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艺英 马黎在《政治动员视野下的集体经济发展路径——以人民公社时期四川战旗大队为例》(2024-03-21乌有之乡·来源:开放时代杂志公众号)一文中谈到:“自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颁布,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制度基本形成,在该体制下,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生产与分配原则,即土地等生产资料归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以生产队为生产与核算单位,实行按劳分配的分配原则,生产大队和生产队负责公益事业和社员福利等。”“新时期之初,这一制度被知识界批判为乌托邦的,追求绝对平均主义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认为正是这一不符合马克思经典理论的合作化和集体化(生产关系的变革先于生产力)路径导致了我国生产力的落后和农民的极度贫困。”
在这段叙述中,作者谈到了几个关键性的问题:
在新时期初,知识界认为人民公社制度是追求绝对平均主义的乌托邦;
知识界认为人民公社制度不符合马克思经典理论;
知识界认为人民公社导致了我国生产力的落后和农民的极度贫困。
在本文,我们讨论第一个问题:
人民公社制度是不是追求绝对平均主义的乌托邦?
一,从我国农业合作化和集体化的产生过程看,人民公社制度是体现农民利益要求的自然产物。
我国的人民公社制度,并不是某个人事先设计出来的。而是在民主革命胜利的基础上,从农民的个体经营向合作经营,又有资产合作到劳动合作的逐渐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制度形式。
建国之后,我国并没有直接按照社会主义的要求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实行按劳分配。恰恰相反,是顺应农民的利益要求,首先进行了全国性的土改,实现了农民耕者有其田的利益要求。
但是,由于我国农业生产条件极差,农民的个体经营方式难以应对气候、灾难等对农业生产的挑战。因此,在农民个体经营的基础上自然出现了互助组的合作形式。从互助组到低级社,再由低级社到高级社,进一步发展到人民公社,所有这些变化就是逐步进行过渡的。即使到了人民公社,在经历了头三年的挫折之后,又进行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调整。最后才在生产队、生产大队和人民公社这种体制上稳定下来。这都是在从个体经营、合作经营的不断发展中自然形成的制度。第一个人民公社名称也不是中央的或专家的设计形成,而是现实的农民在合作化的运动中群众自发形成的结果。中央人民政府只是在群众实践的基础上不断进行规范和推广而已。
因此,把我国农业社会主义实践中产生的人民公社制度叫做乌托邦,简直是胡说八道。
二,人民公社采用工分制进行按劳分配,承认社员劳动投入的个体性的差别,并在分配上反映和体现这种差别,不存在什么绝对平均主义。
如果你是真正出身在农村,且在人民公社时期生活过,你会觉得生产队是平均主义吗?
肯定不会。因为生产队所采用的工分分配方式,决定了不可能是平均主义。首先,工分制度的生产结果分配模式,就决定了队与队之间在分配上的差别:“补偿消耗的、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余下都是自己的”这个分配模式,决定每个生产队所能分配的只能是本生产队的集体生产成果。如果你这个队搞得好,你可以有0.8元/工、0.9元/工;你搞得不好或许你只能有0.30元/工、0.40元/工。其次,按工分多少的分配制度,也决定了每个社员劳动收入的差别。你一年做了200工,人家做了400工,其收入完全是按照工分多少来分配。没有人来和你平均。
在生产队,实行的是工分计酬制度。
工分计酬制度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按照劳动时间记工;一种是按照数量定额记工。因此,作为一个社员,如果你希望年终分配能取得更多的粮食或现金,你就必须比别人投入更多的劳动时间,或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更多的生产任务。
生产队的年终分配,是按照社员工分累计量所占生产队工分总量的比例来分配的。一个社员一年的工分总量除以生产队所有社员的工分总量,就得到这个社员的工分比,把这个工分比乘以生产队用于消费分配的价值量,就得到社员个人的收入。因此,工分分配方式的实质,是社员的工分数量能够占有生产队全体社员工分总量的比例大小。因此,在工分制条件下,社员不是一般地、被动地投入生产劳动,而是需要在劳动中争先筑后地干的:
一堆灰,要挑到田里散开。这一旦灰的数量假如为100担,10个来挑。你挑10旦,则占有了十分之一,达到平均数,如果你挑了12担,那你的工分占比就达到了百分之十二;另有人就会少了百分之二。因此,在干农活时处于激烈的竞争状态,会形成你追我赶,争先恐后,川流不息的劳动状态。
这就是为什么,人民公社时期,基本是以手工操作与畜力为主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两个农村劳动力可以养活一个六口之家、七口之家的原因所在。
在人民公社时期,事实上我国是经历了从原始农业到现代农业的根本性的转变,而这个根本性的转变过程中,人的积极性的发挥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所谓发展生产力,在当时条件下,主要是发挥农民的劳动潜力。因此,工分制的存在和发展,对生产队的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在生产队,每个社员的工分都是日积月累的结果,到年终时,按你的工分累计量进行分配,一年的收入多少完全处决于你的劳动投入状态,那来的平均?谁来与你平均呢?
还有一种说法,认为生产队在年终分配时,实行“人七劳三”或“人八劳二”的原则,这导致参加劳动者的社员失去了积极性,这就是平均主义。
对此,我想说的是,“人七劳三”说的是生产队粮食分配时,口粮按照人头来分,有一个人,即可分一份口粮,为70%的比例;另外还按照社员投入的劳动量进行粮食分配,即称为工分粮,占比是的30%。在此需要作出两点说明:按人头分的7/10的粮食,只是一个数量指标,不是无偿分给社员的。是需要按照每斤粮食的单价支付相应的现金来购买的;第二,按人头分的口粮,是生产队每个人都有的,也包括参加集体劳动的社员。也就是说,实质上参加生产队劳动的社员是双份的粮食分配的:一方面,按人头分的“七”参加劳动的社员也有,另一方面他还有一分按照工分进行分配的“三”,也有。因此,认为“人七劳三”或“人八劳二”是平均主义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生产队的一些超支户,真正是因为缺乏劳动力的,是很少的。主要是一些手艺人,平时不参加生产队劳动,多数时间在外做手艺;还有的是在城市或企业上班,因而家里只有妇女或老人参加生产队劳动。但这些家庭缺少农业劳动力,却并不缺钱,交超支款是不成问题的。那种长期拖欠生产队超支款的户是很少的。而且当时大队和公社对于特殊困难的社员,年终都是有照顾政策的。因此,认为超支款不能及时交足而造成平均主义的说法更是不符合实际。
如果说生产队也有平均主义的分配,譬如按人头进行分配的,当然也不是一点都没有。譬如,每到年终,沟塘里捉了鱼,那是按人头来分的,类似的还有年终队里杀了猪或牛,分肉、还有一些经济作物,也都是按人头来分的。而且这些平均分配的东西不入账,不做经济核算。但相比而言,这部分的价值相对较小,可以忽略不计。
为什么搞得好的生产队,工多的社员一年有几百元的收入;而搞得不好的生产队,社员连粮食都不够吃,究其原因,就在于人民公社时期,不仅社员与社员之间是实行按劳分配,生产队之间同样也是实行按劳分配。
小岗村事件出现的本身,就足以说明,人民公社恰恰是由于实现了按劳分配,从而形成了队与队、社员与社员收入的较大差别,形成了队与队、社员与社员在生活水平方面的差别。
三,以工分制为形式的按劳分配规律的阶段性的变化产生的现象,也会让一些不懂按劳分配的人把工分制误认为是平均主义。
现实的按劳分配是通过具体的计酬形式,例如工分制来实行的。当第一种计酬形式因为适合当前劳动状态的基本特点和生产要求而被采用时,它不仅反映着劳动状态的特点,与此同时它也促进劳动状态发生变化。同一种计酬形式,在反映劳动状态的同时也促进着劳动状态产生变化。而当这种变化导致计酬制度本身处于不适应阶段时,按劳分配又需要新的计酬形式来适应劳动状态的特点和生产发展要求。这就是按劳分配规律所决定的计酬方式的变化规律。这种规律决定了第一种计酬方式总是由适应状态变化为不适合状态,从而经过一定阶段需要新的计酬形式来取代旧的计酬形式。因此,当按劳分配的某种计酬形式处于不适应阶段时,现实的劳动状态就会出现“做多做少一个样”或“做好做坏一个样”的问题。很显然,这是一个适应按劳分配规律要求的分配制度管理问题。但是,如果我们不懂得按劳分配这种规律性的变化现象,就容易把这种问题当作制度本身的问题,从而误认为生产队的工分制是平均主义。
四,缺乏按劳分配的基本知识,把按劳分配形成的较小差别误认为平均主义也是最常见的情形之一。
如果缺乏对按劳分配的基本常识,也是会把人民公社的按劳分配制度误认为平均主义的。
与按资分配相比,按劳分配的个人收入是基于每个人参加集体生产劳动的差别。也就是说,每个人的收入表现为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及参加劳动的积极性和科学性上的差别。在简单的农业生产劳动中,在以手工操作和主要是体力劳动的条件下,社员之间的劳动投入差别是比较有限的。譬如同样的送公粮,平均一担挑75公斤,多的挑100公斤,少的挑50公斤,这种差别是有限的;同样地如挖排水沟,某一时间内你挖100米,他挖110米或90米,体力上的差别也是有限的。
如果采用同样的工分制,放到采用机器作业的企业中去,其形成的劳动结果差别完全可能会扩大很多,这是因为在采用机器作业的条件下,个人劳动投入的差别会有成倍的放大。当然。如果同样的计酬方式放到脑力劳动为主的企业中去,其形成的收入差别可能会更多大。
但是,与按资分配相比,按劳分配条件下的个人收入差别只是劳动投入的差别,大家之间的差别是多和少的差别。而按资分配条件下,能参与分配的只是那些资产者一一老板或股东,大多数职工是没有权利参与到企业生产成果的分配中来的,这里的差别是有与没有的差别。而且,在采用按资分配条件下,劳动者的收入或人工费用是作为企业成本项目出现的。盈利最大化、成本最小化是企业经营的目标。因此,按资分配企业必然会形成个人收入的两极分化,即大多数职工的收入会相对减少(作为成本,员工收入是最小化的管理目标),少数股东或老板的收入会不断增加(盈利最大化目标)。因此,按资分配形成的收入差别比按劳分配是大得多。
人民公社是十月革命以来的社会主义实践中唯一的按劳分配实践。在许多人对按劳分配缺乏基本知识的情况下,这些人把按劳分配相比于按资分配条件下较小的个人收入差别误认为平均主义,也是难免的。
我国的人民公社制度,是社会主义实践中唯一的实现了按劳分配的公有制经济制度。但是,许多人对按劳分配缺乏正确的理解,更是对实践中的按劳分配及其规律缺乏真正的了解。因此,他们完全分不清在公社的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劳动状态的一些问题,到底是制度本身的问题,还是管理问题。许多人由于缺乏第一线的实际情况的了解,完全不知道生产队的劳动状态总是处于不断变化过程中的;他们由于对现实的按劳分配及其规律缺乏基本的概念,因而不懂得生产队发展过程中计酬形式不断适应按劳分配基本要求的变化过程。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才有了所谓的“绝对平均主义乌托邦”的批判意见。
知识界认为人民公社制度是追求绝对平均主义的乌托邦,只是许多人对社会主义按劳分配方式和实践无知的产物。
【文/钟建民,红歌会网专栏作者。原载个人公众号:钟建民的理论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