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兆梓先生的某文,指红歌会网2025-02-04转载的 荣兆梓:《社会主义公有制及国家所有制的几个理论问题》(点击链接克查看原文)
我的驳文在“【】”扩号以内,扩号外是荣兆梓先生的该文。
【内容提要】社会主义公有制及国家所有制涉及几个基础理论问题:(1)如何结合社会主义实践正确认识马克思的未来社会公有制;(2)怎样概括社会主义公有制区别于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历史特征;(3)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何以采取国家所有制形式;(4)政治经济学应当如何理解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资本存在的原因,国有资本产生的条件等。马克思关于在生产资料共同占有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设想与现实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具有实质性的差异,不能混为一谈;而马克思恩格斯关于“过渡时期”所有制理论却与社会主义实践相吻合,这里所谓“过渡时期”应当理解为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整个历史时期。文章概括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个历史特征:一是生产条件分配的二重规定性,即生产资料公有制与劳动力个人所有制并存,两种生产条件的占有关系具有对内的排他性;二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嵌入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市场环境中,社会主义公有制对外与其他所有制经济具有相互的排他性。由于旧式分工、市场经济、“资产阶级权利”等原因,劳动者在全社会范围内组织“自由人联合体”的条件尚不具备,因此,国家还不会消亡,全民所有制只能采取国有制的形式。股份公司制改革使得国有资产转化为国有资本形态,公有制的内在矛盾是公有资本存在的根源,国有经济所有者与从业者相分离则是国有资本产生的条件。
所有制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核心范畴之一。改革开放以来,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公有制有效实现形式的探索形成一系列创新成果,为拓展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中国化时代化作出贡献。与此同时,理论讨论中形成的大量文献观点纷呈,争鸣不断,在一些基础性理论问题上并未达成共识,这有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系统化建设。本文选择社会主义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几个基础理论问题,在对既有文献作必要的梳理和廓清中展开进一步探讨。
一、如何理解马克思的未来社会公有制
结合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实践,国内学界对马克思主义经典文献中公有制理论经历了长时间的重新解读过程。
【理论的起码要求是概念明确。因此,理论的语言文字中的实词是指的什么东西必须明确,因为用实词表示的概念明确的首要前提是实词指的什么东西。
体制是指什么东西?《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1289页,指国家、企业、事业单位等的组织制度。因此,“经济体制”,就是指经济制度,“经济体制改革”就是经济制度改革。“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就是国有企业的经济制度改革。
改开前的国有企业的经济制度是国家所有制。“结合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实践”,岂不就是改革国有企业的国家所有制?国有企业国家所有制被改革了,国有企业岂不就改革成了非国有制的企业?
什么是马克思主义?精髓就是,人类资本主义国家社会的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必将导致无产阶级性质的政党领导工人阶级造反,武力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夺取政权,建立和实行无产阶级的专政和社会主义革命,革除生产资料私有制,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消灭资产阶级和其它压迫和剥削阶级,最终实现没有阶级压迫和剥削的共产主义的主义。
马克思主义经典文献的产生距今至少已近1个半世纪,当时还没有搞出社会主义社会。根本没有对象事实和实践经验为根据的马克思主义经典文献中的公有制理论,“结合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实践,国内学界对马克思主义经典文献中公有制理论经历了长时间的重新解读过程”,“如何理解马克思的未来社会公有制”,当然就是见解各异了。】
1.所有制和生产资料所有制
经济学所谓所有制,是一种人对物的占有关系,即财产所有权关系。按照占有物分类,所有制包括劳动产品所有制和生产条件所有制,前者包括用于生活消费的劳动产品所有制和用于生产过程的劳动产品的所有制,后者则包括生产的物质条件(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和生产的人身条件(即劳动力)的所有制。这些所有制关系存在于社会经济运行的全过程——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因此,马克思说:“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然而,生产资料所有制在其中发挥着决定性作用。马克思指出,物质资料的直接生产过程在全部经济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其性质决定其他过程。而直接生产过程的前提是生产条件的分配,生产的物质条件和人身条件的分配方式决定二者的结合方式,进而决定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决定产品的分配,决定特定社会生产方式的属性。比如,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是两种生产条件的分离,“生产的物质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手中,而人民大众所有的只是生产的人身条件,即劳动力”。因此,二者必须通过劳动力商品的买卖结合到一起,形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生产条件分配中矛盾的主要方面在生产的物质条件分配,生产资料所有制在社会生产关系中处于核心位置,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
【“经济学所谓所有制,是一种人对物的占有关系,即财产所有权关系”是谬论。
所有“人对物的占有关系”,都是人能动的对物的物理性质的作用关系,不是“财产所有权关系”。因为财产所有权是国家统治依其制定的规矩,就财产的占有、使用、享用(非审美的)和处置,规制的人与人之间(包括人与人的组织和人的组织之间)的权力、权利与义务的社会关系,决不是“一种人对物的占有关系”。对此,我发表于红歌会网和乌有之乡的多篇文章,特别是在最近发表于红歌会网的《驳 刘永佶某文》已有谈论,不再赘述。
再者,财产所有权就是如上所述的一种社会关系。“财产所有权关系”?财产所有权这种社会关系的关系能是什么?
所有制,是国家统治依其制定的规矩,就财产的占有、使用、享用和处置,规制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力、权利与义务的社会关系的规范,即规制的财产所有权这种社会关系的规范,不是对包括劳动产品在内的财产规制的规范,更不是对“占有物”、特别是“生产条件”规制的规范。财产是稀缺的效用事物,不是“占有物”。不存在国家统治依规矩,按照财产的分类来规制所有制,更不存在国家统治依规矩,“按照占有物分类”和“生产条件”来规制所有制。因此,不存在国家统治依规矩规制的“劳动产品所有制和生产条件所有制”。
因此,国家统治依规矩规制的所有制,没有“生活消费的劳动产品所有制和用于生产过程的劳动产品的所有制”。马列主义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有生产资料所有制,该所有制是按照财产是否被用于经营剥削劳动者社会地创造的财富“分类”,不是“按照占有物分类”。
条件,是影响事物的外在因素。影响生产的条件多得很。如有数不清的影响生产的自然生态条件。没有适宜的自然生态的各种条件,如空气、阳光、气候、地球的引力等等,不要说生产产品了,我们的一切都不可能,包括人和人的社会都不可能存在。还有影响生产的社会的各种条件。难以数清的所有影响生产的自然生态和社会的条件,绝大多数都不是稀缺的。有些尽管是稀缺的,不能或无法为人占有、使用、享用和处置,因此,不能或无法就其的占有、使用、享用和处置,来对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规制成所有制。关键是,所有制,不是规制生产条件的规范,国家统治依规矩规制成的所有制,决不是对影响生产的条件规制的“生产条件所有制”,哪怕这些生产条件是稀缺的,并能为人占有、使用、享用和处置。岂止是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一切影响生产的自然和社会条件,都是 “生产的物质条件”。哪里来的“生产的物质条件(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所有制”。
作为国家统治规制的社会关系的规范,包括所有制在内的任何一种社会制度,都绝对不可能“包括”其它的社会制度。
因此,“所有制包括劳动产品所有制和生产条件所有制”是谬论。
只不过是思想意识主导其行为的人的肢体的一种或人身的一种行为——劳动——产生的结果,而且离开人的肢体或人身的行为的一种——劳动,就不能存在的劳动力,怎么会是人身的条件。生产也只能是社会人的肢体或人身的行为的一种——劳动的生产,离开人的劳动,就不存在生产。把劳动力说成是“生产的人身条件”,居然还据此弄出个“生产的人身条件(即劳动力)的所有制”,只能是打糊乱说。
所有制,如上所述,是国家统治依规矩对财产所有权这种社会关系规制的制度。不仅所有制这种制度,所有其它的社会制度,哪来来的关系。因此,没有“所有制关系”。
不是所有制“存在于社会经济运行的全过程——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因为在国家社会,所有制,只能是国家统治依规矩规制的结果,没有国家统治依其制定的规矩规范的人的行为和人的社会关系的包括所有制在内的各种必要的社会制度,就没有有序的社会,就没有“社会经济运行的全过程——生产、交换、分配、消费”。
因此,“所有制关系存在于社会经济运行的全过程——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论断,不仅是不知轻重、因果颠倒,而且暴露的是对包括所有制在内的一切国家社会的制度从何而来的无知。
自文明社会以来,国家统治依其制定的规矩规制的财产所有权,只有个人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如村社集体所有权、宗法家族集体所有权等)和国家所有权,没有“资产阶级的所有权”。因为资本家的个人财产,不能由构成资产阶级的资本家们,不分彼此的共同统一地占有、使用、享用和处置,从而资产阶级性质的国家统治,不能、无法依其制定的规矩,就构成资产阶级的所有资本家,共同统一地占有、使用、享用和处置各个资本家的财产,对人与人之间(包括人与人的组织、人的组织之间)的权力、权利与义务,规制成“资产阶级所有权”这种社会关系。
这里说的生产,是指社会生产。由剥削劳动者的资本家构成的资产阶级只是社会生产中的人的极少数,社会生产不是“资产阶级生产”。
包括“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在内的国家社会的全部合法的社会关系,都是国家统治依规矩规制的结果。“把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怎么能给根本就不可能存在的“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
因此,“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的论断不能成立。
“生产资料所有制在其中发挥着决定性作用”——从作者的论述,不知这里的“其中”,是指社会的什么东西的其中。生产资料所有制,不过是国家统治依规矩规制的一种社会关系的规范,不管是什么东西的其中,作为一种社会关系的规范,“生产资料所有制在其中发挥着决定性作用”都是谬论。
不是统治依规矩规制的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在内的社会制度发挥着作用,而是统治依规矩对人的行为和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进行的规制在发生规范或制度的作用。
不管是什么的过程,都不可能在不管是什么的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因为,过程,《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501页的定义是,事情进行或事物发展经过的程序。任何事情或事物的过程都不能在任何其它事情或事物的过程中。事情或事物的运动变化的过程是没有生命没有能动性的东西,某事情或事物的运动变化的过程更不可能在其它什么的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过程在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实属荒唐。
而且,只有事情或事物的性质,没有事情或事物的过程的性质。何况是某种事情或事物过程的性质决定其它过程。
“直接生产过程”?难道还有间接生产过程?
“物质资料的直接生产过程在全部经济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其性质决定其他过程”是奇谈怪论。
“生产条件的分配”?如上所述,生产条件多得很,数不清。而且绝大多数生产条件都是无法、不能分配。
“生产的物质条件”?一切生产的条件都只能是物质条件,绝对没有非物质的生产条件。
如前所述,没有作者的那个“人身条件”。
根本就没有“生产的物质条件和人身条件的分配方式”。因为至少是“生产的物质条件”的绝大多数不能、无法分配;如前所述,作者的那个“人身条件”是糊编乱造。因此根本就不可能有“生产的物质条件和人身条件的分配方式”。何况,不管是哪种生产条件与哪种生产条件,生产的任何两种条件怎么个结合法?
根本就不可能有的“生产的物质条件和人身条件的分配方式”,扯得上什么决定“生产的物质条件和人身条件”的根本不可能有的“结合方式”。
这里的“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只能是国家社会的生产中的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国家社会的一切合法社会关系,只能是国家统治依规矩规制的结果,绝对不可能是“生产的物质条件和人身条件的分配方式决定二者的结合方式,进而决定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当然,也不能决定产品的分配。
根本就没有那个“社会生产方式”,加上“特定”两个字,也不可能有。
“世间不存在任何系统由以形成的内在关系与这个系统的活动形成的力量组合成什么活动方式。何况生产关系只是社会内在关系的一种。社会的一种活动——社会生产——产生的、离开社会生产活动就不能存在的社会生产力,哪里来的能动的意织和本事,会专门与社会由以形成的社会内在关系的一种——社会生产关系——进行组合,构成什么生产方式。
任何系统的活动如果有什么活动方式,也只能由该系统的活动形成,决不可能由系统活动产生的力,来与系统由以形成的内在关系,而且还只是系统由以形成的内在关系的其中的一种关系,进行组合构成。
从而社会生产关系与作为社会生产的力的社会‘生产力’进行组合,构成社会生产关系与作为社会生产的力的社会生产力之统一体的社会生产方式的论断,不能成立。
统一体只能是政治统治规制的社会。【见我在红歌会网和乌有之乡的《评360百科的生产力论》】”
这里的生产关系是社会生产关系,是国家统治依规规制的社会生产中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力、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国家统治依规规制的社会生产中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力、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怎么会与社会生产活动产生的力相结合。
综上所述,“而直接生产过程的前提是生产条件的分配,生产的物质条件和人身条件的分配方式决定二者的结合方式,进而决定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决定产品的分配,决定特定社会生产方式的属性”的论断,实属荒谬。
根本就不可能有那个“生产方式”,当然也就没有“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包括生产在内任何事物的条件,都不可能是该事物的基础。任何事物的各种条件,本来就不存在什么结合,“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是两种生产条件的分离”是臆造。“生产的物质条件”多不胜数,岂止是“资本和地产”。投入交换关系的经营以追逐利润为目的的财产就是资本。这里的“地产”就是属于资本的范围。这里的“资本和地产”是概念糊涂的逻缉结果。没有作者所谓的那个“人身条件”。再说一遍,劳动力,只不过是离开人的肢体或人身行为的一种——劳动——就不能存在的人的劳动产生的力。
因为劳动力离开人的劳动就不能存在,所以绝对不可能存在“劳动力商品的买卖”。关键是,任何商品的买卖,都不可能使资本和劳动力——只能是劳动者——结合在一起。 是资本家购买了,与奴隶或农奴根本不同的,与资本家同样拥有相互对自己的生命、身体和行为拥有所有权、从而与资本家相互都拥有自主权的劳动者自愿出卖了,自己行为所有权的劳动一定范围、时间和条件下的使用权,资本家在他经营的生产过程中、由此获得了统治当局依法赋予和维护资本家对劳动者一定范围、时间和条件下支配的权力,与此同时,统治者经统治依法施加给劳动者负有服从资本家由此在一定范围、时间和条件下权力支配的义务。从而劳动者就必须在资本家权力支配下使用资本家的生产资料为资本家从事生产劳动。资本家的生产资料就是投入交换关系的经营以追逐利润为目的的财产,即人们说的资本。这哪里扯得上什么资本与劳动者的结合,更扯不上“资本和地产”与劳动者的“人身条件,即劳动力”的结合,而是通过资本家如上的交换关系的经营,获得统治当局依法赋予和维护资本家在一定范围、时间和条件下,权力支配劳动者使用资本家的生产资料为资本家从事劳动生产。
所以,“比如,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是两种生产条件的分离,‘生产的物质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手中,而人民大众所有的只是生产的人身条件,即劳动力’。因此,二者必须通过劳动力商品的买卖结合到一起,形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奇谈怪论。
如上所述,不存在“生产条件的分配”;一切事物的条件都是物质的,没有非物质的条件。从而无从谈起“生产条件分配中矛盾的主要方面在生产的物质条件分配”,而且是谬论。
生产资料所有制,是国家统治依规矩规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这种社会关系的制度。人与人之间的权力、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即社会关系,是国家统治依规矩规制的制度形成的。因此,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在内的任何制度都绝对不可能在社会生产关系中,“生产资料所有制在社会生产关系中处于核心位置”是糊扯。
如前所述,只有个人所有制即人们说的私有制、集体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从而只有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或私有制、集体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自文明社会以来,至少大多数国家社会都有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但在苏联这个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以前,任何国家社会的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都不是公有制。决定生产资料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生产资料是否是公有的,不是生产资料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而是政治统治的性质是否是代表人民主权和代表人民主权的政治统治对生产资料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规制。
不管什么的生产关系,都是国家统治依规矩规制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力、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这种关系的基础能是什么?任何生产资料的所有制都只是统治依规矩规制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这种社会关系的规范,而不是生产关系的基础。
所以,“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谬论。】
按照占有主体分类,在抽象的形式规定上,所有制可以区分为私有制和公有制。私有制是个人或家庭占有财产的制度,公有制则是许多人共同占有财产的制度。而所有制的本质规定涉及占有主体的阶级属性和历史特征。社会主义公有制指社会主义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它是历史地形成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核心范畴之一,对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性质具有决定性意义。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生产条件分配的核心内容,作为生产的物质条件的分配,它与生产的人身条件的分配不可分割,只有同时考察两种生产条件的分配,才能理解二者相结合的特殊方式,进而充分理解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历史性质,以及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全部内容。
【不是“按照占有主体分类”,而是按照对财产拥有所有权的主体分类。不明白“抽象的形式规定”是指的什么东西,请道明。根本就无需“在抽象的形式规定上”,按照对财产拥有所有权的主体分类,就足可以分别出个人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所谓“公有制”则不能按照对财产拥有所有权的主体分辨出来,只能依国家的统治者是否是代表人民主权进行统治及其规制的国家所有制的生产单位和集体生产单位内部的社会关系来分辨。
任何国家社会,都不容许有离开国家统治依规矩规制的社会制度来占有财产,更没有离开国家统治依规矩规制的规范的“占有财产的制度”。没有国家统治依规矩规制的社会制度,就是天下大乱,哪里能有“私有制是个人或家庭占有财产的制度,公有制则是许多人共同占有财产的制度”。
国家社会的财产所有制,是统治当局依规矩规制的拥有财产所有权的所有者——不管他是属于哪个阶级,在其拥有所有权的财产的占有、使用、享用和处置上,只要没有违法,就赋予和维护该财产所有者支配非所有者的权力,对该财产非拥有所有权者——不管他是属于哪个阶级,统治当局依规矩施加其负有必须服从所有者权力支配的义务,否者就加以惩罚,由此形成的治下所有社会主体的行为规范。如此形成的所有权的规范即所有制,那里来的什么“本质规定”。因此,“而所有制的本质规定涉及占有主体的阶级属性和历史特征”,谬论!
国家社会的人,至少是十万计以上。没有统治依规矩规制的制度,就没有对任何一件稀缺的效用事物或财产的有序占有,更不可能有“共同占有财产的制度”,因为只能是天下大乱;任何制度都没有关系,“社会主义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也没有关系;“对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性质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是政治统治;“历史地形成的”是废话,因为一切社会的东西都是“历史地形成的”;“它是历史地形成的”否定不了,包括一切经济制度在内的社会制度都只能是统治依规矩规制的产物。没有政治统治,哪里能有、来里来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它是历史地形成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核心范畴之一,对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性质具有决定性意义”。
如前所述,离开代表人民主权的政治统治,就没有“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没有“生产条件分配”,从而“社会主义生产条件分配的核心内容”,从而包括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在内的任何生产资料所有制,都不是任何主义的社会根本就没有的“生产条件分配的核心内容”;没有“生产的物质条件的分配”;没有那个“人身条件”。所以,“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生产条件分配的核心内容,作为生产的物质条件的分配,它与生产的人身条件的分配不可分割,只有同时考察两种生产条件的分配,才能理解二者相结合的特殊方式,进而充分理解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历史性质,以及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全部内容”的论断,是糊编乱造。】
清晰界定的、具有排他性的所有权关系是商品交换的前提。商品要交换,商品生产者“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即对商品拥有排他性的所有权。我的,不是你的,也不是你们的;你的,不是我的,也不是我们所有人的。马克思指出:“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法的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的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马克思强调透过财产权意志关系和法的关系的外表,聚焦其背后实质上的经济关系——所有制;但是马克思并不否认,这种经济关系总是通过人对物的意志关系表现出来。这就是诸如ownership或property这类单词,都具有权利意志关系和经济关系两重含义的原因。因此,对所有制的考察不能停留在人对物的占有关系的表面,而必须深入这种占有关系背后的人与人关系的实质内容;不能停留在法权关系和意志关系的表面,而要深入直接生产过程中生产资料所有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以及生产中劳动者相互之间的关系。据此,马克思透过私人资本所有权关系,深入分析了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关系,并且依据“消灭私有制”的目标,预期了未来社会“自由人联合体”的生产关系。
【“商品交换的前提”,是依规矩经统治规制形成的,相互拥有自主权和自由权利、各自能对稀缺的效用事物即财富或财产拥有所有权,并使他们彼此不能使用暴力或以暴力威胁的众多的人,而不是“清晰界定的、具有排他性的所有权关系”。
“清晰界定的”,只能是政治统治者制定的规矩的“清晰界定的”。
政治统治规制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既不是人,也不是动物,不能“具有排他性”的能动性。
如前所述,所有权,就是一种社会关系,所有权这种社会关系没有其它的关系。
所以,“具有排他性的所有权关系”是臆造。
单有“清晰界定的”还不行,还必须有政治统治者依规矩经统治对治下之民的行为和他们之间的社会关系的规制。
国家统治规制治下之民或少或多,到近、现代才是全部治下之民,人与人之间相互对自己的行为、身体和生命拥有所有权。即在对自己拥有所有权的自己的行为、身体和生命的占有、使用、享用和处置上,所有者只要没有违犯统治规制的规矩,统治当局就赋予和维护其对非拥有这些所有权的他者拥有支配的权力;非所有者,在所有者的行为、身体和生命的合法占有、使用、享用和处置上,就被统治当局依规矩施加负有服从所有者权力支配的义务,不服从者,统治当局就以暴力或强制力加以惩处。这样,就使对自己的行为、身体和生命拥有所有权的人们相互拥有了不容侵犯的自主权和自由权利。
如此相互拥有自主权和自由权力的人,才能拥有那个不受他人侵犯的财富或财产的所有权。如前所述,财产所有权,也是政治统治如此规制的结果。
从而才能做到至少大体上使这些人之间相互不敢使用暴力侵犯或以暴力威胁的一致自愿同意地进行商品交换。
没有如此这般的统治,国家社会众多的人“‘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即对商品拥有排他性的所有权。我的,不是你的,也不是你们的;你的,不是我的,也不是我们所有人的”,是想入非非。
商品交换,不是“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法的关系”,而是契约关系的一种。契约关系决不是“法的关系”。契约关系是人与人与人、人与人的组织或人的组织之间,相互不能、也不敢使用暴力侵犯或以暴力威胁的,一致自愿同意地进行或达成交换、协作、交往、合作等的关系,
“契约形式”是指契约的什么东西?形式指事物的形状、结构等,契约的行状、结构等是些什么东西?
社会统治者制定的用来规范人的行为和人与人之间权力、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规矩,就是法。“法的关系”,即如此产生的规矩的“关系”,具有的“契约形式”在“法的关系”,即如此产生的规矩的“关系”的什么地方存在着?
法即如此产生的规矩的“关系”能是法与法的关系?还是法与其它什么东西的关系?
纵使存在“法的关系”,“法的关系”也只能存在于人的头脑外。因为意志只能存在于人的头脑内,“意志关系的内容”也只能存在于人的头脑内。因此,“这种法的关系”绝对不是“意志关系的内容”。
经济是社会生产和社会生产中形成的流通、分配和消费,即社会生产活动和社会生产活动中形成的流通、分配和消费活动。这里说的关系是社会关系。只有社会生产活动和社会生产活动中形成的流通、分配和消费活动的人与人的关系,没有社会生产活动和社会生产活东中形成的流通、分配和消费活动即经济的关系。
法,如上所述,是社会统治者制定的用来规范人的行为和人与人之间权力、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规矩。就算存在“法的关系”,“法的关系”也不会是这种规矩的“关系”。
除了人以外,或许还加上一些高等动物,任何其它的事物都没有反映其它事物的功能。
刚才说了,没有“经济关系”。就算有“经济关系”,“经济关系”也绝对没有人才有的意志。当然,也无法明白只能存在于人头脑中的意志的“关系”是怎么回事。
如上所述,纵使有“法的关系”,“法的关系”只能存在于人的头脑外,纵使有“意志关系”,“意志关系”只能存在于人的头脑内。
所以,“这种法的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的论述让人摸不着头脑。
综上所述,“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法的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的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论断,不能成立。
只有人才有意志,财产权即财产的所有权,只能是一种社会关系。任何社会关系都绝对不可能有意志,都绝对扯不上“意志关系”。法吗,如上所述,就是那种规矩。“法的关系”或那种规矩的关系能是什么?“财产权意志关系和法的关系”的“外表”是指的什么东西?需要人的什么才能“透过”“财产权意志关系和法的关系”的这个“外表”?从“聚焦”来看,应是人的视觉感官。人的视觉感官是接受对象事物反射的光线,不能发出什么有穿透力的东西,怎么能“透过财产权意志关系和法的关系的外表,聚焦其背后实质上的经济关系——所有制”。 关键是“经济关系——所有制”,怎么能存在于“财产权意志关系和法的关系的外表”的“背后”。
经济就是如上所述。没有“经济关系”。所有制是统治依规矩规制的一种社会关系的规范,决不是经济,更不是“经济关系——所有制”。
财产权、意志、法、经济、所有制,是根本不同的五种东西。
“透过财产权意志关系和法的关系的外表,聚焦其背后实质上的经济关系——所有制”,决没有如此怪异的事情。
“任何事物,包括任何事物的任何方面,都不能表现。一切东西的所谓表现,只能是人对对象的感受获得的对象的感受属性或感受现象和根据感受现像对对像事物的认识。离开人对对象的感受和根据感受到的对像的感受现像对对像的认识,任何东西、任何东西的任何方面都不能表现。【见我发表在乌有之乡的《 驳<科学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的性质和作用>》】”
任何事物更没有表现其它事物的功能。
人对物绝对不可能有“意志关系”。那里来的“这种经济关系总是通过人对物的意志关系表现出来”。
“马克思强调透过财产权意志关系和法的关系的外表,聚焦其背后实质上的经济关系——所有制;但是马克思并不否认,这种经济关系总是通过人对物的意志关系表现出来。这就是诸如ownership或property这类单词,都具有权利意志关系和经济关系两重含义的原因”,真是匪夷所思!
对所有制的考察就是对统治依规矩规制的一种社会关的规范的考察。所有制或社会关系的规范是一种事,不是一种物。“人对物的占有关系”也是一种事,不是一种物。关键是,所有制或社会关系的规范不是“人对物的占有关系”。再者“人对物的占有关系”的“表面”是指什么东西?
此处说的“占有关系”,只能是人对物的能动的物理作用关系。怎么个深入“这种占有关系背后”法?要害在于,只能是人对物的能动的物理作用关系没有“背后”,纵使有“背后”,“深入这种占有关系背后”,也只能是深入人对物的能动的物理作用关系的“背后”,这个“背后”也绝对不可能有“人与人关系的实质内容”。更何况,这里的“人与人关系”,只能是指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的“实质内容”存在于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的什么对方,能是些什么东西?
法,如上所述。“权”或“权力”,只能是人与人的支配与服从的关系。对此,请见我在红歌会网和乌有之乡的《驳易中天的<枪杆子出政权,却永远出不了人权>》,不再赘述。法与权是两种不同的事物,“法权”能是指什么东西?只能解释为是统治依法规制的权即权力。否则请将“法权”是指什么东西道来。纵使有“法权关系”,这种关系的“表面”是什么?
纵使有“意志关系”,它也只能存在于人的头脑中。只能存在于人的头脑中的“意志关系”的“表面”?荒唐!
不是“直接生产过程中生产资料所有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而是社会生产中生产资料所有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如前所述,财产所有权就是一种社会关系。应是透过私人资本所有权这种社会关系。
劳动离开劳动者就不能存在。因此资本家不能雇佣劳动,只能雇佣劳动者。从而没有“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关系”,而是资本主义的雇佣关系。
然而,私人资本所有权这种社会关系与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关系是根本不同的两种社会关系。前者是一种如前所述的财产所有权这种社会关系。后者,即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关系,前面也有谈论,这里再重述一遍:资本家购买了,与奴隶或农奴根本不同的,与资本家同样拥有相互对自己的生命、身体和行为拥有所有权、从而与资本家相互都拥有自主权的劳动者自愿出卖了,自己行为所有权的劳动一定范围、时间和条件下的使用权,资本家在他经营的生产过程中、由此获得了统治当局依法赋予和维护资本家对劳动者一定范围、时间和条件下支配的权力,与此同时,统治者经统治依法施加给劳动者负有服从资本家由此在一定范围、时间和条件下权力支配的义务。从而劳动者就必须在资本家权力支配下使用资本家的生产资料为资本家从事生产劳动。它与私人资本所有权这种社会关系根本不是一回是。
因此,根本不可能“透过私人资本所有权关系,深入分析了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关系”。
没有自由物,也没有自由人,从而没有“自由人联合体”。对此请看我发表于红歌会网的《驳张光明<略论“倒过来的革命”>》、《驳 刘永佶某文》等文,不再赘述。当然也没有“‘自由人联合体’的生产关系”。
综上所述,“因此,对所有制的考察不能停留在人对物的占有关系的表面,而必须深入这种占有关系背后的人与人关系的实质内容;不能停留在法权关系和意志关系的表面,而要深入直接生产过程中生产资料所有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以及生产中劳动者相互之间的关系。据此,马克思透过私人资本所有权关系,深入分析了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关系,并且依据‘消灭私有制’的目标,预期了未来社会‘自由人联合体’的生产关系”,所有这些论断,都是伪命题。】
2.马克思的未来社会公有制
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著中很少使用“社会主义公有制”概念,他们对未来社会所有制关系的讨论多数集中在完成形态的共产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的公有制是在商品货币关系消亡以及国家消亡条件下劳动者在全社会范围内自由联合的生产组织形式,是全社会劳动者联合为一个整体的共同占有,即“社会所有制”。
【如上的理由,“劳动者在全社会范围内自由联合的生产组织形式”的论断不能成立。
何况,不管在哪种条件下,“劳动者在全社会范围内联合的生产组织形式”,都绝对不可能任由数以几十万以上计的劳动者各其自由行动而成,必须依规矩,经统治规制成有规范,“劳动者在全社会范围内”,才有可能联合成生产组织;而且,不管在哪种条件下,“劳动者在全社会范围内联合的生产组织形式”,都绝对不允许自由人——哪怕他是劳动者——存在,必须有组织纪律的约束,否则劳动者,就绝对无法“在全社会范围内”有“生产组织形式”地进行社会生产。
在任何情况下,人类都必须有统治依规矩对人的行为和人与人的权力、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规制的社会规范或社会制度,即不能没有规矩,不能没有依规矩经统治规制的社会制度,不能没有社会制度规范的人的组织,不能没有社会制度规范的人的组织的规章制度的约束。否则,不管在哪种条件下,只能是天下大乱,“全社会劳动者联合为一个整体”只能是做梦。
没有统治依规矩对人的行为和人与人的权力、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规制的社会规范或社会制度,没有社会制度规范的人的组织,就绝对不可能有“全社会劳动者联合为一个整体的共同占有”。
不管在哪种条件下,没有离开有统治依规矩对人的行为和人与人的权力、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规制成有规范或制度的许许多多的人的“社会所有制”。
从而,“共产主义社会的公有制是在商品货币关系消亡以及国家消亡条件下劳动者在全社会范围内自由联合的生产组织形式,是全社会劳动者联合为一个整体的共同占有,即‘社会所有制’”的论断不能成立。】
其一,共产主义社会公有制的前提条件是商品货币关系消亡,社会分工不再通过商品交换来组织,货币这个商品交换的中介也失去了存在意义。商品关系的消亡又是以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特定状况为前提的:一是职业专门化的旧式分工消亡,工农差别、城乡差别以及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对立完全消失;二是生产过程的高度自动化,所有可能为机器替代的人类劳动都由机器完成;三是生产力高度发达状态下物质财富的充分涌流,所有人的工作日都极大地缩短。在此前提下,劳动不再仅仅是谋生手段,其作为人的“类本质”所具有的“积极的、创造性的活动”性质充分释放,“成为吸引人的劳动,成为个人的自我实现”。人们把自己生命活动的大部分时间用于直接生产过程之外创造性劳动的“自由王国”。由于“直接形式的劳动不再是财富的巨大源泉,劳动时间就不再是,而且必然不再是财富的尺度”。共产主义社会的劳动者是不受职业分工约束的全面发展的人,他们将“劳动当作‘生活的第一需要’”。
【商品,是用于交换的产品。商品交换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用于交换的产品没有社会关系。这里的“商品关系”是指的什么东西?是人用商品进行交换的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但这种社会关系决不是“商品关系”。人用商品进行交换的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或“商品货币关系消亡”,绝对不可能决定共产主义社会公有制是否能存在或成为其存在的前提。它不过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结果。我们从来不会说社会主义社会的消亡是共产主义社会的前体。道理很简单,一种已经消亡的东西,绝对不是一种存在的东西的前体。
商品交换没有组织社会分工的本事。而是相反,社会分工是商品交换的前提之一。
没有人们说的那个“社会生产力”,生产力决定论是伪命题。对此我在红歌对网的《 是生产力主导还是政治主导(与李培荣同志商榷)》、《 是生产力主导,还是政治主导[之二]》、《生产力决定论和经济决定论不能成立》,我在红歌会网和乌有之乡的《评360百科的生产力论》、《“代表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析》,《析何自力先生某文的一段论述》、《驳张光明<略论“倒过来的革命”>》等多篇文章都有谈论,不再赘述。“商品关系的消亡又是以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特定状况为前提的:......所有人的工作日都极大地缩短”,以及“在此前提下,劳动不再仅仅是谋生手段......他们将‘劳动当作‘生活的第一需要’’”的那个以生产力决定论为前提的全部论断都不能成立。】
其二,共产主义社会公有制的实现需要以国家消亡为前提。国家是人类社会进入阶级社会的产物,只要有阶级和阶级矛盾存在,国家作为一种有组织的暴力机构就有存在的必要。一旦阶级消亡,国家这种管理阶级关系的暴力机构也就会随之消亡;随着国家消亡,作为现代国家构成要件的政党民主制度也就会消亡。共产主义社会的劳动者组织不再通过政党、国家此类现代社会的政治组织来实现,而成为纯粹的社会经济组织,成为“自由人联合体”。
【至少十万计以上人口的社会,必须用专门的行政组织来统治,依规矩经统治对人的行为和人与人之间的权力、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规制成规范或制度,否则就只能是动乱。依规矩对人的行为和人与人之间的权力、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经统治规制成制度,必须使用暴力和以暴力为威慑、为后盾。这在人口一般不超过两、三百人的原始氏族社会都必须如此。
什么是国家?用专门的人事权力统一的,中央设立至少数个以上分工分权的的管理部门,纵向至少有三个层级以上的,包括暴力组织在内的行政体系,以暴力和以暴力为威慑、为后盾,并配以意识形态文化的教化,依规矩经统治,来统一地规制人的活动和人与人之间的权力或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规范,使由思想意织主导其行为的人,依其规矩规制成的规范或制度,有序地活动和发生社会关系,这样的专门的统治体系。
近、现代有的国家,在这样的强制性统治社会的体系下,有依宪法成立的专门的、人事权力统一的,统治中心设立数个以上分工分权的的管理部门,纵向有三个层级以上的,包括暴力组织在内的,强制性统治其管轄范围的专门的行政组织,但只能是在其之上这样的强制性统治社会的体系依宪法统治之下的自治,尽管其政府组织的人事权力是独立的,但不是政治统治的主权独立的国家。
没有专门的行政组织的统治体系,没有国家,就不可能有十万计以上人口的有序的社会。只要共产主义社会是十万计以上人口的社会,也必须是国家社会,“共产主义社会公有制的实现需要以国家消亡为前提”,只能是幻想。
不是“国家是人类社会进入阶级社会的产物”,而是专门统治机构的掌握统治社会权力的阶层随国家的形成而形成,促进在部落社会就已经出现的阶级分化基本形成。因此,国家是促进阶级分化基本形成阶级的原因,不是阶级基本形成是国家出现的原因。
对于统治至少十万以上人口的社会,必须有“一种有组织的暴力机构”——还得加上“一种有组织的暴力机构”还必须是专门的行政体系。以为共产主义社会需要以国家消亡为前提,只能是幻想。
政治就是对社会的统治和围绕对社会的统治展开的斗争。共产主义社会没有阶级和阶级剥削,但不可能没有对社会的统治,不可能没有政治派别。什么是政党?自愿加入,依多数决定原则统一行动,实现政治目的团体。“随着国家消亡”不能成立,“作为现代国家构成要件的政党民主制度也就会消亡”也不能成立。
从而“共产主义社会的劳动者组织不再通过政党、国家此类现代社会的政治组织来实现”,也不能成立。如前所述,根本就不可能有“自由人联合体”。因此,“而成为纯粹的社会经济组织,成为‘自由人联合体’”更不能成立。】
其三,共产主义社会的公有制是全社会范围的公有制。一方面,全社会劳动者组织成为一个整体,一个统一的自由劳动的生产组织;另一方面,这个劳动者联合体占有并使用全部社会生产资料。共产主义社会公有制是单一社会所有制,它统一组织全部社会生产,统一分配全部社会产品。由于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共产主义社会的劳动者对社会全部生产资料拥有相同的权利,并且在产品分配中“从形式上的平等进到事实上的平等,即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原则”。正因为如此,国内有学者主张,将马克思表征共产主义社会公有制的德文短语gesellschaftliches Eigentum统一翻译为社会所有制。
【“共产主义社会的公有制是全社会范围的公有制”,难道人民主权性质的政治统治规制的国家所有制不是全社会范围的公有制?
“一方面,全社会劳动者组织成为一个整体”,只能由国家来进行,或者至少必须是国家统治依规矩规制的制度规范着进行。
“全社会劳动者组织成为一个整体”的“一个统一的”“生产组织”,绝对不能是“自由劳动的生产组织”。就是几十个人的“一个统一的”“生产组织”,也绝对不能容许各个个人自由劳动,从而不能容许是“自由劳动的生产组织”。
没有统治依规矩对人的行为和人与人之间的权力、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规制的制度,没有社会制度规范之下的“劳动者组织”的纪律约束,就绝对不可能有“另一方面,这个劳动者联合体占有并使用全部社会生产资料”。
如我在红歌会网的《驳 刘永佶某文》言,不可能有“社会所有制”。“它统一组织全部社会生产,统一分配全部社会产品”,只可能由国家来进行。
“由于生产资料的公有制(笔者注:全社会所有人的)”,不能是根本不可能有的““社会所有制””,只能是国家所有制。
不是“共产主义社会的劳动者对社会全部生产资料拥有相同的权利”,而是共产主义社会的劳动者对社会全部生产资料拥有不能分割到个人和人的组织的共同的所有权。
什么是“事实上的平等”?“各尽所能,按需分配”?能力有大有小,“各尽所能”不可能一样,各个个人从质到量的所需更是可能相同;再者,有些个人会“各尽所能”?他们的“需”能是有止境的?现在中国占人口百万分之一的富豪有一千四百人,他们个人拥有的财富何止上亿,他们中有百分之多少能是放弃剥削比他们个人拥有的财富万分之一甚至十万分之一都没有的穷劳动者,不愿成为超级富豪的?社会生产的财富永远都是有限的,而人的欲望和需要则是随着社会发展无限的。“从形式上的平等进到事实上的平等,即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原则”,不管在什么社会都无法实现。“正因为如此,国内有学者主张,将马克思表征共产主义社会公有制的德文短语gesellschaftliches Eigentum统一翻译为社会所有制”难道不荒唐么?】
这里所说的社会所有制与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显然不是一回事。马克思在讨论未来社会所有制时多次使用了“个人所有制”概念。最著名的是《资本论》中的那段话:“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这引起了国内经济学界的长期争论。有人将此理解为重建个人消费品所有制,有人将此理解为重建劳动力个人所有权,有人将此理解为公司制改革中重建个人股份所有制,甚至有人将此作为推行私有化的理论依据。许多人将马克思在这里所提出的生产资料共同占有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理解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内涵或本质,主张以此为依据推进公有制企业改革。这场争论凸显了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公有制与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社会公有制的联系与区别的重要性。
【关于这里说的“个人所有制”概念,“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我发表在红歌会网的《驳 刘永佶某文》已有谈论,不再赘述。
“许多人将马克思在这里所提出的生产资料共同占有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理解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内涵或本质,主张以此为依据推进公有制企业改革”,是别有用心的利用马克思的个别词句,打着马克思主义的旗号反马克思主义,为在中国搞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制造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就是要消灭剥削、消灭剥削阶级,从而消灭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实现共产主义,因此,不管是在什么基础上,都绝对不可能是“重新建立”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
事实上,马克思的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公有制是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制与个人所有制的统一,这是共产主义社会的公有制区别于现实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特点。由此可以认定:未来社会公有制的特点并不适用于当代社会。个人从来都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个人,在职业分工和阶级划分以后,个人从属于职业和阶级,个人的自由和发展都会受到分工、私有财产和阶级的制约,因而是有局限的和片面的,是不完全的个人。在共产主义制度下,随着“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力的占有”,随着私有制、旧式分工和阶级的消灭,每个人成了无阶级差别的个人,克服了分工束缚和私有财产束缚的个人,成为“完全的个人”。这种共产主义新人将劳动视为生活的第一需要,愿意超出必要劳动时间(这个时间已经因为劳动生产力的充分提高而极大地缩短)不计报酬地为社会付出。而共产主义的社会生产力发展,也已经从依靠剩余价值积累为主转化为依靠人的全面发展尤其是创新能力的发展。因此,市场经济中劳动者个人不愿意超出必要劳动时间为社会提供剩余劳动的现象得以改变,劳动者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的矛盾在系统意义上得以消除。因此,共产主义社会的公有制不再需要利用“彼此当作外人看待”的“资产阶级权利”,通过按劳分配的形式激励个人劳动,社会所有制内部的产权安排也不需要在社会所有与个人所有之间划清界限。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就是个人所有,个人所有也是社会所有。在这种生产资料公有制中,“我的就不是你们的,你的也不是我们的”这种排他性权利和意志关系已经不存在;生产工具应当受每一个个人支配,而财产则受所有的个人支配。“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只有阶级消灭以后,全社会的劳动者才能组织成为一个“自由人联合体”,才能作为无阶级差别的个人联合为“社会个人”实现“社会所有制”,也就是“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这样的公有制与现实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有制有实质性的差异,是不能相互混淆的。
【社会中只有个人(包括个人的家庭)、人的组织和国家,没有与这里说的社会同等的“社会”。能将至少十万计以上的人统起来成为有序的社会的只能是国家。从而社会中生产经营的主体,除了个人、人的组织和国家,没有与这里说的社会同等的“社会”。 生产资料所有制,除了个人所有制即私有制、集体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的以外,没有社会所有制。
生产资料为组织中的人们共同拥有一个所有权的,是集体所有制,无法、不会根据其成员个人资产占比大小来决定集体组织经营的议决权、管理权、分得所获利润的多少、分担经营亏损的多少,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生产资料为个人所有,各个个人用各其拥有所有权的资产,径纬明确地根据各个个人拥有所有权的资产所占比重的大小,来决定生产经营的议决权、管理权、分得经营所获利润的多少、分担经营亏损的多少,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样的个人所有者合资经营的组织,是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将根据各个个人拥有所有权的资产的多少来决定各个个人在组织的权力、权利与义务和分配的个人所有者合资经营的私有制组织,与不存在根据各个个人拥有所有权的资产的多少来决定各个个人在组织的权力、权利与义务和分配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混为一谈,将个人所有者合资经营的私有制组织,说成集体公有制经济,或者说成社会主义的“民营”公有制经济,对于专门研究社会经济的专家来说,不是无知,而是骗人。
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只能是依规矩经统治规制的社会关系的规范。个人所有的,就不能规制成非个人所有的规范,更不可能将个人所有的与非个人所有的规制成个人所有的与非个人所有的统一所有的规范。何况,如前和如上所述,不可能存在社会所有,从而不可能存在社会所有制。社会是由思想意识主导其行为的人,通过矛盾斗争形成统治,使用暴力和以其为后盾为威慑,并配以意识形态文化的教化,依规矩经统治,来规制人的活动和人与人之间的权力或权利与义务关系,使由思想意织主导其行为的人,依规矩规制成的规范或制度,有序地活动和发生社会关系,这样统治起其行为和相互关系被规范的许许多多的个人。
“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公有制是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制与个人所有制的统一”,“这是共产主义社会的公有制区别于现实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特点。由此可以认定:未来社会公有制的特点并不适用于当代社会”,只能用荒诞不经来形容。
“个人从来都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个人”。个人从来还都是一定自然条件下的个人。废话。
有自主权的人,在非自己所有的生产组织以外,是根据自己所处的自然、社会条件和自己的特长等不违法地自已选择工作,在非自己所有的生产组织中,是生产组织的有关掌权者安排的工作。因此,不是“职业分工”。
阶级是社会地形成的,不是哪个人或哪个人的组织“划分”的。
职业是个人合法谋生的工作,所以人不是从属于职业。阶级,在压迫、剥削与被被压迫、剥削造成的对抗性矛盾的社会中,由有根本同一的社会利害关系的个人形成的、在非特殊情况下,其主流是非统一组织的散在于社会的众人。因此不是个人属于阶级,而是阶级由个人形成。
既然是“个人的自由和发展都会受到分工、私有财产和阶级的制约”,哪里来的“个人的自由”。
不管是什么社会中的人,人永远都是有局限的人。从生理学和社会学的角度看,没有“片面”的人。个人就是社会的具体的人。从社会学的角度上看,个人即社会具体的思想意识主导其行为的人,就是“完全的个人”,不是半人或大半的或其他不完全的个人。
不管在哪种社会的制度下,都不存在“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力的占有”。因为人们所谓的那个生产力,无非是社会生产产生的力。社会生产产生的力只能是社会生产产生的全部而非半部或大半部或其它非全部的社会生产力。社会生产产生的力离开从事社会生产的人就不能存在,只要社会生产在进行,社会生产力就必然产生,根本无需“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力的占有”。何况,如前所述,根本就没有“社会生产力”这种东西。
随作社会的发展,分工只会发展,不会消灭。人类社会非生产资料的个人财产永远都得有。不可能有“克服了分工束缚和私有财产束缚的个人”的“完全的个人”。
不管是否是“随着私有制、旧式分工和阶级的消灭,每个人成了无阶级差别的个人,克服了分工束缚和私有财产束缚的个人”,从社会学的角度上看,凡是思想意识主导其行为的人,就是“完全的个人”。
共产主义社会的出现至少还要100年以上的时间,我们无法知道共产主义社会的事实,只能根据现有和过去已知的社会事实认识的知识,对共产主义社会进行推测和设想,任何人的推测和设想是否与共产主义社会的事实相符,只能根据起码100年以后出现的共产主义社会的事实来判断。根据“完全的个人”由来的那些不能成立的理论就得出“这种共产主义新人将劳动视为生活的第一需要,愿意超出必要劳动时间(这个时间已经因为劳动生产力的充分提高而极大地缩短)不计报酬地为社会付出”的论断不能成立。我就不信共产主义社会中的人全都是“共产主义新人”。非共产主义的旧人永远存在,社会的人之间由思想意识的不同,甚至权力、利益的不同引起的矛盾斗争永远存在。
不是“社会生产力发展”,而是社会生产发展。在人的头脑外,不存在价值,从而剩余价值。关于那个价值论的不能成立,我在红歌会网的《评迎春的<马克思主义与货币>》、《回应 迎春:<再论马克思主义与货币>》、《回应 迎春的<再论货币——兼答〈回应迎春〈马克思主义与货币〉>》、《回应湘江长沙水的<劳动价值论不容置疑>》、《回应湘江长沙水的<对张光宇网友质疑劳动价值论的简要回复>》、《评 郝贵生:<把资本看作“物”是历史的倒退>》等文已有谈论,不再赘述。不是“依靠人的全面发展”。任何一个人基于基础知识的发展都应当有专门方向的发展,不可能有全面发展的顶尖人材,“尤其是创新能力的发展”更是如此。关键是,没有离开社会的人的发展,“尤其是创新能力的发展”。因此,是依靠社会的发展。没有“劳动者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的矛盾”,因为人的利益与人的利益决不会发生矛盾。是人与人之间,人与人的组织之间,人的组织之间发生社会矛盾。这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矛盾永远存在。在共产主义社会,“劳动者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的矛盾在系统意义上得以消除”是臆想。
任何一种社会制度,哪怕是“共产主义社会的公有制”,都扯不上只有人才有的需要,更扯不上“不再需要利用‘彼此当作外人看待’的‘资产阶级权利’”
如前所述,没有“社会所有制”。任何社会制度都绝对没有内部,从而“内部的产权安排”。而且“产权”是指什么东西?就是财产的所有权。既然没有“社会所有”,当然也就没有“社会所有与个人所有之间划清界限”的事情。
“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就是个人所有,个人所有也是社会所有”,荒诞不经。个人绝对不是社会,社会绝对不是个人。
包括“这种生产资料公有制”在内的一切制度,都是统治依规矩规制的社会关系的规范。如前所述,至少在人的头脑外,没有“意志关系”。“在这种生产资料公有制中”,绝对扯不上“‘我的就不是你们的,你的也不是我们的’这种排他性权利和意志关系”的存在与不存在的事情。
人对包括生产工具在内的财产,不是“支配”,而是占有、使用、享用和处置。如前所述,没有自由,没有“自由人联合体”。包括原始社会的具体的人在内,任何社会的具体的人都是“社会个人”。没有“社会所有制”。“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是伪命题,对此请见我发表在红歌会网的《驳 刘永佶某文》。
因此,“‘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只有阶级消灭以后,全社会的劳动者才能组织成为一个‘自由人联合体’,才能作为无阶级差别的个人联合为‘社会个人’实现‘社会所有制’,也就是‘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这样的公有制与现实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有制有实质性的差异,是不能相互混淆的”,谬论。】
3.“过渡时期”公有制还是社会主义公有制
根据智效和的考证,“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个术语只在恩格斯的著作中出现过一次。尽管如此,马克思恩格斯对社会主义社会(即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所有制还是有所论及。恩格斯说过:“社会主义的任务,不如说仅仅在于把生产资料转交给生产者公共占有。”马克思在讨论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实行按劳分配的同时也曾设想:“一个集体的、以生产资料公有为基础的社会”。马克思恩格斯都主张在社会主义阶段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这肯定没有问题,但他们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历史特征与具体形式并没有给出完整清晰的预测。
【占其人口绝大多数的一个国家社会的生产者,至少十万计以上,共产主义社会则是全部成年人口。“交给生产者公共占有”,就是交给生产者共同占有。一件一件的财产,没有统治依规矩的规范,没有统治依规矩规制的人的组织纪律的约束,还无需说至少十万计以上的人,就是几百人,也不可能“公共占有”,只可能是哄抢。
“一个集体的、以生产资料公有为基础的社会”,只能是国家社会。公有,只能是有统治依规矩规制的规范的公有。既然如此,就不可能是社会以有统治依规矩规制的规范的公有为基础。因为社会只能是有统治的社会。在统治依规矩规制的有规范的公有之前,有统治的社会就存在了。
“马克思恩格斯都主张在社会主义阶段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这肯定没有问题,但他们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历史特征与具体形式并没有给出完整清晰的预测”,是因为他们没有搞过、甚至没有见过社会主义革命。这件事情已经为列宁和其继承者斯大林领导的苏共的社会主义革命解决了,那就是马列主义的无产阶级性质的行政性民主集中制的共产党领导的无产阶级专政依规矩经统治规制的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
其实,马克思和恩格斯对资本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时期的所有制有过许多讨论。《共产党宣言》明确指出: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要“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把资本变为公共的、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财产”。恩格斯在同德国社会民主党党内同志的讨论中提出:“在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我们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这一点马克思和我从来没有怀疑过。”“当我们掌握了国家权力的时候,我们根本不能设想用强制的办法去剥夺小农(不论有无报偿,都是一样),像我们将不得不如此对待大土地占有者那样。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但不是用强制的办法,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总之,马克思恩格斯提到关于过渡时期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两种形式:国家所有制和农民合作社经济。至于“能不能一下子就把私有制废除”,恩格斯的回答也很明确:“不,不能,正像不能一下子就把现有的生产力扩大到为实行财产公有所必要的程度一样。因此,很可能就要来临的无产阶级革命,只能逐步改造现今社会,只有创造了所必需的大量生产资料之后,才能废除私有制。”也就是说,过渡时期公有制与私有制还将并存,消灭私有制的任务需要在生产力不断发展、社会化生产不断扩大的条件下逐步实现。这个过渡时期会有多长?他们的回答似乎并不确定。一方面,“无产阶级将取得国家政权,并且首先把生产资料变为国家财产。但是这样一来,它就消灭了作为无产阶级的自身,消灭了一切阶级差别和阶级对立,也消灭了作为国家的国家”。“国家真正作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所采取的第一个行动,即以社会的名义占有生产资料,同时也是它作为国家所采取的最后一个独立行动。”从这里看,这个过渡时间应该极短。另一方面,“要消灭私有财产的思想,有共产主义思想就完全够了。而要消灭现实的私有财产,则必须有现实的共产主义行动。历史将会带来这种共产主义行动,而我们在思想中已经认识到的那个正在进行自我扬弃的运动,实际上将经历一个极其艰难而漫长的过程”。从这里看,这个过渡时期又可能极其漫长。
【对此段暂不驳斥。】
过渡时期的所有制与社会主义的所有制是什么关系?苏联时期的社会主义公有制采取了国家所有制和劳动者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所有制结构不仅包括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而且实行公有制与私有制并存的混合所有制。这与马克思恩格斯所预想的“过渡时期”所有制十分相似,二者在理论上是否是一回事?有学者反对混淆“过渡时期的公有制”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有制”,强调二者存在质的差别。那么,社会主义公有制又应当是怎样的?难道它直接等于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公有制?如果这样,自然而然的推论是当代中国的公有制还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以至于当代中国的经济制度也还不是社会主义,它只是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这涉及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性质这一重大问题,理论上显然不能含糊其词。
【没有“过渡时期的所有制与社会主义的所有制是什么关系”这码子事。因为没有所有制与所有制的什么关系。关键是,没有资本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的所有制”,只有无产阶级革命夺取政权后还未对经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时期,此时是以私有制为主要甚至为基本,对经济实现了社会主义的改造,此时至少是以公有制为主要。
不管是不是过渡时期的,社会主义的公有制都决不是社会生产的财富根据个人拥有所有权的生产资料资产的多少来分配的所有制。因为包括生产资料在内的社会财富是包括脑力劳动在内的劳动者社会地创造的。生产资料不管其科技水平有多高,决不是离开劳动者的社会生产就会成为破铜烂铁的生产资料创造的。社会生产创造的财富根据个人拥有所有权的生产资料资产的多少来分配的所有制,就是剥削制度,剥削制度决不是公有制。
不止是“苏联时期的社会主义公有制采取了国家所有制和劳动者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任何不容根据个人拥有所有权的生产资料或资产的多少来对生产的产品或财富或利润进行分配,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是共同拥有的,起码实现了初步的按劳分配的社会,只能以代表人民主权的国家统治的国家所有制和劳动者集体所有制实现。
不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所有制结构”,所有制没有结构。而是不同所有制经济在社会经济的比重。到2023年,是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已基本被私有化,以GDP算,包括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国有经济占全部GDP的不到3分之1,包括外资,个人所有制经济占3分之2有多;以经营性资产算,国家拥有所有权的资产仅占社会全部经营性资产的16.8%,个人拥有所有权的占全部经营性资产的83.2%。
决没有“混合所有制”。对此请见我发表于乌有之乡的《是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之二》。所谓“混合所有制”,是为了大力发展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把剩下的关键性的超大型国企也企图私有化,而搞的荒唐、骗人的把戏。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所有制结构”是指“所有制结构”。“马克思恩格斯所预想的‘过渡时期’所有制”,说的是所有制,与“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所有制结构”不是一码子事。何况没有所有制的结构。再者,不管是谁预想的,除了个人所有制和由代表人民主权性质的国家统治规制的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而成的公有制,没有既不是个人所有制也不是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过渡时期的所有制”。说“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所有制结构”“这与马克思恩格斯所预想的‘过渡时期’所有制十分相似,二者在理论上是否是一回事?”,是牛头不对马嘴,而且荒唐。
“有学者反对混淆‘过渡时期的公有制’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有制’,强调二者存在质的差别”,同样是谬论。因为根本就没有与公有制有别的“过渡时期的公有制”。
“那么,社会主义公有制又应当是怎样的?”本来十分清楚,几十年来被刻意搞来不清楚。如前所述,这里再说一遍,马列主义的无产阶级性质的行政性民主集中制的共产党领导的无产阶级专政依规矩经统治规制的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人类自文明社会以来就有之,只有如此的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才能是既不容根据个人所有的资产来剥削,又必须根本遏制利用公权来剥削,社会生产的财富起码能初步实现按劳分配。
“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公有制”,即一般说的共产主义社会的公有制,是高级阶段的按劳分配的公有制:全社会的劳动者,包括社会福利、医疗、敎育等待遇在内的收入、分配、享受标准,没有中央、地方省、地、县级国有的区别,更没有国有与集体,农村集体与城镇集体,城镇大集体与小集体,不同集体单位的区别;不管城市农村,不分行政层级和行政区域,除了根据自然和社会条件决定的劳动艰难和危险程度的不同——如警察、军人、潜水员、飞行员、宇航员等的劳动——制定的标准外,全社会劳动者都以按劳分配原则制定统一的收入、分配、享受标准,而不是中央、地方省、地、县国有,国有与集体,农村集体与城镇集体,城镇大集体与小集体,甚至,同一行政层级、不同行政区域的地方国企,同一行政区域不同集体所有制单位,按劳分配的标准不统一,甚至各行其事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有制。
“等于”,没有直接与间接之分。再者,等于,只能是同质或同一属性的东西的量的等于。社会主义的公有制与共产主义的公有制,尽管在不容根据个人拥有所有权的生产资料分配、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是共同拥有的,是根本同一的,但它们还至少有以上那些不同,根据什么得出它们存在同质的可以相等的“量”?“难道它直接等于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公有制?”这个质问就是荒唐的。“如果这样,自然而然的推论是当代中国的公有制还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以至于当代中国的经济制度也还不是社会主义,它只是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如此的概念和逻缉同样荒唐。
根本就无需什么推论,只要也只能是根据事实认定,不是根据个人拥有所有权的资产来分配,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是共同拥有,起码实现了初步的按劳分配,就是公有制。
历史指事物的运动变化的过程。只有事物的性质,没有事物运动变化的过程的性质。不是“这涉及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性质这一重大问题”,而是涉及当前中国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占主要还是资本主义个人所有制经济占主要,是社会分配根据个人所有制的资产进行、即以剥削为主要,还是按劳分配为主要的社会经济性质这一重大问题,从而“涉及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性质这一重大问题。
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经济决不是个人所有制经济搞来占社会经济的主要地位,决不是社会生产的财富根据个人拥有所有权的资产分配在社会分配占主要,决不会让剥削成为主要现像,把私有制的资本主义经济搞成汪洋大海,更不是在已经消灭了资产阶级的社会,用很短的时间培植起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资产阶级,两极分化搞来超过所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
“理论上显然不能含糊其词”,而且实践上也不能浑水摸鱼。】
在马克思恩格斯的文献中,“过渡时期”的概念多数明确指向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的过渡。在专门讨论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分配制度的《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有一段话谈到过渡时期,原文如下:“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列宁在《国家与革命》第五章“国家消亡的经济基础”中引用,并且详细阐发了马克思的上述论断,明确将这一“政治上的过渡时期”与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经济制度联系在一起。他写道:“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还保留着‘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既然在消费品的分配方面存在着资产阶级权利,那当然一定要有资产阶级国家”,“可见,在共产主义下,在一定的时期内,不仅会保留资产阶级权利,甚至还会保留资产阶级国家,——但没有资产阶级!”这个国家一定是无产阶级专政。而国家的消亡只有在社会“超出这种使人像夏洛克那样冷酷地斤斤计较,不愿比别人多做半小时工作,不愿比别人少得一点报酬的狭隘眼界”的时候才能实现,“那时,分配产品就无需社会规定每人应当领取的产品数量,每人将‘按需’自由地取用”。很明显,列宁将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与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作为不可分割的政治与经济现象联系在一起。在这里,共产主义第一阶段也即社会主义社会,就是资本主义社会到共产主义社会之间的过渡时期。
将“过渡时期”这一术语确定地与“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联系起来的是斯大林。在斯大林主导编写的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下册)》中,有一段话被用来解释上述《哥达纲领批判》中的同一段文字:“社会主义经济不可能在资产阶级社会的范围内,在资本占统治地位的情况下产生,因此,为了用社会主义制度代替资本主义制度,在每一个国家中都需要有一个特殊的过渡时期,这个过渡时期开始于无产阶级政权的建立,完成于社会主义革命任务的实现——建成社会主义即建成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这样,列宁的理解就被斯大林的解释所修正,并且被此后大多数政治经济学的教科书所沿用。但是,这样的解释是否正确?
首先,列宁在理论上将“迫使人们遵守(资产阶级——引者注)法权规范”与“武器工人”的国家机器这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联系在一起,已经明确表达了此处马克思所说的“过渡时期”就是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的意思。其次,经典文献中的“过渡时期”可以做两种含义的理解,一种是宏观历史尺度的大过渡概念,如列宁所理解的那样,社会主义即马克思所谓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是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过渡时期”,现在我们认识到它可能要经历数百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另一种是特定时空的小尺度过渡概念,特指从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到建立社会主义时期,实践中往往只需要几年或十几年时间。关于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的过渡时期的所有制究竟具有怎样的历史性质,如果仅从文本解读还得不出明确答案的话,结合百余年的社会主义实践,答案就十分明确了。俄国十月革命以来百余年的社会主义实践使我们有充分理由相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关系,在一定阈值范围的量变中具有质的稳定性,将在很长的历史时期中存在。因此,它已经超出一般教科书所理解的“过渡时期”性质,已经不再能理解为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的所有制关系,而应该是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历史过渡中一个必要且漫长的历史时期,即社会主义社会形态的所有制关系。列宁从理论逻辑导出的结论与实践发展完全一致。
【那么照此说来,马、恩、列的“过渡时期”就是指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时期。斯大林的“过渡时期”则是指从夺权后建立无产阶级政权的资本主义经济到完成对资本主义经济改造的时期。不管是前后哪种“过渡时期”,马列主义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有制,只能是不容根据个人拥有所有权的生产资料或资产来对生产的产品或财富或利润进行分配,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是共同拥有,起码得实现初步的按劳分配。这只能通过国家所有制为主体和劳动者集体所有制为从体的公有制经济实现,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只能以这样的公有制经济起码占主要地位,即从事公有制经济的劳动者占全部劳动者的过半数,以GDP和经营性资产算,得占3分之2以上。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写的明明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不能歪曲成“所有制关系”。何况,如前所述,包括所有制在内的任何制度都没有“关系”,更没有故作渊深、莫明其妙的“在一定阈值范围的量变中具有质的稳定性”。
说共产主义社会可能要300年实现不敢非议,“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就算在社会主义中级阶段都可能存在,总不应超过200年。200年以内恐怕不能算“很长的历史时期”。“将在很长的历史时期中存在”的“很长的历史时期”有点吓人。
尽管“因此,它已经超出一般教科书所理解的‘过渡时期’性质,已经不再能理解为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的所有制关系,而应该是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历史过渡中一个必要且漫长的历史时期”,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决不能歪曲成“即社会主义社会形态的所有制关系”。
因为,除了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规制成的公有制,只有个人所有制,即私有制。而个人所有制决不是社会主义的所有制。现代社会,发展个人所有制未必能搞出奴隶所有制或农奴所有制,但发展个人所有制必然是发展资本主义的所有制,必然是发展资本主义经济。“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只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社会主义公有经济与资本主义个人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是、而且原来说好的也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搞的事情,我斗胆也只敢最多把它推到中级阶段,总不能到了社会主义高级阶段也要搞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与资本主义个人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吧?
“因此,它(笔者注,指“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已经超出一般教科书所理解的‘过渡时期’性质,已经不再能理解为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的所有制关系,而应该是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历史过渡中一个必要且漫长的历史时期,即社会主义社会形态的所有制关系。列宁从理论逻辑导出的结论与实践发展完全一致”,是对马克思、列宁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社会形态即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有制理论别有用心的篡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只有公有制经济才是社会主义经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只有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社会经济的主体和资本主义个人所有制经济为社会经济的次体的“共同发展”,整个国家社会经济的主体属性才是社会主义。然而现在的实际情况早已不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了,是颠倒过来的以资本主义个人所有制为主体,资本主义个人所有制经济正在化掉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其中,集体所有制经济已基本上被资本主义个人所有制经济化掉了。】
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历史性质
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不能停留在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所有制的预言上,更不能停留在苏联教科书的传统解释中,而需要根据实践发展对现实的社会主义所有制进行更加深入的分析和论证。
1.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内在矛盾
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表明,社会主义公有制在直接生产过程中的生产条件分配方式和结合方式,以及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于马克思所预言的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公有制的历史特点。
社会主义公有制具有自身特殊的内在矛盾,这些矛盾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应该是不存在的。很长时间里,这些矛盾没有得到认真对待,一直到中国改革开放之后才逐步受到关注。樊纲等人强调公有制的内部关系。“在定义私有权(及其各种具体形式)时,理论上通常着眼于外部关系或外部界限……而当我们定义公有制或公有权时,我们却只能主要从其内部关系着手。”“公有制中的个人具有二重规定性,它既是所有者又是非所有者”。这种对立统一关系是“公有权的基本矛盾”。可惜,作者没有为这种“既是……又不是……”的矛盾现象给出合理的解释。在此之前,林岗在对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研究中提出了“从业者”概念,认为在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中,全体社会成员除了是生产资料共有者之外,“还具有由分工的存在所赋予的特殊的生产职能的专门化承担者,即从业者的基本社会规定性”。“这种二位一体的社会规定性是理解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内部各种复杂关系的重要枢纽。”公有制经济中劳动者二重社会规定性的认识,是理解公有权基本矛盾的关键。提出从业者概念的理论贡献是:区分了作为所有者的劳动者和作为从业者的劳动者,这是理解社会主义公有制内在矛盾的重要一步。
【没有“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历史性质”。如前所述,这里再重述一次,只有事物有性质,任何事物运多变化的历史都没有性质。这个“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历史性质”不能成立。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统治依规矩规制的一种社会关系的规范,它不能“在直接生产过程中的生产条件分配方式和结合方式,以及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等方面”。如前所述,生产条件多得很,数不清,至少绝大多数不能被“分配”,更不能被“结合”。“生产条件分配方式和结合方式”是臆造。这里说的“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只能是指社会生产中的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是社会制度规范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规制“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的一种社会制度,它不能在“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等方面”。
因此,“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表明,社会主义公有制在直接生产过程中的生产条件分配方式和结合方式,以及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于马克思所预言的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公有制的历史特点”的论断,胡言乱语。
社会主义公有制没有“内在矛盾”。
“社会主义公有制具有自身特殊的内在矛盾,这些矛盾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应该是不存在的。很长时间里,这些矛盾没有得到认真对待,一直到中国改革开放之后才逐步受到关注”,胡言。
任何社会制度都没有内部和外部,更没有“内部关系”。“樊纲等人强调公有制的内部关系”,打胡乱说。
“私有权”,就是个人所有权这种社会关系。“私有权”,或个人所有权这种社会关系的“及其各种具体形式”是些什么东西,请道来。
“公有权”,是指一种社会关系,即代表人民主权的政治统治依规矩规制的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它没有“外部关系或外部界限”,也没有“内部关系”。臆造。
“在定义私有权(及其各种具体形式)时,理论上通常着眼于外部关系或外部界限……而当我们定义公有制或公有权时,我们却只能主要从其内部关系着手”,谬论。
把公有制对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的规范,说成“公有制中的个人”,荒唐。应是国有企业或集体所有制组织中的个人。国有企业或集体所有制组织中的个人,不管是多么不得了的专家,不管用什么高科技手段,都绝对在这些个人身上找不到“既是所有者又是非所有者”的什么“二重规定性”。这些个人,与其他的个人一样,在他们身上,绝对找不到这种“二重规定性”的事实根据。这个所谓的“二重规定性”,只能存在于臆造这个“二重规定性”的人的头脑中。
“这种对立统一关系是‘公有权的基本矛盾’。可惜,作者没有为这种‘既是……又不是……’的矛盾现象给出合理的解释”,奇谈怪论。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统治依规矩就全民所有的财产的占有、使用、享用和处置,规制的拥有全民财产所有权的所有权者——只能是人民主权性质的国家,对任何个人和其他任何由个人合法组成的组织,拥有支配的权力,任何个人和其他任何由个人合法组成的组织,在所有者占有、使用、享用和处置全民的财产上,被依规矩经统治施加必须负有服从拥有全民财产所有权者权力支配的义务,如此形成的拥有全民财产所有权的所有者,与任何个人或其他任何由个人合法组成的组织之间的权力、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规范。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规范所有者与任何个人和其他任何由个人合法组成的组织之间的社会关系,不是规范个人,更不是规范“全体社会成员”。
这个规范是什么东西?是怎样形成的?简单说来,首先是国家制定相关的规矩,将这个规矩写在纸上,继而用各种文化手段根据写在纸上的规矩宣传敎化各地各组织的国民,使国民知道这个规矩,凡是违反这个规矩的就依规矩加以惩处,从而在国民的头脑中形成必须依规矩行事的思想意识规范,以这种思想意识规范主导其行为,形成国民的行为规范,从而形成社会关系的规范。是规范人与人(包括人的组织)之间的权力、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成为制度,不是规范“全体社会成员”成为制度,“全体社会成员”也绝对不可能被规范成制度,或者在制度中能存在“全体社会成员”。
因此,“认为在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中,全体社会成员......”,谬论。
而且“由分工的存在”这码子事,不可能有“赋予”或给予什么的本事或功能。何况,这里的“者”是人,更不扯不上“由分工的存在”这码子事,有“所赋予的特殊的生产职能的专门化承担者”的本事或功能。
再者,既然是“赋予”或给予什么什么的“专门化承担”的人,就不能是“从业者的基本社会规定性”。“由分工的存在”这码子事,同样不可能有“赋予”或给予“从业者的基本社会规定性”的本事或功能。
关键是“生产资料共有者”与“专门化承担者”,都是指人,人绝对不是“这种二位一体的社会规定性”。
综前和综上所述,“在此之前,林岗在对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研究中提出了‘从业者’概念,认为在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中,全体社会成员除了是生产资料共有者之外,‘还具有由分工的存在所赋予的特殊的生产职能的专门化承担者,即从业者的基本社会规定性’。‘这种二位一体的社会规定性是理解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内部各种复杂关系的重要枢纽。’公有制经济中劳动者二重社会规定性的认识,是理解公有权基本矛盾的关键。提出从业者概念的理论贡献是:区分了作为所有者的劳动者和作为从业者的劳动者,这是理解社会主义公有制内在矛盾的重要一步”,岂止是概念糊涂,逻缉混乱的谬论。准确地说,是根本没有对象事物的臆造出来的概念,根本没有对象事内外在关系的必然性及一定条件下的规律为根据的臆造出来的逻缉,而且臆造的东西的逻缉联系有的还是牛头与马嘴不对,如此这般的荒唐诡辩!】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内在矛盾要从马克思生产条件分配理论中寻找答案。有学者很早就主张社会主义公有制中的劳动力个人所有权,认为“必须联系劳动力所有制考察生产要素的社会结合方式”,“生产资料公有制与劳动力个人所有制的结合构成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
【如前所述,任何社会制度都没有内在矛盾,至少生产条件的绝大多数不能分配。“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内在矛盾要从马克思生产条件分配理论中寻找答案”,谬论。
劳动力个人所有权只能是统治规制的,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中的”。
只有人才有“社会结合方式”,不是、没有“生产要素的社会结合方式”。不是人的“生产要素”,会有“社会结合方式”,怪诞。
“生产资料公有制与劳动力个人所有制”都是制度,不管是什么制度,制度与制度连“结合”都不可能,那里来的“结合构成”的任何东西。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是社会生产中的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它是由统治依规矩规制的规范而成,绝对不可能以绝对不可能存在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与劳动力个人所有制的结合”,“构成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
马克思指出,生产资料(生产的物质条件)与劳动力(生产的人身条件)的结合方式决定一社会形态的生产方式,而生产条件的结合方式又取决于二者的分配方式(占有方式)。生产条件的分配方式是历史地变化的,不仅生产资料会有公有制与私有制的区别,有奴隶主私有制、地主阶级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区别,而且劳动力这一生产的人身条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占有方式也是不断变化的:从奴隶主对奴隶人身的完全占有,到封建主对农奴的依附式占有,再到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者可以自由处置自己的劳动力,即劳动者个人所有。两种生产条件的不同占有方式决定了二者的不同结合方式。马克思预言,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同时,生产的人身条件仍然属于劳动者个人所有——“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正是生产条件的这种占有方式,决定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历史特点及按劳分配的分配制度。由于劳动者对生产条件的占有方式不同,社会主义劳动者具有所有者与从业者的双重身份。林岗关于从业者概念的提出,同样依据了马克思关于劳动能力是个人“天然特权”的思想。循着这一思想脉络,本人提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劳动者具有双重人格——既是生产资料共同所有者,又是劳动力个人所有者,认为正是这种生产条件的分配关系,决定了公有制经济内部劳动者整体与个人的利益矛盾,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关系。这是一种以劳动为尺度的平等关系,是社会主义条件下协调劳动者整体利益、局部利益和个人利益矛盾的根本原则。社会主义公有制意味着劳动者在生产资料面前人人平等,因此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可以概括为“平等劳动”,它包括决策平等、分工平等和分配平等(即按劳分配)等。劳动平等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规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区别于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历史特征。从财产权利角度看,这里存在着生产资料公共所有者与劳动力个人所有者之间的排他性占有关系,这种权利与意志的关系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由于这种占有的排他性存在于公有制经济内部,因此可以称作公有产权的“内排他性”。由于这种权利关系的存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生产组织仍然实行科层等级制,自上而下地对劳动标准和消费标准严格计算和监督;其内部劳动分工遵循“能力主义”原则,不仅有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区分,有技术等级的划分,而且有管理劳动与操作劳动的分野;公有制经济的收入分配实行按劳分配原则。
【生产资料是指用于生产的被人或人的组织能拥有所有权的稀缺的效用事物或财产。“生产的物质条件”多得数不清,有许多不是稀缺的效用事物或财产,但离开了它们,不仅生产无法进行,而且连生产的人都无法生存,如影响生产的生态系统的各种条件;有许多尽管是稀缺的效用事物,如适度的阳光、空气、气温、雨水、气候等,但人无法能动的占有,使用、享用和处置,只能顺其自然的利用。只有那些能被人能动的占有,使用、享用和处置的稀缺的效用事物,而且就其的占有,使用、享用和处置,能被统治依规矩规制成所有权,使拥有所有权的人或人的组织,在其拥有所有权的稀缺效用事物的占有,使用、享用和处置上,能得到统治当局依规矩的保护,从而用其所有的稀缺效用事物从事生产不被他人防碍、干扰和侵犯的,才是人们所谓的生产资料。
什么是条件?《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1298页的定义是:影响事物发生、存在或发展的因素。生产资料是从事劳动生产的人在生产中使用的包括生产设备、设施在内的工具和劳动生产的对象,是决定生产的发生、存在或发展的生产的构成因素,不是影响生产的发生、存在或发展的因素。所以,生产资料不是生产的条件。
如前所述,劳动力是“人身条件”是谬论。原因很简单,一切事物产生的离开产生它的该事物就不能存在的东西,绝对不是影响该事物的发生、存在或发展的因素,从而不是该事物的条件。
生产,与劳动力一样,都是人的劳动产生的,并且都是离开人的劳动就不能存在的东西,劳动力是“人身条件”,那么,照同样的逻缉,生产也应当是“人身的条件”,为什么生产非但不是“人身的条件”,反倒是劳动力会成为“生产的人身条件”?
关键是,离开人的劳动就不能存在的劳动力,无法成为“生产的人身条件”。“劳动力(生产的人身条件)”,胡言。
“生产资料(生产的物质条件)与劳动力(生产的人身条件)的结合方式”?!生产资料没有那个能动性与劳动力相结合。更为决定性的是,劳动力绝对不能离开人的劳动而存在。就算生产资料有那个能动性,生产资料也绝对不可能与离开人就不存在的劳动力相结合,从而有什么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结合方式”。
如前所述,没有那个“生产方式”。
因此“生产资料(生产的物质条件)与劳动力(生产的人身条件)的结合方式决定一社会形态的生产方式”不能成立。
如前所述,没有生产条件的结合,从而没有“生产条件的结合方式”。
“而生产条件的结合方式又取决于二者(笔者注:从前后相连的文字看,指“生产资料(生产的物质条件)与劳动力(生产的人身条件)”)的分配方式(占有方式)”?
“生产条件的结合方式”就是谬论。这里的“二者”,即“生产资料(生产的物质条件)与劳动力(生产的人身条件)”的“分配方式(占有方式)”是指的什么回事?无思想意识主导其行为的能动性的生产资料与离开人的劳动就不能存在的劳动力,哪里来的“分配方式(占有方式)”?或者——如果不能这样理解,离开人的劳动就不存在的劳动力的“分配方式(占有方式)”从何谈起?“占有方式”这个糊涂概念不说,“分配方式”又怎么能是“占有方式”?
奇谈怪论!
如前所述,生产条件的至少绝大多数不能分配,“生产条件的分配方式是历史地变化的”是伪命题。
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资料公有制与私有制的区别,与奴隶主私有制、地主阶级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区别不是一回是。前者是公有制与私有制两种不同所有制的区别,后者是都是私有制的不同性质的个人所有者的区别。
不是私有制有“奴隶主私有制、地主阶级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区别”。奴隶主私有制、地主阶级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私有制,只是所有者不同,不是所有制不同。私有制这种所有制的制度,不管过去、现在和将来,在所有国家都是依根本一样的规矩规制的,对此,请见我在红歌会网的《驳 刘永佶某文》。
从而,“而且劳动力这一生产的人身条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占有方式也是不断变化的:从奴隶主对奴隶人身的完全占有,到封建主对农奴的依附式占有,再到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者可以自由处置自己的劳动力,即劳动者个人所有”,谬论。
不止是“劳动力这一生产的人身条件”、“人身条件”的“不同历史时期的占有方式”是谬论。而且,不是“奴隶主对奴隶人身的完全占有,到封建主对农奴的依附式占有”,而是奴隶主、农奴主对奴隶、农奴拥有所有权,即奴隶、农奴的人身,从而生命和行为的所有权都为奴隶主、农奴主拥有,从而,在占有、使用、享用和处置其身体、生命和行为上,只要奴隶主、农奴主没有违法,奴隶、农奴都必须服从奴隶主、农奴主的权力支配。作为被奴隶主、农奴主拥有所有权的劳动者——奴隶和农奴,对自己的劳动没有所有权。从而劳动者劳动产生的力——劳动力,也不能为作为奴隶、农奴的“即劳动者个人所有”。
任何条件都没有占有什么的功能,更扯不上“两种生产条件的不同占有方式”能决定什么。“两种生产条件的不同占有方式决定了二者的不同结合方式”,谬论。
如前所述,劳动力是“生产的人身条件”是谬论。从而,不管在什么阶段,“生产的人身条件仍然属于劳动者个人所有”也是谬论。
这里的“工作能力”,与劳动力一样,离开工作者的工作,就不能存在。因为思想意识主导其行为的人,不是天然的,只能是社会中生长发育才能成就的。人是如此,人的工作能力也是如此。再者,权,是一种社会关系。对此,请看我在红歌会网的《驳 刘永佶某文》。人天生没有权、权力、权利,人的权、权力、权利是统治依规矩规制的。所以,“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是伪命题。
生产条件多得很,至少绝大多数不能、无法占有。也没有人们所谓的那种生产条件的“占有方式”。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历史特点及按劳分配的分配制度,只能是政治统治决定的,不是人们所谓的那种生产条件的“占有方式”决定的。“正是生产条件的这种占有方式,决定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历史特点及按劳分配的分配制度”,荒唐。
不是“社会主义劳动者具有所有者与从业者的双重身份”,而是一切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者,包括非劳动者的奴隶主、农奴主、资本家,都“具有所有者与从业者的双重身份”,岂止双重身份,还会有其他的一些身份,从而是多重的身份。反而是“社会主义劳动者”个人,如果不是个体户,即不是拥有生产资料的小生产者,就不“具有所有者与从业者的双重身份”或具有所有者与包括从业者在内的其他多重身份。
如前面所说,因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只能是统治依规矩就全民所有的财产的占有、使用、享用和处置,规制的拥有全民财产所有权的所有权者——只能是人民主权性质的国家,对任何个人和其他任何由个人合法组成的组织,拥有支配的权力,任何个人和其他任何由个人合法组成的组织,在所有者占有、使用、享用和处置全民的财产上,被依规矩经统治施加必须负有服从拥有全民财产所有权者权力支配的义务,如此形成的拥有全民财产所有权的所有者,与任何个人或其他任何由个人合法组成的组织之间的权力、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规范。
所以,任何“社会主义劳动者”个人,决不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包括生产资料在内的财产的所有权的拥有者。只能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全体劳动者,才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财产所有权的拥有者。“社会主义劳动者具有”所有者的身份,只能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全部劳动者个人组织成为全体劳动者才有资格。全体劳动者,至少在今天和看得见的将来,不能以其它方式实现,只能以人民主权性质的国家来实现。
既然“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财产的所有权,决不能由劳动者个人来拥有,那么,“社会主义劳动者”个人,就决没有对“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财产所有权,从而“具有所有者”身份的资格。
这里的“生产资料共同所有者”是指全体劳动者共同拥有社会主义社会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决不是指劳动者个人拥有社会主义社会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决允许任何个人对社会主义社会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拥有所有权,劳动者个人也决不允许。
根本就没有“‘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关系”这码子事。劳动绝对不能离开人,扯得上什么“‘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关系”,从而据此谈得上什么“这是一种以劳动为尺度的平等关系,是社会主义条件下协调劳动者整体利益、局部利益和个人利益矛盾的根本原则”。
综上所述,加上前所述的有关部分,“由于劳动者对生产条件的占有方式不同,社会主义劳动者具有所有者与从业者的双重身份。林岗关于从业者概念的提出,同样依据了马克思关于劳动能力是个人‘天然特权’的思想。循着这一思想脉络,本人提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劳动者具有双重人格——既是生产资料共同所有者,又是劳动力个人所有者,认为正是这种生产条件的分配关系,决定了公有制经济内部劳动者整体与个人的利益矛盾,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关系。这是一种以劳动为尺度的平等关系,是社会主义条件下协调劳动者整体利益、局部利益和个人利益矛盾的根本原则”,都是具有诡辩性质的谬论。
“社会主义公有制意味着”,是人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意味着”,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个制度能有本事“意味着”。公有制是代表人民主权的国家依规矩经统治规制的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而成的制度,要使“劳动者在公有制的生产资料面前人人平等”,不是公有制这个制度能决定的,而是政治统治规制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能否成为公有制,从而是领导政治统治的共产党和共产党能否保持马列主义无产阶级的性质决定的。
在公有制的社会生产中,不可能“平等劳动”。从事科研的与从事人力拉车的,前者靠脑力,后者靠体力,前者在有空调的实验室,后者日晒雨淋。前者与后者分别在社会的各地各单位各干各的,没有在“生产中”发生关系。“因此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可以概括为‘平等劳动’,它包括决策平等、分工平等和分配平等(即按劳分配)等”,由于连分配也是有差异的,所以是谬论。所以,“劳动平等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规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区别于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历史特征”,也是谬论。
作者的“从财产权利角度看,这里存在着生产资料公共所有者与劳动力个人所有者之间的排他性占有关系”,如果是指同一个劳动者个人,同一个劳动者个人,哪里扯得上“这里存在着生产资料公共所有者与劳动力个人所有者之间的排他性占有关系”?因为同一个个人,绝对不可能有这个人的“之间的排他性占有关系”;如果“生产资料公共所有者”是指国家或集体组织,“从财产权利角度看,这里存在着生产资料公共所有者与劳动力个人所有者之间的排他性占有关系”,就得以“劳动力个人所有者”服从国有企业或集体组织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来克制,不是什么“排他”。
前一个“排他性占有关系”绝对不可能存在,后一个“排他性占有关系”明明写的是“生产资料公共所有者与劳动力个人所有者之间的排他性占有关系”,怎么就变成了“这种权利与意志的关系”?权利是人头脑外的事物,意志是人头脑内的东西,这种人头脑外的事物,怎么能与人头脑内的东西发生关系?而且居然得出了“这种权利与意志的关系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模明其妙。再者,“生产资料公共所有者与劳动力个人所有者之间的排他性占有关系”,岂能是“生产资料公共所有者”“占有”“劳动力个人所有者”,或者反过来,“劳动力个人所有者”“占有”“生产资料公共所有者”? 这是耍的哪门子怪异的逻缉把戏得出的论断?
“产权”,是指的什么权?总不会指的生产的权,因为生产是人的一种活动,人的任何一种活动没有权,只有人或人的组织才能有权。而且“公有产权”又是指的什么“公有”?如果是指公有的财产所有权,公有的财产所有权是统治依规规制的一种社会关系,公有的财产所有权这种社会关系的“内”,在公有的财产所有权这种社会关系的什么地方?而且,公有的财产所有权这种社会关系的“内”还存在着“内排他性”?真是怪诞不经。日如前所述,“产权”,就是、也只能是财产所有权。
因为,“这种占有的排他性存在于公有制经济内部”,决不是“这种权利关系”,“由于这种占有的排他性存在于公有制经济内部,因此可以称作公有产权的‘内排他性’”,凭什么戏法,就能逻缉的得出“由于这种权利关系的存在”?
不管是哪种权利关系,它都只能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何况还是用诡辩得出的,“由于这种权利关系的存在”,凭着哪里来的什么法力,由此就能决定“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生产组织仍然实行科层等级制,自上而下地对劳动标准和消费标准严格计算和监督;其内部劳动分工遵循‘能力主义’原则,不仅有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区分,有技术等级的划分,而且有管理劳动与操作劳动的分野;公有制经济的收入分配实行按劳分配原则”?莫明其妙!】
对劳动力个人所有制概念的质疑由来已久,但关键在于,人们对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劳动力的占有方式将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胸中无数。回顾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公有制的全部论述,可以看到,马克思认为在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由于生产力发展的一系列新特征,劳动不再仅仅是谋生手段,而成为每个人“生活的第一需要”;“他们能够自愿地尽其所能来劳动”,而不再需要“国家对劳动量和消费量实行极严格的监督”;由于劳动者对劳动态度的这一根本性变化,“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这是一种劳动者个人利益与整体不再有系统性矛盾,生产条件的公共占有与个人占有之间不再具有排他性,进而“资产阶级权利”已不复存在的公有制。未来社会的公有制不仅是生产资料公有与个人所有的统一,而且也是劳动力公有与个人所有的统一,这恰恰是“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不可或缺的所有制基础。一百多年以前,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曾经深刻地指出:“从资产阶级的观点看来,很容易把这样的社会制度说成是‘纯粹的乌托邦’”。然而,“伟大的社会主义者在预见这个阶段将会到来时所设想的前提,既不是现在的劳动生产率,也不是现在的庸人”。社会主义是区别于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独立的社会形态,在此社会形态下,社会生产力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都要经历一个很长的过程;在此过程中,社会主义的劳动力个人所有制只能渐进地向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劳动力公有制演变。
【“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劳动力的占有方式”?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人,统治规制全部的国民都是对自己的生命、身体和行为拥有所有权的人,“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社会的人还有“劳动力的占有方式”和“劳动力的占有方式将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胸中无数”的问题?难道“共产主义高级阶段”会发生人对自己的生命、人身和行为的所有权的方式被剥夺的事情?
如前所述,生产力决定论不能成立。这里再加一句:纵使有生产力这个动西存在,它也是社会生产产生的结果,而且离开产生它的社会生产就不能存在。任何事物产生的、离开产生它的事物就不能存在的东西,绝对不可能对产生它的事物起决定的作用。“生产力发展的一系列新特征”,只能是社会生产发展产生和决定的,而且是离开产生和决定它的社会生产的发展就不能存在的东西,生产力或“生产力发展的一系列新特征”,绝对不具有决定决定它产生、而且离开社会生产就不能存在的社会生产,更不能决定决定社会生产的社会。从而,“由于生产力发展的一系列新特征,劳动不再仅仅是谋生手段,而成为每个人‘生活的第一需要’;‘他们能够自愿地尽其所能来劳动’,而不再需要‘国家对劳动量和消费量实行极严格的监督’;由于劳动者对劳动态度的这一根本性变化,‘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这样的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不能成立。
“劳动者个人利益与整体不再有系统性矛盾”?这里的“整体”是什么东西的“整体”?不管什么形态的社会,社会矛盾都是人与人之间(包括人与人的各种组织、派别、利益集团等之间,人的各种组织、派别、利益集团等之间)的矛盾,没有离开人就不能存在的人的利益之间的矛盾。“劳动者个人利益与整体不再有系统性矛盾”,谬论。
如前所述,生产条件多得数不清,不存在对生产条件的“占有”,也不存在离开统治依规矩规制的制度的对极少数的某些生产条件的“占有”,不存在离开统治依规矩规制的制度的对任何稀缺的效用事物的“占有”。只有人与人之间有“排他性”,人对物的“占有”之间没有“排他性”、谈不上“排他性”。“生产条件的公共占有与个人占有之间不再具有排他性”,谬论。
如前所述,任何权利,都是社会关系。公有制,是一种社会关系的规范。公有制这种社会关系的规范是用来规范人与人(包括人的组织)之间的社会关系的,它不是用来规范阶级的,更不是规范阶级的权利的,这种规范,绝对不可能存在“资产阶级权利”。
“生产条件的公共占有与个人占有之间不再具有排他性,进而‘资产阶级权利’已不复存在的公有制”,谬论。
不管是什么时候的社会的公有制,都只能是一种社会关系的规范,将“全民”改成“公共”的,前面所述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就是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它是:统治依规矩就公共所有的财产的占有、使用、享用和处置,规制的拥有公共财产所有权的所有权者,对任何个人和其他任何由个人合法组成的组织,拥有支配的权力,任何个人和其他任何由个人合法组成的组织,在所有者占有、使用、享用和处置公共的财产上,被依规矩经统治施加必须负有服从拥有公共财产所有权者权力支配的义务,如此形成的拥有公共财产所有权的所有者,与任何个人或其他任何由个人合法组成的组织之间的权力、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规范。
“生产资料公有与个人所有的统一”,竞然也会被专家们臆造的出来。“未来社会的公有制”,仍然必须、而且也只能是在生产资料的占有、使用、享用和处置上,代表全体劳动者的国家对非国家的任何其他个人和人的合法组组权力支配,所有其他个人和人的合法组织都得被施加负有服从所有者权力支配义务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绝对不容许全社会共同所有的生产资料由“个人所有”,也绝对不能容许、而且也绝对不可能有“生产资料公有与个人所有的统一”,即全社会公有的所有权与个人拥有的所有权的什么统一。
离开人的劳动就不存在的劳动力,其所有权,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就已经为全部的个人自己所拥有。因为,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就已经实现了全部的个人对自己的生命、生体和行为拥有了所有权,从而所有个人自己行为的一种——劳动——产生的劳动力的所有权,也只能为对自己的生命、身体和行为拥有了所有权的个人所拥有。在社会主义社会和看得见的未来社会,任何个人自己的生命、身体和行为的所有权,都只能为各个个人所拥有,而不能为自己以外的其他人公有,否则就是社会的大反动。
如前所述,没有自由,没有自由人,从而没有“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所以,“未来社会的公有制不仅是生产资料公有与个人所有的统一,而且也是劳动力公有与个人所有的统一,这恰恰是‘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不可或缺的所有制基础”,奇谈怪论。
对于此段落最后的几句,有了如上所述,无需再加驳斥。】
2.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并存
社会主义公有制区别于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公有制的另一个显著特征是,它处于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市场环境中,与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并且对其他所有制经济具有财产占有权的排他性。因此,不同的公有制主体之间,以及与其他所有制经济之间,都能够进行商品交换。
苏联共产党人在社会主义实践中首先感知到商品交换的必要,列宁推行了以国有工业与个体农民的商品交换为主要内容的“新经济政策”。斯大林在农业集体化之后承认:联合起来的社会主义生产者——国家、集体农庄、合作社——之间仍然存在商品交换。斯大林从公有制本身寻找商品经济存在的条件,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商品经济存在原因的理论。毛泽东肯定了斯大林的这一理论进展,同时指出:斯大林关于商品存在的条件,阐述得不完整。两种所有制存在,是商品生产的主要前提。但商品生产的命运,最终和社会生产力的水平有密切关系。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学者就国有企业的独立核算和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强调国有经济内部的交换同样具有商品交换的性质。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展开,公有制经济与其他所有制经济普遍、全面的商品交换得到充分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不能覆盖全社会生产资料,它与其他所有制一样具有所有权的排他性;这种关系不一定需要“相互承认为私有者”,但的确因产权边界和利益差异可以在交换中“彼此当作外人看待”。因此,社会主义公有制完全可以嵌入市场经济,通过独立生产者之间的商品交换参与社会化生产的分工体系。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劳动分工并非仅仅在公有制组织内部,而是还能够通过物的普遍联系嵌入整个社会内部分工。相应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具有与共产主义完全不同的历史性质:直接劳动要在个别生产过程中进行,从而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结合要在企业层次上实现。
【如前所述,自文明社会以来,只有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即私有制、集体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只能是人民主权性质的国家依规矩规制的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因此,除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只有私有制。
“它处于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市场环境中”,是指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处于什么环境中,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处于什么环境中决不是社会主义的公有制的“显著特征”,就如人处于什么环境中,决不是人的显著特征。将此说成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显著特征”,胡言。
不是公有制“与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而是以公有制为主体。
作为一种规范社会关系的社会制度,公有制没有“对其他所有制经济具有财产占有权的排他性”的功能。“因此,不同的公有制主体之间,以及与其他所有制经济之间,都能够进行商品交换”,是无逻缉联系的乱辩。不同的公有制主体之间能进行商品交换的原因,是不同的公有制主体拥有所有者赋予的资产所有权的使用权并能用所有者拥有所有权的资产来承担民事責任地进行生产经营,和相互对对方经营生产的产品或服务有需求。公有制主体“与其他所有制经济之间,都能够进行商品交换”的原因也是如此。不过不是“与其他所有制经济之间”,而是与其他所有制经济主体之间。
岂止是“不同的公有制主体之间,以及与其他所有制经济(笔者批注,应是其他所有制经济主体)之间”能进行商品交换。只要所有者国家赋予自己所有的企业用国家所有的企业财产生产经营的权力,同一的公有制主体——国家所有制的公有制主体——的企业之间,彼此生产经营的不同产品或服务又互有需求,它们之间就能进行商品交换,更无需说与“不同的公有制主体之间,以及与其他所有制经济(笔者批注,应是其他所有制经济主体)之间”了。
所以,不是“从公有制本身寻找商品经济存在的条件”,不止是“联合起来的社会主义生产者——国家、集体农庄、合作社——之间仍然存在商品交换”,也不仅是“两种所有制存在,是商品生产的主要前提”。
如前所述,生产力决定论不能成立。因此,“但商品生产的命运,最终和社会生产力的水平有密切关系”,谬论。
什么叫商品生产?生产用于交换的产品就是商品生产。我就不相信到了“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就没有商品生产。因为人们不用花自已的钱就能各取所需的拿和享用社会生产的生活消费品和享受生活服务根本就行不通。因此,至少届时的生活消费品和生活服务的相当部分得靠人们掏钱购买,至少这部分生活消费品和生活服务的生产就得是商品生产。
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不能覆盖全社会生产资料,它与其他所有制一样具有所有权的排他性”。任何所有制都没有“复盖”什么的工能。改开前“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社会生产,基本就是全社会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如前所述,包括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内的任何所有制都没有“排他性”。“排他性”是一种“性”,不是“这种关系”。任何关系都绝对没有人才有的需要,更没有“相互承认为私有者”的意识。
包括所谓的“产权”在内,社会中任何合法的权都是某种人与人的权力与义务的关系,“产权”的“边界”是什么?在哪里?“产权”又不是人,从何扯得上“利益差异”?商品交换是相互拥有自主权的主体,彼此都需要对方拥有所有权的稀缺效用事物,一致自愿同意达成的,各其将自己拥有所有权的稀缺效用事物的互换,在商品交换中,哪里来的“因产权边界和利益差异可以在交换中‘彼此当作外人看待’”这码子事?这是从新制度经济学学来的奇谈怪论。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一种所有权的制度,市场经济是通过各方有竞争的交换形成的社会生产和社会生产中形成的流通、分配和消费。社会主义公有制怎么个“完全可以嵌入市场经济”法?
任何一个社会生产中的生产者,都要受到而且必须受到统治依规矩规制的社会制度的规范,没有“独立生产者”。
“社会主义公有制不能覆盖全社会生产资料,它与其他所有制一样具有所有权的排他性;这种关系不一定需要‘相互承认为私有者’,但的确因产权边界和利益差异可以在交换中‘彼此当作外人看待’。因此,社会主义公有制完全可以嵌入市场经济,通过独立生产者之间的商品交换参与社会化生产的分工体系”,谬论。
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劳动分工”,而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社会生产的劳动分工。
“物的普遍联系”,只能是物的物理关系。不管是什么劳动分工,都不能、也不是通过物的物理关系,即“通过物的普遍联系嵌入整个社会内部分工”,因为,不管是什么劳动分工,本来就是“整个社会内部分工”,决不是整个社会的外部分工。“相应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具有与共产主义完全不同的历史性质”与此没有因果必然性关系。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一种社会制度,这里的“共产主义”是指一种社会。一种社会制度的“历史性质”,怎么能与一种社会的“历史性质”相提并论?再者,历史是指事物的运动变化的过程。如前所述,只有事物及其运动变化的性质,没有事物运动变化的过程或历史的性质。
人的劳动只能是“直接劳动”,没有人的间接劳动。任何生产过程都只能是人的“直接劳动”的生产过程。“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结合要在企业层次上实现”与此不存在原因与结果的必然关系。而且不是“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结合”,而是劳动者使用生产资料。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劳动分工并非仅仅在公有制组织内部,而是还能够通过物的普遍联系嵌入整个社会内部分工。相应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具有与共产主义完全不同的历史性质:直接劳动要在个别生产过程中进行,从而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结合要在企业层次上实现”,谬论。】
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并存的根本原因是,二者具有共同的生产力基础,“生产资料公有制与商品经济是共同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这个社会化大生产以市场经济为组织形式,但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又与社会化大生产产生了尖锐矛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资本主义制度这一历史悖论的产物: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还需要市场经济,但私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已经丧失或者正在丧失历史的正当性,于是,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运而生。由于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研究以完美的理论逻辑证明了商品经济因“自然历史过程”而产生资本主义,社会主义者建立政权之初无不主张尽快消灭商品货币关系,但这一主张在实践中屡屡受挫。苏联模式的计划经济体制建立单一公有制以最大限度限制商品货币关系,不可避免地带来组织社会化生产中过度依赖“大科层”体制,不能充分动员人民群众劳动致富的社会主义积极性的缺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利用市场经济发展生产力的实践证明,科层与市场相结合的市场经济体制在现阶段生产力状况下更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快推进社会生产力发展。这里所说的生产力状况不是指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生产力,也不是指经过数十年建设而突飞猛进的我国当前生产力,甚至也不是指当今世界发达国家已经达到的生产力状态,而是从整体上指称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所取得的全部生产力成果。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全部成果至今还没有达到马克思预见的使得商品经济消亡的历史条件,如大机器生产的自动化未能达到所有“可以让物来替人从事的劳动”都由机器来完成;如当代生产力所要求的分工形式仍然是职业专门化的旧式分工,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管理劳动与操作劳动的分工还远未消亡;如物质财富尚未充分涌流,物质生产必要的劳动时间仍然过长,劳动对于大多数人而言仍然仅仅是谋生手段,等等。马克思之后的一百多年,人类社会生产力取得了长足进步,特别是每一次重大的科技革命,每一次生产力质态的全面跃升,都使得社会生产力朝着马克思预言的方向大踏步迈进,但是,由于世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由于需要的体系日益丰富和不断扩大推动着生产的体系日益广泛和不断扩大,因而不断向生产的机械化和自动化提出新的要求,也由于资本主义制度对生产力发展的越来越严重的阻碍,从全世界、全产业链范围看,当代生产力离马克思所描述的未来社会仍然有很大距离。社会化大生产在很长一个历史时期内还需要由市场经济体制来组织,市场经济仍然是社会劳动分工的基本组织形式。历史需要一种不同于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一种超越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来继续发展生产力。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必须登台,但它登上的舞台还是市场经济。回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市场经济的经验,我们对毛泽东关于“商品生产的命运,最终和社会生产力的水平有密切关系”的论断有了更加全面的理解;结合中国实践,我们对马克思和列宁的过渡时期理论也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
【如前所述,“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并存”就是谬论。就算有生产力这种东西,它离开社会生产就绝对不能存在。社会主义公有制,还有市产经济,是社会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和社会的市产经济。由社会的社会生产产生的并且离开社会生产、从而社会就不能存在的生产力,绝对不可能成为社会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和社会的市产经济的基础。
“生产资料公有制与商品经济”都是社会中的东西。“社会化大生产”是社会的生产,也是社会中的东西。而且,“社会化大生产”的各主体拥有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就是用生产资料的所有制规范的。所谓商品经济,就是通过商品交换形成的社会生产及由社会生产形成的流通、分配和消费,其本身就包括“社会化大生产”。所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与商品经济是共同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谬论。
因为所谓经济,就是指生会生产和社会生产形成的流通、分配和消费。不是“这个社会化大生产以市场经济为组织形式”,而是“这个社会化大生产”包括在市场经济中。
不管是哪种生产资料所有制,都是社会生产中就生产资料的占有、使用、享用和处置对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的规范。市场经济就包括社会生产。因此存在于市场经济的社会生产中,就生产资料的占有、使用、享用和处置对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的规范的“资本主义私有制”,绝对不是市场经济的基础。
这里所说的“社会化大生产”就是市场经济的社会生产。市场经济就是通过有竞争的交换形成的社会生产及由社会生产形成的流通、分配和消费。市场经济怎么能与市场经济自身的构成部分的社会生产“产生了尖锐矛盾”?
“这个社会化大生产以市场经济为组织形式,但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又与社会化大生产产生了尖锐矛盾”,谬论。
有资主义社会的历史,没有“资本主义制度这一历史”。“悖论”指推论出两个意思正相反的结论的理论。任何理论都只能存在于人的头脑中。纵使有“资本主义制度这一历史”,人头脑外的“资本主义制度这一历史”上或中,绝对不可能存在悖论。纵使在人的头脑外有“资本主义制度这一历史悖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资本主义制度这一历史悖论的产物”也是荒谬绝伦。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只能是统治社会主义社会的政治统治者对社会主义公有制计划经济改革的结果,绝对不是任何一种悖论的产物。
不管是什么的发展,包括人的发展,都没有人才有的需要。“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不可能有任何须要。
市场经济的主体只能是人和由人组成的人的组织,私有制,如前所述,是统治依规矩规制的国家社会的经济中,就生产资料的占有、使用、享用和处置的社会关系的规范,决不是经济的主体,哪怕是市场经济。
“正当性”,不是人头脑外的对象事物本身的性质或属性,只能是人的意识形态的观念。
市场经济是社会的人的一方面的社会活动。私有制是规范社会的人的社会关系的一种制度。不管是私有制也好,还是市场经济也罢,在其上或中,绝对不存在什么“正当性”。
公有制与私有制一样,是统治依规矩规制的国家社会的经济中,就生产资料的占有、使用、享用和处置的社会关系的规范,决不是经济的主体,哪怕是市场经济。
所以,“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还需要市场经济,但私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已经丧失或者正在丧失历史的正当性,于是,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运而生”,谬论。
决不是“商品经济因‘自然历史过程’而产生资本主义”。因为资本主义社会是其它性质的社会矛盾的内在关系和外在条件的运动变化而成。因此,说成商品经济因社会历史过程而产生资本主义也不对。历史是事物的运动变化的过程,即历史就是过程,历史后面无需加上过程两个字。关键是,任何事物都不是由它的运动变化的过程产生,而是由事物矛盾的内在关系和外在条件的运动变化而成。资本主义社会是由其它性质的社会矛盾的内在关系和外在条件的运动变化而成。商品经济只是社会的一方面活动,不是社会的整体。这里说的资本主义是指一种社会,它绝对不能由其他社会的一方面的运动变化而成。
“苏联模式的计划经济体制建立单一公有制以最大限度限制商品货币关系,不可避免地带来组织社会化生产中过度依赖‘大科层’体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立非“单一公有制”以最大限度发展商品货币关系,不可避免地带来组织社会化生产中过度依赖“大科层”体制更是变本加励。现在的国家级干部、省级干部、地厅级干部是改开前的至少数倍、甚至十几倍表明了这一点。“不能充分动员人民群众劳动致富的社会主义积极性的缺陷”,正是国家级干部、省级干部、地厅级干部是改开前至少的数倍甚至十几倍的,建立非“单一公有制”以最大限度发展商品货币关系,不可避免地带来组织社会化生产中过度依赖“大科层”体制变本加励的现在。尽管经过十多年来的反腐败、整党治党,已经严重系统化腐败的干部队伍有了起死回生的较大变化,但在生活作风、工作作风和与人民群众打成一片上,仍与改开前有较大的差距。从社会经济的整体效益和企业的平均效益上,不能与改开前相比。对此请见我在红歌会网的《驳华生<搞清楚什么是社会主义>》。这正是“不能充分动员人民群众劳动致富的社会主义积极性的缺陷”的必然结果。
不是发展生产力,也找不到生产力这种东西。纵使有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拿来干什么?而是发展社会生产。如前所述,生产力决定论不能成立。因此,“科层与市场相结合的市场经济体制在现阶段生产力状况下更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快推进社会生产力发展”,谬论。这里的“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是指发展社会生产调动各方面劳动人民的积极性,它决定性的取决于政治统治是否代表人民主权,是否是使劳动人民从剥削得解放,社会生产是否是为劳动人民自己生产,而不是为一小撮剥削者生产。
谅人们找不出那个生产力来,哪里来的“生产力状况”。在我们头脑外,不存在人类,只存在一个一个具体的人,不存在人类社会,只存在一个一个具体的人的社会。谅人们一个生产力都不可能找出来,更不要说“全部生产力”。哪里来的“而是从整体上指称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所取得的全部生产力成果”,胡编乱造。
不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全部成果”,而是人类社会生产的成果。因为自几万年前的一个一个原始社会,到目前的一个一个国家社会,生产的成果,部分消费,使用和自然损耗掉了,人类社会没有完结,人类社会生产的成果就没有完结。因此,没有人类社会生产的全部成果。
不仅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全部成果至今还没有达到马克思预见的使得商品经济消亡的历史条件,如大机器生产的自动化未能达到所有‘可以让物来替人从事的劳动’都由机器来完成”,而且是一个半世纪的今天,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生产力以GDP算,又反展了百倍左右,无产阶级革命也没有首先由生产力决定在欧洲几个主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大体同时发生并取得胜利,反到是生产力比欧洲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落后许多的俄国单独一国于100多年前的1917年暴发无产阶级革命夺得了政权,建立了无产阶级专政,并不顾一国不能建成社会主义的敎条,由斯大林为领袖的苏共领导苏联人民在1934年基本建成社会主义经济;比俄国都更为落后100年的中国居然也违反那个生产力决定论,于1949年夺得政权,建立了叫人民民主专政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在20世纪50年代搞成了社会主义经济。
不管社会生产发展到多么发达的程度,永远都无法满足社会的人随社会发展而发展的永无止境的利益追求。社会生产这种社会的人能动地对自然事物的物理作用关系不管怎样发展,对改变社会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力、权利与义务的社会关系及统治依规矩规范社会关系的制度,不可能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如大机器生产的自动化未能达到所有‘可以让物来替人从事的劳动’都由机器来完成;如当代生产力所要求的分工形式仍然是职业专门化的旧式分工,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管理劳动与操作劳动的分工还远未消亡;如物质财富尚未充分涌流,物质生产必要的劳动时间仍然过长,劳动对于大多数人而言仍然仅仅是谋生手段,等等”,决不是由社会生产产生,从而只能由社会生产决定,而且离开社会生产就不能存在的生产力决定,只能由决定社会生产的社会决定。社会不发展,社会生产就不会发展。而决定社会的不是社会的社会生产,是社会的政治。
生产力就是有,也只是社会生产产生的力,一切事物产生的力,哪里来的什么“质态”。
因此,“马克思之后的一百多年,人类社会生产力取得了长足进步,特别是每一次重大的科技革命,每一次生产力质态的全面跃升,都使得社会生产力朝着马克思预言的方向大踏步迈进”,谬论。
是各国社会的社会生产、从而各国社会决定“世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不是“世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决定各国的社会生产、从而各国社会。
“需要”,只能是存在于各个个人自己头脑中的各个个人的需要,只能存在于各个个人自己头脑中的各个个人的需要没有什么体系,更不可能有“由于需要的体系日益丰富和不断扩大推动着生产的体系日益广泛和不断扩大”这码子事。
“资本主义制度”,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政治统治依规矩对资本主义社会人的行为和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规制的规范。如前所述,没有生产力。与其说“也由于资本主义制度对生产力发展的越来越严重的阻碍”,不如说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政治统治和政治状况对其社会生产的发展“越来越严重的阻碍”。
因此,“但是,由于世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由于需要的体系日益丰富和不断扩大推动着生产的体系日益广泛和不断扩大,因而不断向生产的机械化和自动化提出新的要求,也由于资本主义制度对生产力发展的越来越严重的阻碍”,谬论,而且信口雌黄。
“从全世界、全产业链范围看,当代生产力离马克思所描述的未来社会仍然有很大距离”,与此信口雌黄的谬论没有必然联系。而且,纵使有那个生产力,作为社会生产的产物而且离开社会生产就不能存在的生产力什么都决定不了。由此根据得出的“社会化大生产在很长一个历史时期内还需要由市场经济体制来组织,市场经济仍然是社会劳动分工的基本组织形式。历史需要一种不同于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一种超越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来继续发展生产力。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必须登台,但它登上的舞台还是市场经济”,莫明其妙。
何况,“市场经济体制”没有“组织”什么的功能;“市场经济体制”就不是“社会劳动分工的基本组织形式”;历史没有只有人才有的“需要”;市场经济只能存在于社会中,不可能“超越”社会。这里说的资本主义,是指的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市场经济,就是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不存在“一种超越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来继续发展生产力”;“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必须登台”,不是由根本就不可能存在的“一种超越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来继续发展生产力”决定的;“但它登上的舞台还是市场经济”,决不应当是把私有制资本主义经济搞成汪洋大海的市场经济。
“回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市场经济的经验,我们对毛泽东关于‘商品生产的命运,最终和社会生产力的水平有密切关系’的论断有了更加全面的理解;结合中国实践,我们对马克思和列宁的过渡时期理论也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其实是一塌糊涂。】
3.公有制从外部嵌入市场经济
了解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上述两方面历史特征,就能更好理解社会主义公有制何以从外部嵌入市场经济。所谓嵌入包括两层含义。
一方面,社会主义公有制不是内生于市场经济,而是要由非市场的力量从外部添加到市场经济中去。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可以局部地、少量地产生工人合作工厂,也可以产生出资本主义国家所有制这样形式上的“公有制”,但它不可能产生国民经济中占主体地位的、成体系的劳动者公有制经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是通过社会主义革命,依靠政治的力量植入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经过20世纪50年代的“社会主义改造”,包括国家对官僚资本的没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公私合营”,以及个体手工业和个体农业的合作化运动而得以建立。更一般地说,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主体不是天然存在,也不可能通过市场构建。公有制的所有者主体不是单个的人,而是一个组织,这个组织不可能在市场交易中形成;特别是国有经济的所有者主体是国家,是代表国家意志的政府机构以及作为其领导力量的中国共产党,它们不可能由市场自发产生,按市场原则组织运作。国家与政党的形成有超越市场的逻辑,这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革命的逻辑。
【“了解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上述两方面历史特征”的“历史特征”是“上述两方面”什么的两方面,两方面的什么特征,从上述根本搞不明白,请道明。
不管是公有制还是私有制,只要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就只能是统治依规矩规制的社会经济中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的规范。没有统治依规矩规制的社会经济中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所有制,就不可能有社会的经济活动从而社会经济。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规制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制度,是规制社会主义经济中的人或由人组成的组织之间的社会关系、从而社会主义经济离不开的制度。这里的说的市场经济,是由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计划经济,其实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国家行政经济,改革成的市产经济,不是“从外部嵌入市场经济”。
“嵌入”只能是人头脑外的某种事,“含义”,即意义,只能存在于人的头脑中。
“了解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上述两方面历史特征,就能更好理解社会主义公有制何以从外部嵌入市场经济。所谓嵌入包括两层含义”,荒唐。
社会主义公有制,只能是马列主义无产阶级性质的共产党领导的人民革命夺取政权,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后,发动人民,对私产剥削阶级统治的旧社会进行革命改造,依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制定的规矩,经无产阶级专政的统治,就生产资料的占有、使用、享用,规制的所有者主体——国家和国家主导的集体,与任何个人和任何由其他个人合法组成的组织之间的权力、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的规范,扯得上什么“不是内生于市场经济”。市场是有竞争的商品交换。有竞争的商品交换,哪里来的什么“力量”。“非市场的力量”多得很。如上所述,由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计划经济,其实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国家行政经济,改革成的市场经济,绝对不是“从外部嵌入市场经济”而来、或者“从外部添加到市场经济中去”。因为,改开前,根本就没有市场经济。“从外部嵌入市场经济”而来、或者“从外部添加到市场经济中去”只能是凭空编造。
所以,“一方面,社会主义公有制不是内生于市场经济,而是要由非市场的力量从外部添加到市场经济中去”,胡编乱造。
什么是“成体系的劳动者公有制经济”?“成体系的劳动者”除了苏式社会主义国家还扯得上边以外,自人类文明社会以来,任何国家社会都没有“成体系的劳动者”。社会主义公有制,只能是马列主义无产阶级性质的共产党领导的国家依规矩经统治规制的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除此之外,没有其它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决不是“依靠政治的力量植入市场经济体制的”,而是依靠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发动人民,对私产剥削阶级统治的旧社会进行革命改造而成的。
再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是军阀性的官僚资产阶级和官僚地主阶级性质的国民党统治的非商品经济——因为把它说成“自然经济”不妥——占主要的、以农业经济为主的经济。因为,以产值计算的商品生产只占社会生产的不到3分之1,农业产值约占60%,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80%以上,城镇人口仅占全国人口的不到13%。因此连商品经济都不是,更不是有竞争的商品交换的市场经济。
不是“中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经过20世纪50年代的‘社会主义改造’”,因为改造之前还没有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而是中国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经过20世纪50年代对私有制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不是“中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经过”改造,而是中国的私有制经济经过改造。
“包括国家对官僚资本的没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公私合营’,以及个体手工业和个体农业的合作化运动而得以建立”,还不够。而是不仅“包括国家对官僚资本的没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公私合营’”,还得对“官僚资本”进行改造,即对旧国家管理部门的改造,对旧国家所有的企业的改造。如撤除其领导机构,换上我们的领导机构,取销其规章制度,以我们制定的代替,发动工人,组织工会等。而且,公私合营是国家资本主义,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
“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主体”就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和这样的国家建立的劳动人民集体组织,扯不上“不是天然存在,也不可能通过市场构建”、“公有制的所有者主体不是单个的人,而是一个组织,这个组织不可能在市场交易中形成;......”。
什么是“市场原则”?商品交换是相互拥有自主权的人或人的组织之间一致自愿同意地对各自拥有所有权的稀缺效用事物的互换。市场就是有竞争的商品交换。国家和集体组织怎么扯得上“不可能由市场自发产生,按市场原则组织运作”。
逻缉是人头脑中的东西,市场是人头脑外的东西,“国家与政党的形成”哪里能有“超越市场的逻辑”?“国家与政党的形成”,怎么会“这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革命”?
“国家与政党的形成有超越市场的逻辑,这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革命的逻辑”,奇谈怪论。】
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公有制又是可以融入市场经济的。这种公有制的历史特征是产权的排他性,它有明确的产权边界。不同劳动者集体的财产相互分开,两个集体之间可以进行市场交易;集体财产与国家财产也是分开的,国家与集体之间也可以进行商品交换;更重要的是,这种产权的排他性决定了公有制经济可以与其他任何市场主体自由交换,与不同所有制经济发生市场联系,进而将根系延伸到市场经济的每一个角落。进一步说,社会主义公有制还有对内的排他性。公有产权的内排他性产生于市场经济下每个劳动者个人的独立、自由、自主,及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即所谓劳动力个人所有权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矛盾,按劳分配的原则就体现了这种公有制的内排他性。由于排他性产权关系的存在,两大生产条件(物质条件和人身条件)的结合可以通过市场交易实现,公有经济的劳动大军可以通过劳动力的市场合约来集结。无论从商品市场还是要素市场看,公有制都能够融入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公有产权双重的排他性,决定了公有制可以融入市场经济体制,二者之间并没有不兼容的问题。
【社会主义公有制,“从外部嵌入市场经济”、或者“从外部添加到市场经济中去”,或者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植入市场经济体制”,与这里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又是可以融入市场经济的”,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或者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是如何被弄进或自己如何进入和怎样进入“市场经济”、或“市场经济体制”的同一个方面的事情,哪里来的“一方面”和“另一方面”。
“产权”,只能指财产所有权。如前所述,所有权是统治规制的一种社会关系。统治规制的任何社会关系都没有“排他性”。
不管是公有制的还是私有制的,财产所有权,都是依国家制定的规矩经国家统治,就财产的占有、使用、享用和处置,规制的人与人(包括人与人的组织和人的组织与组织)之间的权力、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如某财产的所有权是属于某人或某组织的,所有者在某财产的占有、使用、享用和处置上只要没有违法,所有者就被统治当局依规矩赋予支配他者的权力,并对他者施加必须服从所有者权力支配的义务。这不是财产所有权的什么排他性,也不是财产所有权的什么边界,而是统治依规矩规制的制度规范成的一种人与人之间权力、权利与义务关系。
所以,“这种公有制的历史特征是产权的排他性,它有明确的产权边界”,这是西方新制度经济学的谬论。
不是“不同劳动者集体的财产相互分开,两个集体之间可以进行市场交易”。“两个集体之间可以进行市场交易”与财产空间上的“分开”没有关系。相互拥有自主权和财产所有权的集体之间,只要相互对对方拥有所有权的稀缺的效用事物都有需求,就“可以进行市场交易”。“国家与集体之间也可以进行商品交换”的原因亦然。
产权没有“排他性”,它什么也决定不了,更不是“公有制经济可以与其他任何市场主体自由交换”。而是公有制财产所有权的所有者——社会主义的国家所有的企业和集体,可以与其他拥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进行交换。但不能“自由交换”。人或人的组织的非交换的行为都不能违法,还不要说他们之间进行的交换活动了。交换必须符合民法,哪里有什么“自由交换”。
不是“公有制经济”“与不同所有制经济发生市场联系”。所谓“公有制经济”,是由公有制的国家所有的企业、集体企业或农业集体,形成的社会生产(活动)及其形成的流通、分配和消费(活动)。除了公有制,只有私有制。因此,这里的“不同所有制经济”,只能是私有制经济。私有制经济,就是由私有制的企业、私有制的个体生产者,形成的社会生产(活动)及其形成的流通、分配和消费(活动)。即公有制经济和私有制经济都是如此的社会的人(包括人组成的组织)的活动。只有人或人的组织之间才能发生社会联系,人或人的组织的活动不能发生社会联系。
因此,不是“公有制经济”“与不同所有制经济发生市场联系”,而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所有者的企业和集体,与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所有者相互进行商品交换。因为除了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所有者,只能是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所有者。
公有制经济“与不同所有制经济发生市场联系”,没有“根系”,扯得上什么“进而将根系延伸到市场经济的每一个角落”。
纵上所述,所以,“更重要的是,这种产权的排他性决定了公有制经济可以与其他任何市场主体自由交换,与不同所有制经济发生市场联系,进而将根系延伸到市场经济的每一个角落。进一步说,社会主义公有制还有对内的排他性”,谬论。
没有独立、自由的人。在公有制企业和集体中劳动生产的劳动者个人,不能自主劳动生产,必须服从企业、集体统一的领导进行劳动生产。
不是“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如前所述,没有离开统治依规矩规制的社会制度和社会制度规范的组织的纪律的、也不容许违反社会制度和社会制度规范的组织的纪律的,“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
“劳动力个人所有权”是一种社会关系,“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的一种制度。社会只有人与人之间(包括人与人的组织和人是组织之间)发生矛盾,任何社会关系与任何社会制度之间都绝对不可能发生矛盾。
“按劳分配的原则”是社会的人制定的一种规则。任何人制定的规则,都绝对没有“体现”任何其它事物任何性质的功能。
“由于排他性产权关系的存在”,凭空臆造。
没有非物质的存在,一切都是物质的。“两大生产条件(物质条件和人身条件)”,胡编乱造。
市场交易绝对不可能实现任何东西的结合。
“公有经济的劳动大军”只可能由人或人的组织来集结,不可能“通过劳动力的市场合约来集结”。这里的合约是劳资双方的合同,通过任何劳资双方的合约,都不可能集结成“公有经济的劳动大军”。
何况,根本就不可能存在离开劳动者就不能存在的“劳动力市场”。
所以,“公有产权的内排他性产生于市场经济下每个劳动者个人的独立、自由、自主,及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即所谓劳动力个人所有权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矛盾,按劳分配的原则就体现了这种公有制的内排他性。由于排他性产权关系的存在,两大生产条件(物质条件和人身条件)的结合可以通过市场交易实现,公有经济的劳动大军可以通过劳动力的市场合约来集结”,胡编乱造。
纵上所述,“无论从商品市场还是要素市场看,公有制都能够融入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公有产权双重的排他性,决定了公有制可以融入市场经济体制,二者之间并没有不兼容的问题”,谬论。】
总之,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嵌入”市场经济之中的,其产权主体的形成虽然并不依赖于“抽象劳动的社会中介”,但它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联系,以及它与劳动者个人结合形成公有制经济组织,都需要通过市场交易、遵循价值规律。应当全面理解此处“嵌入”二字的含义:既是“植入”,又是“融合”。市场经济仍然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但在其“主体”部分,一个公开的、直接的、非市场的社会机构重新登场,这个市场经济已经不同于先前私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了。理解这一点,对于深入理解社会主义经济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如前所述,“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嵌入’市场经济之中的”,谬论。
只存在具体劳动者的具体劳动,不存在“抽象劳动”。对此,我在红歌会网的《 评 郝贵生:<把资本看作“物”是历史的倒退>》已有谈论,不再赘述。从而不存在“抽象劳动的社会中介”。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一种社会制度,作为一种社会制度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联系,以及它与劳动者个人结合形成公有制经济组织”,荒唐。
如前所述,在人的头脑外,没有价值,从而没有“价值规律”。
故,“‘抽象劳动的社会中介’,但它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联系,以及它与劳动者个人结合形成公有制经济组织,都需要通过市场交易、遵循价值规律”,谬论。
如前所述,“应当全面理解此处‘嵌入’二字的含义:既是‘植入’,又是‘融合’”,谬论。
市场经济是国家统治依规矩规制的各种制度形成的社会的一个方面,;离开政治统治就不能存在的“市场经济仍然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不能成立。
这里的市场经济是即存的,怎么会发生“其‘主体’部分,一个公开的、直接的、非市场的社会机构重新登场”的怪事。因为,既然是市场经济的“‘主体’部分”,这个“‘主体’部分”还未“重新登场”之前,又哪里能有没有“主体”的即存的市场经济?
没有“主体”的不能存在的市场经济,又何来的“仍然是一个完整的体系”的市场经济,“其‘主体’部分,一个公开的、直接的、非市场的社会机构重新登场”?从何谈起“这个市场经济已经不同于先前私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了”?
不管是哪种经济,都是社会生产及其形成的流通、分配和消费。只有人(包括人的组织)才是社会生产及其形成的流通、分配和消费的主体。私有制是规范社会生产及其形成的流通、分配和消费中的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的一种制度,不管是否市场经济,私有制,决不是社会经济的主体。
因此,“市场经济仍然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但在其‘主体’部分,一个公开的、直接的、非市场的社会机构重新登场,这个市场经济已经不同于先前私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了。理解这一点,对于深入理解社会主义经济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谬论。】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进入方式是嵌入,因此它并不立刻消灭私有制,而只是将私有制为主体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转变为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嵌入在所有制结构中要做的是加法而不是减法,市场经济中的所有制关系更加多样化,企业形式也更加多样化了。社会主义是更加典型的混合经济,但它构建的是与资本主义完全不同的混合经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根本立场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和社会主义国家,有更强大能力去引导和规制市场经济,社会主义的公有制经济以其更大规模和更高份额影响和主导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筑起了抵御金钱侵蚀政治的防火墙,从根本上扭转了价值抽象统治向所有社会领域无限扩张的总趋势。所以说,一个从劳动异化到异化复归的否定之否定过程已经开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之前的市场经济具有根本性、方向性区别。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一种社会制度,连它都是马列主义的无产阶级性质的共产党领导人民造反夺权,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进行社会主义革命才能建立,它扯得上什么“立刻消灭私有制”。
哪里来的“将私有制为主体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转变为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事实?信口开河,胡编乱造。只存在过将私有制为主或为基本的经济改造成公有制为主或为基本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历史。至于中国的改开,则是将社会主义公有制计划经济为基本,改造成私有制经济为主要的市场经济。
只出现过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由对私有制和对私产剥削阶级国家的国家所有制改造而成的事。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在将私有制和私产剥削阶级国家的国家所有制改造成社会主义公有制之前,连社会主义公有制都没有,哪里来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嵌入”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嵌入”市场经济,是对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将私有制和私产剥削阶级国家的国家所有制改造成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社会主义革命历史事实的刻意歪曲。
就算以后有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国家取得了造反夺权、建立无产阶级专政政权的胜利,搞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至少私产剥削阶级国家的国家所有制必须经过改造而加以消灭。因为社会主义必须实现按劳分配为主,剥削只能为次,社会主义经济就必须至少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从而,根据财产来分配的私有制剥削经济必须有相当部分得通过改造,改造成公有制经济而加以消灭,即私有制剥削经济只能为次。如果不能至少以按劳分配为主,剥削为次,“更加典型的混合经济”,就绝对不是“但它构建的是与资本主义完全不同的混合经济”。而且,如前所述,“混合经济”是骗人概念。
综上所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嵌入在所有制结构中要做的是加法而不是减法,市场经济中的所有制关系更加多样化,企业形式也更加多样化了。社会主义是更加典型的混合经济,但它构建的是与资本主义完全不同的混合经济”,是反马列主义、反社会主义的诡辩;“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根本立场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和社会主义国家,有更强大能力去引导和规制市场经济,社会主义的公有制经济以其更大规模和更高份额影响和主导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筑起了抵御金钱侵蚀政治的防火墙,从根本上扭转了价值抽象统治向所有社会领域无限扩张的总趋势。所以说,一个从劳动异化到异化复归的否定之否定过程已经开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之前的市场经济具有根本性、方向性区别”,是为了掩盖私有制经济已经发展成汪洋大海,尽管经过十多年的反腐、整党治党,资本主义势力仍然深透和腐蚀社会的各个方面的弥天大谎。】
当然,市场经济与公有制仍然存在矛盾,一方面,货币拜物教与资本无序扩张具有侵蚀公有制经济的自发倾向;另一方面,传统体制下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与市场经济还不能有效衔接,公有制经济要实现同市场经济的融合,其本身也必须经过改革,需要探索适合市场经济的企业制度。观察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既相统一又相矛盾的关系,公有产权对内和对外的双重排他性是一个极好的窗口,它一方面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衔接的桥梁与枢纽;另一方面又是公有制劳动平等实现程度的界限。从这里可以观察社会主义公有制内在矛盾的全景。
【决没有“市场经济与公有制仍然存在矛盾”。市场经济是社会一方面的活动,公有制是规范市场经济这个社会一方面活动中的某些主体的一种制度。任何人的活动和人的组织的活动都是没有生命和意识的东西,与统治者依规矩规制他们的活动和他们之间社会关系的同样没有生命和意识的制度决不会发生矛盾,是规制他们的活动和他们之间关系的制度的统治者与被规制的他们之间发生矛盾。就如企业的当权者依企业的规章纪律条款处罚企业员工,决不是员工与企业如此形成的制度发这矛盾,而是员工与企业的当权者发生矛盾。
再说一遍,社会矛盾,只能是社会中的人、人的各种派别(包括种族、民族、宗教派别)、阶级、各种利益集团、包括政党在内的各种组织、各种社团等,之间的矛盾,不是被统治规制的既无生命也无意识的社会制度、社会关系,还有什么生产力、生产关系等等之间会发生矛盾。
“货币拜物教”作为一种思想意识,只能存在于人的头脑中,资本,是投入交换关系的经营以追逐利润为目的的财产。不是“货币拜物教与资本无序扩张具有侵蚀公有制经济的自发倾向”,是“货币拜物教”思想意识的人与拥有资本的资本家,侵蚀公有制经济中的公有制主体的公有财产的“自发倾向”。
什么是“传统体制下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与市场经济还不能有效衔接”?“传统体制”是指什么东西?“公有制实现形式”是指什么东西?形式是事物的形状。结构等。不管是什么之下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即公有制实现的形状、结构在哪里?居然会与市场经济这个社会的一方面活动,怎么个“有效衔接”法?
市场经济是社会的一方面活动。这里的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社会一方面活动中的一种活动。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存在着占次要地位的私有制资本主义经济。因为只有社会主义社会的市场经济,才可能有在社会经济中至少占主要地位的公有制经济。非个别而普遍存在的公有制经济主体只能是人民主权性质的国家统治规制的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生产经营主体。社会主义社会的市场经济就是至少公有制经济为主要、私有制经济为次要的经济。公有制经济本身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部分,“公有制经济要实现同市场经济的融合”,是别有用心的荒唐?
“需要探索适合市场经济的企业制度”?这里说的市场经济就是公有制和私有制两种不同所有制的众多主体通过有竞争的交换实现的社会一方面的活动。市场经济中的公有制主体——国家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只要能遵守商品交换的主体相互一致自愿同意的原则,信守与对方一致自愿同意达成的交换条款,并被所有者——国家和集体——赋予了用所有者拥有所有权的企业资产,来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民事责任,公有制主体还“需要探索适合市场经济的企业”的什么制度?市场经济还有什么特别针对公有制主体或企业而不针对私有制主体或企业的什么制度?或者,公有制企业因为是公有制,就缺乏了“适合市场经济的”什么制度,还需要“探索适合市场经济的”什么制度?
规制市场经济中主体的财产所有权的公有制制度这种社会关系的规范,与由统治规制形成的市场经济这种社会一方面众多主体的活动,哪里来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既相统一又相矛盾的关系”。如前所述,任何社会制度本身都没有能动性,市场经济是社会的一方面众多社会主体社会生产及其形成的流通、分配和消费活动。只有社会主体有能动性,社会主体的活动本身没有能动性。根本就没有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既相统一又相矛盾的关系”,扯得上什么“观察”。
如前所述,不管是指什么东西的产权,凡是社会合法的各种权,都是一类社会关系。只有规制社会关系的统治者和其行为被规制的社会的人和组织有能动的功能,产权是就财产的占有、使用、享用和处置,规制人与人(包括人的组织)的社会关系,它本身都是被规制的没有能动性的东西,哪里来的“公有产权对内和对外的双重排他性”。公有制就是规制产权的一种制度。如前所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衔接”是无中生有的而且荒唐的臆造,从而“衔接的桥梁与枢纽”也是无中生有的而且荒唐的臆造。
劳动离开人就不能存在,而且,在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一样,都将人的包括劳动在内的自己的行为规制成的所有权赋予个人自己所拥有,哪里来的“公有制劳动”?哪里来的“公有制劳动平等实现程度的界限”?
如前所述,任何规范人的行为和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制度都没有“内在”,根据什么事实能弄出个“观察社会主义公有制内在矛盾的全景”?
都是奇谈怪论!】
三、国家所有制及其实现形式
全民所有制采取国家所有制的形式,国家成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为什么全民所有制必须采取国家所有制的形式,其中的理论依据是什么,对实践会有什么影响?进一步说,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所有制又能采取什么样的具体实现形式?
1.全民所有制采取国家所有制的形式
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采取国家所有制的形式,国家成为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但是,国家并不是“自由人联合体”。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为什么要采取国家所有制的形式?这个问题必须由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来回答。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差异应当由成本-收益比较来说明。“既然国家这个统一而唯一,并且超越于任何个人之上的社会机构已经存在,全民所有制的统一公有权便很自然地由国家来代表和行使。重新组建另一套机构,是不经济的。”这种解释既未解释社会主义社会国家存在的原因,也未讨论国家是否能够,并且何以能够成为全民利益的代表者,理论逻辑是不周延的。
【社会统治只能规制出个人、人的组织、统治社会的组织——国家,就财产拥有的所有权及其制度,即规制出私人、集体、国家的所有权及其制度,不能规制出对财产的“社会直接所有”。生产资料“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不是对资本私有制的否定,而是对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革命的否定。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或“共同占有”,只能是人对物的能动的物理作用关系。社会的人多得很,没有统治依规矩规制的规范,只能是天下大乱,哪里能有许许多多的人对一件一件作为生产资料的事物进行物理性“占有”或“共同占有”。对这些的谈论,或“为什么全民所有制必须采取国家所有制的形式,其中的理论依据是什么”,请看我在红歌会网的《驳 刘永佶某文》,不再赘述。
“进一步说,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所有制又能采取什么样的具体实现形式?”,怪问。不管是否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所有制,都是国家经统治规制的国家拥有财产所有权的制度。只要国家具有依规矩规制的能力,国家所有制就能实现。国家所有制,岂止是不管是否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而且不管在哪个国家社会,其依以规制成制度的规矩根本上都是一样的。国家所有制作为统治规制成的一种制度,没有那个“采取什么样的具体实现形式”的功能,对国家社会中的任何个人和人组成的组织,国家所有制都是依根本一样的规矩经国家的统治具体规制。这就是国家所有制“具体实现形式”。
根本就没有“自由人联合”。因为根本就没有自由,根本就没有自由人。对此我在红歌会网的
《 对“自由”的批判》、《评 郝贵生:<把资本看作“物”是历史的倒退>》、《驳张光明<略论“倒过来的革命” >》、《驳 刘永佶某文》等文都有谈论,不再赘述。
有各种各样打着马克思主义招牌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为什么要采取国家所有制的形式?这个问题必须由”哪种“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来回答” ?
“制度差异应当由成本-收益比较来说明”?社会主义公有制与资本主义私有制者两种性质不同所有制的差异或区别,如何用“成本-收益比较来说明”?奇它谈怪论。这两者的“制度差异”,只能根据它们存在的事实来认识。
不是国家“超越于任何个人之上”,而是国家对社会从而对社会中的人和人的组织的统治。
用“既然国家这个统一而唯一,并且超越于任何个人之上的社会机构已经存在,全民所有制的统一公有权便很自然地由国家来代表和行使。重新组建另一套机构,是不经济的”,来解释全体人民所有的公有制必须是国家所有制,谬论。
因为,岂今为此,只有马列主义的无产阶级性质的行政性民主集中制的共产党领导的党——国 家政权大一统体制的政治统治模式,并且还得必须紧紧抓住毛泽东思想的反腐败、官僚主义、特权,反资产阶级用资本的渗透、腐蚀,反国内外资本主义势力的“和平演变”,为人民服务的整党治党的政治斗争,这样的国家政权体系才能是代表人民主权的统治,离开了这样的政治斗争来使其不蜕化变质的这样的政权体系的国家的统治,即便是规模较小的集体所有制的生产组织或企业都一般地不可能成为该生产经营机构范围全体成员的公有制,更何况是要使其成为“全民所有制的统一公有权”的公有制的企业。
全民体人民所有的公有制,只能用、而且也只有用,马列主义的无产阶级性质的行政性民主集中制的共产党领导的党——国家政权大一统体制的政治统治模式的国家统治的国家所有制来实现,不可能用、也不可能有其他方式来实现。对此,以及此处的“国家是否能够,并且何以能够成为全民利益的代表者”,我在乌有之乡的《迄今为止最新形态的人类文明是怎样创造出来的》,红歌会网的《驳张光明<略论“倒过来的革命” >》、《驳 刘永佶某文》等文已有谈论,不再赘述。
马列主义的无产阶级性质的行政性民主集中制的共产党领导的党——国家政权大一统体制的政治统治模式,决不是脱离这个体系统治的由国家社会的其他人或人的组织能自我造就的,它只能是马列主义无产阶级性质的共产党领导人民,经过长期反复的革命斗争和革命战争锤炼的结果。
任何国家社会,特别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只能容许一个统治社会的系统,不能容许两个统治社会的系统;或者,不能容许脱离国家统治的其它体系存在。】
政治经济学首先强调,由生产力发展状况决定,专业化分工和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的差距仍然存在,市场经济仍然是社会分工的基本组织形式,社会阶级和阶层分化仍然存在,劳动者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的矛盾仍然存在,为了协调这些矛盾,全部生产、交换和分配过程中仍然需要“资产阶级权利”的系统性规范,这种规范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具有强制和暴力的特征;因此,社会主义仍然需要国家机器,这个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专政。由于相同的原因,社会主义者要想绕过国家与政党在全社会范围组织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权利主体也存在难以克服的障碍。社会主义劳动者具有双重人格,他们不仅是生产资料的共同所有者,而且是劳动力的个人所有者,他们在共同决策中的角色定位具有不确定性。因此,简单的“多数决”民主并不能解决民主政治中所谓“众意”与“公意”的矛盾,不能保证劳动者集体决策始终符合劳动者集体和长远利益。越是大规模公有制经济,此类矛盾越是突出。列宁在十月革命之初曾经主张在工会组织的基础上建立无产阶级国家机构,并提出“工会国家化”的口号,但他很快就在实践中否定了这一想法。前南斯拉夫“劳动自治”的实验表明,企业工人的集体决策往往偏向于劳动收入分配的当前利益而忽视扩大再生产的长远利益,以至于在宏观经济中造成投资不足和经济增长缓慢的消极后果。解决矛盾的根本出路是激发和引导劳动者的整体意识,保证其在集体决策中更多站在生产资料公共所有者的人格立场,即卢卡奇所说的阶级意识与历史发展方向的统一,进而实现“共识型”民主,这只能依靠自觉把握历史方向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的领导。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通过人民民主政权代表人民掌握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是唯一有效的制度选择。这样,社会主义国家就不仅仅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政治上层建筑,不仅仅充当亚当·斯密笔下的那种公共秩序的守夜人,而且直接成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组成部分;国家作为全民所有制的所有权主体,成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一个内在环节。
【“政治经济学首先强调,由生产力发展状况决定......”,如前所述,谬论。
市场经济,是相互拥有自主权和自由权利的主体,通过有竞争的交换形成的社会生产,及其流通、分配和消费。
什么是组织?能使众人有领导、依规矩统一行动达到目的团体或集体。
相互拥有自主权和自由权利的主体,通过有竞争的交换形成的市场经济,决不能成为使社会万千的众人有领导、依规矩统一行动达到目的组织。
什么是社会?由思想意识主导其行为的人,通过矛盾斗争形成统治,使用暴力和以其为后盾为威慑,并配以意识形态文化的教化,依规矩经统治,来规制人的行为和人与人之间的权力或权利与义务关系,使由思想意织主导其行为的人,依规矩规制成的规范或制度,有序地活动和发生社会关系,这样统治起来生活的许许多多的人。而且在现代社会,这样统治起来生活的许许多多的人,全都是相互拥有自主权和自由权利的人。
这样统治起来生活的许许多多的相互拥有自主权和自由权利的人,决不是使众人有领导、依规矩统一行动达到目的团体或集体,决不可能成为“社会分工的基本组织形式”。
所以,“市场经济仍然是社会分工的基本组织形式”,是与对象事物不符的臆造。
“社会阶级和阶层分化仍然存在”,中国已经存在着世界上仅次于美国的资产阶级,和已超过所有发达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的两极分化及形成的各种阶层,正是用私有制的市场经济超高速度地培植起来的,是大力发展私有制市场经济的结果,反过来又成了搞私有制市场经济的借口。
“劳动者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的矛盾仍然存在”?如前所述,利益与利益发生矛盾,荒唐。由大力发展私有制的市场经济造成的两极分化,阶级、阶层分化已很严重,哪里来的“整体利益”?
不是“全部生产、交换和分配过程中仍然需要‘资产阶级权利’的系统性规范”,而是仍然还在“全部生产、交换和分配过程中”大力发展“‘资产阶级权利’”。
不是“这种规范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具有强制和暴力的特征”,而是任何维护剥削阶级利益的统治,都尤其需要全程度上的强制和暴力,而且还得配以剥削阶级意识形态文化教化的洗脑。
“社会主义仍然需要国家机器,这个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专政”,那是社会主义。但社会主义能是把私有制的资本主义经济发展成汪洋大海?能是两极分化超过所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这样的国家能是无产阶级专政?
所有这些,都是大力发展私有制市场经济的结果,又因果颠倒地再来作为继续大力发展私有制市场经济的理由。于是,“由于相同的原因,社会主义者要想绕过国家与政党在全社会范围组织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权利主体也存在难以克服的障碍”,就理所当然了。
综上所述,“社会阶级和阶层分化仍然存在,劳动者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的矛盾仍然存在,为了协调这些矛盾,全部生产、交换和分配过程中仍然需要‘资产阶级权利’的系统性规范,这种规范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具有强制和暴力的特征;因此,社会主义仍然需要国家机器,这个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专政。由于相同的原因,社会主义者要想绕过国家与政党在全社会范围组织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权利主体也存在难以克服的障碍”,不是谬论就是骗人。
岂止是“社会主义劳动者具有双重人格”,任何社会的劳动者、任何社会的人,都具有不止双重的人格。任何劳动者,任何人由此就“在共同决策中的角色定位具有不确定性”,谬论。因为任何头脑正常的包括劳动者在内的任何人,不管他有多少重人格,都是根据他的思想意识认识到的他的利害关系,牟利避害地来“在共同决策中的角色定位”,而不是因为有什么“双重人格”或多重人格而“在共同决策中的角色定位具有不确定性”。
“‘多数决’民主”,不是因为什么“社会主义劳动者具有双重人格”才不是民主。不管是简单的还是复杂的,只要是“‘多数决’民主”,在宏观层面上,只能导致自由民主主义的普选权的多党竞选政治,只能步苏联的后尘。
自由民主主义的普选权的多党竞选政治,在现代社会,只能导致资产阶级性质的政治统治,不可能是政治统治的人民主权的民主。对此,我在红歌会网和乌有之乡的《<对当代西方意识形态化的自由民主话语体系的批判>的再批判》、乌有之乡的《迄今为止最新形态的人类文明是怎样创造出来的》已有谈论,不再赘述。
“‘众意’与‘公意’”,只能是人头脑中的“意”。人们头脑中的“意”,绝对不可能从人们的头脑中跑出来相互矛盾。
如前所述,没有马列主义的无产阶级性质的行政性民主集中制的共产党领导的党——国家政权大一统体制的政治统治模式,并且还得必须紧紧抓住反腐败、官僚主义、特权,反资产阶级用资本的渗透、腐蚀,反国内外资本主义势力的“和平演变”的整党治党的政治斗争,这样的国家政权体系才可能是代表人民主权的统治,离开了这样的政治斗争来使其不蜕化变质的这样的政权体系的国家的统治,即便是规模较小的集体所有制的生产组织或企业都一般地不可能成为该生产经营机构范围全体成员的公有制,而会成为如当年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禹作敏一手遮天的压迫、剥削集体民众的集体经济。如果改开前,不反复地领导和发动群众展开对“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的社会主义教育、整治运动,中国农村的集体经济,至少绝大多数,早就由集体的当权者自发地以权牟私蜕变成禹作敏式的压迫、剥削农民的经济了。
因此,“社会主义劳动者具有双重人格,他们不仅是生产资料的共同所有者,而且是劳动力的个人所有者,他们在共同决策中的角色定位具有不确定性。因此,简单的‘多数决’民主并不能解决民主政治中所谓‘众意’与‘公意’的矛盾,不能保证劳动者集体决策始终符合劳动者集体和长远利益。越是大规模公有制经济,此类矛盾越是突出”,谬论。
不能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领导”,必须是马克思主义和列宁主义的无产阶级性质的行政性民主集中制的共产党领导的党——国家政权大一统体制的政治统治模式,并且还得必须紧紧抓住毛泽东思想的反腐败、官僚主义、特权,反资产阶级用资本的渗透、腐蚀,反国内外资本主义势力的“和平演变”,为人民服务的整党治党的政治斗争,这样的国家政权体系才能是代表人民主权的统治,用这样的政治斗争来使其不蜕化变质的这样的政权体系的国家统治规制的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才可能是公有制,才可能把社会主义经济搞好。
不“是唯一有效的制度选择”。制度只是统治依其制定的规矩规制的人的行为和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没有统治,哪里来的社会制度。而是唯一的如上的政治统治模式选择。
“经济基础之上的政治上层建筑”不能成立。社会根本就没有什么“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也没有“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分和它们之间的什么关系。对此,请见我在乌有之乡的《 评“为什么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 评郝贵生某文的前部分》和红歌会网的《评 郝贵生:<把资本看作“物”是历史的倒退>》。
社会主义国家岂止是“不仅仅充当充当亚当·斯密笔下的那种公共秩序的守夜人”,而是决定社会是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决定性因素。
如上所述,没有那个“经济基础”。社会主义经济,只能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对旧社会经济革命改造的结果。社会主义国家会“直接成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组成部分”,荒唐。
任何国家社会的生产关系,都是国家统治规制的社会生产领域的规范的各种人与人之间的权力、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国家统治规制的包括社会生产领域的所有社会关系,哪里来的国家作为其的什么“内在环节”,奇谈怪乱。
所以,“这样,社会主义国家就不仅仅充当充当亚当·斯密笔下的那种公共秩序的守夜人,而且直接成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组成部分;国家作为全民所有制的所有权主体,成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一个内在环节”,荒谬绝伦。】
国家所有制不是劳动者以自由人联合体的形式直接占有生产资料,而是由马克思主义政党领导的国家政权作为全体人民的代理人行使所有者权利。借用经济学代理理论的术语,这是一种主动代理关系:不是如一般委托-代理合约中那样,委托人提出要约,聘请代理人,而是作为先锋队的中国共产党主动承担起为全中国人民谋幸福的历史责任。中国共产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在百余年的奋斗历史中建立了与人民群众的密切关系,得到全国人民的充分信任,因此有资格代表全体人民行使生产资料所有权。社会主义的国家所有制具有全民所有制的性质是由党和国家的性质决定的,是由国有经济在70多年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所取得的成就体现的。
【国家所有制,只能是一种国家统治规制的制度,它哪里扯得上是否是“劳动者以自由人联合体的形式直接占有生产资料”。
何况,如前所述,不管什么人的,“自由人联合体”都只能是幻想。
如我在红歌会网的《驳 刘永佶某文》所言,人没有离开社会统治的权或权力或权利,人的合法的所有者权利只能是由国家统治赋予的。
不是“由马克思主义政党领导的国家政权作为全体人民的代理人行使所有者权利”,而是由马列主义的无产阶级性质的行政性民主集中制的共产党领导的党——国家政权大一统体制的政治统治才能赋予和维护的,劳动者个人和全体人民的包括所有者权利在内的各种权力、权利。故,“借用经济学代理理论的术语,这是一种主动代理关系”是谬误。
所以,“国家所有制不是劳动者以自由人联合体的形式直接占有生产资料,而是由马克思主义政党领导的国家政权作为全体人民的代理人行使所有者权利。借用经济学代理理论的术语,这是一种主动代理关系:不是如一般委托-代理合约中那样,委托人提出要约,聘请代理人,而是作为先锋队的中国共产党主动承担起为全中国人民谋幸福的历史责任”,谬论。
人民,是不靠剥削生活、其主要部分是被剥削的那些创造社会财富的人,其基本盘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其它受压迫和剥削的无产者和小资产阶级。其中,小资产阶级的人数占多数。中国共产党只能坚持无产阶级的立场。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是消灭阶级压迫和剥削,消灭必然导致阶级压迫和剥削的私有制,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实现公产主义的为人民服务。只有这样,才能建立与人民群众的密切关系,得到全国人民的充分信任,因此才有资格代表全体人民行使生产资料所有权。
“社会主义的国家所有制具有全民所有制的性质是由党和国家的性质决定的,是由国有经济在70多年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所取得的成就体现的”,既然如此,全民所有制经济就应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至少占主要的主体。】
全民所有制采取国家所有制形式使得它不可避免地存在两大缺陷:其一,国家机构的行政性运行机制与市场机制存在明显差异,国家政治组织的多重目标与企业组织的单纯经济目标存在差异甚至冲突,国有经济在与市场衔接中因此也存在一系列困难,虽然经过改革,但有些问题至今还没有圆满解决。其二,国有制的主动代理关系中全体委托人自下而上地监督代理人的能力较弱,代理成本较高,官僚主义甚至管理腐败的风险始终存在,所以需要加强党的领导,并且依靠企业职工群众民主监督,来改善国有经济的内部管理。
【在这里,不是“国家机构的行政性运行机制”,国家是统治经济的,不是经济中的主体。而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是生产经营的行政组织。
因此,不是“其一,国家机构的行政性运行机制与市场机制存在明显差异”,而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行政性运行机制”与市场机制存在明显差异。岂止是明显差异。因为这分明是两种不同事物,它们的机制怎么能是“存在明显差异”,而是存在根本差异。
不管是否是市场经济,不管是私有制还是非私有制,凡是由众多的人进行的生产经营都必须是行政组织。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私有制企业的生产经营也必须是行政组织。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私有制企业的“行政性运行机制”与市场机制同样岂止是存在明显差异,与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一样,其“行政性运行机制”与市场机制也是存在着根本差异。
国有企业“主动代理关系中全体委托人”是国家,不是来自于企业的下面。某个国企的最高领导人或班子下面是国企的职工,哪怕有100万人,也只是全民的不到千分之一,哪里能是国企的“全体委托”。国有企业“主动代理关系中全体委托人”,只能是来自于它的上面——国家,不是来自于国企的下面——企业的职工。因此,根本就不存在“国有制的主动代理关系中全体委托人自下而上地监督代理人的能力较弱,代理成本较高”的问题。因此,“其二,国有制的主动代理关系中全体委托人自下而上地监督代理人的能力较弱,代理成本较高,官僚主义甚至管理腐败的风险始终存在,所以需要加强党的领导,并且依靠企业职工群众民主监督,来改善国有经济的内部管理”,是无知的谬论。
任何个人或家族拥有股权的比重占5%以下的美国私有制大企业或大公司,其产值早已占美国公司的绝对比重。美国如此私有制企业的“主动代理关系中全体委托人”与中国的国企原则上一样,也是来自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行政组织的上面,不过是董事会,不是国家的部门。而董事会“主动代理关系中全体委托人”,则是董事会上面企业的所有者,不过不是国务院,而是股东大会。凡是行政体系,“官僚主义甚至管理腐败的风险始终存在”,美国的那些大企业同样如此。而且,由于势必腐败涣散的自由民主主义普选权的竞选政治,和此基础上的三权分离制衡层层自治的这种政治统治模式统治的市场经济中的企业,特别是那些大企业,始终存在的“官僚主义甚至管理腐败的风险”,比中国目前的国家所有的国企,是有过之而无不及。
因此,要说什么“全民所有制采取国家所有制形式使得它不可避免地存在两大缺陷”,在私有制市场经济的美国也存在,而且比中国目前的更严重,更不要说比改开前的了。
至于“国家政治组织的多重目标与企业组织的单纯经济目标存在差异甚至冲突”,根本就是无中生有的问题。中国的国企,主要目标从来就是经济目标。“单纯经济目标”的企业,现代国家社会不容许有。如环保目标,所有现代国家都对它统治下的企业强制施加了如此的目标。还有国家认为必须强制施加给企业的其它目标,而且不少。再者,这里的目标与目标存在冲突也是怪论。
中国的国企搞不好的决定性原因,如我在红歌会网的《驳华生<搞清楚什么是社会主义>》所述,而不是此处无中生有、甚至胡编乱造的问题和原因。】
2.探索全民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
社会主义的实践者对全民所有制的探索当然并不局限于所有者主体构成这一个方面,国家所有制采取什么样的劳动组织方式和财产组织形式,是更加具体也更加复杂的实践问题。政治经济学将此类问题称作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即所有制在其内部具体配置、组织和实施各种产权的格局或方式。财产所有权有多种权能,如狭义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和收益分享权等,它们的分离和重组构成产权制度,或曰财产组织方式。“产权制度是所有制的具体化”,是所有制各方当事人——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和其他市场主体之间权责利关系的具体安排;其法的关系背后,实质仍然是经济关系。产权制度的改革并不否定所有权的根本作用,相反,它是所有制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实现自身的要求。这一点也适用于社会主义公有制。所有权权能适当分离几乎成为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理论的基本逻辑线索。在不同的生产力条件和体制环境下,同一种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有所不同。这涉及所有制与产权形式、经营方式和劳动组织的相互关系。一般而言,产权形式的选择受所有权主体利益的制约,而经营方式和劳动组织的选择则往往是产权形式的延伸。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制实现形式的核心内容是企业产权形式。将生产资料公有制与公有制实现形式区别开来,提出改革就是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这是中国经济学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要贡献。
【全民所有制的“主体构成”,只能是代表人民主权的国家,不能是任何其他的“所有者主体”。“社会主义的实践者对全民所有制的探索当然并不局限于所有者主体构成这一个方面”,是改开以来专家发明的怪论。
国家所有制是一种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社会制度。社会制度是统治依规矩规制的人的行为和人与人之间的权力、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规范,一种只能靠它统治规制存在的,离开统治的规制没有任何能动性的制度能“采取什么样的劳动组织方式和财产组织形式”?居然还“是更加具体也更加复杂的实践问题”,谬论。
“政治经济学将此类问题称作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所有制,是统治依规矩规制的财富或财产的所有权的规范,即就财富或财产的占有、使用、享用和处置,规制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力、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规范。它的“实现形式”,就是依规矩对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进行规制。如A财产依规矩所有权拥有者是张三,那么,张三在占有、使用、享用和处置他拥有所有权的A财产上,只要没有违法,李四、赵五、王六......等其他人就被统治依法施加负有服从所有者张三权力支配的义务,否则就将遭到统治当局强制惩罚。这就是“所有制的实现形式”,而且也只有这样的“所有制的实现形式”。
如此形成的财产所有制,哪里来的什么“内部”?只能是统治依规矩规制的制度规范的“产权”,就是、也只能是财产的所有权。除此以外,“产权”能是什么?“各种产权”就是各种财产所有权。“各种产权”,只有个人所有的、集体共有的和国家所有的三种。由统治依规矩规制的所有制规范的产权或所有权,哪里扯得上什么“各种”“格局或方式”。所有制是统治依规矩规制财产所有权的规范,怎么会是“即所有制在其内部具体配置、组织和实施各种产权的格局或方式”?所有制,哪里来的“其内部具体配置、组织和实施各种产权的格局或方式”的本事。胡编乱造。
竞然是“政治经济学将此类问题称作所有制的实现形式”,这是哪门子的政治经济学!
财产所有权,是统治依规矩规制的一种人与人之间的权力、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不是物体,没有物体才可能有的物理或生物性质的“能”,扯得上什么“权能”。除了就财产的占有、使用、享用和处置,由统治依规矩规制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力、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以外,财产的占有、使用、享用和处置只能是统治依规矩规制赋予财产所有者的权利。由所有者将财产的占有、使用、享用和处置形成的“它们的分离和重组构成”,居然能形成“产权制度”,更是荒唐。
所以,“财产所有权有多种权能,如狭义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和收益分享权等,它们的分离和重组构成产权制度,或曰财产组织方式”,瞎编胡造。
“产权制度”就是财产的所有权制度,就是所有制。“产权制度是所有制的具体化”?只能是依规矩经统治规制出来的所有制,离开统治,它怎么个“具体化”法,还能弄出个“产权制度”来,请道明。
所有制,这里再说一遍,是统治依规矩规制的财产的所有权的规范,即就财产的占有、使用、享用和处置,规制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力、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规范。“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和其他市场主体”,都是统治依规矩规制的所有制规范的对象,怎么会成了“是所有制各方当事人”。真是怪哉。
“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和其他市场主体之间权责利关系的具体安排”,除了受统治依规矩规制的各种制度的规范外,是相互拥有自主权和自由权利的他们之间的事。
法就是统治者制定的规矩。“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和其他市场主体之间权责利关系的具体安排”必须合法。社会经济是统治依法规制而成的经济。法哪里来的什么“关系”和“背后”。
经济,就是社会生产(活动)及其行成的流通、分配和消费(活动),经济,是社会的一方面活动。社会一方面活动即经济没有关系,而是经济中的人有社会关系。
因此,“其法的关系背后,实质仍然是经济关系”,谬论。
产权制度的改革就是所有权制度的改革。所有权是产权制度即所有权制度规范的一种社会关系。“产权制度的改革”本来就扯不上什么“否定所有权的根本作用”。因为产权制度或所有权制度就是规范所有权的制度。
“产权制度的改革”是统治当局的一种行为。统治当局的“产权制度的改革”这种行为,没有人或人的组织——这里是指统治当局——才能有的“自身的要求。
所有权是统治规制的一种社会关系,“所有权权能适当分离”,怪论。从而“所有权权能适当分离几乎成为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理论的基本逻辑线索”,也是怪论。
“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只能是代表人民主权的政治统治规制的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除此以外没有其它“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
生产力决定论不能成立。
什么是体制?照《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1289页,国家、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的组织制度。即体制就是制度。“体制环境下”?否。是代表人民主权的国家依规矩规制的社会制度和社会制度规范的“国家、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的组织制度”。代表人民主权的国家依规矩规制的公有制,不管在哪种条件下,只能是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
什么是形式?《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1467页:事物的形状、结构等。那么,什么是“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代表人民主权的国家依其制定的公有制规矩经统治规制的国家所有制的企业和集体经济的组织就是“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
什么是“所有制与产权形式”?所有制与产权,就是所有制与所有权。所有制就是规范所有权或产权这种社会关系的,哪里来的“所有制与产权形式”。
经营者和劳动者发生关系也就罢了。“经营方式和劳动组织”会发生相互关系?
产权,即所有权,只能是统治依规矩规制的一种社会关系。它哪里来的形式,即哪里来的形状、结构等。个人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国家所有权,A这个财产的所有权是张三的,B这个财产的所有权是李四的,全都是统治依规矩规制的结果。怎么能是“产权形式的选择受所有权主体利益的制约”?
还有“产权形式的延伸”。一种事物的形状、结构等的“延伸”是怎么回事?何况产权即所有权这种社会关系,即这种人与人之间的权力、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的形状、结构等,即形式,在哪里,是些什么社会现像?
莫明其妙。
所以,“在不同的生产力条件和体制环境下,同一种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有所不同。这涉及所有制与产权形式、经营方式和劳动组织的相互关系。一般而言,产权形式的选择受所有权主体利益的制约,而经营方式和劳动组织的选择则往往是产权形式的延伸”,谬论。
不管在哪种条件下,“所有制实现形式”只能是统治依规矩,就财产的占有、使用、享用和处置,对人与人之间的权力、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的规范。企业是以企业的资产所有权或产权属于谁拥有来决定企业属于谁所有。企业的“产权形式”是什么?怪诞。
“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如上所述,只能是代表人民主权的政治统治规制的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除此以外没有其它“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因此,“将生产资料公有制与公有制实现形式区别开来,提出改革就是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也绝对不能是代表人民主权的政治统治规制的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有别的其它“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除了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只能是私有制。何况,“将生产资料公有制与公有制实现形式区别开来”只能是认识上的。因为,任何事物的形状、结构等,即任何事物的形式,都绝对不能离开事物而存在。而这里所谓的“将生产资料公有制与公有制实现形式区别开来”,是“改革就是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是实践上的“将生产资料公有制与公有制实现形式区别开来”。
所以,“将生产资料公有制与公有制实现形式区别开来,提出改革就是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这是中国经济学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要贡献”,是人们称之为的“公知”,打着马克思主义招牌,为将社会主义的公有制经济用骗人的戏法弄成私有制资本主义经济的图谋不轨。】
列宁在十月革命之前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设想是建立一个覆盖全社会的“国家辛迪加”,“全体公民都成了一个全民的、国家的‘辛迪加’的职员和工人”。后来的实践表明,国有经济并不能覆盖全社会,农业还要实行集体经济,但国有经济内部还是形成了一个统一协调的“辛迪加”,一个超大型的科层等级制组织。国有经济内部的科层制度在苏联经济中贯穿始终,并且对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产生示范效应,中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经济也按照同样的原则组织,整个国有经济是一个大科层组织,“企业”只是政府的行政附属物。这样的国有制实现形式显然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行政组织是人类社会必须得有的组织。政治上、经济上,更不要说军事上都是如此。原始氏族社会那样小的只有几十人,大的一般不会超过两、三百人的狭小落后的社会,也必有行政组织的雏型。没有行政组织,就不可能有社会的存在。
不仅“国有经济内部的科层制度在苏联经济中贯穿始终”,私有制资本主义经济内部的“科层制度”在资本主义各国家经济中的私有制公司也必须“贯穿始终”。任何行政体系的隶属下级单位都能被其上级赋予相对自主的行动权。美西方的那些大公司分散于全国各地甚至世界各国的分公司,甚至分公司下面的子公司,就是其大公司和分公司的行政隶属的下级单位,照样能成为有其上级赋予的包括运用分公司或子公司的资产在内的权力、权利来相对自主地从事市场经济的生产经营活动,为什么行政隶属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所有的企业就不能被国家赋予权力、权利来相对自主地从事市场经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经济也按照同样的原则组织,整个国有经济是一个大科层组织,‘企业’只是政府的行政附属物”,只要国家制定规矩,依规矩赋予国家行政隶属的大企业,大企业行政隶属的分企业,分企业隶属的子企业,拥有相对自主的生产经营权,就能从事市产经济的生产经营活动。
所以,“中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经济也按照同样的原则组织,整个国有经济是一个大科层组织,‘企业’只是政府的行政附属物。这样的国有制实现形式显然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是谬论。】
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逻辑是:企业应当成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因此,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要实行“两权分离”,“政企分开”成为企业改革的明确目标。改革一开始是在政府行政指挥链上的“放权让利”。但是,行政链条上的“放权让利”不可能“放”出一个拥有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到20世纪90年代,国有企业的旧体制已经明显不能适应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以“产权改革”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被提上日程,1993年党的第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现代企业按照财产构成可以有多种组织形式。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各地陆续开展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革试点,一部分企业通过改制成为国有股占绝对多数的有限责任公司;另一部分企业通过改制、上市而成为大量利用社会资本的股份有限公司。随着改革的推进,股份制已经成为国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发达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的那些大公司下面的分公司、分公司下面的子公司,能是“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否!分公司,分公司下面的子公司的所有权都是属于总公司,“独立自主、自负盈亏”,就是对总公司拥有所有权的财产的侵犯,就是违法;总公司拥有所有权的财产,盈了是总公司的,亏了,也是总公司的,总公司得竭力帮分公司扭亏为盈,“自负盈亏”也是对总公司拥有所有权财产的侵犯,也是违法。只能是总公司依其制定的规矩,由总公司赋予分公司和子公司相对的自主生产经营权,和总公司对分公司和子公司建立的与生产经营状况相联系的奖惩机制。
任何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国家都不存在所谓的“两权分离”。对此,有必要引用我在乌有之乡的《是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的论述来加以驳斥。
“没有生命和意识的资金本身‘联合’出什么‘团体’只能是奇谈怪论。任何团体由以构成的联合,都只能是人与人之间某些方面的权力——利益的意志行为的统一。这里的所谓‘资金的联合’,只能是人们将‘资金联合’,而人们将‘资金联合’,则只能是将他们私人所有的资本所有权统一起来的人的联合,从而只能是人的联合。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合伙企业’和‘法人企业’都是在商品经济中从事盈利性经营活动的私人资本所有者的人的联合的团体,从而,联合者都必须在从事这种活动时把‘占有、使用和处分’各个参予这种联合的个人私人所有的资本所有者的意志行为和他们私人所有的资本所有权统一起来,这即所谓‘资金的联合’。前者的‘人的联合’必须有人的‘资金的联合’,后者的‘资金的联合’必须是而且只能是私人所有者在经营他们私人资本所有权上的‘人的联合’。这两者都是联合者在他们私人资本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和处分’权上的意志行为的统一,只不过联合的方式有所不同,根本谈不上‘人的联合’与‘资金的联合’的区别。
既然如此,这种‘资金的联合’的‘法人企业’,决不能是‘资金的联合’者,‘股东一旦购买了股票就立即放弃了对这部份资金的所有权,并同时取得了一种股权’【《光明日报》87年10月10日《关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主线问题》】。果真如此,股东就连一般的债权人都不如了。购买债券成为债权人,也不是‘就立即放弃了对这部份资金的所有权’,只不过是用‘这部份资金的所有权’一定时间的使用权与债券发行者进行商品交换罢了。存款人购买存款单亦然。股权不同于债权的地方在于,它不是以债权关系保持所有权,从而,‘这部份资金的所有权’的使用权没有象购买债券那样由购买股票而依据一定的条件,在一定时间转让给股票发行者,股票【指普通股票】是所有以购买股票方式投资的投资者的资本所有权集合而成的公司资本按这种投资者在公司资本中与股票相应的资本部份对公司不可分割和完整的所有权拥有的所有权凭证。通过购买股票成为公司股东,不是由‘这部份资金的所有权’或其使用权交换了什么,更不是放弃了‘这部份资金的所有权’,而是以股份制行使所有权的方式取得了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与股票相应的资本部份的所有者的权力和行使权力和获取相应利益的资格。债权人由于通过商品交换转让了一定条件和时期的资金所有权的使用权不负有用以债权关系保持着所有权的资金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尽管要承担风险,因为债权人对他所有的资金所有权的使用不负责任。而股票资产的所有者则负有用以股权关系保持着所有权的资产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因为股权人对他所有的资产所有权的使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由股东构成的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决定者,是公司董事会由以产生和公司一切管理经营大权的最高权力机关。董事会必须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公司章程和决议行事,接受股东大会或其产生的专门机构的监督、检查,并对股东大会负责。所谓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所有权‘集中’在董事会,其实是在作为公司最高决策和监督机关的股东大会之下,在股东大会决定的章程和重大决策的范围内,由股东大会将公司资产所有权的使用权集中在董事会。所谓董事会成为‘法人机关’,其实是董事会成为用股东的公司资本来承担公司经营活动的民事责任的股东大会的执行机关。‘出资人出资设立法人’,正是公司资本所有者通过股东大会行使公司资本所有权的表现。最大的股东不一定是董事长、甚至董事,董事会的所谓‘非股东化’,只能是股东大会行使股东资本所有权确认和决定的结果。股东与股东大会设立的董事会的关系,是拥有公司资本所有权的‘人的联合’形成为资本所有者的整体的‘团体’与由它依法设立的董事会之间依财产所有权决定的、作为所有者的‘团体’与只能是代表其意志行使其赋予的权力的执行机构的董事会的权力支配者与服从者的关系。【参看《光明日报》87年10月10日《关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主线问题》和87年11月16日《论法人所有制》】。
资本主义的集体私有制企业,较个体私有制企业更有利于实现更大规模的生产经营活动,技术更新和改造,市场竞争和更大规模地通过商品——市场关系实现社会生产——经济的资源配置和发展。所谓集体私有制企业,就是私有制基础上的各私人所有者根据各其的资本的多少来决定权力、利益大小和多少的个人联合的企业。企业不再属于任何个别的私人所有者所有,而属于据此联合起来的各私人所有者的团体所有。商品经济有效性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从事商品经济的经营活动的人或团体必须用其经营的资本甚至所有者个人其它的财产来承担从事这种活动的民事责任。最初,这种责任一概是无限的,企业资本不足以抵偿债务或由其经营活动给他者造成的损害就必须用所有者企业以外的财产赔偿。对‘人合公司’,这种无限责任得由股东连带承担。由于这种关系和其它的一些原因,未得到全体出资人的同意,每个股东的出资份额不能任意退出和转让。由越来越众多的所有者联合的团体所有的企业会产生越来越多的所有者与直接经营活动相分离的趋势。越来越不可能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所有者又要用自已的财产对经营活动负连带无限责任是作为股东的非直接经营的所有者越来越难以接受的。这就限制了集体私有制企业的发展。更高级的集体私有制企业应运而 生,这就是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参加到股份有限公司这种‘人的联合’的‘团体’是通过自主购买公司股票实现的,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股东都只用自已参加的资本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通过股权民主行使所有权的方式将直接的经营管理权交给由其设立的董事会执行。由于必须服从上述谈的那个商品经济有效运行所必须的基本要求,股东大会必须赋予它的从事直接的经营管理活动的执行机关的董事会用公司所有的资本来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在能用公司资本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这一点上,董事会的经营活动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自然人或包括股东大会在内的自然人的团体都无异于公司资本的所有者,而不同于一般的受托者或代理者。这就是经济上的‘法人’的实质所在。
成然,由于公司股权的十分分散,西方大公司的权力实际上掌握在它们的董事会甚至高层经理手上,股东大会对按法律和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的董事会提出的议案一般情况下总是能够通过。个别股东使用他的股权来有效地反对董事会或高层经理必须得到合起来拥有足够股权的其它股东的响应或支持。除非董事会或高层经理的行为及其后果能引起合起来拥有足够股权的股东们的一致反对,个别股东行使他的所有权来反对董事会或高层经理没有实质性意义。也就因此之故,董事会和高层经理总会竭力使自已的行为及其后果在决定性的意义上能使拥有足够多的股权的股东得到安抚,并且通常又总是能够作到这一点,加上股东可以在市场上通过出售股票将股权转移掉,在股权分散的情况下就出现了‘一般股东只关心分配和股票价格,对公司经营和议决权的使用不大关心’的现象[《经济研究》89年5期第56页]。但这不是股东对与股票相应的公司所有权的放弃,仅仅是对行使这种形式的所有权的议决权的放弃。与此同时,个人股东议决权极积发挥作用的另一种方式发展起来,这就是个人股东的议决权通过种种方式集中在某些个人或‘团体’手中——如本公司董事会和高层经理的个人和公司以外其它的个人或‘团体’手上,被利用来进行争权夺利的斗争。由于议决权没有参加到议决过程中去也必然会影响议决的结果,因此,纵使股票的个人所有者放弃议决权,无论在哪种情况下,也不会丧失议决权实际的作用。
迄今为止,发达资本主义世界有哪个国家通行的原则不是根据股东的股权来决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的?有哪个国家普遍的现实不是争夺公司的权力的斗争是基于股东的股权关系的基础之上?董事会的产生、高层经理进入董事会和董事会的‘非股东化’又有多少不是对以股权形式存在的股东的所有权的利用实现的?个人股东的股票所代表的议决权对上述提到的那些个人或‘团体’的价值所在就在于股票所代表的议决权的根本有效。而股东的议决权和股东的信任正是对公司资产所有权的使用权的最具决定性的因素。股票价格下跌造成股东抛售股票的风潮必然会导制公司股权关系的重大变化和公司在金融市场上以包括发行股票在内的各种形式筹措资金的信用地位下降,从而导致董事会和高层经理班子的改组或重组,乃至公司的破产。这会给公司的当权阶层的个人利益乃至命运造成根本性的危害。这样,在政治统治的法律规制根本有效的社会中,董事会和高层经理的经营管理活动一般就能被置于依所有者的权力——利益运行的轨道上。这是利用,是对这种形式存在的所有者的的所有权的利用,但不是对所有者的所有权的削弱、排斥或剥夺。股东对议决权的放弃,不是在他者的强迫、压力下的放弃,而是非他者压力下的基于自已权力——利益的权衡基础上的自主决定的权力行为。他者的代理,也必须有不能被他者权力利益争夺的对手有足够证据证明是对被代理者议决权的侵犯的保证。在股权形式的所有权的议决权上,足以使包括董事会或 高层经理在内的各种各样的代理者不能侵犯被代理者的权力——利益的那些最基本的社会条件和统治势力在发达资本主义社会不仅没有根本动摇,而且还在加强和发展。
所谓独立于股东大会的董事会是脱离了作为股东的投资者和股东大会的‘团体’的公司财产的独立的所有者,作为股东的‘投资者不是企业财产的所有者,企业的投资者与企业的财产的所有者分离了’,‘法人所有制企业中通行的不是所有权约束’,‘法人企业’相对于股东及其股东大会‘拥有独立的财产、具有独立的意志和独立的利益’,‘能够以自已的独立意志和利益来从事公司的经营活动’【《光明日报》87年11月16日》】,‘法与实际产生了严重的脱离,股东的权力被极大削弱’【《经济研究》89年5期《论西方国家股份经济的发展趋势》48页】,‘所有权淡化’等等之类的说法,纯属捕风捉影的主观臆断。”
“资本主义股份公司的资本所有者,按资本多数决定的原则,产生的董事会聘请的高层经理,必须按必须遵照股东大会的障程和决议行事的董事会的决议和指令行事,这其实是由公司资本所有权的拥有者通过其董事会经营管理的高层经理班子对自已公司的经营。任何国家依以统治社会的法律,决不允许高层经理的经营行为有独立于公司资本所有者权力支配的经营权,必须得服从所有者的权力支配,不得违反,从而使高层经理的经营与所有者投资经营相符合,作为资本所有者投资经营的结果的公司高层经理的经营,归根结底、从而实质上,是所有者经营,而不是违背所有者经营意志的高层经理经营。【见我在红歌会网和乌有之乡的《驳<“民营经济”与“私有制经济”是一个概念吗?>》】”
任何资本主义国家的市场经济都不存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贝利和米恩斯在1932年出版的《现代公司与私有产权》的“所有与控制的分离”论是刻意歪曲资本主义根本性社会关系的谬论。
在所有资本主义国家,哪有所有者不能管自已拥有所有权的东西的法理。与任何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国家的所有者委托任命他信赖的人管理经营自己所有的资产,所有者必须加以监管是统治者赋予所有者不能侵犯的权力一样,社会主义国家同样必须委托任命自已信任的人管理经营自已的资产,并得由统治依规矩赋予所有者委托任命的管理经营自已资产的人以管理经营自已资产的好坏为主要标准进行监管的不容侵犯的权力。离开了对自已委托任命的管理经营自已资产的人的以管理经营自已资产的好坏为标准进行的监管,怎么能对自己的资产监管呢?奇怪的是,赋予是赋予了,但只赋予了生产资料的私有者,对国家拥有所有权的国有企业,却搞“两权分离”,这是为什么?
“一切市场经济的国家,都必须有国家对国家政治统治范围内的一切企业进行规制、监管、整治、干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政企分离’,决不是国家与国家所有的企业在权力关系上的分离,决不是国家不能对自已委托任命的国有企业管理经营者以国有企业管理经营的好坏为标准进行监管和整治。......国有企业的管理经营者,必须由所有者——国家——委托任命给信得过的人,而且一般只能是国家自己培养的、在组织上属于党和国家的干部。国家赋予委托任命的人拥有依法自主地对国家所有的企业进行管理经营的权力,并不意味着国家不能对企业进行非行政隶属的法制管理。国家赋予委托任命的人拥有依法自主地对国家所有的企业进行管理经营的权力,决不意味着国家不能对自已委托任命的国有企业管理经营者以国有企业管理经营的好坏为标准进行监管、治理。【见我在乌有之乡的《 是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之二》】”
本文以上用“.......”将原文的“‘政企分离’只能是指国家所有的企业不再是国家行政体系的隶属单元,国家不用行政隶属的管理方式管理国家所有的企业”的内容去掉了。尽管对其中的“政企分离”有所疑惑,打了引号,仍是无知造成谬误,得加以纠正。因为,如上所述,不容许“两权分离”,企业是国家的,经营权也必须属于国家;国家所有的企业只能是国家的行政体系建立并且必须由国家行政体系管理经营,而且必须由国家行政体体派员管理经营,特别是必须是国家行政体系对派员的干部队伍,特别是领导班子进行管理,从而必须是隶属于国家行政体系的社会生产的组织单元。与计划经济有所不同的是,原则上与发达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那些大公司一样,由国家只是赋予企业相对自主的生产经营权,并用国家拥有所有权的企业资产来承担由市场经营可能造成的民事責任。对国家所有的企业的不仅组织制度、干部队伍、特别是领导班子必须进行管理、治理,还得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的方针、政策、重要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逻辑是:企业应当成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因此,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要实行‘两权分离’,‘政企分开’成为企业改革的明确目标”,这个“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逻辑”是谬论,必须否定。
“以‘产权改革’为核心”,难道要将生产资料的国家和集体所有的“产权”或所有权,改革成非国家和集体的“产权”或所有权?
“产权”是西方新制度经济学的“概念”。这个概念是相当模糊从而错乱的。新制度经济学知道所谓“产权”是一种社会关系,但无知社会各种主体一切合法的权,都是而且只能是统治依规矩规制的规范的一种社会关系。“产权”就是稀缺的效用事物即财富的所有权。财富的合法所有权是统治者依其制定的规矩,就财富的占有、使用、享用和处置规制的规范的人的(包括人的组织)行为和人与人之间(包括人的组织)的权力、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而且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正是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产权改革”所说的“产权”,只能是国家依规矩规制的财产所有权,就是生指的产资料所有权。“以‘产权改革’为核心”,就是以生产资料所有权改革为核心。改开前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基本上就是生产资料的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以‘产权改革’为核心”,就是以生产资料的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为改革的核心,已经改成了私有制的资本主义经济的汪洋大海了,这就是“以‘产权改革’为核心”真实目的。
“作为人头脑内的认识对象事物得到的科学知识和改造对象事物的技能的科技,和作为人头脑外的由社会的人根据其科学知识和改造对象事物的技能,制造的工具、设备、设施等的科技,其水平高低,全世界不同意识形态的人,有能辨别的不以其包括意识形态在内的思想意识为转移的客观标准。因此,一个国家的科技,总体达到了现代世界各国家社会的一流水平,不同意识形态的人能有统一的标准,称这样的国家实现了科技的现代化。如工业现代化、农业现代化、国防现代化、科学技术现代化,就是指这些方面的科技达到了现代国际一流水平。
但不同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的制度、体制、模式、性质,有重大区别,甚至根本不同,如社会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哪种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的制度、体制、模式、性质才是现代化的,由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上或内不存在现代化的属性或性质,不同意识形态的人不可能有不以其思想意识为转移的客观标准。【见我在红歌会网的《也谈现代化》】”。“现代企业制度”?也即改开前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公有制不是“现代企业制度”,难道要改成私有制的才是“现代企业制度”?
基本事实是,打着“以‘产权改革’为核心”、“现代企业建设”的幌子,把公有制经济改来以GDP算只占不30%,两极分化超过所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社会总体负债率2023年达350%以上。当然还不止这些。对此,请见我在红歌会网的《驳华生<搞清楚什么是社会主义>》。
这里有必要对社会总体负债率2023年达350%以上加以说明。
2023年GDP官方修正值为129.4万亿元。
根据官方公布的数据,2022年,全国国有企业负债总额218.6万亿元,2023国企负债猛23.47%,增到269.9万亿,是当年GDP的208.58%。
那么“民营企业”负债有多少?不包括外资,算国企的4分之1,也有67.5万亿,占GDP的52.16%。
国企加“民企”,单企业负债——外资的不算——就占GDP的260.74%。
截至2023年末,全国政府法定债务余额70.77万亿元,全国政府法定负债为GDP的54.69%。
这样,2023年国企和政府负债估计占当年GDP的315.43%。
查百度,2023年居民负债占GDP的45%,那么,2023年不包括地方政府隐形债的宏观杠杆率已达360.43%。
官方承认的地方隐形债只有14万亿,占GDP的10.8%。有专家说占GDP40%。专家说的不算数,纵使如此,2023年宏观杠杆率已经达371.23%。
我在红歌会网和乌有之乡的《驳<这位副国级领导这样解读>》,和在红歌会网的《驳华生<搞清楚什么是社会主义>》所说2023年宏观杠杆率已经超过300%是估计低了,而是2023年底已经超过350%以上。】
3.公有制内在矛盾与国有资本
随着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深入,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取得了国有资本的形式。一方面,大一统的“国家辛迪加”经过公司制改革形成许多产权独立的公司法人,国有资本形成“许多资本”使竞争成为可能;另一方面,国有股份公司通过劳动力市场的双向选择招聘工人,组织劳动大军,通过“命令-服从”机制对劳动实行管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使得国有资产转化成为竞争中自行增殖的价值,成为国有资本。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注定要经历一场深刻的范畴革命,作为《资本论》理论体系核心的资本范畴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体系中得以拓展。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资本一般包含了私有资本与公有资本两种特殊形式,进一步可划分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民营资本、外国资本和混合资本五种形态。它们有相同的形式规定性——自行增殖的价值,却有各不相同的内容规定性,即所体现的社会关系和阶级、阶层关系完全不同。公有资本与私有资本不同,不再体现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两个阶级之间的剥削与压迫关系,而是反映公有制经济内部劳动者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协调,体现劳动者整体意志对个人的管理性强制。公有资本也追求剩余价值,但剩余价值归劳动者公共所有,最终是“取之于民而用之于民”。
公有资本特别是国有资本概念在实践中被普遍运用,但其理论逻辑的许多问题并没有解决。事实上,如果不弄清楚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内在矛盾及其与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公有制的重大区别,有些理论问题的确很难解决。两个基本问题是:第一,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什么要利用资本形式;第二,社会主义公有制如何满足资本产生的历史条件。
【社会中,没有独立的人,更没有所有权为国家拥有的“独立的公司法人”。因为所谓“法人”,不仅只能是国家统治依规矩规制赋予从事生产经营的民事权利资格的人的组织的,而且其行为和与其他社会主体发生社会关系,其内部的人的行为及其社会关系,必须受国家统治依法的规制,不容独立。何况是国家所有的“公司法人”。国家所有的“公司法人”必须受它的所有者——国家——的管理,更不容独立于它的所有者——国家。
如前所述,劳动是不能离开劳动者的人的一种行为,从而劳动力亦然。既然不能离开劳动者,劳动和劳动力都不可能被用来交换,哪里能有什么“劳动力市场”。“通过‘命令-服从’机制”,不可能“对劳动实行管理”,只可能对劳动者实行管理。对把国有企业工人的“铁饭碗”的反社会主义的作法,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工人变成雇佣工人的作法,必须逐步加以纠正。雇佣劳动者市产,只能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辅助部分的私有制本主义经济加以保留。
如前所述,在人的头脑外,根本就不存在价值。“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使得国有资产转化成为竞
争中自行增殖的价值”,谬论。以此为由,就鼓吹“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注定要经历一场深刻的范畴革命,作为《资本论》理论体系核心的资本范畴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体系中得以拓展”,是别有用心,其图谋是打着马克思“《资本论》理论体系核心的资本范畴”的招牌,为资产阶级编造出资本创造价值的理论,来为资产阶级剥削、资本主义经济剥削劳动者开脱罪責。
什么是资本?对此,我在红歌会网的《评 郝贵生:<把资本看作“物”是历史的倒退>》已有
谈论,就是投入交换关系的经营以追逐利润为目的的财产。只有在代表人民主权的国家统治规制的国有和集体所有才可能是公有。投入交换关系的经营以追逐利润为目的的公有资本,其利润是用于人民的各方面——不管是经济、文化敎育、国防等方面的发展,还是用于改善和提高人民的生活。但投入交换关系的经营以追逐利润为目的的私有资本,利润属于私人老板。什么是利润?通过交换关系的经营追逐到的超过经营成本的财富就是利润。财富基本上是劳动人民——包括脑力劳动者——社会地创造的。因此,私有资本是资本家剥削劳动人民社会地创造财富的资本。什么是资本主义经济?通过交换关系形成的以对劳动人民社会创造的财富行剥削为目的的经济,就是资本主义的经济。社会主义经济决不能是剥削劳动人民的经济,这是社会主义经济与资本主义经济的本质区别。因此,把私有资本归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资本”,其企图就是把私有资本,把私有制的资本主义剥削经济,通过作者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成是社会主义的。这是反马克思主义,反社会主义。
这里顺便指出,小资产者拥有的生产资料一般不是资本,因为小资产者生产经营所得一般没有超过扣除财政收入和公有制经济的利润以外的社会从业人员的平均社会产值。即小资产者减除了他相当于扣除财政收入和公有制经济的利润以外的社会从业人员平均社会产值的收入,一般没有利润,不仅没有利润,而且其绝大多数是亏损。之所以在他们的账面上没有亏损,是因为其绝大多数的实际收入不同程度低于扣除财政收入和公有制经济利润以外的社会从业人员平均社会产值的收入。这也是当前中国90%以上的社会从业人员的收入状况。即包括绝大部分小资产者在内的90%以上社会从业人员是被拥有私有资本所有权的资本家剥削。对此,请看我在红歌会网的《驳华生<搞清楚什么是社会主义>》。
“民营资本”、“外国资本”,就是私有资本,就是资本家剥削劳动人民社会地创造财富的资本。把“民营资本”、“外国资本”归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资本”,是光天化日之下也要骗人。
前不久玩过“混合所有制”、“混合所有制经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骗人且荒唐的把戏。对此,我在乌有之乡的《是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之二》已作了批驳。这里又来了个“混合资本”,耍着花样还要骗人。
“国有资本、集体资本、民营资本、外国资本和混合资本五种形态”的“形式规定性”是什么东西?资本,如上所述,就是投入交换关系的经营以追逐利润为目的的财产。其它财产都没有“自行增殖的价值”的“形式规定性”,为什么投入交换关系的经营以追逐利润为目的的财产就会生出“自行增殖的价值”的“形式规定性”?形式就是事物的形状、结构等。投入交换关系的经营以追逐利润为目的的财产生出“自行增殖的价值”的“形式规定性”,就是投入交换关系的经营以追逐利润为目的的财产生出了与其它财产都没有的“自行增殖的价值”的形状、结构等的“规定性”。本人斗胆断言,任何顶尖的专家用任何顶尖的科学技术手段都休想在投入交换关系的经营以追逐利润为目的的财产上找到如此财富如此生出“自行增殖的价值”的形状、结构等及其的“规定性”来。比如,一把杀猪刀,投入交换关系的经营以追逐利润为目的的屠宰公司,这把杀猪刀就能生出“自行增殖的价值”的形状、结构在这把杀猪刀的那个地方,如此生出的“自行增殖的价值”的形状、结构等的“规定性”能在杀猪刀的什么地方找得出来。
还编造出了“却有各不相同的内容规定性,即所体现的社会关系和阶级、阶层关系完全不同”。不管“国有资本、集体资本、民营资本、外国资本和混合资本五种形态”的“内容规定性”是何种东西,由于任何东西都绝对没有“体现”其它东西的功能,这把投入交换关系的经营以追逐利润为目的的屠宰公司的杀猪刀生出的“内容规定性”也绝对不可能有“即所体现的社会关系和阶级、阶层关系”的功能。
简直认为天下人都是大傻瓜,才敢用如此低劣的胡编乱造来骗人。
公有资本不过是被称作生产资料的公有的财产。如一架公有的机器,居然扯得上具有“不再体现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两个阶级之间的剥削与压迫关系,而是反映公有制经济内部劳动者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协调,体现劳动者整体意志对个人的管理性强制”的功能,奇谈怪论。
无非是生产资料的公有资本,它能追求什么?如前所述,在人的头脑外,不存在价值,当然也不存在“剩余价值”。根本就不存在的东西,何来的“归劳动者公共所有”、“最终是‘取之于民而用之于民’”。瞎扯。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代表人民主权的国家依规矩经统治规制的制度,它的“内在”和它的“内在”的“矛盾”在哪里?请找出来。
“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什么要利用资本形式”,那分明只能是统治当局的问题。
“社会主义公有制”既然是代表人民主权的国家依规矩经统治规制的制度,它哪有那个意识,哪有那个能动性,“如何满足资本产生的历史条件”。资本无非是投入交换关系的经营以追逐利润为目的的财产,“社会主义公有制”之成为资本,是统治当局要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计划经济改革成市场经济。“历史条件”也是符合其必然性地完全可以改变的。
因此,“事实上,如果不弄清楚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内在矛盾及其与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公有制的重大区别,有些理论问题的确很难解决。两个基本问题是:第一,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什么要利用资本形式;第二,社会主义公有制如何满足资本产生的历史条件”,不是“理论逻辑的许多问题并没有解决”,而是一派胡言。】
关于第一个问题。共产主义高级阶段自然是不需要资本形式的,共产主义的公有制与劳动者个人所有制不再处于矛盾对立中,当然也不需要利用资本形式予以协调。用马克思的话来说,资本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但是,社会主义阶段的情况则不同,由于生产力水平的限制,社会主义还必须利用市场经济组织社会生产,社会主义公有制内部劳动者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还存在系统性的矛盾,因此还需要利用资本形式来协调。一方面,由于劳动仅仅是谋生手段,个人不愿意超出必要劳动之外为社会提供剩余劳动;另一方面,工业化时代的劳动生产力需要大规模的资本积累才能持续发展。剩余价值生产和积累中的矛盾是社会主义阶段劳动者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矛盾的深层次原因。社会主义公有制不能消除这一矛盾,其实现形式必须能够有效地处理这一矛盾。资本在运动中自行增殖的形式规定是解决这一矛盾的有效工具。马克思指出:“资本的伟大的历史方面就是创造这种剩余劳动,即从单纯使用价值的观点,从单纯生存的观点来看的多余劳动。”资本通过对劳动实施外在的强制创造剩余劳动。一方面,资本通过市场获取劳动力资源,在企业内部组织劳动大军,以科层制的命令-服从机制迫使劳动者生产剩余价值;另一方面,资本通过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机制不断鞭策生产机器加快运转,在提高劳动生产率的过程中生产更多超额增加价值,攫取更多相对剩余价值。由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内在矛盾,这部剩余价值生产的“永动机”仍然具有必要性。马克思认为,资本历史使命的完成需要以下条件:(1)劳动(包括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成为从个人需要本身产生的东西”;(2)普遍的勤劳发展成为人类的普遍财产;(3)这种普遍的勤劳驱使劳动生产力到这样的高度,“一方面整个社会只需用较少的劳动时间就能占有并保持普遍财富,另一方面劳动的社会将科学地对待自己的不断发展的再生产过程,对待自己的越来越丰富的再生产过程,从而,人不再从事那种可以让物来替人从事的劳动”。显然,这些条件的实现还需要社会生产力以及人的全面能力在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经历长时间的发展。因此,国有制有效实现形式的探索最终走向国有资本有其必然性。
【“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共产主义的公有制与劳动者个人所有制”,都是制度,对人的行为和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经统治依规矩规制而成的任何制度,都绝对没有与其它同样如此而来的任何制度矛盾斗争的能动性,扯得上什么“共产主义的公有制与劳动者个人所有制不再处于矛盾对立中”。只能是臆造。
“个人所有制”就是私有制。“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只有生活资料的个人所有制或私有制,而且都是劳动者,无所谓“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在非“共产主义高级阶段”,不管是劳动者还是非劳动者,统治当局只需依规矩规制个人所有制或私有制就得了,因为经统治规制依据的规矩都是一个模子倒出来的,不会因为是否是劳动者而得用不同的两个模子倒出来的所有制规矩来规制不同的个人所有制或私有制。
资本,还有事物的形式,如上所述。“资本形式”就是投入交换关系的经营以追逐利润为目的的财产的形状、结构等。投入交换关系的经营以追逐利润为目的的财产的形状、结构等,扯得上什么“也不需要利用资本形式予以协调”。既无生命又无意识的投入交换关系的经营以追逐利润为目的的财产,不管用哪个伟人的话来说,谈得上什么“历史使命已经完成”。
如前所述,生产力决定论不能成立。如上所述,任何制度都没有内部、外部。包括“劳动者整体利益”在内的任何一种人的“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都不存在矛盾。因为,不管是什么人的,不管是整体的还是个人的,只有作为人的他们之间可能存在矛盾,他们的无生命意识的利益与利益之间,绝对不可能存在矛盾,更不要说“还存在系统性的矛盾”了。
因此,“但是,社会主义阶段的情况则不同,由于生产力水平的限制,社会主义还必须利用市场经济组织社会生产,社会主义公有制内部劳动者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还存在系统性的矛盾,因此还需要利用资本形式来协调”,谬论。
“一方面,由于劳动仅仅是谋生手段,个人不愿意超出必要劳动之外为社会提供剩余劳动”,那么资本家又如何能剥削劳动者呢?“生产力”有什么“需要”姑且不说,“工业化时代的劳动生产力需要大规模的资本积累才能持续发展”又怎么可能呢?
如前所述,在人的头脑外,没有价值,没有“剩余价值”,从而没有“剩余价值生产”。哪里来的“剩余价值生产和积累中的矛盾是社会主义阶段劳动者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矛盾的深层次原因”。
任何制度都是用来规范人的行为和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都绝对不具有“消除”社会的人与人的矛盾斗争的本事。何况是“消除”绝对不可能有的什么利益与什么利益之间的矛盾。
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其它社会制度一样,明摆着的就是统治依规矩对人的行为和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进行规范而实现的,除此以外还要什么“实现形式”或实现的形状、结构等。
加上前面对“资本在运动中自行增殖”的驳斥。
因此,“社会主义公有制不能消除这一矛盾,其实现形式必须能够有效地处理这一矛盾。资本在运动中自行增殖的形式规定是解决这一矛盾的有效工具”,谬论。
资本,就是如前所述的财产。不管哪位伟人指出,资本都扯不上“伟大的历史方面”。人有有效、无效,高效、低效等等的劳动,没有“剩余劳动”。因为有感觉、意识和认识能力的人对自己的劳动是否是“剩余劳动”能够把握,一般不会“剩余劳动”。如前所述,在人的头脑外,不存在价值,当然也不存在“使用价值”。“使用价值”只能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中。不管从怎样的观点来看,头脑正常的人都不会做明知是多余的劳动。资本是没有意识、没有主动性的物。没有离开劳动者的劳动,劳动只是人的一种肢体行为。“剩余劳动”,也无非是人的劳动。人的一种肢体行为——劳动,哪怕是被什么东西“实施外在的强制”,就能“创造剩余劳动”?且不说劳动创造劳动是什么回事,作为人的一种肢体行为的劳动,什么都不能创造。能创造什么的只能是思想意识主导其行为的劳动者。“资本通过对劳动实施外在的强制创造剩余劳动”,荒唐。
“一方面,资本通过市场获取劳动力资源,在企业内部组织劳动大军,以科层制的命令-服从机制迫使劳动者生产剩余价值;另一方面,资本通过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机制不断鞭策生产机器加快运转,在提高劳动生产率的过程中生产更多超额增加价值,攫取更多相对剩余价值。由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内在矛盾,这部剩余价值生产的‘永动机’仍然具有必要性”,亦然。
对于此小段最后的部分,暂不评说。】
关于第二个问题。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强调,货币转化为资本必须具备两个条件:首先,劳动者必须获得人身的自由,即成为自己劳动能力的所有者;其次,劳动者不占有生产资料,因此“劳动力所有者没有可能出卖有自己的劳动物化在内的商品”,他必须在劳动力市场上将自己的劳动力本身当作商品出卖。也就是说,资本产生的必要条件是生产的物质条件和人身条件相分离,进而劳动力成为可以买卖也必须买卖的商品。一般认为,在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这个条件已经不存在,因为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两大生产条件已经直接结合在一起。近期,国内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有了新的进展。
【“货币转化为资本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不能成立。包括“货币转化为资本”、资本主义经济的产生在内的资本主义国家社会的产生,只能从政治上来解释。
我在红歌会网的《 评 郝贵生:<把资本看作“物”是历史的倒退>》谈到:
“西方中世纪的12、13世纪以后,就出现和发展起了政治上相对自治甚至独立的工商业城市,城市的手工业者和雇工已不是农奴,城市里面由于有了工商业上层的统治,并经过自治城市内外在的政治的矛盾斗争,从而就出现和发展起了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这个‘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的‘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所说的‘物质条件’,就是、也只能是西方中世纪特有的封建政治状态。这种政治状态无所谓‘成熟以前’或成熟以后,只所谓这种政治状态是否存在。只要这种政治状态存在,政治上工商业自治城市的形成和一定程度的发展就是必然的。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的出现是西方中世纪特有的封建政治必然产生政治上自治的工商业城市的必然。
‘资本主义之所以得以在欧洲最先发展起来,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之所以能首先在欧洲成为占主导、并发展为基本的生产关系 ,包括市场经济的形成,只能从政治在社会中所起的主导作用来解释。
殴洲中世纪意识形态统治与政治统治二元分离矛盾制衡,僧、俗权力和王权与大封建领主,大封建领主之间和其与中、小封建领主矛盾制衡的政治格局,使不大的甚至很小的工商业城市[许多实际相当于中国说的镇]通过赎买和斗争能形成工商业资产阶级性质政治统治的自治,使工商业资本主义经济能借这种政治格局和工商业上层政治统治的自治城市实现早期的初步发展。这种政治格局尽管免不了战乱,但战乱的规模和烈度有限,不至于对工商业自治城市造成普遍毁灭性的破坏,多数工商业自治城市仍能在反复的战乱中幸存下来并得到发展。
13世纪末,教皇代表的宗教政治势力在与世俗王权的政治权力斗争中开始从其巅峰跌落,随后发生的宗教大分裂、宗教改革和宗教战争,加速了以罗马教皇为中心的教会组织在政治上、从而经济上的败落。王权控制了教会。
中央王权需要削平封建大领主的政治势力;教会支持王权,因为教产和教会特权需要王权保护;工商业自治城市需要统一的市场,反对封建领主政治割据;中、小封建领主在反对大封建领主政治势力上与中央王权在更多况下能取得一致,因为它们无力单独镇压农奴的反抗、抵制大封建领主的侵凌;大封建领主之间很多情况下矛盾不可调和。
尽管有曲折,所有这些形成的总趋势是中央王权政治统治的发展。与中央王权形成反封建领主政治统一战线的工商业自治城市,借中央王权政治统治发展实现国家的趋于集权统一和封建领主政治的消亡,得以实现早、中期资本主义的经济发展。
俗权对僧权趋于加强的控制是西班牙、英国和法国15至17世纪先后形成初步的君主中央集权政治的重要原因之一。除利用城市工商业势力的支持在反封建政治割据势力中强大起来的西班牙中央王权因为又回过头来联合封建残余势力把城市工商业政治势力镇压下去、严重迟滞了资本主义的发展外,随着中央王权政治统治力量一同发展的,是英、法等国的城市工商业的发展。工商业自治城市相对发达的意大利资本主义发展在欧洲落伍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意大利城市工商业势力缺乏对抗和逐步削灭封建政治势力的中央王权统一国家的政治过程可以利用。在君主专治集权政治还不够强大之前,在英国,是非封建领主的并相当程度商业化的土地贵族与还弱小的城市工商业势力、市民和农民通过革命,建立了趋于商业化的非封建领主的土地贵族的君主议会制政治,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提供了政治统治的更利。18世纪末的法国则是通过革命建立了资产阶级的政权,从而有政治统治为资本主义经济发展提供保障。
中世纪的西方独特的二元分离矛盾制衡,僧、俗权力和王权与大封建领主,大封建领主之间和其与中、小封建领主矛盾制衡的政治格局,和后来中央王权集权专治政治的不成熟和不够强大,尤其是远没有得以在思想文化上象类似中国帝制那样形成专治,也是落后的欧洲思想文化、科学技术,能借东方思想文化和科学技术得以依托资本主义工商业城市快速度发展起来的原因,至于后面才能出现的资产阶级性质的议会政治和宪政政治,就更是利于如此。
资本主义经济和科学技术结合起来,在本来落后的欧洲近五百年的较之于此前社会的快速发展是由于以上独特的政治格局及其决定的政治发展决定的。【见我发表在乌有之乡的 《驳张维迎的〈市场经济与共同富裕〉》】’”
如前所述,没有自由,从而没有“人身的自由”。不是“成为自己劳动能力的所有者”,而是经过几千年以阶级斗争为主线的政治斗争、革命和改革,文明社会发展到政治统治依规矩经统治规制的制度,必须得赋予全部的劳动者对自己的生命、人身和行为拥有所有权,从而社会所有的人基本上都相互拥有了自主权和自由权利。
文明社会以来,除了个别而且为期几十年的时间外,大部以上的劳动者,都是不能或没有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或者只拥有很少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就是奴隶主拥有所有权的奴隶,奴隶主也得让他“占有”生产资料,否则奴隶主怎么使他的奴隶为他劳动。
所以,“劳动者不占有生产资料”是不可能的事。
劳动不可能“物化”在劳动产品或商品上或内。劳动力不能离开劳动,劳动不能离开劳动者。因此,不可能有“劳动力市场”。劳动者不可能“将自己的劳动力本身当作商品出卖”,从而发生“进而劳动力成为可以买卖也必须买卖的商品”的事情。一切生产的条件都只能是物质的,没有非物质的生产条件。劳动者的劳动产生的、离开劳动者的劳动就不能存在的劳动力,不是劳动者的“人身条件”。“因此‘劳动力所有者没有可能出卖有自己的劳动物化在内的商品’,他必须在劳动力市场上将自己的劳动力本身当作商品出卖。也就是说,资本产生的必要条件是生产的物质条件和人身条件相分离,进而劳动力成为可以买卖也必须买卖的商品”,不能成立。
是无产阶级性质人民政治革命和由此展开的经济革命,而不是“一般认为,在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这个条件已经不存在,因为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两大生产条件已经直接结合在一起。近期,国内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有了新的进展”的乱弹琴。没有马列主义的无产阶级性质的共产党领导的人民革命推翻了剥削阶级的统治,打碎旧的国家政权,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并继而展开社会主义革命,“在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发生的一系例社会主义经济的事情都无从谈起。】
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劳动者具有双重人格,作为劳动力所有者,个人并不直接占有生产资料,不能任意占有和使用公有的生产资料;他们必须组织成为一个整体(集体)才能共同行使生产资料的公共所有权。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内排他性意味着两种生产条件在产权意义上具有可分离性。不理解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劳动者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矛盾的根源,看不到其中两个所有权主体的区别,只是将劳动者作为一个不可分的所有者主体去理解,就不可能理解社会主义公有制生产条件分配的特殊结构,以及产生劳动力市场交易的可能性。进一步观察社会主义的国家所有制可以发现,生产条件的两个所有权主体具体化为国家所有者与国有经济从业者,其中,国家所有者代表了全国人民,国有经济的从业者却不是全民范围的全体劳动者,而只是其中很小一部分;也就是说,这两个所有权主体不仅代表不同的经济人格,具有不同的经济利益,而且在人员范围上也存在很大差别。国有经济的所有者成员集合与其从业者集合不完全重合,从业者集合只是所有者集合的一个很小的子集。可以将此理解为社会主义公有制两种生产条件相分离的特殊形式。
【奴隶社会,奴隶主也得让奴隶“直接占有生产资料”。不管是几重人格,“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劳动者”,不容存在“个人并不直接占有生产资料”,只不过得有领导、有组织地“占有”。任何生产组织的劳动生产,都绝对不允许任意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更不要说“任意占有和使用公有的生产资料”了。
不是“他们必须组织成为一个整体(集体)才能共同行使生产资料的公共所有权”,而是(这里指的是国家所有制的生产资料),而且只能和必须是,代表人民主权的国家,才能“行使生产资料的公共所有权”。
如前所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内排他性”,谬论。“产权意义上”的“产权”,就是生产资料所有权。“产权”是统治依规矩规制的一种人与人之间的权力、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不管是什么生产条件,不管是几种生产条件,它都与“生产条件”无关。不管是什么社会主体的利益,如前所述,利益与利益会发生矛盾,从而什么与什么“利益矛盾的根源”,荒唐。拥有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只能有一个主体,那就是代表人民主权的国家,哪里来的两个主体,扯得上什么“看不到其中两个所有权主体的区别”。在我们头脑外存在的“劳动者”,只能是具体的劳动者,任何一个具体的劳动者,当然得“只是将劳动者作为一个不可分的所有者主体去理解”。哪里来的“生产条件分配的特殊结构”;根本就不可能有“劳动力市场交易的可能性”,“就不可能理解社会主义公有制生产条件分配的特殊结构,以及产生劳动力市场交易的可能性”是理所当然。
任何社会制度,都只能根据社会现像才能认识到。“进一步观察”只能看到社会现像,怎么能看到“社会主义的国家所有制”,居然由此还能“可以发现,生产条件的两个所有权主体具体化为国家所有者与国有经济从业者......可以将此理解为社会主义公有制两种生产条件相分离的特殊形式”。奇谈怪论。本人暂不对此逐一加以驳斥。】
从社会主义公有制平等劳动的本质规定看,全体人民对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拥有平等的使用权,即拥有在国有经济中就业的平等权利,但限于国有经济的规模和范围,这一点肯定做不到。全体人民的平等权利如何体现?理论上说,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应当实行承认能力差异的分工平等原则,即国有经济从全体人民中择优聘用从业者。这是承认劳动能力是“天赋权利”前提下的平等权利,强调劳动能力与分工岗位的匹配,符合以劳动为尺度的社会主义平等观。撇开实行中人为的偏差,分工平等作为一种原则,仍然是现实条件下社会公平的最佳选择。但是在单一公有制的大科层体制下,这个选择过程通过国家对劳动力资源的“统分统配”来操作,很难做到能力与岗位的匹配,平等原则的实现程度较低;特别是用工制度的僵化导致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的固化,对人数更多的同样是共同所有者的非国有企业职工显然存在不公平。国有企业改革中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不仅单一的国家所有制已经通过公司法人制度分解为许多产权独立的企业,可以通过资本市场交易灵活配置生产资料,而且其用工制度也从“统分统配”转化为劳动力市场的双向选择和劳动合同制,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机制已经形成并且逐步完善。这些公有资本取向的改革措施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内容规定与内在矛盾直接相关。国有企业的改革进程表明,一方面,全国人民作为生产资料的共同所有者是一个包括14亿多人口的固定集合,但每一个所有者成员并不直接行使所有权,而是由国家代表人民行使权利。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原先统一的“国家辛迪加”已经划分为许多产权独立的公司法人在市场竞争中自主经营,公民作为所有者的一员与这些公司法人的权利关系日益模糊。另一方面,国有经济从业者是一个较小的人员集合,而且其身份不具有固定性,至少法理上是如此。因此,两个产权主体的差异性显著存在,国有企业通过劳动力市场招聘员工完全合理。国有资本就在这种市场交易中产生。
【自人类文明社会以来,就是,也只能是,马列主义的无产阶级性质的行政性民主集中制的共产党领导的党——国家政权大一统体制的政治统治模式,并且还得必须紧紧抓住毛泽东思想的反腐败、官僚主义、特权,反资产阶级用资本的渗透、腐蚀,反国内外资本主义势力的“和平演变”的整党治党的政治斗争,才能使这样的政治统治模式不改变颜色,才能这样国家的统治能规制社会主义的公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都只能是如此而成的一种社会关系的规范,哪里有什么“社会主义公有制平等劳动的本质规定”。
平等,是一个意识形态观念,不同阶级的人有不同的平等观。社会主义是为了消灭阶级压迫和剥削,为此,必须消灭一切生产资料的私产剥削阶级,消灭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实现共产主义。为此,才要发展公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平等劳动的本质规定”,胡言。
“就业的平等权利”?“国有经济中”,有不同的行业,比如环卫行业与航天行业,就有很大的差别。同一行也又分为不同行政层级和不同地方政府的企业,中央的与县的有相当的差别。同一企业还分为不同的车间,同一的车间又分为不同的工种。劳动条件、工作环境有好有坏,甚至同一工种、同一级别的工资待遇也有差别。何况还“限于国有经济的规模和范围”,怎么个“就业的平等权利”法。“全体人民的平等权利如何体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只能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从根本上消灭阶级压迫和剥削,初步实现按劳分配。“就业的平等权利”和其他平等的权利,就是到了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也是得不断发展之事。
合法的权力、权利,只能是后天的而且还只能是统治依规矩规制的,绝对没有“天赋权利”。统治阶级的性质不同,所谓的是否合法也不同。“承认劳动能力是‘天赋权利’”,无异于承认“劳动能力”是天赋特权。所谓“劳动能力”,在资本家或“民营企业家”及代表他们利益的专家们看来,就包括他们的“劳动能力”,而且是最具创造力的“劳动能力”,连劳动人民都是他们养活的。
这一小段的意思是“国有企业通过劳动力市场招聘员工完全合理”。对其中的一些谬论前述已批驳,没有批驳的为了减少已过长的篇幅,暂且作罢。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不是如上那样才可能是代表人民主权的国家统治规制的,如果不是如此统治规制的公有制经济至少占主要地位的市场经济,如果不是这样的国家不仅在宏观、而且还得在中观加以计划和调控的,如果不对公有制市场经济不仅用税收、财政,还得加上国家对其所有的企业的直接管理来加以足够程度的再分配,“国有企业通过劳动力市场招聘员工”,在我们看来就会完全不合理。因为即便是国家所有制的市产经济,如此一来也会是特权阶级统治的市场经济,与私有制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在剥削劳动人民、两极分化上大同小异。
何况,现在的重大实际问题是私有制的资本主义经济已发展成汪洋大海,两极分化已超个所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
“决定公平的场合是政治而不是市场——包括公有制经济成份占绝对比重地位基础上的市场。市场经济正是造成包括经济利益在内的权力——利益两极分化的一种巧妙的方式。【见我在乌有之乡的《是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改革是国有资本取向的,国有经济的管理也要从管企业为主向管资本为主转化;国有资本不仅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内容规定与内在矛盾发展的必然产物,而且也是国有经济与其他所有制经济高度融合的桥梁与纽带,是带动混合经济中多种资本形态竞争合作、共同发展的主导力量。
【国家不要管理国家的企业,只管资本。还有“国有资本不仅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内容规定与内在矛盾发展的必然产物,而且也是国有经济与其他所有制经济高度融合的桥梁与纽带,是带动混合经济中多种资本形态竞争合作、共同发展的主导力量”,正是为了迎合资本主势力的意图,瞒天过海的戏法。】
【文/张光宇,作者原创投稿,授权红歌会网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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