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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内面积与建筑面积计算住房应为谁服务?

2024-10-28 17:15:59  来源: 红歌会网   作者:辛杰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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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开以来,我国在房地产住房方面发展突飞猛进。由此,大多数老百姓拥有了自己的房屋,在生活居住方面得到极大的改善。由于房地产曾一时成为国家的支柱产业,各地政府又大力开发房地产业,支持鼓励开发商大干快上,在房地产出现供需旺盛之时,开发商从资本的立场出发,采取了以建筑面积计算(包括共有面积)的做法,客观上造成私有产权与共有产权界限不清的状况。长期以来市场导向无视出售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弊端,为后期的房地产发展留下了阴影。

  1995年,建设部发文《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五条指出:“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的建筑面积(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建筑面积之和。”

  201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住宅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二部分,“住宅建筑应以套内使用面积进行交易。”这是我们所见到有关按套内面积计算住房面积的国家权威的上位法。

  由此可见,国家对住宅房屋出售按套内面积计算早就有了明确规定。可是,为什么在现实中却难以贯彻实现呢?对老百姓而言,可盼,却不能及呢?

  问题究竟出在哪里呢?就出在按建筑面积计算有利于开发商敛财。对利益集团来说,同样获得的利益最大。

  由于测量建筑面积专业性很强,确定公摊面积的定论具有权威性,从设计到测量的解释权往往被开发商掌控。一般普通购房者缺乏测量建筑面积的能力和手段,可以说完全无法摆脱开发商的购房节奏,只能任由开发商的摆布。

  比如,同等套内面积的两个住房,在同一个小区内,由于楼栋不同,所在的环境不同,其所占有的公摊面积也就不同,建筑面积随之各不相同。(这里还涉及到“得房率”问题)同等小区,环境,用途的住房,理论上其收益效果取决于房屋的套内面积,而不是建筑面积的大小。建筑面积是有诸多客观因素所决定的。结果因按建筑面积售房的价格和物业费就各不相同。对同等套内面积的购房者来说,显然既不公平又不合理。

  当购房者发现问题,由此产生矛盾的猜疑和疑问,几乎无法解决。购房者不仅缺乏专业技术手段,而且也支付不起质疑开发商的法律成本。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纠纷一直不断。

  然而,按套内面积计算情形就完全不同了。天平的秤砣倾向了购房者。购房者完全可以自行丈量复核住房使用套内面积。从而发现开发商的销售猫腻,监督和仰止开发商借公用面积牟利的变相涨价。避免了公用面积无需的物业费开支。

  同时,按套内面积计算也有利于国家房产税的出台。房产税的最大争议就是公摊面积与墙体部分由谁来承担?如若由购房者承担,必将引发社会的不安和矛盾。按套内面积计算可以大大减少矛盾,有利国家房产税的推进。

  当然,按套内面积计算住房不是没有缺陷。由此一来,开发商在公摊面积设计和施工上会采取消极态度。不法开发商就能省则省,降低公摊面积和配套设施,甚至降低墙体厚度,减少电梯数量,缩小过道,走廊,管道井。不过,只要有关部门制定严厉的法规,并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还是可以杜绝开发商在建筑和公摊面积上做手脚的。

  总而言之,按套内面积计算是房地产售房的趋势。说大点是以谁为中心的大问题。是为广大的老百姓购房者谋利益?还是为少数资本开发商谋利益?在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指导下,不仅要让老百姓安得广夏千万间,也要让老百姓买的起房,更要住顺心的安心房。

  目前,我国重庆市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规定房地产售房按照套内面积作为计算依据。随后,香港也把早期按建筑面积计算售房改为套内面积。接着,广州市率先出台测绘办法,首先提出共有建筑面积不再分摊到户。北京修订了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商品房转让应当按套内面积计价。合肥市积极探索商品房按套内面积计价10条举措。肇庆市和湘潭市明文规定了商品房按套内面积计价,并大肆宣传售房新政。

  虽然,有些地方对套内面积抱着观望态度,对建筑面积独有其钟,甚至明知不为而为之。总之这是与世界住房面积计算常规背道而驰的。因为,世界各国住房面积计算都是以套内面积为惯例的。做为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主义中国,更有理由积极推进以套内面积作为计算住房的改革。

  【文/辛杰太,本文为作者投稿红歌会网的原创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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