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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建民: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本质认识上的根本区别(上)

2024-09-25 17:35:10  来源: 红歌会网   作者:钟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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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劳权社会主义理论中,有三个相似但实质不同的概念:一是公有制;二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三是社会主义所有制。本文讨论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公有制,与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区别,讨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问题上的劳权观念和产权观念的本质区别。

  一,劳权社会主义公有制概念:

  公有制是由全体或部分社会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

  自人类社会产生以来,每个社会都可以存在程度不同的公有制,从各种公有制的具体情况来看,作为生产资料的共同所有者的社会成员既可以是劳动者,也可以是剥削者,因此,历史上的各种公有制因其社会成员的不同而有性质的区别。

  我们如果把公有制放到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过渡时期这一特定环境中去,联系社会主义本质要求来看,这里的公有制已经不是体现产权的形式,而是消灭产权的形式

  现在我们以人民公社为例进一步来讨论公有制企业的性质。

  1,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现消灭了独立的、人格化的资产所有者。这就使公有制企业剩下了唯一的、人格化的生产主体--为企业提供各种劳动的员工,即劳动所有者。没有独立的、人格化的资产所有者,只有独立的、人格化的劳动所有者,这是公有制企业最基本的特点,也是公有制企业最重要的性质。

  【如果我们不是建立产权制度,而是建立以劳动所有者为主体的企业制度,公有制企业又怎会有“主体缺位”的问题呢?如果我们不是把目光局限在产权范围之内,而是站在劳动所有者的立场上从体现劳动所有权的客观要求出发,就很容易找到规范的生产主体--独立的、人格化的劳动所有者,又何必要搞什么委托经营呢?如果我们在国有企业也建立“补偿消耗的,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余下都是自己的”生产结果分配模式,让劳动者的收入不仅随个人的劳动状态变化,而且同时随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而自然波动,国有企业又怎会缺乏健全有效的经营机制呢?】

  2,当我们来面对公有制企业的劳动者时我们发现,在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的劳动者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他是生产资料公共所有者;另一方面又是劳动所有者。

  21,作为生产资料的公共所有者,首先,劳动者可以利用公有的生产资料通过劳动来满足自己的消费需要,而不需要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因此,在公有制条件下,劳动者不是(也不需要)以劳动力所有者的身份出现的,而是以劳动所有者的身份出现的。

  但是,第一,劳动者必须在不损害公有资产的前提下(或在保值的前提下)利用公有资产;第二,在多数情况下,每个劳动者都必须和其它劳动者结合在一起,进行集体生产。

  22,作为劳动所有者,他也具有两个特点:第一他是以生活消费个体性为基础的,他存在着不断变化的消费需要。由于个人或家庭等方面的原因,每个劳动者在消费需求方面也不一样;第二是每个人由于生理的、心理的、社会的、家庭或个人的原因,在劳动投入方面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别。

  3,劳动者,以生活消费个体性为基础的劳动者,在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一方面具有资产所有者的身份,另一方面则又是劳动所有者。

  31,作为资产所有者,由于生产资料是公共所有,他们在资产所有方面是没有差别的,在同一种公有制的条件下,在同一个公有制企业中,他们在资产所有方面是完全相同的,因此,在公有制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谓的资产所有权已经没有意义;

  32,另一方面,由于劳动者在消费需要和劳动投入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别,而能否反映这种差别并在分配上体现出来,决定着劳动者能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劳动潜力。也就是说,能不能全面体现劳动者对劳动所有权的基本要求,对公有制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因此,在公有制企业,需要体现的是劳动所有权,而不是资产所有权。这是公有制企业的另一个重要特点,也是公有制企业另一个重要性质。

  总起来说,公有制企业没有独立的、人格化的资产所有者,只有独立的、人格化的劳动所有者,而具有双重身份的劳动者的利益要求表现为劳动所有权,而不是资产所有权。这就是公有制企业的基本性质,是从资产所有权和劳动所有权两个方面对公有制企业综合考察得到的性质。

  所谓劳动所有权是与产权或资产所有权相对立的一种权利,它的核心内容是与“谁所有谁经营”“谁所有谁受益”相对立的“谁劳动谁经营”“谁劳动谁受益”,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劳动者当家作主的权利”和“按劳分配权利”。我们常说社会主义要让劳动者当家作主,要实现按劳分配。劳动者当家作主是什么权利?难道不就是要体现“谁劳动谁当家”的基本原则吗?按劳分配分配是什么权利?难道不就是要体现“谁劳动谁受益”的基本原则吗?

  从这里我们可以明白:所谓公有制就是劳动所有权的体现,更具体点说就是劳动者当家作主和按劳分配权利的具体体现,是劳动所有权的实现形式。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以劳动所有者为主体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作为最基本的生产关系,它是满足劳动所有者的利益要求、实现劳动所有权的基本形式。因此,简单地说,社会主义公有制就是实现劳动所有权的基本形式。

  认识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一本质特征,不仅可以明确公有制与私有制的一般区别,同时也可以明确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其它形式的公有制的本质区别。

  以上是基于实现了按劳分配,建立了劳权制度的公有制实践认识得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概念。

  二,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概念。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资本论》、《哥达纲领批判等著作》中都有社会主义所有制的相关论述。

  1,在著名的《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明确指出:“在资产阶级社会里,活的劳动只是增殖已经积累起来的劳动的一种手段。在共产主义社会里,已经积累起来的劳动只是扩大、丰富和提高工人生活的一种手段”(这里的共产主义,我们可以当作科学社会主义来理解)。

  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这两句话指出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根本性的区别:

  在资本主义社会,“活的劳动”即劳动者只是资产者(老板或股东)追求资产增殖的手段(或工具);

  在社会主义社会,“已经积累起来的劳动”即生产资料只是扩大、丰富和满足工人生活的一种手段(或工具)。

  从这里可以看出,资本主义是以物为中心,以财富的增长为中心,以满足少数人利益为中心;而社会主义是以人为中心,以人的消费需要的满足为中心,以满足全体员工的利益为中心。

  从这里可以看出,资本主义社会是剩余价值的生产(资产增殖即是生产资料以资本的形式吸取劳动者的剩余劳动,从而形成剩余价值);而社会主义社会是消费价值的生产(劳动者利用公有资产,通过自己的劳动满足自己的消费需要,即劳动价值化过程)。

  对于资本主义的剩余价值生产方式,大家都是比较了解的。那么,对于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或消费价值生产方式,是怎么样的呢?

  2,在《资本论》第一卷,马克思是这样说明的:

  “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资本论》第一卷第832页)。

  在这里,马克思明确地给我们指明了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基本特征:

  第一,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

  第二,是在协作和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基础上;

  第三,是重新立个人所有制。

  在这里告诉我们,1,社会主义革命的目的不是重新恢复封建社会的小私有制形式;2,社会主义所有制是一种个人所有制;3,社会生产是由生产资料和生产劳动两个方面构成的。既然社会主义这种个人所有制是以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为基础的。那这里的个人所有制,就是生产劳动的个人所有制。

  因为社会主义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但没有改变生活消费的个体性。因此,作为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仍然具有个体的性质。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反映生产过程中劳动者投入劳动量的差别,并在管理上和分配上把这种差别体现出来,因此,社会主义就必须采用按劳分配来体现生活消费的个体性的特点,必须采用按劳分配来体现以生活个体性为基础的劳动者对劳动所有权的利益要求。

  3,在《哥达纲领批判》这本著作中,马克思是有更具体地说明了社会主义所有制。

  马克思用了很多文字论述了按劳分配企业生产结果--即”集体劳动所得“的分配模式,这就是集体劳动所得=生产资料消耗补偿+各种公共需要项目(含扩大再生产追加)扣除+个人消费品。很显然这一模式与产权模式已经有了根本性的区别,已经是体现“誰劳动谁所有”的劳动所有权模式,而且其价值构成--即“生产资料消耗价值量+公共需要价值量+个人需要价值量”与产权模式的价值构成也有了本质的区别:在这里,劳动者的劳动要么是满足不同范围的公共需要,要么是满足个体消费需要,都是必要劳动,再无剩余可言。社会主义是与资本主义相对立的生产方式,她不需要也不可能采用剩余价值的生产方式。一旦真正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剩余劳动和剩余价值以及对立的劳资关系也就自然消失了,在社会生产中起决定作用的将是劳动者相互关系和劳动者不同范围的利益关系。同时我们也不难看出,一旦实现了按劳分配的生产结果分配模式,公有制企业的生产资料消耗首先得到补偿,企业是不会发生亏损的,公有制企业在公有资产保值的前提下运行和发展;而且由于劳动者的劳动收入随着企业经营状况自然波动,企业也必然会有健全有效的经营机制和不断发展的动力和活力的。

  按劳分配,顾名思义,它所体现的是“谁劳动,谁所有”、“谁劳动,谁受益”的权利,这与“谁投资,谁所有”、“谁投资,谁受益”的资产所有权相对立的一种权利,即劳动所有者的劳动所有权。

  在《哥达纲领批判》一书中,马克思不止一次地说明了按劳分配权利的性质:他说,“因为在改变了的环境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财产”,“生产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象其它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例如在现在所讲的这个场合,把他们只当做劳动者,再不把他们看做别的什么,把其它一切都撇开了。”很显然,在这里马克思指明了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动者是以劳动所有者的身份出现的,按劳分配就是劳动所有者的基本权利--即劳动所有权!而体现劳动所有者的劳动所有权,同时也是对资产所有权--即资产所有者凭借生产资料占有权获取劳动成果的权利的否定。这也是邓小平讲的“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的涵义所在。

  从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中,我们不难发现,他们的社会主义是一种以劳动者为主体的、全面体现了劳动所有权的公有制模式,即能够体现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当家做主和按劳分配的公有制经济模式。

  对比以上两个部分,我们不难发现,劳权社会主义的公有制概念与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概念是一致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以劳动所有者为主体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作为最基本的生产关系,它是消灭产权及其基础、满足劳动所有者的利益要求、实现劳动所有权的基本形式。

  【文/钟建民,本文为作者投稿,作者公众号:钟建民的理论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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