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队企业和乡镇企业是两个既有差别又前后相承的概念,前者是指人民公社时期公社和生产大队兴办的集体企业,后者泛指公社被废除后的乡镇和农村所办的各类企业。这两个概念在现实中都已经退出了历史舞台。这里将二者放在一起来考察并不影响它们之间的差异。新中国社队(乡镇)企业的历史演变和它们最终退出历史舞台,恰恰是我国农村在现代化转型中的曲折发展和出现反复的一个缩影。澄清其历史演变的真相,不但有利于正确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也对当下的乡村振兴有着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这里还原社队(乡镇)企业发展演变中的若干重要的历史节点,不作过多的评论,供大家思考。
一、毛主席在公社化初期的设想是农业和工业、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两个并举
人民公社成立之初,毛主席是支持工、农、商、学、兵全面发展的,所以他一开始是积极支持人民公社发展社队企业的。这可以从他当时的讲话和58年8月到河南、山东的视察活动得到证明。毛主席当时肯定合作社合并以后的大社“叫人民公社好”,并且指出好在工、农、商、学、兵并举。他在河南时还视察和表扬了刘庄的社办企业。
据人民日报1958年8月12日报道:“毛主席在河南视察了新乡县七里营公社的社办企业和棉田;“毛主席询问了这个公社的情况,并且参观了这个公社的托儿所、幸福院、食堂、面粉加工厂、滚珠轴承厂,又到田间观看了棉化的生长情况。……在滚诛轴承厂里,毛主席详细地观看了用土法生产滚珠轴承的过程,他对这个小工厂在两天时间里就生产出五千多滾珠极为赞赏。”
另据人民日报1958年8月13日报道,毛主席在8月9日视察了山东农村。当谭启龙汇报说历城县北园乡准备办大农场时,毛主席说,还是办人民公社好,它的好处是,可以把工、农、商、学、兵合在一起,便于领导。
在中共中央1958年12月通过的《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中提出:“人民公社发展生产的正确方针应当是:根据国家统一计划和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勤俭办社的原则,实行工业和农业同时并举的方针,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同时并举。”
决议还强调:“人民公社必须大办工业。公社工业的发展不但将加快国家工业化的进程,而且将在农村中促进全民所有制的实现,缩小城市和乡村差别。”
二、经历三年困难时期后,毛主席亲自主持制定的六十条又严格限制了社队企业的发展
由于毛主席在纠正共产风的错误和后来的三年经济困难中认识到(谁搞的共产风已不是秘密,这里不讨论),在人民公社初期就推进公社工业化是不具备条件的,要等到粮食问题基本解决以后才能大规模展开。所以,毛主席在亲自主持起草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即六十条时,对社队企业的发展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这可以从六十条的几个版本中得到记证明。
在1961年3月版本的六十条中,对社队企业的提法开始发生了变化。其中,对社办企业,草案中的提法是:“公社管理委员会根据需要和可能,可以有步骤地举办社办企业”。“一切社办企业的举办,都应该量力而行”。“一切社办企业的举办,都不能妨碍农业生产”。“占用生产大队的劳动力,一般不得超过生产大队劳动力总数的2%”。
而对生产大队办企业提法是:“可以经营一定数量的大队企业。大队应该遵守农闲多办、农忙少办或者不办的原则”。“生产大队兴办的企业和事业,从生产队占用的劳动力,一般不能超过生产队劳动力总数的3%”。
到1961年6月版的六十条中,关于社队企业的提法维持了3月版的基调,即可以办,但是要有条件、有限制。
但是,到了1962年9月27日由中共八届十次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62版六十条)中,对社队企业的提法与58年公社化初期的提法发生了重大改变。其中第十三条提出:“公社管理委员会,在今后若干年内,一般地不办企业。己经举办的企业,不具备正常生产条件的,不爱群众欢迎的,应一律停办。需要保留的企业,应经过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分别情况,转给手工业合作社经营,下放给生产队经营,或者改为个体手工业和家庭副业;个别企业,经过社员代表大会同意,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由公社继续经营,或者下放给生产大队经营”。很显然,经过58年的“共产风”和后来三年困难时期的严重教训,毛主席此时已经意识到,在农业特别是粮食问题基本解决之前,农村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是不能同时起步的,农村工业化不得不为以粮为纲的生产方针和农业基本建设任务让路。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农村现代化进程是分为不同发展阶段的。
1964年,毛主席提出农业学大寨的伟大号召。从此以后,农业以粮为纲和大规模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成为六、七十年代农村工作的主题。
三、就是在以粮为纲的发展阶段,毛主席也从并未忘记社队企业才是人民公社伟大的光明灿烂的希望
在限制社队企业发展并转入农业学大寨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阶段,毛主席也并没有放弃社队企业的大发展才是人民公社巩固和发展真正的物质经济基础的战略思想,只是因为阶段性的条件限制还不能将发展社队企业提升到中心工作的位置上来。这有两件事可以证明这一点。
一件事是六五年对华西大队发展社队企业的一个材料的批示。当时有关部门给中央报送了江苏省华西大队发展社队企业的调查材料,几个中央领导都是阅后只是划了圈,没有文字批示,只有毛主席在这个报告上批了一句话,就是那句有名的话:“这是伟大的、光明灿烂的希望”。可以看出,毛主席虽然支持华西大队的做法,但由于全国农村的中心任务还是先解决粮食问题,所以,还不能像支持大寨那样把华西也树立为全国学习的典型,
另一件事是《五·七指示》。1966年5月7日,毛主席给林彪写了一封信。在这封信中,毛主席提出全国各行各业都要办成一个大学校,学政治、学军事、学文化,又能从事农副业生产、又能办一些中小工厂,生产自己需要的若干产品和与国家等价交换的产品,同时也要批判资产阶级。在提到农村时,毛主席说:“农民以农为主(包括林、牧、副、渔),也要兼学军事、政治、文化,在有条件的时候也要由集体办些小工厂,也要批判资产阶级。”在文化大革命时期,有些已经完成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农村,如江苏华西、河南刘庄等,已经开始悄悄发展社队企业,实际上都是以毛主席的这个《五·七指示》为理论和政策依据的。
四、毛主席去逝前关于农村问题的最后一个批示,再次提出支持发展社队企业
到七十年代中期(七四、七五年),农业基本建设的任务逐渐完成,粮食问题也基本得到解决。根据国家的统计资料,我国在1974年达到人均占有粮食303公斤,1975年达到307.9公斤,1978年达到316.5公斤。那么,这些数据有什么意义?这些数字的背后说明一些什么问题呢?
首先,全国人均占有300公斤粮食,即人均占有600斤的原粮,如果按照80%的成品率来折算,那么,这就意味着人均年占有成品粮480斤,等于每个月人均可以达到40斤的成品粮标准。而当时城镇居民和职工每月的商品粮指标也就在40斤左右。这样的水平说明了当时的温饱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从整个国家层面来说,粮食问题,即吃饱的问题已经越过了安全线。
其次,这个指标的实现,意味着农村的土地利用结构可以逐渐调整了。随着粮食的进一步增产,粮田播种面积的压力减弱,使一部分土地向发展经济作物的调整具备了条件,可以拿出部分粮田种植更多的经济作物,这就为农民增加收入创造了有利条件。
第三,这个指标的实现,说明大农业的农、林、牧之间的产业结构也可以逐渐调整了。因为随着粮食产量的增加,除了食用粮以外,可以拿出更多的粮食用于加工饲料,这就促进了养殖业的发展。同时随着粮食产量的增加,耕地中适宜还草、还林的部分进一步增加,又为畜牧业和林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使农、林、牧的结构逐渐趋于合理。
更重要的是,这个指标的实现,也为加快整个农村的产业革命进程提供了前提条件。因为随着粮食产量的增长,可以使更多的农业劳动力从土地上转移出来,进入二三产业,发展多种经营和社队企业,农村经济开始进入毛主席早就规划好的公社工业化发展阶段。在一定意义上,这也是由陈永贵所代表的农业学大寨阶段向吴仁宝所代表的公社工业化阶段的转变。
而恰恰在这个历史的节点上,毛主席又对发展社队企业做出来新的批示。起因是,1974年12月15日的《河南日报》头版刊登一篇重要文章,题目是《光明灿烂的希望——巩县回郭镇公社围绕农业办工业,办好工业促农业的调查》。这篇文章在浙江省永康县的一些银行干部中引起了共鸣,他们也认为国家应该支持公社大力发展社队工业。于是,他们专门给毛主席写了一封发展社队企业的建议信,还真的报送到了毛主席那里。1975年9月27日,毛主席看了他们的信以后,把这封信和关于回郭镇公社社办企业的调查报告及华国锋的关于发展社队企业一封信一起批给了当时主持国务院工作的邓小平:“小平同志请考虑,此三件(两封信及一篇报道)可否印发在京中央同志。”毛主席的这个批示,引起了人民日报的重视。人民日报社派记者重新进行调查采访后,于1975年10月11日又发表了《伟大的光明灿烂的希望——河南巩县回郭镇公社围绕农业办工业,办好工业促农业的调查》的文章。毛主席的这个批示,在当时正在北京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农业学大寨会议上做了传达。这应该是他老人家关于农村问题的最后一个批示吧!
五、华国锋主政时继承了毛主席关于发展社队企业的政策思想毛主席去逝后,华国锋(这里不涉及对华的政治评论,只记述历史事实)、陈永贵都积极支持发展社队企业。
1、传达毛主席关于社队企业的批示。1975年10月,华国锋在笫一次全国农业学大寨会议上的讲话,传达了毛主席关于社队企业的批示,明确提出要积极发展社队企业。他在总结报告中说:“社队企业的发展,使公社、大队两级经济强大起来,有效地帮助了穷队,促进了农业生产,支援了国家建设,加速了农业机械化步伐。它是促进人民公社制度进步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各地党委应当釆取积极态度和有力措施,推动社队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发展社队企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主要为农业生产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有条件的,也要为大工业、为出口服务”。
2、陈永贵也积极支持发展社队企业。在1976年12月第二次全国农业学大寨会议上,陈永贵在报告中大段引用毛主席1959年关于社队企业问题的讲话。他说:‘要充分发挥人民公社一大二公的优越性,巩固和发展人民公社制度。早在人民公社化初期,伟大领袖毛主席就指出:“由不完全的公社所有制走向完全的、单一的公社所有制,是一个把较穷的生产队提高到较富的生产队的生产水平的过程,又是一个扩大公社的积累,发展公社的工业,实现农业的机械化、电气化,实现公社工业化和国家工业化的过程。目前公社直接所有的东西还不多,如社办企业、社办事业,由社支配的公积金、公益金等。虽然如此,我们伟大的、光明灿烂的希望也就在这里”。我们要遵照毛主席的指示,大力发展社队企业,壮大公社、大队两级经济。…一九七五年,全囯己有百分之九十的公社、百分之六十的大队共办了八十多万个企业。但是,有的地方的领导同志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公社、大队两级经济还相当薄弱。我们要接照华主席关于发展社队企业一封信的指示,滿腔热情地支持社队企业这一新生事物。’
3、国家成立社队企业管理机构。1976年2月,国务院批准农林部成立人民公社企业管理局。同年,全国有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广西、四川、甘肃、安徽、江西、河北、辽宁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了社队企业管理机构。到1977年,只剩下一个西藏自治区没有成立社队企业局。
4、修订人民公社六十条,明确支持发展社队企业。1978年12月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了新修订后的人民公社六十条,其中关于发展社队企业的问题用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条的篇幅作为第七章独立成章。其中第二十七条提出:“人民公社要根据当地资源条件和社会需要,在保证搞好农业生产的前提下,有计划地积极兴办公社和大队企业”。还提出:“计划、工业、交通、基建、商业、供销、物资、财政、银行、科技等部门,都要从财力、物力和技术上积极扶持社队企业。国家对社队企业实行低税或免税政策”。
十一届三中全会还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的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决定》要求:“社队企业要有一个大发展,到1985年,社队企业的总产值占三级经济收入的比重,要由现在的百分之二十提高到一半以上。”
5、国务院颁布发展社队企业的政策法规。1979年3月,《国务院关于发展社队企业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发布。当年7月,国务院正式颁发《关于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以法规的形式肯定了社队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规定》考虑到社队企业的特殊情况,决定社队企业除了直接、间接纳入国家计划的仍按计划执行外,未纳入计划的可以自行采购、自行销售,并由买卖双方议定价格。这就使社队企业的发展有了市场机制调节的空间。
六、毛主席去世以后,当农村工业化大潮真的到来时,人民公社体制却被废除了
由七十年代中后期开始恢复发展的社队企业,到八十年代前期,已经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明显趋势。说明毛主席预见的公社工业化发展阶段已经到来,代表农村产业革命的工业化大潮已经到来。但是,在这个关键时刻,人民公社制度却被以不适合农业生产家庭经营的理而被废除了。由于废除公社制度是以政社分设,农村恢复乡政府的形式完成的,所以,社队企业的概念也就被乡镇企业的概念取代了。
1983年中央一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通知(1983年1月2日)中,提出对公社体制进行政社分设的改革,其中讲到:“人民公社原来的基本核算单位即生产队或大队,在实行联产承包以后,有的以统一经营为主,有的以分户经营为主。它们仍然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合作经济。它们的管理机构还必须按照国家的计划指导安排某些生产项目,保证完成交售任务,管理集体的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及其它公共财产,为社员提供各种服务,为了经营好土地,这种地区性的合作组织是必要的。其名称、规模和管理机构的设置由群众民主决定。原来的公社一级和非基本核算单位的大队,是取消还是作为经济联合组织保留下来,应根据具体情况,与群众商定。”
1983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到1984年府基本完成建立乡政府工作。99%的公社完成了改制,共建立了9.1万个乡,92.6万个村委会。尽管如此,以乡镇企业名义存在的农村工副业的发展势头并没有减弱,而是引领着整个八十年代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很快使我国摆脱了短缺经济的困难局面,各种计划供应的票证也纷纷退出了历史舞台。
七、社队企业的恢复和发展的一组数据
社队企业的恢复性发展最早开始于七十年代初期,加快发展开始于1975年以后。1970年,国家重提毛主席在十五年前提出的“二十五年实现农业机械化”的号召,要求农机修造业、机械加工业、铸造业等要在农村有个大发展。于是,社队企业开始了恢复性发展。湖南省于1972年就成立了人民公社社队企业管理局,是全国最早的。
1972年国务院召开全国农业机械化会议,提出要发展五小工业(小钢铁、小煤窑、小机械、小水泥、小化肥),为农业机械化创造物质基础。以此为契机,农村的社队企业慢慢发展起来。
到1975年9月,毛主席批示的关于社队企业发展的三个材料在第一次全国农业学大寨会议上传达以后,极大地推动了各地领导对发展社队企业的重视,社队企业的发展速度开始加快。当时,在江苏、浙江等沿海省市和湖南、河南等中部地区省市,社队企业的发展已经相当活跃。全国有名农业典型江苏华西和河南刘庄,都已经成为社队企业发展的先行者。据不完全统计,全国80%的人民公社和60%以上的生产大队办起了各类企业,吸纳农村劳动力一千多万人。
有一组国家农业部的统计数据,真实地反映了社队企业的历史发展情况:
1957年,合作社办企业总产值23亿元。
1958年,社队办企业总产值:62亿元。
1959年,社队办企业总产值:100亿元。
1962年,社队办企业总产值:4.2亿元。
1965年,社队办企业总产值:29.3亿元。
1971年,社队办企业总产值:78亿元。
1976年,社队办企业总产值:243亿元。
1978年,社队办企业总产值:493亿元。
1983年,社队办企业总产值:1017亿元。
1986年,社队办企业总产值:3541亿元。
这一组数据的变化,准确地诠释了社队企业发展演变的历史线索,可以很直接地说明问题,不用做过多的解释。
八、社队企业变成乡镇企业后成继续呈现异军突起的发展态势,却成了废除公社制度的改革的功绩
1987年6月12日,主导我国改革方向的一位领导人在会见那南斯拉夫代表团的科罗舍茨的谈话时说:“农村改革总的来说发展是比较快的,农民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了。我们完全没有预料到的最大的收获,就是乡镇企业发展起来了,突然冒出搞多种经营,搞商品经济,搞各种小型企业,异军突起。这不是我们中央的功绩。乡镇企业每年都是百分之二十几的增长率,这种情况持续发展了几年,一直到现在还是这样。今年已经过了五个月了,这五个月比去年同期增长超过百分之二十几。乡镇企业的发展,主要是工业,还包括其他行业,解决了占农村剩余劳动力50%的人的出路问题。农村剩余劳动力不往城里跑,而是建立了大批小型、新型的乡镇。如果说在这个问题上中央有点功绩的话,就是中央制定的搞活政策是对头的。这个政策取得了这样好的效果,使我们知道我们做了一件非常好的事情。这是我个人没有预料到的,许多同志也没有预料到的,是突然冒出这样一个效果。总之,农村改革见效非常快,非常显著。”
改革的最高设计者们大讲乡镇企业异军突起,是完全没有预料到的、意外地抱了个金娃娃,是突然冒出这样一个效果。他们不承认这是毛主席早就规划好的农村工业化发展战略,也不认为这是过去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合乎规律的、必然的、客观的发展趋势,却宁可相信是他们自己放宽政策的结果,是废除人民公社并实行分田单干的结果。于是,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反倒被计入了他们的功劳簿,成了瓦解集体经济的有生力量。什么叫历史虚无主义?说异军突起“这不是我们中央的功绩”,那么,毛主席逝世以后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发展社队企业的一系列部署难道都是假的吗?新的“六十条”难道不是在号称改革开放起点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修订的吗?难道从中央的农业部到地方市、县普遍设置的社队企业管理机构也都没有存在过吗?国务院关于支持发展社队企业的决定等等也都是可以随便虚无掉的?还是非要证明这种“异军突起”只是与我们现在的中央决策有关,却与过去的党中央决策和历史发展没有任何关联?华国锋不论有多大的错误,但他主持中央工作的这段历史还是应该有勇气承认的吧!
九、没有了集体经济体制的支撑,乡镇企业到九十年代最终也夭折了
1992年以后,乡镇集体企业以股份合作制改制的名义开始了私有化进程。到九十年代中后期,乡镇集体企业基本上完成改制。虽然国家在1996年10月还专门通过了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并且于1997年1月开始实行,但是,由于乡镇企业的经济结构已经基本上私有化,乡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也已经大部分被解体,所以,到新世纪前后乡镇企业的发展进入了衰退期,逐渐失去了引领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和本土性集聚经济和人口的带动力,大批农民不得不转向进城打工,传统农村逐渐失去活力,人口流失、村庄凋敝,三农问题日益严重起来。
为什么废除人民公社制度以后,作为农村社会主义工业化实现形式的社队(乡镇)企业一定会夭折?这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从体制上看,公社三级体制进入工业化阶段以后,在生产队和生产大队两级(政社分设以后的村级)一般还是以现代农业为主的产业结构,而在公社一级则是以二、三产业为主的产业结构。所谓公社的工、农业并举的生产方针,只能以社为单位实现,不可能以生产队和大队两级为单位实现。所以,废除了公社体制,也就废除了社队企业发展的体制支撑和组织载体。二是从生产关系上看,原来的集体企业在改制以后被私有化,就必然陷入资本主义的恶性竞争规律。在强大的城市资本面前和外资大举进入的环境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这些已经私有化又处于产业中低端的中小企业不可能不被大资本击垮或兼并,结果是多数企业会在竞争中败北。
十、关于社队(乡镇)企业发展的三个逻辑矛盾和若干思考问题及其启示
(一)值得注意的三个逻辑矛盾
1、本来成立人民公社是为了能够推进农村工业化的,但组织起来以后,却发现公社工业化还不能马上起步,只好把重心又放回到农业生产和基本建设上来。
2、本来在农业基本建设任务己经完成,粮食已经突破安全线,可以发展多种经营和社队企业,公社工业化大潮已经到来时,却把公社体制废除了。
3、没有了人民公社体制,也就葬送了农村工业化。没有了公社体制,农村工业化就只能局限于“村村点火、户户冒烟”的低端产业水平,失去了产业升级和扩张的体制支撑,加之对原有集体企业的私有化改制,最终导致这种工业化必然夭折。
简单地涚,在社队(乡镇)企业的历史发展演变中,我们没有处理好三个逻辑矛盾:1、刚有公社的时还不能工业化,当时估计的简单了。2、当农村工业化真的到来时却又解散了公社。3、解散了公社集体经济体制,农村工业化也被资本终结了。这背后有一个客观存在的逻辑是,社会主义的农村工业化是不能以村为单位展开的,只能以社为单位展开。农业上也是如此,沒有机械化时,实行了农业合作化;到有了机械化的时候,又解散了集体经济,分单干了。这样的历史经验教训难道不值得思考吗?
(二)值得深入思考的若干问题
1、农业合作化到底错错没?到底有没有增产增收?合作化难道不是生产方式的一场革命吗?
2、由农业合作化发展到人民公社集体化的初衷到底是什么?人民公社只是农业的集体化组织吗?
3、如果只有农业的合作化或集体化,没有农村的工业化,这与“反动的农业社会主义”有什么区?基于同样的理由,人民公社以粮为纲的发展阶段可以无限期地延长吗?
4、在我国,要经历一个以粮为纲的发展阶段,然后才能进入公社工业化的发展阶段,这是不是一个不依人们主观愿望为转移的客观趋势?
5、毛主席逝世前的七十年代中期(74—75年)难道不是粮食问题已经基本过关,初步具备了发展社队企业的前提条件吗?
6、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是不是正好证明了毛主席的公社工业化发展战略是我国农村现代化的必然趋势?是农村“伟大光明灿烂的希望”?
7、农村工业化是以“社”为单位还是“村”为单位展开?为什么没了公社这个组织载体和体制就不会有社会主义的农村工业化?
8、为什么解散人民公社体制以后,虽然还保留了一批靠发展工副业而坚持了集体经济的村级典型,但它们的典型作用却不能带来全局性的影响?一般农村难以复制?
9、公社工业化是我国农村有史以来最深刻的一场产业革命。这场产业革命难道不会对原来“队为基础”的三级体制和组识形式提出改革的需求吗?到底是集体化错了才需要改革?还是公社工业化的产业革命必然要求对原来的三级体制进行改革?
10、有些人指责现在搞集体经济会回到人民公社。这些人脑子里的人民公社就是一个以粮为纲的三级体制,甚至只是一个集体劳动的生产队。这种认识与当初那种认为农业只适合家庭经营,所以人民公社应该解散的逻辑起点不是如出一辙吗?
(三)两点简单的启示
历史的经验值得注意。根据社队企业和后来的乡镇企业发展演变的历史经验,我们可以初步得出两点启示:
1、在人民公社没有进入公社工业化较充分的发展阶段以前,集体经济被解散,农业退回到分散的个体小农经济,从经济发展演变规律上看,其实是一件可以轻宜做到的事。这并不完全取决于少数人的主观意志。在这个意义上,对当初那些与安徽小岗村相似的同类村庄要求分田单干,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没有必要过多指责。因为这些村庄靠自己的力量短期内还很难融入工业化进程,暂时让他们通过承包制退一步,也不一定会造成颠覆性的局面。而真正从制度上起颠覆性作用的是废除公社制度,而不是承包制。承包制顶多算个由头。
2、就是在当下的条件下,以村为单位重新组织起来的统一经营的集体经济总量,如果不能超过其成员在家庭经营时的收入总和(含外出务工收入),那么,这种集体经济也是没有生命力的。所以,农村集体经济需要在超越村级组织的范围上统筹资源配置,才能实现产业结构的升级和发展。社会主义农村工业化或新形势下乡村振兴的制度和体制支撑既不可能靠户自为战,也不可能靠村自为战,而是在于村级组织起来的基础上实现乡镇联合和市县统筹下的城乡融合发展。这一点,正是当初毛主席支持由农业合作社发展到人民公社的真正原因,也是理解毛主席社会主义集体化道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真正钥匙。就是在六十多年后的今天,也仍然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和实现乡村振兴唯一可行的正确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