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伐树不该有之过

2024-07-12 14:42:41  来源: 红歌会网   作者:宁可抗日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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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看了一期今日说法,很震惊。

  10日,央视一套今日说法栏目播出了这样一个故事,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剑河县村民老罗,为了维修自家的三层木结构住房,老罗需要上山采伐林木,采伐林木需要办理采伐证,老罗特地去当地森林公安办了个采伐林木的采伐证。当老罗上山准备砍树的时候,遭到他的四个堂兄弟的反对,他们不同意他采伐,说是这片山林是他们几家共同所有的。原来这片山林是80年代他们五家的父辈共同承包种植的。老罗说,他要砍伐的这片林木是他父亲一人种植的。老罗说他父亲告诉他,这片山林是他父亲种植的。那时父亲的兄弟们都觉得那地儿山势太高,不想去那里种树,老罗的父亲就自己去了,所以那些树是他父亲一人种下的,那些树当然属于他家所有。可老罗砍树的时候,老罗的父亲和几个伯父叔父都去世了,这事就有点说不清了。最后由村里出面调解,四个堂兄弟中的三个同意调解意见,一人不同意。几年前老罗的父亲还在的时候,就说要维修房子的,老罗家的房子维修不能再拖了。于是老罗上山砍伐了469棵树木,主要是杉木。但这事被老罗不同意砍伐的那个叔伯兄弟举报了。于是一天早晨,警察便找上门来,说他砍树违法了。老罗拿出了早已办好的采伐证。警察一看说,采伐证过期了,采伐证批准时间是2020年11月13日到2020年12月31日,老罗的采伐证已经过期了半年,超过了时间采伐就涉嫌违法,老罗被森林公安带走了。随后检察院和法院都参与了进来。老罗被认定违法。虽说公检法三家的公安警察检察官法官都很同情老罗,但老罗最终还是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款4000元。老罗违法砍伐林木,他需要对他过错承担责任,就是他需要恢复被破坏的山体植被,但是他的几个堂兄弟不同意他在原地种植树苗。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不能在原地恢复植被,也可以异地恢复植被,但是,当地绿化率都在百分之七十甚至八九十的水平,基本上没有可供植树的山场。于是,亏得这些办案的检察官和法官富有智慧,他们创新性地想到了一个高招,还可以让老罗认购碳排放权,但是这个事情以前谁也没有做过,老罗砍伐的树木,应该认定需要认购多少碳排放权,他们测算老罗砍伐的树木有一百二三十个立方,老罗争辩说没有那么多。最后办案人员认为老罗需要认购碳排放权20668.8元,老罗最终也认同了这笔处罚款。这笔碳排放款该怎么使用,他们最后认定用于山林维护的好的村民的头上。整个故事基本就是这个梗概。

  老罗就是一个一辈子生活在农村的农民,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为了维修自家的房屋,砍伐了自家所有的几百棵树木,仅仅因为他办的采伐证过期了半年,老罗就被莫名其妙地认定为有罪,最终被严厉处罚,判刑三年,缓刑四年,认罚碳排放权费用20668.8元,罚款4000元。

  让人完全不能理解的是,这种完全不合道德,不尽情理,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处罚,所有的办案人员,无论办案的警察,检察官,还是法官,虽说都对老罗表示了同情,但也仅仅只是同情,居然没有一个人站在老罗的角度,站在人民利益的角度,质疑问题,指出问题,指出这法律和法治的荒谬。

  仅仅由于采伐证过期了半年,就对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进行严厉的制裁,判刑三年,缓刑四年,罚款总计多达接近两万五千元之巨。如果说,这就是法治,这就是依法治国,可这种严重违背老百姓的公民权利和利益,严重侵犯老百姓的人身自由,严重挑战中华民族公序良俗,甚至严重干扰国家正常的社会秩序和人民正常的生活秩序的做法,这种典型的缺乏人性的死板的机械执法,典型的机械唯物主义的,分明把老百姓,把自己的人民当成整治和惩处的对象,甚至当成坏分子,当成罪人,当成敌人的做法,这叫什么,难道不是从根本上错误的荒谬的吗?

  就想问一问中国各路法律大咖,中国那么多的法律工作者,法律专家学者教授,这样明显的不合常理的有严重的问题的法律和法治,这就是你们口含莲花的法治社会和依法治国吗?平心而论,你们难道真的认为老罗就是一个罪犯,就是一个十恶不赦的罪人,就真的该对他判刑罚款吗?

  老罗因为采伐证过期了,他可以去补办采伐证延期,但他不懂,他以为他办了采伐证了,所以是没事的。即便老罗他因为采伐证过期了,即便过期采伐真的违法了,这种“违法”,批评教育一下不行吗?难道非要这样对待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把他抓起来,审判他,给他判刑,处罚他吗?

  对于老罗这样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来说,将近两万五千元,决不是一个小数目,绝对是一笔巨款,绝对是一笔巨大的负担啊,需要他多少年的心血付出,他才能够积攒这两万五千元啊。

  老罗采伐证过期采伐,老罗错了,正确合理一点的做法,就是批评教育一下,然后责成他给采伐了的山体,补种树苗,这是完全可以的,真有必要搞出一个认购碳排放款的处罚吗?至于他的那几个堂叔伯兄弟不同意,我们的为人民服务的公检法同志,难道做做工作,真有那么难吗?再说了,这片砍伐的山体,难道就不需要补栽树苗吗?

  对于这笔老罗认购的碳排放钱的使用,即便真的最终都用到了当地老百姓的头上,比方说,如果平均分到200个人头上,一个人也不过百元,即便分到20个人的头上,这笔钱对这些人其实也无关紧要,意义不大。但是把这笔罚钱压到一个老实巴交的老罗一个人身上,那可是巨款啊,是完全可能影响到老罗和他的一家人的生活的。你们忍心这样吗?

  类似老罗这样的事件,什么抓几只蛤蟆判刑,掏个鸟窝,抓几只鸟判刑,捉几条蚯蚓重罚,还有,禁止农民养鸡养猪,禁止农民下河洗衣洗菜等等。诸如此类,这些年全国各地应该不少吧。当今中国所以出现引起老百姓极度不满的,诸如此类的法治问题及其导致的各种社会乱象,根本的原因,在于我们的“依法治国”出现了偏差,我们法律条文过细过滥,过于面面俱到,我们把依法治国搞成了依法(律)条(文)治国。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我们过于强调了依法治国,却忽视了或者放弃了以德治国,忽视了或放弃了用道德来约束人民的行为。

  也正是因为依法条治国,我们的法律实践,常常还会因为发条不健全,造成了一些无发条可用,以致执法无据的情况。何况,社会上的事物总是在不断地发展变化的,你再健全的发条,总不可能完全做到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的。这就是依法条治国不可避免的弊端。

  如果我们的依法治国,主要是依据宪法的原则和精神治国,而不是忽视依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治国的重要性。我们的法治建设,不可能出现今天这样的种种乱象。就这起案件来说,如果我们的法律只是规定要保护森林和林木,禁止乱砍滥伐,而不是规定,你办了砍伐证,但你的砍伐证过期了,你仍然去砍伐树木,你就违法了,犯罪了,还会出现这样完全让人不能理解的荒唐事吗?如果我们不是用来治民的,而且为人民服务的,像老罗这样的情况,了不起批评教育足够了,根本不需要诉诸法律。老罗虽说认了碳排放罚款,交了罚款,我绝对相信,老罗内心里是不认同的,是不服气的,是有怨气的。而且我相信,中国14亿人当中的百分之九十九的老百姓,都不会认同。

  我们的法律,我们的法治,应该有一个最基本的,起码的原则,那就是,是为了使我们的国家,我们的社会,更和谐,更美好,是为了使我们的人民更自由,更快乐,更幸福。而不是,决不是搞得人民不满意,搞得社会怨气很重,更不是把人民当成整治的,治理的对象,甚至把人民当成坏分子,当成罪人,当成敌人。这样的法治社会才是得民心顺民意的。

  2024.7.12

  【文/宁可抗日死,红歌会网专栏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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