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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润为:公检法不能成为只为少数富人服务的工具

2012-07-01 19:35:52  来源: 环球视野   作者:刘润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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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检察官、各位学者、各位同志:
    刚才听了李永志检察长和其他几位检察官的发言,很受教益:一是让我对检察工作特别是基层检察工作有了比较具体的了解,填补了我的知识空白;二是同志们在条件较差的基层,在异常复杂的社会环境中,把工作做得那么有声有色,为我们党在衡水地区赢得了民心。这才是比黄金还要宝贵的东西。出色的工作无疑是同志们出色的品格、出色的水平、出色的能力的表现。从你们身上,我找到了榜样的力量。
    李永志检察长邀请我来参加研讨会并要求发言,真的让我感到诚惶诚恐,因为我是一个十足的法盲。上学期间,我学的是汉语言文学,以后从事文艺学研究。从上世纪90年代后期,又基本上改了行,主要从事科学社会主义、中国近代史和大文化的研究。这就是说,我基本上没有接触过法学。我的发言,对政法工作者来说,是地地道道的外行话。孔夫子说:“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可是在今天,我还要对不懂的东西发言,那就是真正的无知。但是,李永志检察长非要我发言不可。高情难却,就只能讲一点儿个人的感性认识,恳请在座的各位检察官、专家、学者们批评指正。
    依我看来,衡水市检察院提出“五院”建设的工作思路本身,就是“以新兴院”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同志们的思想认识水平和加强自身建设的高度自觉性。从同志们的发言可以看出,“五院建设”的工作思路是立足检察工作实际,从当前存在的社会矛盾出发提出来的,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着眼未来的前瞻性。我相信,按照这个思路走下去,衡水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执法能力、工作作风以及在全市人民群众中的形象都会有非常显著的提升或改观。什么叫“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从 “五院”建设这里可以得到明确的答案。
    衡水检察院在全国率先提出“五院”建设的工作思路,绝不是偶然的。这是这个团队的精兵强将的强大合力催生出的灿烂花朵。李永志检察长原来在承德工作,在此期间他就是全国检察战线上的劳动模范。我们求是杂志的封二是一个栏目,叫作“时代先锋”,专门介绍全国各条战线的共产党员中的先进模范人物。永志同志的事迹就曾在这个栏目上刊登过。永志同志作为衡水检察院的带头人,“五院”建设的工作思路无疑是他本人工作进取心的一种实现形式,也是他多年工作经验的一次理性升华。但是,要进行一种工作上的杰出创造,光有强将不行。将再强,也不能包打天下。俗话说,一道篱笆要打三个桩,一个好汉要有三个帮;我们说,强将还有精兵作为强大的依靠。近些年来,衡水检察院的工作一直在河北乃至全国处于领先地位。从同志们刚才的发言也可以看出,你们都是手握灵蛇之珠、怀抱荆山之玉的精英人物。一个先进的团队和一个先进的带头人结合在一起,提出并实施先进的工作思路就是自然而然的了。
    “以法建院、以公立院、以德育院、以廉养院、以新兴院”这个思路,有五个方面,但这五个方面不是彼此孤立的、割裂的,而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从而构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其中,“以法建院”是前提。从广义上说,检察院也是执法的一个部门。不依法建院,我们还要检察院干什么? “以公立院”是核心,是检察工作的根本宗旨和最高原则。其他四条,都是围绕这一条设计、为这一条服务的。“以德育院”是保证。没有高尚的品格,没有坚定的党性,没有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检察官怎么能干好工作?“以廉养院”也是保证。从形式逻辑上说,“廉”是“德”的一个属概念,这一项本可以合并到“以德育院”中。但这一条为什么要单独列出呢?我想衡水的同志们自有他们的深意在。深意何在呢?就是能否做到廉洁执法已成为公检法系统最突出、最紧迫、最重要的问题。把这一条单独列出加以强调,充分体现了衡水的同志们在廉洁执法方面的忧患意识和自觉要求。我们要做清官,我们要做当代的包拯、海瑞,这多好啊!“以新兴院”是动力。“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这是祖先留给我们的遗训。只有不断创新,才能保障检察官永葆昂扬向上、朝气蓬勃的精神风貌,才能保障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不断提高,才能保障检察工作不断适应时代的新要求和人民的新期待。一句话,只有不断创新,才能保障检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从以上简略的分析可以看出,这五个方面囊括了当前检察院建设的全部。这五个方面的工作做好了,我们就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把检察工作做好,让检察工作真正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的优越性,让人民检察院真正成为人民群众自己的、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政法机构。
    检察院的职能是实施法律监督。监督的目的是什么?就是要保障执法真正做到公平正义。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我们讲的“公平正义”不是普世价值,而是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一个时期以来,普世价值,也就是不分阶级、不分利益群体的公平正义呀,自由、民主、人权呀什么的,在中国学术界特别是法学界折腾得煞是热闹。这些普世价值的东西有没有呢?当然是有的,但是它只是一种抽象的观念上的存在,一落实到客观实践中就不再是普世的了;这些普世价值的东西是不是好东西呢?当然是好东西,谁不向往公平正义、自由、民主、人权呢,但是真正实行起来它就不再是对谁都有好处的东西。比如说美国,是最讲普世价值的,但是它那个普世价值根本就不普世,根本就没有惠及天下苍生。近10年来,美国利用这个口号,打了伊拉克,打了南斯拉夫,打了阿富汗,打了利比亚。在连年的战争中,美国花掉了美国老百姓4万亿美元的血汗钱(不算它从别国拉来的“赞助”),美国大兵死了6000多,伤了15万多(不算雇佣军)。至于被侵略的国家,仅无辜平民的伤亡就达20多万,财产损失更是数不胜数。得到好处的是谁呢?就是包括军火商、石油商在内的美国垄断资本集团,所以在伊拉克战争期间,美国就有报纸揭露说,这仗是小布什为他自己家打的,因为他家经营石油。什么“普世价值”!全是骗人的鬼话。
    检察院和公安、法院一样,都是国家机器的一部分,都是上层建筑。上层建筑由经济基础决定,又为经济基础服务。经济基础是什么?就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总和。在生产关系中,谁占有生产资料,谁就在生产关系中占据主导地位,谁就是占统治地位的阶级。那个上层建筑,那个法律制度,就要为这个阶级服务。这也就是说,在阶级社会里,超越于一切阶级之上的法律制度是没有的。美国的普世价值、美国的法律制度,是为美国垄断资产阶级服务的。而在我们中国,尽管私有经济成份比例不小,尽管现在我国的两极分化日益严重,但是我们还得承认公有制是主体,还得承认我国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还得承认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是我国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主人。只要承认了这一点,你就得承认我们的法院和检察院必须为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服务。所以,我们的法律体系不能完全照搬西方,而应该从我们的国体和国情出发,进行独立自主的建设。比如物权法。在我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物权法之前,法学界有很多人主张照搬西方的那一套,鼓吹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是不行的。如果这样干,那么党中央和国务院就必须从中南海搬出来,因为这里以前是清朝爱新觉罗氏的。不!在爱新觉罗氏之前,还是明朝朱家的。同时,土改时贫下中农分得的地主的土地也得退出来。这样一来,中国共产党就成了一个违犯物权法的政党,就必须受到审判,哪里还有什么执政的资格?这个逻辑显然是非常荒唐的,这种法律在中国显然是没有任何依据的。这个东西搬到中国来,必然要引发政治灾难。这样说绝不是危言耸听,因为这个东西已经在原来的苏东地区制造了严重的社会动荡。1995年,我到罗马尼亚访问,就遇到一个地主的后代,当时他正要求政府退回他家的300多公顷的土地。土地都回到原来的地主手里,广大农民还怎么生活?另一方面的问题是,如果照搬西方私有财产绝对神圣化的物权法,我们国家的经济社会也无法发展。2008年,我曾到巴西的圣•保罗市访问。圣•保罗是世界第5大城市,但自1980年以后,几乎没有什么发展,因为那里照搬了西方的物权法。比如城市要拓宽道路,就是连一间茅草棚子也拆不得,因为那是私有财产,是“风进雨进国王不能进”的地方。今日的巴西,没有全国贯通、统一车轨的铁路,因为一段段的铁路都掌握在私人手里,国家无权“统筹”。如果我们国家也那样搞,哪里还谈得上社会主义现代化?当然,我们这样讲,并不是说不要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鼓励不顾群众死活的野蛮拆迁,而是说要说服当事人以国家建设的大局为重,自觉自愿地拆迁,同时政府要给当事人以显著高于原有财产的补偿。
    在人民群众这一庞大的服务对象中,应当把穷人或者说是弱势群体作为重点。在贫富悬殊、两极分化日益严重的情况下,我们的法院、检察院是容易向富人倾斜的。也许正是有憾于此,周永康同志曾经明确指出,我们的政法机构不能成为只为少数富人服务的工具。这是震聋发聩的警世之言,字里行间充塞着真正的共产党人的凛然正气,应当为我们的法官和检察官们所牢牢记取。有人抱怨穷人的法律意识差,说他们往往由“仇富”而铤而走险。这样的人有没有呢?中国这么大,肯定是有的,但这只是个别现象而非普遍现象。事实上,绝大多数穷人“仇”的是非法致富者,尤其是靠权力寻租致富者。举个例子说,“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也是一个富人,好玩车,有好几辆名牌车,但没听说哪个穷人“仇”他。2001年,国家奖励他500万元,老百姓不但不嫉妒,还纷纷说给得少,应当再加一个“0”,也就是要给5000万。为什么呢?就是因为袁隆平是靠勤劳致富的,是靠为全中国以至全人类作出杰出贡献致富的。你看,我们的老百姓,我们穷人们多么通情达理啊!所以我说抱怨穷人“仇”富的同志要警醒啊!观念支配行动。脑子里整天是这样一种观念,是会妨碍秉公执法的。
    大家都知道,法律只是若干条文,条文是死的,执法的人是活的,死条文在活的执法人那里怎么理解、怎么运用,这里边是可以有很大出入的。因此,我们不能说有了法律条文就有了公平正义。那法律如果用错了呢?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起,中国的法学界就有一些人提出,杨白劳欠黄世仁的债应当偿还。杨白劳不但不还钱,还做出喝卤水那样的冲动选择是应当受到谴责的。乍一听,这似乎有理,古今中外,欠债要还不都是一样的铁律么?但是这债是怎么欠的,是需要追根溯源的。如果只是用“欠债要还”的条文来判断“欠债”的表面事实,就有可能搞成天大的错案。杨白劳之所以要借贷且无力偿还,黄世仁之所以有财力借贷且要借逼债抢夺人家的女儿,归根到底是因为剥削制度的存在。事实上,黄世仁借给杨白劳们的钱,就是靠剥削杨白劳们积累起来的,如实物地租、劳务地租、高利贷,大斗进、小斗出,利打利、利滚利等等手段。从马克思主义的法学观点来说,黄世仁的财产来源本身就是非法的。现在,你黄世仁又用从杨白劳们那里剥夺来的钱进一步剥削杨白劳们,这公平吗?所以我们说,打倒黄世仁,进行土改,通过专政的形式把黄世仁们从老百姓那里剥夺来的财产再还给老百姓,是最合法、最天经地义的。拆穿来说,上述那些法学家的法学观是站在少数人一边的,站在土富人和洋富人们一边的,站在新老黄世仁们一边的。占人口绝大多数的人民群众不需要这样的法律、这样的法学观和这样的法学家。
    作为检察机关,必须帮助执法机关避免简单执法、刻板执法。也就是说,要一切从案件的实际出发,把握案件内部的、外部的,现实的、历史的一切复杂的联系,不为表面现象迷惑,不孤立地静止地片面地对待案件,同时要完整准确灵活地理解和运用法律条文,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孟子》里边有这样一个故事:一个叫淳于髡的人,这个人大概是一个好斗嘴巴的人。他大概是想,你孟轲不是善辩吗,我非要让你出一回洋相不可。于是,有一天他找到孟子问道,“男女授受不亲”,是礼吗?孟子说,是。淳于髡说,那好,现在嫂子掉到水里了,不拉她一把就要被淹死,那么你拉不拉她一把呢?孟子说,如果这时还坚守“男女授受不亲”,那就是豺狼。孟子又进一步解释说,“男女授受不亲”是常态环境下的礼法,这个礼法在异质环境中是可以变通的。是嫂子的生命重要,还是干枯的礼法重要?当然是前者而非后者。还有一个例子,就是在中国民间流传的“颜回输冠”的故事。颜回是孔子的得意门生。一天,颜回上街,见一布店前围满了人,原来是买布的跟卖布的发生了争执。那个买布的人买八尺布,三个钱一尺,但他非要给卖布的二十三个钱。卖布的说,不对,三八二十四,还少一个钱。那买布的说,三八就是二十三,你为啥要我二十四个钱? 颜回见状,就走上前说,这位大哥,三八是二十四,怎么会是二十三呢?是你算错了。买布的指着颜回的鼻子说:谁请你出来评理的?你算老几?要评理只有找孔子!颜回说:好,我的老师若评你错了怎么办?买布的说:评我错了,取我脖子上的头。若评你错了呢? 颜回说:评我错了,输上头上的帽子。于是,二人去找孔子评判。孔子问明情况,对颜回笑笑说:三八就是二十三哪!你输啦,把帽子摘下来给人家吧!颜回是非常敬师的,见孔子这样评判,尽管心里不服,还是顺从地摘下帽子,交给了那个买布的。事后,孔子开导颜回说,你想想,我让你输了,不过就是输顶帽子;我若让他输了,那可是要送上一条人命啊!你说是帽子重要还是人命重要呢?当然,这个事件放在今天,还有比孔子更好的办法加以解决,可以做到既不让那个耍无赖的人赔上一条性命,又不让他的无赖行为得逞。不管怎样,这个故事以及上面那个辩论“男女授受不亲”的故事,对我们还是有启示意义的,那就是在执法过程中要有适度的变通,有时候甚至还要重大义而轻小是小非。大义是什么?就是我们一再强调的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就是要切实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好。我想,我们的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中,是要格外注意这方面的问题的。如若不然,也可以算作一种失职,因为你没有做到实质性的公平正义嘛。
    总之,“五院”建设的理论与实践是把科学发展观真正落实到检察工作中的一个重要创举。这不仅适用于衡水检察机关,而且适用于全国的检察机关;不仅适用于检察机关,还适用于整个政法战线。希望衡水的同志们沉下心去、埋下头去,扎扎实实地干上三、五年的时间,把已经取得的成就再提高到一个新境界,把已经取得的经验再丰富到一种新水平,然后向全国推广,让它在全国的政法战线生根、开花、结果。倘能如此,同志们作出的就不仅仅是局域性的贡献,也是全局性的贡献。我殷切地期待着这一天的到来!
    谢谢!


    (《环球视野globalview.cn》第472期,本文是2012年6月2日在衡水检察院“五院”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上的发言,根据录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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