势,弥补真理指导标准的形式主观、内容抽象的劣势;同时以真理指导标准的抽象客观性的优势,弥补实践标准的现象上的形而上学性和实践的不完全性的劣势——才能保证认识和检验真理的客观性。

  (七)关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论,把“检验真理的标准——实践基本标准与真理指导标准的复合”偷换成了“真理的标准——实践标准的唯一”,从而陷入了“实践标准能够独自唯一地检验真理——实际上只能让精英阶级的核心充当‘真理的法官’去顶层裁决”的误区。这就为精英阶级打造出了可以任意“实事求是”地操弄实践标准、从而颠倒真理与谬误的实用主义工具,以及禁锢99%的哲学精神枷锁。

  其实,“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论,根本就不是什么新鲜东西,而是早已被列宁批判过的实用主义陈词。列宁强调,实践标准是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对立统一;坚持真理观点指导运用实践标准的科学的道路,是走向客观真理的唯一的道路。

  列宁:“实用主义……它宣扬经验而且仅仅宣扬经验;认为实践是唯一的标准”。[7]

  列宁:“实践标准实质上决不能完全地证实或驳倒人类的任何表象。这个标准也是这样的‘不确定’,以便不至于使人的知识变成‘绝对’,同时它又是这样的确定,以便同唯心主义和不可知论的一切变种进行无情的斗争。如果为我们的实践所证实的是唯一的、最终的、客观的真理,那末,因此就得承认:坚持唯物主义观点的科学的道路是走向这种真理的唯一的道路。”[8]

  (八)规避谬误和歧义的结论应是:“实践是检验理论真理性的基本标准,真理是检验理论真理性的指导标准”。

  注释:

  [1]毛泽东:《实践论》,《毛泽东选集》第2版第一卷第286页。

  [2]列宁:《什么是“人民之友”以及他们如何攻击社会民主党人?》,《列宁选集》第一卷第30页。

  [3]列宁:《再论工会、目前局势及托洛茨基和布哈林的错误》,《列宁选集》第四卷第453页。

  [4]毛泽东:《实践论》,《毛泽东选集》第2版第一卷第284页。

  [5]毛泽东:《新民主主义论》,《毛泽东选集》第2版第二卷第663页。

  [6]列宁:《黑格尔〈逻辑学〉一书摘要》,《列宁全集》第5S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83页。

  [7]列宁:《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第六章中的长脚注。

  [8]列宁:《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第二章第六节《认识论中的实践标准》。

  【文/萧竹,本文为作者向红歌会网原创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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