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位共产党员都应该始终在党组织的领导、培养、教育、监督和关怀中生活,不允许有任何游离于党组织之外和凌驾于党组织之上的特殊党员存在。
郑重提议:中共党员“至少”应参加党的一个组织……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句话就把中国共产党定性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并在第一条明文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在我们党走过103岁历程之际,作为一名有着五十多年党龄的老党员,我愿意在这里通过互联网,向党中央、向下一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郑重提议:在以后修改党章时,应该在上文的“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之前加上两个字:“至少”,变成“愿意至少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这是因为,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任何政党的显著标志之一就在于它具有自觉而高度严密的组织纪律性,每一名共产党员都应该、也都必须参加到党的一个组织中来,并始终在党组织的领导、培养、教育、监督与关怀中生活,严守党的纪律,遵守党的决议,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不允许有任何游离于党组织之外或凌驾于党组织之上的特殊党员存在。每一位共产党员在中国(含中国的在外机构)的任何地方任何时间内工作、学习与生活,只要有需要,都应该起到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不允许有只能在一个地方起先锋模范作用,在其他地方则不能起这个作用的“两面人”党员的存在。因而也都应该始终生活在党组织的领导、培养、教育、关怀和监督之下。那就统统必须“愿意至少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我之所以提议要加上“至少”两个字,那是因为一般说来,大多数共产党员都会在一定的单位里工作、学习和生活,同时也往往会在另一个地方(如一个小区)居住。那么,他主要应该参加到他工作单位的党组织中去,并在这个党组织中积极工作;同时,他在另一地居住,也就不可避免地要同这个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以及居住地的党组织、居住地的其他居民打交道,就必须在这个居住地需要的时候“积极工作”,发挥出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来,也就应该自觉地同时接受居住地党组织的领导、培养、教育、关怀和监督,并融入到居住地党组织中去(虽然不一定非得参加居住地党组织的一切活动)。即使退休之后,他的组织关系可以直接转到居住地党组织中来,但也可以同时选择参加他退休前党组织的一些活动,发挥余热。
同时,任何党员都有可能临时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包括大量农民工党员离开家乡去外地打工),那么,他也就必须参加到这个借调单位的党组织的工作中去,同时接受借调单位党组织的领导、培养、教育、监督和关怀。而不允许有“参加党的一个组织”的空白期,即“两不管”的党员存在。而且,每一位共产党员还会有作为一名匆匆过客在不同场合出现的时候,有遇见到一次意外变故、需要成立一个临时党组织以应对这个变故的时候,那么,任何一名共产党员(不论职位高低)都不能置身事外,而应积极参加到这个临时党组织的工作中去,并在临时党组织的领导、监督下,充分发挥出应有的先锋模范作用来!李昌平同志提到,他曾出国到印度,参加过一个印度共产党组织的组织生活会。但他出差到国内一个地方,却往往难以找到这个地方的党组织、参加到这个地方组织生活中去!这是不是很不正常?但这样的现象在我国却是普遍的“正常”!这绝对有损于我们党的光辉形象,也不利于共产党员应有的先锋模范作用的自觉发挥。
为此,必须尽快实行中国共产党党员身份证制度(党员身份证应载明接受其入党的党组织全称及入党时间、受到重大表彰和处罚、缴纳党费和参加党组织活动情况,以及其他自然情况等内容,并可以通过互联网随时查询到),便于其出差到任何地方、任何情况下都能凭借这个身份证同当地的党组织取得联系(像列宁当年形容一个无产者无论走到何处,都能凭着《国际歌》的旋律)“找到自己的同志”一样,融入到此党组织工作中去,接受该党组织的领导、培养、教育、监督和关怀。在我国公民各种证件多如牛毛的情况下,就是不见共产党员的身份证件,从而让出差到外地的共产党员很难快速、无障碍地融入其到达地点的党组织中去“积极工作”,难以在任何时间地点都发挥出共产党员应有的先锋模范作用来,这也是很不正常的。
还有,如前所述,在中国共产党内,不允许有生活在党组织之外或凌驾于党组织之上的特殊党员存在,每一位共产党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应该始终处于党组织的领导、培养、教育、监督和关怀之中,即使是党员领导干部,从基层党支部书记到党的总书记都不应该例外。这是其永葆工人阶级先锋队本色的根本需要。为此,任何党员领导干部除了担任特定党组织的领导之外,还统统都必须同时参加一个党支部与党小组中去,自觉地接受这个党支部与党小组的领导、培养、教育、关怀和监督。这一点,大多数党员领导干部在形式上可能都做到了,但是,在是否积极参加相应党支部、党小组活动之中去了,可能就大打折扣了;至于能够自觉地接受党支部、党小组的领导、培养、教育、监督和关怀上,恐怕就更是寥寥无几了;更谈不上定期在相应党支部、党小组内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主动汇报自己的工作情况和思想动态了。这是我国反腐败力度不断强化,但腐败案件仍然层出不穷、前腐后继、夸张说法是越反越腐、几近无官不贪的原因之一。
毛泽东反复强调: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因而在人民军队内不仅有军事首长,同时还会设立相应的指导员、教导员、政治委员,主管军队中党的工作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而从来都没有像苏联军队那样实行过“一长制”(虽然个别军事单位在特殊情况下,也实行过军事首长与政治委员“一肩挑”,但即使这时,往往也会设立专职的副政委、专职的政治部主任)。在相应的企事业单位中,往往都会实行党的书记与行政首长分设,而不是二者“一肩挑”。但现在,在一些企事业单位,包括大量中小学,都几乎普遍实行什么书记、校长“一肩挑”;大量企业,甚至私营企业(资本家管理的企业)都在搞董事长、书记“一肩挑”,这是非常不正常的。因为这时真正说了算的是校长、董事长,其做党委书记、党支部书记只是摆设,“需要”时临时应付一下而已,怎么会对学校和企业起到应有的领导作用呢?在此情况下,连许家印这样的堂而皇之的资本家(即与工人阶级完全对立的资本家阶级成员)都能成为恒大集团的党委书记,谁来监督这些校长、董事长?更完全无法保证党对这些单位的领导,无法保证这些党组织工人阶级先锋队的性质了(我国今天,像这样不三不四的党组织可能有很多)——幻想官员不腐败、党组织不变质,怎么可能?!满足于只“参加党的一个组织”之弊端是明显的,因为这个党组织完全可能在“他”的控制之下,不是党能够领导他,而变成“他”就是党的化身,他要“领导”党!
还有一个很多人都没有意识到、但却是一个极重要的制度安排问题,那就是我们的政府、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监察委等国家机关内的党委、党组书记,大多都是直接由政府首脑、人大主任、政协主席、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国监委主任等直接兼任,这是极不妥当的。因为这样的话,这些机关的党组织对这些首脑、主任、主席、院长、检察长的领导、培养、教育和监督就是形同虚设,完全不可能了。如果这些领导人要当“老大”、搞一言堂、甚至要干一些腐败等违法犯罪勾当,谁能管得了!我国反腐败的力度那么大,为什么还会有那么多“一把手”高官不断地因腐败而落马、进监狱,难道同这样的制度漏洞毫无关系吗?例如,在国务院总理之外,为什么就不能专设一位国务院机关党委(党组)书记,具体负责国务院内党的建设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在中央书记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而非要让国务院总理在日理万机的情况下还亲自担国务院机关的党组(或党委)书记呢?同样,在一个省委机关内部,也必须在省委书记之外专设一位省委机关的党组或党委书记,具体负责省委机关内部党的建设与省委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这样,省委机关党委固然要在省委直接领导之下开展工作,但省委主要领导人作为个人,作为同样一个普通共产党员也必须在省委机关党委、党组甚至在省委机关党委(党组)领导之下的相应党支部培养、教育、监督、关怀下生活!这应该成为我们党内的一个最普通不过的“规矩”,也应该是我们党的一个特有优势!在我们党内,不论职务高低,都是人民的勤务员,人格上应该一律平等,这个优良传统必须坚持下来,永远保持下去。有人会担心,这样一来,人员的级别如何配备?这种忧虑是完全不必要的。能够找到相当级别的领导干部固然也好,但谁规定该机关内部的一位普通工作人员就不能直接担任该机关的党委(党组)书记呢?人为地把领导干部人员的级别硬性划分为三六九等,不能越雷池一步,这是我们党改开以来形成的一个非常不好的习惯弊端!“个人服从组织”,作为我们党铁的纪律,任何人都不能违反,包括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直至党的总书记!——如此,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就不能满足于只“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如国务院总理,作为中央政治局常委,要接受党中央的领导培养教育监督和关怀;作为国务院党委(党组)成员(而不是书记),要接受国务院机关党委(党组)的领导培养教育监督和关怀;作为他所在党支部、党小组成员,还要接受这个党支部、党小组的领导培养教育监督和关怀。同样,一个省委书记,他既要接受党中央,也要接受省委机关党委(党组),还要接受他所在的党支部、党小组的领导培养教育监督和关怀。甚至,他们还要接受居住地党组织的领导培养教育监督和关怀。总之,他就会始终生活在党组织的领导培养教育监督和关怀之中,而不是无所顾忌地当“老大”,其腐败、蜕化变质的可能性就会大幅度缩小,始终保持作为共产党员一身正气的概率就会大幅度提高,其工人阶级先锋队作用也会比只“参加党的一个组织”的优越性极大地增强,我们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崇高威望也会相应地不断提高。
总之,许多老党员都会习惯性地经常说“受党的培养教育多年”这样的话,这是我们党的光荣传统。多参加一道党组织的工作,就多一个接受党组织培养、教育的渠道和机会,就更有利于一个人的健康成长。
“至少参加党的一个组织”,还有一个明显的好处,就是由于所处的条件不同,不同的党组织往往会形成不同的活动习惯而各具短长,通过党员在不同组织中的活动,相互交流,可有利于取长补短,更有利于我们党整体建设。
当然,实行共产党员“至少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之后,其参与的党组织可以有主有副,比如一个人应以参加所在单位党组织的工作为主,以参与居住地党组织工作为副;借调到其他单位或在临时党组织工作的,其组织关系还应该落在他原有单位(为主),他本人及借调单位党组织、临时党组织(为副)应该及时向原单位党组织汇报和通报其在借调单位工作情况与思想动态;负责一个党组织工作的领导干部应以做好这个领导工作为主,参与所在的党支部、党小组工作为副;每一位共产党员都应该自觉地同时接受其所在的几个党组织的领导培养教育监督和关怀,每一个党组织更必须统统肩负起对所属党员的领导培养教育监督和关怀的职责。像现在这样,大量身为共产党员的人长期不参加党组织活动,党组织对某些人也基本上不要求其参与组织活动,这种“党不管党”的情况再也不能进行下去了,这里就不多说了。
我本来想,在我国今天情况下,作为一名普通共产党员提出上述建议,被采纳的可能性几乎为零,信心是不足的;但想到二十届三中全会马上就要胜利召开了,期待这是继遵义会议之后我们党又一次伟大的历史转折,能够从延续几十年的错误路线束缚下走出来,彻底回归到毛主席所代表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马列毛主义路线上来!不禁信心大增。作为一名自以为负责任的共产党员,不管这些是否会被采纳,该说的话还是要说——立此存照吧。
【文/于泮泉,本文为作者投稿红歌会网的原创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