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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建民:为什么说苏联模式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模式?

2024-05-27 16:20:31  来源: 红歌会网   作者:钟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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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公众号的有关文章中我们已经论述,现实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是有三个阶段的:第一阶段是暴力革命阶段,即在共产党领导下,劳动人民通过暴力革命,推翻资产阶级及其一切剥削阶级的统治,取得国家政权,并通过恰当的形式,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第二阶段是过渡阶段,即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建立产权制度,形成计划经济体制,从而把有限的资料用来应付战争、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并快速建立工业体系;第三是用劳动者当家作主和按劳分配的制度取代过渡模式的产权制度,使公有制企业作为独立的劳动实体存在和发展,并建立与这种消费价值生产相适应的文化思想体系。

  作为社会主义革命过程中的过渡阶段的基本模式,苏联模式的产生和发展是有其必然性的,也是必须的,在社会主义国家处于从暴力革命到建立劳权体制的过渡时期内,苏联模式的存在和发展是必要的,正常的,因此,在这个限度内,不能说苏联模式是一种错误模式。

  但是,正如前文所术,本来是社会主义革命过程中的过渡阶段模式的经济体制,在苏联人的误导下,被当作了一种社会主义生产模式,因此,当社会主义国家已经进入和平时期,完成工业体系建立之后,苏联模式的存在和延续就变成一种错误模式了。因此,我们有必要讨论并解决“苏联模式错在何处”的问题。

  现在我们就来讨论这个问题:苏联模式错在何处?

  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作者曾经考虑通过改变工资制度来建立以劳动收入波动为特征的企业经营机制,但结果是无论怎样改变工资制,都不能满足使劳动收入随企业经营状况自然波动要求:原来,工资是直接的货币量,作为一种收入形式,它具有预计性和固定性的特点,也就是说,工资根本就不是按劳分配的合理形式,工资制根本就没有实现按劳分配。这一突破性的发现使我一下子解开了公有制经济缺乏活力的谜团,找到了社会主义实践在世界范围内发生严重挫折的基本原因。本文将就这一问题进行论述和说明。

  1,什么是苏联模式

  与过去任何一个社会形态相区别,社会主义社会的产生不是首先形成经济制度,然后再产生相应的政治制度,,而是由共产党人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领导劳动人民夺取了国家政权之后,即建立了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之后再建立经济制度的。

  在列宁的领导下,苏联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在此基础上,按照“谁所有谁经营”的原则建立了“生产资料公有制+产权制度”的生产模式,这种模式先后为各社会主义国家所引用。我们把这种由苏联人创立的公有制经济模式称之为“苏联模式”。

  2,苏联模式并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

  在历史上,任何一个新兴的社会生产方式一旦产生,她就显示出旧制度所没有的巨大优越性,不仅自身能够长期存在,而且能凭借自己的优势战胜过时的、落后的生产方式。如果苏联模式是真正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即使东欧或苏联的共产党发生了问题,国家政权发生了变化,这些国家的经济制度是不会同时消失的。不仅不会同时消失,而且会得到巩固和发展。社会历史发展的经验告诉我们,从根本上说,起决定作用的是经济制度而不是政治制度。东欧演变、苏联灭亡的基本事实清楚地说明:苏联模式并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

  什么是社会主义?

  列宁曾提出过一个著名公式:“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按劳分配”。这一公式概括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最主要的特征。

  毫无疑问,苏联模式是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的,虽然这种公有制并不理想、并不规范。因此,如果说苏联模式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话,那问题一定是出在按劳分配的实现方面!

  难道说苏联模式只是没有实现按劳分配的公有制经济?

  我们知道,苏联模式是采用工资制进行个人收入分配的,我们只要了解了工资是不是按劳分配的合理形式,工资制能不能、有没有实现按劳分配,也就从根本上解开了苏联模式是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谜团。

  3,工资制并没有实现按劳分配

  为了弄清问题,我们首先要了解的是:什么是按劳分配?

  按劳分配是与按资分配相对应的一种分配方式。

  按资分配就广义而言它包括三个含义:一,按资分配作为一种权利,它的主体是资产所有者,其核心就是“谁投资谁所有”的资产所有权,它的基本含义表现为全面体现资产所有权的生产结果分配模式;二,按资分配是指按照资产所有者投入生产过程中的资产量分解企业生产成果一一剩余价值量;三,按资分配是指剩余价值量在不同部门、不同行业之间的分配。其中,体现资产所有权的企业生产结果分配模式是基础,二、三则从企业和整个社会两个角度说明了按资分配。至于狭义的按资分配则是广义按资分配的第二种含义,即剩余价值量在不同资产所有者之间的分配,这种情形只有在多个资产所有者合资经营的情况下才会发生,股份制就是典型的按资分配制度。

  根据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对应的原理,我们可以比较全面地理解按劳分

  1,按劳分配,顾名思义,体现的是“谁劳动谁所有”的劳动所有权,它的主体应该是劳动所有者,它的企业生产结果分配模式是“生产资料价值补偿+公共需要项目扣除+消费价值量”,它与按资分配模式相比,无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有了本质上的区别。

  2,按资分配企业的生产成果一一剩余价值量在资产所有者之间的分配公式是“个人股份拥有量×股利=个人收入”;按劳分配企业的生产成果一一消费价值量在劳动所有者之间的分配公式是“个人工分量×单位工分收入水平=个人收入”,在这里,无论是分配主体、分配依据还是分配形式,都有了质的区别,只有分配环节相似而已。

  3,按资分配得以实现的必要前提有两个:一是生产资料的分布状态必须与社会需求相一致,一是劳动力价值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处于预定状态;按劳分配得以实现的必要前提也有两个:一是生产劳动状态必须与社会需求相一致,一是公有的生产资料价值量必须在生产过程中预定不变。在这里,两者恰好相反。

  关于按劳分配,有着十分丰富的内容。在这里我们从两个角度作了说明。至于按劳分配在广义上的第三种含义,由于与本文讨论的问题关系不大,在此略而不论。

  为什么说工资制没有实现按劳分配呢?

  首先,工资不是按劳分配的合理形式。我们不难理解,按劳分配基本形式作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表现,它体现的是劳动所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而工资是资本主义企业用来体现劳资关系的价值形式。在企业分配过程中,一个或一些工人工资的多少只会直接引起利润多少的变化,其它工人的收入不会变化,相反,在生产队收入总量不变的条件下,一个或一些社员的工分收入的多少却会直接引起其它社员工分收入多少的变化。很明显,工分体现的是劳动所有者相互关系,而工资只能体现劳资关系。把体现劳资关系的工资用作需要体现劳动所有者相互关系的按劳分配形式,实在是牛头不对马觜。按劳分配既是按劳动者为社会提供的劳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那它的基本形式只能是一种劳动价值形式,这种形式能计量劳动者提供的个人劳动量,又能核算劳动总量,它以劳动时间为单位而不能是直接的货币量,收入应该是待定的价值形式而不能是预定的价值形式,很显然,这种形式不能是工资,因为工资是直接的货币量,是一种具有预计性和固定性的价值形式。

  其次,工资支付不等于按劳分配。前面我们已经谈到,按劳分配是按劳动者为社会提供的劳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所谓个人消费品应该是企业经营收入中作了生产资料消耗补偿和各种必要扣除之后的余额。因此,消费价值量是一个待定的量,它是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变化自然波动的量,而工资却是在企业产品实现销售之前,甚至在职工为企业提供劳动之前就预定了。在这里,以成本形式出现的、价值量预定的工资和以生产成果形式出现的、价值量待定的个人消费品是两回事是十分明显的。按劳分配是按劳动者为社会提供的劳动量分配,仅当劳动者的劳动被社会承认或接受、并换算为必要劳动时,它才是个人消费品的分配依据,而作为工资支付的依据(例单位工时或产量等)是劳动者为企业提供的具体劳动量,而且实际上工资多少甚至与具体劳动量的多少也不是完全相关;工资本质上是劳动力价值的表现,它是劳动力市场价格水平的反映,与劳动量只是一种表面联系而已。最后,按劳分配是劳动者首先提供劳动,同时企业统计劳动量,当企业产品实现销售并进行了生产资料消耗补偿和公共需要项目扣除之后,再根据劳动总量和劳动成果的相互关系确定单位劳动量的收入水平,并按个人劳动累计量分解消费价值量。因此,按劳分配是劳动者提供劳动在先,劳动收入水平确定于后,分配过程的实质是体现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差别性。而工资的支付顺序恰恰相反,首先确定的是单位工时或产品的工资含量,然后再按职工的工时或产量支付个人收入,是收入水平确定于先,职工提供劳动在后,而且职工收入与企业生产成果不相联系。只要职工按资方要求提供了劳动,职工就可以得到工资,至于劳动产品能不能销出去,价格是高还是低,企业是盈还是亏,与工资的高低是无关的。就工资支付过程的实质而言,体现的是工资含量的同一性。从这里可以看出,工资支付顺序和实质与按劳分配的顺序和实质完全是两回事。有一种比较普遍的看法是:认为计时工资弊病甚多,计件工资,特别是完全计件工资是能够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的。表面看来,做一件产品,拿一件产品的工资,做十件产品,拿十件产品的工资,是地地道道的多劳多得。然而,你若到实现计件工资的企业看看不难发现,这些企业的职工并没有因为可以多得而去多劳,原因很简单,因为你做得多了,工资高了,企业就会降低单位产品的工资含量,结果是什么呢?那就是多做反而少拿。计件工资表面上的多劳多得掩盖的恰恰是多劳不能多得的实际。工资本质上只是劳动力价值的表现,工资水平决定于劳动力的市场价格水平,至于按时支付还是按件支付,不过是支付方式不同而已,因此,排斥计时工资而把计件工资当作按劳分配也是错误的。计件工资尚且如此,那计时工资就更不用说了。

  第三,工资制度不是按劳分配制度。什么是按劳分配?顾名思义,就是“谁劳动谁所有”和“多劳多得”,作为一种权利,它的主体是劳动所有者,它是劳动者的权利,应该称为劳动所有权。因此,只有在建立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企业制度的条件下,按劳分配才可能实现。那么,工资制度是一种什么样的制度呢?谁都知道,在资本主义企业,工资制度是产权企业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资本主义企业为什么要采用工资来预先固定劳动力的价值呢?就是为了体现资产所有者对资产所有权的利益要求,就是为了体现资产所有权在分配上的要求,就是为了实现按资分配。因为只有采用工资制,才能预先固定劳动力的价值,使劳动力价值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保持不变,只有劳动力价值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保持不变,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才能表现为生产资料价值量的盈亏变化,资产所有者对资产所有权的利益要求才能得到体现;因为只有采用工资制,才能从根本上割断劳动者和企业生产成果的血肉联系,资产所有者对资产所有权在分配上的利益要求才有可能得到满足。也就是说,从本质上讲,工资制度是妨碍按劳分配实现的分配制度,而不是体现按劳分配的制度。因此,在公有制企业建立工资制度,不仅不能实现按劳分配,恰恰相反,是剥夺了劳动者享受生产成果的权利,事实上妨碍了按劳分配的实现!

  4,在公有制企业建立工资制的三大错误

  引用工资制是一个根本性的错误。首先,工资的引用使劳动者失去了作为主人管理企业的责任性和生产积极性,同时也使公有制企业变成了无主体企业。本来,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现消灭了独立的资产所有者,劳动者成了公有制企业唯一的生产主体,他们有着强烈的企业管理责任性和生产积极性。但是,工资却是一种预定的收入形式。工资收入的预定性一方面使职工收入固定,另一方面又割断了职工收入与企业生产成果、与企业生产经营的联系。企业经营状况好,职工收入是这么多,企业经营状况不好,职工工资也是稳定不变,职工怎么会有企业管理的责任性和生产积极性呢?在采用工资制的条件下,职工拿的是以成本形式出现的工资,而不是以生产成果形式出现的消费价值量,这就从经济利益上否定了职工作为公有制企业生产主体的地位,从而使公有制企业变成了无主体企业。这是苏联模式产生诸多弊病、缺乏活力,并遭到彻底失败的基本原因。其次,工资制的引用模糊了公有资产和劳动集体在价值上的界限,从而使公有制企业失去了经济实体的性质。由于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社会主义企业只能作为独立的生产劳动实体存在和发展。而企业作为生产劳动实体存在和发展的必要前提是公有资产价值量必须处于预定状态。然而,工资的引用却使劳动力的价值预先固定,使公有资产处于波动状态,企业怎么能作为生产劳动实体存在和发展呢?生产资料公有制决定了公有制企业不能作为独立的生产资料实体存在和发展,而工资制的引用又使公有制企业不能作为独立的生产劳动实体存在和发展,结果是公有制企业失去了经济实体的性质。最后,由于工资制的引用妨碍了按劳分配的实现,导致公有制企业长期在缺乏健全有效的经营机制的条件下运行和发展。资本主义企业所以能正常发展,就因为按资分配制度能够及时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状况,并通过剥削收入的波动不断促使资产所有者调节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以满足他们的利益要求。在公有制企业引用工资制,妨碍了按劳分配的实现,而不实现按劳分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状况就不能通过劳动收入的波动得到反映,劳动者就不会有管理企业、调节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行为,企业也就不能正常发展。一个缺乏健全有效的经营机制的企业,怎么有不断发展的活力呢?

  由此可见,苏联模式只是一个实现了公有制,却没有实现按劳分配的生产模式。它并没有真正体现劳动者当家做主和按劳分配的本质要求。因此,它还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

  正如开头所说,苏联模式本来只是社会主义国家在取得政权之后,为形成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生产力基础、实现工业化而采用的过渡经济模式。这种模式所以采用以国家为主体的产权制度模式,是为了集中资源进行生产,快速进行资金积累并协调人民群众生活需求和工业化需要两个方面,从而使国家尽快形成健全的国民经济体系。正因为它只是过渡阶段的经济模式,它只是适应过渡阶段。

  而在社会主义国家工业化实现之后,这种过渡经济模式就成为一个错误模式,一个未能实现按劳分配的公有制模式。公有制的实现消灭了人格化的资产者,消除了产权存在的基础,但工资制的采用又把劳动者的收入排除在企业生产成果的分配之外。因此,公有制经济就失去了自己的动力系统。

  【文/钟建民,红歌会网专栏作者。原载本人公众号:钟建民的理论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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