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价值论》是新出台的政治经济学理论,它的出现,其初衷和意图都是幻想着取剩余价值学说而代之,但由于其理论体系中有不完备的这种瑕疵,导致其初衷与内涵之间出现了严重冲突和矛盾之处。虽然它是做为适应当代的政治经济学创新理论而出现的,但如果想要完备它,必须使其原理架构依旧离不开剩余价值学说做为其重要理论框架之一,否则就会因其缺少科学性的支撑,而陷于难以取得公信力的境地。
《广义价值论》的首创者,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的蔡继民主任在解释其创新理论的动机时的说法是:“要引导社会正确认识民营经济的重大贡献和重要作用,正确看待民营经济人士通过合法合规经营获得的财富,必须突破传统政治经济学的羁绊,创新价值和分配理论。为此,笔者领导的学术团队,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潜心研究三十多年,创立了一个反映市场经济一般规律的广义价值论。该理论的核心思想是承认非劳动生产要素同样参与价值创造,这就为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提供了价值基础。”
蔡继民主任进一步阐述道:“基于广义价值论的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理论,为保护私有财产,发展壮大民营经济提供了真正的理论依据。根据广义价值论和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理论,可以对剥削重新加以定义。所谓剥削,就是在利用他人拥有的生产要素时所付的报酬低于其贡献,其实质是对他人要素贡献的无偿占有。判断剥削与否的标准是报酬与贡献是否一致:如果一个人的报酬低于其贡献就是被剥削了;如果其报酬高于其贡献就是剥削了别人;如果报酬与贡献一致就是按贡献分配,既不存在剥削也不存在被剥削。因此,以要素贡献为基础的非劳动收入不应再被视为剥削,剥削与所有制没有必然联系。这样,消灭剥削和发展非公经济可以并行不悖。可以在旗帜鲜明地反对剥削的同时,理直气壮地发展民营经济,保护私有财产也是天经地义的。这就从理论上论证了民营经济人士通过合法合规经营获得财富的必然性与合理性,从而真正为保护私有财产与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和发展壮大民营经济提供了必要的理论依据。”
从蔡继民主任的论述中可以看出,他的初衷是好的,但也不可否认,他的这个理论创新的出发点却是意图修正马克思主义剩余价值学说。
此话可不是空穴来风,从一些经济学家的口风中明显可见,否定马克思剩余价值学说,是他们推出《广义价值论》的主要原因,这也彰显出他们在政治经济学理论上不破不立的动机。
2023年11月11日-12日,围绕《广义价值论》专题所召开的“第二届价值理论专题研讨会”在其开宗明义中就说:“本届研讨会从民营经济发展的历史和现状出发,强调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虽然已经跨越了诸多法律、政治和政策的障碍,但仍然受到传统的价值理论和分配理论的制约……云云。”
他们这里指的传统价值理论,就是马克思主义剩余价值学说!
但是这种以否定马克思主义剩余价值学说科学性为前提而建立起来的“创新”理论,其缺陷也是不言而喻的。
《广义价值论》这个理论创建的初衷是解构马克思主义剩余价值学说。然而即便“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原则成立,这些经济学家就能解构得了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吗?答案是,解构不了!
为什么这么说?
因为《广义价值论》本身就不得不承认剥削的客观存在,它其中的要义之一就是:“所谓剥削,就是在利用他人拥有的生产要素时所付的报酬低于其贡献,其实质是对他人要素贡献的无偿占有。”
这无疑是等于承认,马克思主义剩余价值学说的颠扑不破。因为没有工人对剩余价值的创造,就没有资本家剥削工人的机会,这样的话,就连剥削的前提条件都不具备了。《广义价值论》既肯定了剥削的存在,同时又否定剩余价值的存在,这岂不是自相矛盾?要知道,剩余价值和剥削属于相互伴生的因果关系,不可能一个存在,另一个不存在。
所以我以前就说过,《广义价值论》否定剩余价值论的结果,就是否定了个寂寞。
既然承认剥削的存在,那就不能不提工人在生产要素贡献中的剩余价值那部分。
商品的价值分“价值”和“使用价值”两部分。
商品的价值是指商品在市场上的交换价值,在市场经济中,商品的价值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供大于求时,商品的价值会下降,供小于求时,商品的价值会上升。因此,商品的价值是相对的,它随着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商品的使用价值是指商品能够满足人们的需求和欲望,它是商品的本质属性。商品的使用价值是由商品的物质属性和社会属性决定的。
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之间存在着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约的关系。商品的使用价值决定了商品的市场需求和销售情况,从而影响了商品的价值。商品的价值反过来又影响了商品的生产和销售,从而影响了商品的使用价值。
简而言之,商品的使用价值是生产要素贡献所创造的,商品的市场价值是市场销售环节所创造的,商品的使用价值体现在出厂价上。
赵学增教授在“第二届价值理论专题研讨会”作研讨发言时认为:“劳动、技术、管理、资本和土地构成劳动生产力的五大要素,彼此并不存在独立形态和功能,它们共同执行各自职能的结果是一个完整的产品,而这个产品包括使用价值和价值,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生产是在同一过程完成的,它们不可能被分解为两个各自独立的过程。”
问题是,具有使用价值的商品,是通过生产过程而产生的,其中包含工人的劳作成果。
退一步讲,即使赵教授如此说,他也否定不了剥削和剩余价值的现实客观存在,因为996和血汗工厂现象是绕不过去的坎。
因此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依然存在于生产要素贡献之中。
所以完善后的《广义价值论》的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合理框架应该是这样的:
企业主投入的生产要素贡献的成本+企业主投入的生产要素贡献的回报+工人必要劳动的报酬+工人剩余劳动所产生的剩余价值=毛利润
或:企业主投入的生产要素贡献回报+工人全部劳动的报酬对价=净利润
如果分配制度违反了这个框架,其结果都不是公平公正的分配。
企业主购买工人必要劳动的对价是工钱,这是按商品交换的原理来进行的,如果劳资双方都同意,就说明雇佣必要劳动的过程得到成交。
在工人劳动的过程中,必要劳动完成后,说明工人用自己的必要劳动完成了工钱的对价。在此之后,工人再继续进行劳动,如果企业主再按购买工人必要劳动的对价给工人续加工钱,工人的继续劳动依然是必要劳动的延续,否则就是无偿的剩余劳动。
企业主盈利的手段体现在三个方面:
1、购买工人劳动时嚢括进去的自身付出的成本和获利因素,因此企业主会在实际的付给工人劳动价值的对价中,考虑减掉自身在生产过程中所付出的成本和自身预期合理回报部分,再形成招工时对外所公示的工钱标准。企业主支付给工人的工资报酬是否公平,也彰显出企业主的人格素质。有些企业主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意图压低工人工资,自然是在剥削工人劳动的剩余价值。
2、对工人所创造剩余价值的分配:
按经过被我完善后的《广义价值论》的观点,以生产要素分配利润,一共包括四个方面:
a、企业主投入的生产要素贡献成本
b、企业主投入的生产要素贡献回报
c、工人必要劳动的报酬
d、工人剩余劳动所产生的剩余价值。
良心企业家只拿ab这前两部分,黑心资本家除了拿前两部分外,还把属于工人的劳动剩余价值的d部分全部纳入自己的私囊,这就是血汗工厂的来源。
就是说,如果企业主打破了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对价原则,剥削就由此产生了。
3、企业主利用产品销售所产生的市场价值来盈利,这种盈利属于商业行为,随市场行情上下波动,只要公买公卖,就和剩余价值无关。
网上对此的争论是很激烈的,比如有一个人说:“现代社会,工厂生产的产品价值并不在出厂价格,而在于实际收到货款的价值。以出厂价格计算剩余劳动价值,忽略了成本链最终由市场决定的因素。当工厂产品滞销积压出现亏本时,岂不是工人剥削资本家?”
其实他的这个观点是大错特错的!
出厂价在事实上肯定了工人生产商品所产生的使用价值,在商业活动中收到多少货款,那是企业主自己的事。工人和企业主之间只是雇佣劳动的关系,工人没有义务替企业主承担商品销售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盈亏成本。打个比方;假设你在饭店里端盘子,当天饭店亏损了,或者有的顾客吃霸王餐,这种损失岂能是你一个端盘子的小工应该承担的吗?
甚至还有一位被网友戏称为“资本家乏走狗”的人胡搅蛮缠的说:“你认为是剥削你了,你可以不去啊,就怕你想996都没有资格吧?!”
网友驳斥道:“劳工去不去那是人家的权力,但既然人家去了,厂主就不应该盘剥人家。如盘剥了,那就是不对。并非如你所说,人家去了他就应该盘剥,你这就是剥削有理的歪理邪说。”
我同意下面这位网友对他的反驳,他这种歪理邪说的话,根本就是站不住脚的。
剩余价值产生于在劳动力这一特殊的商品的交换过程中。劳动者在出卖劳动力获得工资的过程中,工资能够增加劳动者的效用(需求的满足),劳动给劳动者带来负效用(辛苦和受累)。只要工资的效用大于劳动的负效用,劳动者就会愿意出卖劳动力。就是说,劳动者出卖劳动力时是以“效用价值”为基础来衡量工资的,而不管其实际劳动所创造的劳动价值是多少。资本家把剩余价值归类于预付资本的产物,因此也掩盖了剩余价值的实质,所以在剥削现象不太露骨的情况下,工人对此也是懵懵懂懂的。
话说回来,《广义价值论》最大的问题出现在“按生产要素贡献”的度量尺度上。
怎样计算或确定生产要素各自为这些所要分配价值的形成所作出了贡献,以及它们各占多少百分比,其具体的价值额又是多少?这些都是难以解决的问题。
在《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中,恩格斯对最早的“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提出了质疑。他指出:“我们根本无法确定在某种产品中土地、资本和劳动各占多少分量。这三个量是不可通约的。土地出产原材料,但这里并非没有资本和劳动资本以土地和劳动为前提,而劳动至少以土地,在大多数场合还以资本为前提。这三者的作用截然不同,无法用任何第四种共同的尺度来衡量。因此,如果在当前的条件下,将收入在这三种要素之间进行分配,那就没有它们固有的尺度,而只有由一个完全异己的、对它们来说是偶然的尺度即竞争或者强者狡诈的权利来解决。”
世界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经济学教授萨缪尔森在他的《经济学》一书中对马克思恩格斯对按要素分配的批评意见也作了充分的表述。他这样写道:“正是由于土地、劳动和资本品在生产中是相互依赖的,才使得收入的分配成为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设想你负责分配一个国家的所有产出,如果我们能够判定‘土地’能够独立生产这么多,‘劳动’能够独立生产那么多,而‘机器’又单独生产了其余部分,那么分配就会非常容易。……但是,请将上面那段话再读一遍,并标出‘它自己生产’、‘独立生产’等关键词。这些词指的是一个虚幻的世界,即各种要素的生产率可以相互独立,而这在现实中却是根本不存在的。煎蛋卷,是有厨师的劳动、鸡蛋、牛油和大地的天然气等要素投入共同作用而成的,你怎么可能将其中的每种投入单独的贡献从整体中分离出来呢?”
由此可见,生产要素贡献值的度量,是中国经济学家为理论创新而产生《广义价值论》的短板!
然而这件事情并非无解,只要尊重马克思主义剩余价值学说的科学性,只要承认剩余价值的客观存在,其度量的问题交由常识来解决,才是解决问题之道!
常识是,血汗工厂996就是资本家“在利用他人拥有的生产要素时所付的报酬低于其贡献,其实质是对他人要素贡献的无偿占有。”的产物!
对于量化标准,广义价值论和剩余价值学说都存在如何对生产要素贡献率精准量化的问题。
在辩论中,有一个人是这样提出这一问题的:“来说说标准,怎么算摄取了剩余价值?公式是什么?工人的付出怎么衡量?说说清楚,要做到有法可依,让每一个企业家知道,怎么做一个企业家而不是资本家。我们讨论标准是要做定量的,而定量的前提就是定性,定性都不明确,定量就是笑话。”
我的反驳是:
1、还需要公式吗?问题是明摆着的!
工人的劳动时间分为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
老板购买工人劳动所需的工人工资,如果工资与工人付出的的劳动力相称,就不产生剥削,因为工人的有报酬劳动只涉及到必要劳动。
反之,工人付出超过工人工资酬劳的劳动,是无报酬剩余劳动,所产生的价值自然是剩余价值。
就是说,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划分,也就是有酬劳动与无酬劳动的划分。无酬劳动的结果,就是生产剩余价值被资本家榨取,这是剩余价值的来源。
在私有制社会中即为剥削者所占有的劳动。工人的劳动时间分为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在必要劳动时间内的劳动为必要劳动,是再生产劳动力本身价值的劳动,剩余时间内的劳动为剩余劳动,生产剩余价值被资本家榨取,这是剩余价值的来源。
雇佣工人的必要劳动采取工资的形式,表现为整个劳动的报酬,剩余劳动则采取剩余价值的形式,表现为归入资本家囊中的预付资本的形式。这样,工人的全部劳动都表现为有酬劳动,从而掩盖了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的界限,抹煞了有酬劳动与无酬劳动的区别,这就是剥削和被剥削的原理和实质。
2、关于如何定性?量化标准问题也是摆在桌面上的。在中国,劳资纠纷是现实的存在,只要工人发现被剥削,完全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申诉,然后通过劳动监察部门的调查进行鉴别。据我所知,仅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劳动监察大队在2020年一年之内,就受理了劳动监察投诉举报案件337件,共为1050名劳动者追回工资3012.3万元。
由此可见,量化生产要素贡献率并不是解决是否被剥削问题的唯一路径,由于剥削是显而易见的,最现实的解决问题的途径就是通过劳动监察部门来进行定性,国家劳动监察部门自有一套科学合理的调查研究手段。
据《中国网》报道,2021年,全国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查处各类劳动保障违法案件10.6万件。仅2021年1–6月,全国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主动检查用人单位49.6万户次,查处各类劳动保障监察违法案件多达4.5万件,其中查处工资类违法案件2.7万件,为32.8万名劳动者追发工资等待遇34亿元。
可以举一个现实中的具体例子详细说明一下:
2022年8月24日,湖北省十堰市政府网上留言板上的一则留言引起网友们的高度关注,其留言详情如下:
《竹溪县水坪镇仟亿鞋厂工人工资低廉》
编号:347787类型:求助
竹溪县水坪镇仟亿鞋厂员工早八点晚八点一天工作11小时以上,但日平均工资还不足30元,平均每小时工资不足3元,严重低于十堰市最低工资标准,严重剥削劳动者所得。恳请相关部门介入调查,让工人的付出能够得到应有的报酬。
十堰市政府的办结回复如下:
你好8099i!
关于你2022年8月24日反映:“竹溪县水坪镇仟亿鞋厂员工早八点晚八点一天工作11小时以上,但日平均工资还不足30元,平均每小时工资不足3元,严重低于十堰市最低工资标准,严重剥削劳动者所得。”的问题,具体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最低工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可持有效证件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到竹溪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目前,竹溪县劳动保障监察局已联系当事人要求提供有效证件和补正相关材料向竹溪县劳动保障监察局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剥削工人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如下: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看到了吧?剥削和被剥削与否是可以定性的,因为问题就浮在水面。如果劳动者反馈的信息属实,地方劳动监察部门会依法为工人讨回权益。
总结:
为什么说马克思主义剩余价值学说是颠扑不破的?因为无论你怎么否认,剥削工人剩余价值的现象目前依然是客观存在的。如果说不存在,那“血汗工厂”和“996”这两个名词怎么解释?你能解释出天花来么?即使你有天大的本事,能把这种现象像变戏法那样变没了,但也只是制造了欺世的假像。
天底下没有无源之水,盐咸醋酸都是有其根源的。胡说什么剩余价值不存在,纯粹是信口雌黄,掩耳盗铃。
(作者系昆仑策特约评论员;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修订发布;图片来自网络,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