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位网友说认为:“问题是按劳分配是这样一个概念:没有人知道它的含义是什么。”“按劳分配这个概念的问题恰好在于,它是一个模糊的莫名其妙的概念。”
按劳分配并不是“一个模糊的莫名其妙的概念”。而是具有十分明确的涵义。
现在我们就弄清这样一个基本问题,那就是什么是按劳分配?
一,什么是按劳分配呢?
1,按劳分配是与产权相对立的另一种权利--劳动所有权。按劳分配,顾名思义,它所体现的是“谁劳动,谁所有”、“谁劳动,谁受益”的权利,这与“谁投资,谁所有”、“谁投资,谁受益”的资产所有权相对立的一种权利,即劳动所有者的劳动所有权。在《哥达纲领批判》一书中,马克思不止一次地说明了按劳分配权利的性质:他说,“因为在改变了的环境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财产”,“生产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象其它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例如在现在所讲的这个场合,把他们只当做劳动者,再不把他们看做别的什么,把其它一切都撇开了。”很显然,在这里马克思指明了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动者是以劳动所有者的身份出现的,按劳分配就是劳动所有者的基本权利--即劳动所有权!而体现劳动所有者的劳动所有权,同时也是对资产所有权--即资产所有者凭借生产资料占有权获取劳动成果的权利的否定。换句话说,劳动所有权和资产所有权是相互对立、互为排斥的两种权利。
2,按劳分配就是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分配模式。在《哥达纲领批判》一书中,马克思用了很多文字论述了按劳分配企业生产结果--即”集体劳动所得“的分配模式,这就是:生产资料消耗补偿+各种公共需要项目(含扩大再生产追加)扣除+个人消费品。很显然这一模式与产权模式已经有了根本性的区别,已经是体现“誰劳动谁所有”的劳动所有权模式,而且其价值构成--即“生产资料消耗价值量+公共需要价值量+个人需要价值量”与产权模式的价值构成也有了本质的区别:在这里,劳动者的劳动要么是满足不同范围的公共需要,要么是满足个体消费需要,都是必要劳动,再无剩余可言。社会主义是与资本主义相对立的生产方式,她不需要也不可能采用剩余价值的生产方式。一旦真正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剩余劳动和剩余价值以及对立的劳资关系也就自然消失了,在社会生产中起决定作用的将是劳动者相互关系和劳动者不同范围的利益关系。同时我们也不难看出,一旦实现了按劳分配的生产结果分配模式,公有制企业的生产资料消耗首先得到补偿,企业是不会发生亏损的;而且由于劳动者的劳动收入随着企业经营状况自然波动,企业也必然会有健全有效的经营机制和不断发展的动力和活力的。但可惜的是,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对马克思着重说明的这一按劳分配模式,却未为人们理解和重视。
3,按劳分配就是劳动者凭借类似股票的劳动价值形式“纸的凭证”参与企业生产成果的分配。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一方面详细说明了按劳分配企业生产结果分配模式,说明了如何从企业生产结果中分解出“个人消费品”来,另一方面他又说明“他从社会方面领得一张证书,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而他凭这张证书从社会储存中领取和他们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分消费资料”。比较完整地说明了按劳分配过程。
对于按劳分配的基本形式,在《资本论》第二卷中马克思作了对比性的说明,指出这种形式“不是货币”“不流通的”而且是直接以劳动时间为单位的“纸的凭证”(《马克思恩格思全集》第二十三卷95-96页)。对此,理论界认为马克思提出的按劳分配形式适用于产品经济而不适合于商品经济,因此,我们现在采用货币工资的做法是正确的。这种观点恰恰是错误的。按资分配是与商品经济直接相联系的,而作为按资分配形式的的股份却偏偏就是一种“不是货币”的“纸的凭证”。这一铁的事实告诉我们,分配形式和经济形式并没有直接联系,关键是分配的基本形式能不能体现分配的基本要求。如果我们把马克思关于按劳分配的过程和形式的说明连起来看,按劳分配的基本形式决不应该是货币工资。因为工资是直接的货币量,工资预先确定,职工的收入也就预定,这种预定性割断了劳动者收入与劳动成果的相互联系,从而也违背了“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基本要求。
4,按劳分配不仅是一个决定个人消费分配的规律,同时也是一个决定社会主义生产的一个基本规律。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谈到按劳分配条件下劳动时间起着双重作用:一方面是劳动消耗的反映,另一方面又是各种劳动职能同各种需要适当比例的调节。这无非是说,同一种计酬方式,不仅决定着消耗品的分配,同时也决定着生产状态。但是,人们却忽略了这一要点,无论在实践上还是在理论上,都只把按劳分配当作个人消费品的一个原则来对待,而另一方面又把有计划按比例当作另一个规律来对待。结果一方面在宏观上形成了所谓的计划经济模式,在微观上则形成了病态的公有制经济模式,这正是社会主义实践在世界范围内发生重大挫折的关键所在。按劳分配中社会主义经济的一个主要规律,它既在分配中起作用,也必然同时在生产中起作用;既在企业生产过程中起决定作用,也必然在宏观经济活动中起决定作用,离开了按劳分配规律的客观作用,所谓的社会主义经济只是一种病态经济,又怎能不失败呢?
5,按劳分配是劳动阶级法权,不是资产阶级法权。按劳分配是什么?是劳动阶级法权。看到这里,有人会说,不对啊,按劳分配不是资产阶级法权吗?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一书中不是说按劳分配是资产阶级法权吗?这显然是一种误解。我们知道,按资分配,它属于资产所有者的权利要求,体现的是“谁投资谁受益”的资产所有权,它就是资产阶级法权。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具有本质区别,在主体上体现的是劳动所有者的权利要求,在性质上体现的是劳动所有的要求,这明明是以劳动所有者为主体的、体现“谁劳动谁受益”的劳权所有权,怎么不是劳动阶级的法权,而会是资产阶级法权呢?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一书中说的是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法权”,即就平等的权利之中包含着事实上的不平等这一点,与资产阶级法权具有共同点。并不是说按劳分配本身就是资产阶级法权。
总起来说,按劳分配的主体是劳动所有者,它所体现的是劳动所有者的权利要求,是劳动阶级的法权。这种权利要求通过“补偿消耗的,留足公共需要的,余下都是个人消费的”的分配模式来体现,而劳动者参与集体生产成果的分配应该是凭借其为企业或社会提供的劳动量“纸的凭证”;最后,按劳分配不仅仅是决定分配的一个基本原则,同时也是对生产起决定作用的基本规律。
当我们明确了按劳分配的主体特点和权利性质,明确了按劳分配的分配模式的本质特征及对生产的决定作用,也就较为全面地认识了按劳分配的本质涵义。
二,与按资分配相比较:什么是按劳分配?
但是,有人会说,上面所归纳的按劳分配基本涵义只是马克思经典的解说,听起来依然抽象。
既然这样,那我们只要把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作一个比较,就能更好地理解它的内在涵义。
按劳分配是作为与资本主义按资分配相对应的社会主义分配方式提出来的。熟悉按资分配有助于我们正确理解按劳分配的基本含义。按资分配从广义上而言它包括三种含义:一是指体现资产所有权的生产结果分配模式;二是指按照资产所有者投入生产过程的资产量分解企业生产成果--即剩余价值量;三是指剩余价值在不同部门不同行业资产所有者之间的分配。其中,体现资产所有权生产结果分配模式是基础,二、三两个方面则分别从企业和整个社会说明了按资分配。至于狭义的按资分配则是广义按资分配的第二种含义:即剩余价值量在资产所有者之间的分配,这种情形只有在多个资产所有者合资经营的情况下才会发生。因此,现代股份制企业才是典型的按资分配企业。
根据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对应的原理,我们可以具体地理解按劳分配的基本含义、分配过程及基本形式。
1,按资分配企业的生产结果分配模式是“生产资料消耗+必要劳动价值量(即工资)+剩余价值量(即利润)”;按劳分配企业的生产结果分配模式应该是“生产资料消耗(我把它称之为‘公资’)+公共需要劳动价值量(可称之为‘公需’,即必要扣除部分)+消费价值量或消费金”。这两种模式在形式上相似,但内容上有根本性的区别:在按资分配条件下的企业价值运动是首先用工资限定劳动力的价值量,使企业经营活动的变化表现为生产资料价值量的盈亏变化,以体现资产者的利益要求;而在按劳分配条件下,首先限定的是生产资料价值量,使企业经营活动的变化表现为消费价值量(即劳动收入)的增减,以体现劳动者的利益要求。
2,按资分配的基本形式是什么呢?这就是大家熟悉的股票。为了区别资产所有者投入生产资料价值量的差别,按资分配企业采用了“不是货币”的“纸的凭证”--股票这种形式。很显然,按劳分配企业要明确区别劳动者投入劳动量的差别,也必须采用类似股票的劳动价值形式,这种形式也只能是“不是货币”的“纸的凭证”——工分或工票,而不可能是直接的货币形式。
3,按资分配企业生产成果--剩余价值量在资产所有者之间的分配公式是“个人股分拥有量×每股股利=股东收益”;相应地,按劳分配企业生产成果在劳动者之间的分配公式也应该是“个人工分总量×工分单价=劳动收入”。在这里,分配主体、分配依据、分配形式都变了,只有分配过程相似而已。
由于按资分配属于资产所有权法权,它是资产所有者的权利。因此,在资本主义企业,要实现按资分配,就必须建立以资产所有者为主体的、全面体现资产所有权的企业制度--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产权制度。由于按劳分配属于劳动阶级法权,它是劳动所有者的权利。因此,要实现按劳分配,就必须建立以劳动所有者为主体的、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企业制度,简称为劳权制度。
三,实现按劳分配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那么,实现按劳分配的前提条件又是什么呢?
按劳分配的首要的前提条件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现。因为只有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才能消灭人格化的资产所有者,才能消除大家在资产所有方面的差别,从而消除产权存在的基础。因此,对按劳分配而言,公有制的实现,其意义就在于消灭人格化的资产者,从而消去资产者的主体地位,为劳动者成为主体创造现实条件;同时,公有制的实现由于消除了大家在资产所有方面的差别,从而也消去了人们在生产中的产权要求,从而为体现劳动者的劳动所有权创造了条件。
但是,仅仅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只是为按劳分配的实现提供了可能性,要真正实现按劳分配,还必须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建立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基本制度。所谓劳动阶级的法权,就是要用基本制度来确立劳动者的主体地位,并体现“谁劳动谁受益”的劳动所有的基本原则。
根据马克思的论述,对照按资分配原理,我们得到的认识是:按劳分配作为劳动所有权,是以劳动所有者为主体的。它首先表现为体现劳动所有权的生产结果分配模式,这种模式与传统企业的生产结果分配模式的区别在于:它必须首先使公有的生产资料价值处于预定状态,从而使企业经营活动的变化表现为个人劳动收入的波动;其次是它必须采用类似股票的、以劳动时间为单位的分配形式(例工票或工分)区分劳动者投入劳动量的差别并分解消费价值量。因此,按劳分配只有在建立了以劳动所有者为主体的、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企业制度的条件下才有可能实现。
与按资分配相比较,按劳分配也是一种体现生产主体差别的分配方式:按资分配体现的是资产所有者在资产所有方面的差别。按资分配的实现促使人们拚命地积累财富,从而争取更多的、能够占有他人劳动成果的资本;按劳分配体现的是劳动所有者在劳动所有方面的差别。按劳分配的真正实现会促使人们努力提高自己的文化科学知识水平和劳动技能,从而争取更强的、能够获得更多消费资料的工本。因此,真正的按劳分配企业,本质上是一种学习型企业,按劳分配企业的员工是学习型的员工。从这里我们也不难了解,按劳分配与平均分配也是互不相容的。
最后,当我们了解了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的区别之后,我们对“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统一于同一个企业”或“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相结合”这些说法只能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提出这种观点的人根本就不懂得什么是按劳分配!
按劳分配企业和按资分配的企业可以在市场经济中并存,但两种不同性质的分配方式是不可能在同一个企业并存和结合的。
【文/钟建民,红歌会网专栏作者。原载公众号:钟建民的理论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