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所有劳动者在法律保护下进行豪迈而愉快的创造性劳动,充分享受幸福的生活。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劳动法是主体67年(1978年)4月通过的。这是人民性法典,使劳动人民群众作为国家的主人、劳动的主人尽到自己的责任和作用。
由于社会主义劳动法的通过,所有的劳动者按照自己的希望和才能选择职业,国家保障稳定的职业和劳动条件。
社会主义劳动法第三条明文规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劳动者在“一人为全体,全体为一人”的集体主义原则下,互帮互带,共同劳动。
我国人民舍己为人并从中感到人生的喜悦和幸福,而且为集体和国家的利益献身奋斗并从中感到自豪。
所以,人人都为国家和人民而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掀起集体革新,争做革新者和奇迹的创造者。
社会主义劳动法第二十四条明文规定: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地位决定于劳动的诚实性。
我们社会把那些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献出汗水、忘我奋斗来创造国家财富的人推崇为爱国的社会主义劳动者。
国家为生产革新者和有功者举行宴会,向他们优先分配现代住房。
社会主义劳动法第五十条明文规定,国家通过全日制的教育体系和边工作边学习的各种形式教育体系,把所有的劳动者培养成为掌握最新科学技术的、能很好地操作现代机械设备的、熟练地经营管理国民经济的有才干的人才。
很多人通过边工作边学习的教育体系尽情学习,他们当中涌现出了不少知识型劳动者、创造发明高手和工人发明家。
最珍视劳动者,一切都为劳动者服务,这就是我国社会主义劳动制度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