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猪头大师:如何理解资产阶级法权问题(一)》(猪头大师 · 2024-10-28 · 来源:黑与白读书会|微信公众号)所叙述的那样,因为列宁和毛泽东都对资产阶级法权的说法较为重视,因此,改革前后,人们都把注意力放到了限制“资产阶级法权”这个问题上,但是,对按劳分配本来的权利属性,却很少有人去思考和研究。
我们来看上述文章谈到的资产阶级法权这个提法的出处:
【资产阶级法权的概念最早是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的。针对按劳分配的性质,马克思指出:“这里通行的就是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的交换而言)的同一原则。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因为在改变了的环境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它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至于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中间的分配,那么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也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也即,马克思认为按劳分配与等价交换遵循同样的原则。资本主义从出生的第一天起,就打着“平等”的旗号,最鲜明的体现为其维护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而资产阶级攫取剩余价值这一不平等的本质就是通过等价交换这一平等的形式实现的。马克思认为按劳分配具有同样属性,形式上是平等的,但实质上仍存在不平等,它默认劳动者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劳动者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如果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没有,或一个劳动者的子女较多、另一个的子女较少,在劳动成果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品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得到的事实上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当然社会主义条件下按劳分配同资本主义条件下已根本不同,生产资料已经不是私人财产,只有消费资料属于个人,因此按劳分配对特权的发展是受到限制的。因此,马克思认为:“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虽然原则和实践在这里已不再互相矛盾,而在商品交换中,等价物的交换只存在于平均数中,并不是存在于每个各别场合。”】
什么是资产阶级法权呢?因为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中间的分配,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也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马克思认为按劳分配具有同样属性,形式上是平等的,但实质上仍存在不平等,它默认劳动者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劳动者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如果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没有,或一个劳动者的子女较多、另一个的子女较少,在劳动成果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品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得到的事实上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
在这里,马克思认为“按照原则”一一即一种形式等量劳动与另一种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法权。在这里讲的是原则上的相同点。
我们同样从上面的叙述出发,我们看到马克思在这里不仅讲了按劳分配与等价交换的相同点,同时也讲了与按资分配的不同点:
“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因为在改变了的环境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它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
“在改变了的环境下”,即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人格化的资产所有者消灭了,大家在资产所有方面的差别消除了。因此,这时的生产者,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它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财产。这里向我们说明:
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生产者是作为劳动所有者的身份出现的,他的特点是可以提供自己的劳动,具有取得消费资料的利益要求,因而他的行为方式,只能是用自己的劳动投入来满足自己的消费需要。
劳动所有者用自己的劳动投入来满足自己的消费需要,这就是按劳分配的内容和形式,与按资分配的内容和形式都不同了。
在没有改变的环境下,劳动力与生产资料分离,劳动者只能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来换取消费资料。而在劳动力作为商品实现的条件下,社会生产的主体就只能是资产所有者或资本所有者。在这种情况下的资产者的行为就是利用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来获得剩余价值,从而使自己的资产不断增殖。在这里,按资分配的主体是资产所有者一一资本家或股东,这里体现的是资产所有权,它用自己占有资产的权利取得生产剩余,或称为剥削手段来满足自己资产增殖的利益需要。
因此,劳动所有者的主体与资产所有者的主体的区别,追求消费价值与追求剩余价值的区别,通过劳动与通过剥削来达到生产目的,这就是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在内容和形式上的根本区别。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还明确指出:“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一一劳动来计量”(《哥达纲领批判》第13页,1974年7月,人民出版社)。生产者的权利是与劳动成比例的,也就是体现的是谁劳动谁管理,谁劳动谁参与生产成果分配的基本要求,这个权利也就是“谁劳动谁管理”“谁劳动谁受益”的劳动所有权。按劳分配,顾名思义,也就是劳动者的权利要求,是劳动者对劳动所有权的利益要求。
由此可见,按劳分配的权利本来属性就是劳动所有权,它是劳动者在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用自己投入的劳动换取等量的消费价值量的法定权利。这种权利的性质是劳动阶级的法权,而不再是资产阶级法权。但是,就实现按劳分配,在形式上的平等权利事实上对有不同消费需要的劳动者而言,仍然存在着不平等,就这一点与资产阶级法权是相同的。如此而言。
在这里,马克思谈的资产阶级法权,只是说明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两者权利在平等的形式下存在着事实上不平等的这种共同点而已。但这并不是说,按劳分配就是资产阶级法权,因为按劳分配的内容和形式上已经完全不同了:它是以劳动所有者为主体的,它属于劳动所有权,是劳动阶级的法权。马克思说的按劳分配与资产阶级法权联系只是就原则上的共同点而言,而不是说按劳分配就是资产阶级法权。因为以劳动所有者为主体的,体现劳动者劳动所有权利,在内容和形式上都是劳动阶级的权利。
在《矛盾论》中,毛主席明确指出:“对于事物的第一种运动形式,必须注意它和其他各种运动形式的共同点。但是,尤其重要的,成为我们认识事物的基础的东西,则必须注意它的特殊点,就是说,注意它和其它运动形式的质的区别。只有注意了这一点,才有可能区别事物。任何运动形式,其内部都包含着本身特殊的矛盾。这种特殊的矛盾,就构成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特殊的本质。”
在《哥达纲领批判》这本著作中,马克思详细说明了按劳分配的形式,按劳分配生产结果分配模式,按劳分配的主体及行为特点,按劳分配的权利属性,说明了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的相同点及弊病等等。我们学习时是需要全面、正确地理解的。
学习和掌握科学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基本原理,最重要的是要认识社会主义的生产主体一一劳动所有者,认识社会主义的基本权利要求一一劳动所有权,认识社会主义生产区别于资本主义生产的基本目的一一消费品或消费价值,认识实现生产目的的手段是劳动投入,认识社会主义的产品结构是公共需要价值与个人需要价值;认识社会主义的劳动是公共需要劳动和个体需要劳动的结构特征等等。
认识科学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基本原理,我们还应该知道,既然按劳分配是属于劳动所有权,因此,要实现按劳分配,不仅要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同时还必须建立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制度。只有在劳动者真正能成为生产主体,真正能够当家做主的条件下,按劳分配才有可能实现。
社会主义要实现按劳分配。按劳分配是属于劳动所有权,只有在劳动者当家做主的条件下,只有在建立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基本制度的条件下,按劳分配才可能真正实现。这本来是科学社会主义的常识。
如果一个自认为是社会主义者的人却不知社会主义的生产主体是劳动所有权,一个倡导坚持按劳分配主张的人却不知道要全面建立体现劳动所有权的基本制度,那只能说明他还未进入社会主义的大门。
【文/钟建民,红歌会网专栏作者。原载个人公众号:钟建民的理论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