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一个根本大法。”“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从党的主席到一般老百姓都要按照它做,这个规矩要立好。”——毛泽东
1954年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的宪法。这是中国人民第一次行使制宪权,并且第一次以宪法的形式,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它奠定了新中国宪法的基本框架,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具有里程碑的意义。现行的1982年宪法,就是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的。毛泽东作为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起草委员会的主席,对设计、制定1954年宪法起了领导和协调作用。这在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留下了一段意义隽永的佳话。
前奏
1953年12月27日晚,一趟专列载着时任中共中央主席和中央人民政府主席的毛泽东,悄然驶出北京站,向南疾驰而去。专列的目的地是风景宜人的杭州。这是建国后毛泽东第一次到杭州。他到杭州是进行一项重要的工作——起草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
事情还得从新中国成立时说起。新中国成立之初,由于不具备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的条件,因此采用了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由《共同纲领》代替国家宪法的过渡办法。经过三年的艰苦奋斗,到1952年底,全国范围内的大规模军事行动已经结束,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国民经济恢复的任务也顺利实现,人民的组织程度、觉悟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提高,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选举新一届中央政府的条件已经具备。
1952年12月24日,全国政协常委会举行了第四十三次扩大会议,一致同意中国共产党的提议,决定由全国政协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建议,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条第十款所规定的职权,筹备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在1953年普选产生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基础上,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批准《国家五年建设计划纲要》和选举新的中央人民政府。同时,会议成立了由毛泽东任主席,朱德、宋庆龄等32人为委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随后,宪法起草委员会制定了工作程序,着手准备宪法的起草工作。不巧的是,1953年我国部分地区遭受严重的自然灾害,为集中力量战胜自然灾害,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于1953年9月18日召开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推迟到1954年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这就使宪法的起草工作也相应推迟。直到1953年12月27日,毛泽东领导的宪法起草小组才来到杭州西湖第一名园刘庄,正式开展工作。在到杭州的火车上,毛泽东对随行人员说:治国,须有一部大法。我们这次去杭州,就是为了能集中精力做好这件立国安邦的大事。在杭州期间,他对身边工作人员说:“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从党的主席到一般老百姓都要按照它做,将来我不当国家主席了,谁当也要按照它做,这个规矩要立好。”
起草
1954年1月7日,宪法起草小组开始工作。在毛泽东的主持下,首先制定了详细的工作计划。报经中央批准后,起草小组就开始了紧张的工作。2月中旬拟出了宪法草案的初稿,23日又修改出二读稿,25日修改出三读稿。24日、26日,毛泽东分别两次致信刘少奇谈宪法草案初稿的修改情况。在26日的信中,毛泽东说:“为便于中央在这几天讨论宪法草案,这里的小组赶于两天内又作了一次修改,称为三读稿,现送上,请照此印发中央各同志阅看。”刘少奇于2月28日、3月1日两次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并基本通过了宪法草案初稿三读稿。就这样,讨论、修改工作在南北两地分头进行,从1月7日开始,直到3月中旬才结束。在此期间,杭州方面,毛泽东主持起草小组一次次修改;北京城里,刘少奇召集中央有关人员一次次讨论。北京方面讨论一次,意见发到杭州,杭州方面就修改一次,然后又将修改稿传回北京,每次都有很多修改。3月上旬,起草小组又提出了第四稿。3月12日、13日、15日,中央政治局连续召开扩大会议,对四读稿进行讨论修改,基本上完成了对宪法草案(初稿)的草拟工作。中央政治局讨论通过了四读稿后,宪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告一段落。毛泽东于1954年3月17日返回北京。
宪法草案是在毛泽东主持下起草的,他不仅提出了制定宪法的指导思想和许多重要内容,而且对历次宪法草稿都作了修改,写了不少批语,并在宪法起草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讨论宪法草案的会议上作了多次讲话和插话。实事求是是毛泽东宪法观的核心。毛泽东明确指出“现在能实行的我们就写,不能实现的就不写。”根据这一立宪的基本指导原则,1954年宪法结合我国当时的国情合理科学适当地制定了我国的基本国体、政体、国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等宪法性的内容。从而达到“宪法必须是真正有效的,如果宪法除了空洞的词汇之外,就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针对宪法草案写得比较简单,文字有些通俗的情况,毛泽东说,宪草要简单、明了。我们国家各方面都缺乏经验,将宪草写得简单、明了些,是有好处的,等将来有经验时,再制定详细的宪法。而且,我们还可以根据情况,多制定些子法。至于母法——宪法,就不能随便变更、修改,否则会有影响。所以,我们的宪草,除总纲外,其他各章都写得比较简单。文字尽量通俗易懂,便于群众了解和掌握。“前后总算起来,恐怕有一二十个稿子了”。“总之,是反复研究,不厌其详”。
修改
民主集中制是毛泽东宪法观的灵魂。民主集中制不再单纯地作为党的组织原则,还把它确立为我国的基本政治组织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成为我国以后立宪道路的导航塔、引路灯。为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宪法的讨论,1954年3月25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的通知》,要求各大行政区,各省、市、自治区和50万人以上的省辖市,广泛地进行对宪法草案(初稿)的讨论。从这一天开始,到6月11日结束,历时80多天,共有8000多人参加了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共计5900多条。这期间,在刘少奇的主持下,宪法起草委员会一共召开了五次会议,吸收了各地报来的意见,逐章逐条地对初稿进行讨论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修正稿)》。6月14日,毛泽东主持召开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毛泽东在会上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讲话。他满怀信心地说:这个宪法草案,看样子是很得人心的。为什么呢?毛泽东解释道:主要是起草宪法采取了领导机关的意见和广大群众的意见相结合的方法。这个宪法草案,结合了少数领导者的意见和8000多人的意见,公布以后,还要由全国人民讨论,使中央的意见和全国人民的意见相结合。毛泽东预言:宪法草案公布之后,一定会得到全国人民的一致拥护,也将会在国际上发生巨大的影响。这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和关于公布宪法草案的决议,会议要求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立即在人民群众中普遍地组织关于宪法草案的讨论,发动人民群众积极提出自己对于宪法草案的修改意见。会议同时还要求宪法起草委员会继续进行工作,收集人民的意见,加以研究,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完成对宪法草案的修改,并准备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关于宪法草案的报告。
1954年宪法起草中毛泽东不仅确定宪法的总体框架和编纂原则,而且对宪法的每一部分都反复进行研究与论证,许多条款是毛泽东亲自确定、修改的。在宪法草案上毛泽东有许多重要批语,如油印打字稿第5条的“说明”原文中说,“本条中所说的‘资本家所有制’包括富农在内”,毛泽东针对“包括富农在内”,批了“不甚妥”。在原草案第16条中“全体公民”处划两条竖线,并在上方写有“什么是公民?”又在“勾结外国帝国主义、背叛祖国”之后划一插入号,加“举行内乱、推翻政府”等。原宪法草案中曾指出“这是我国的第一个宪法”,毛泽东认为不妥。他指出,中国过去有9个宪法,要尊重历史,不能背叛历史,并强调说此句“不改不行”。当时,还曾有人提议将这部宪法定名为“毛泽东宪法”,宪法草案也写进了颂扬毛泽东的文字。毛泽东对此坚决予以拒绝,并要求删掉宪法草案中颂扬自己的条文。有人说删掉这些条文是毛泽东“特别谦虚”的原因。对此,毛泽东在这次会议上严肃地指出:不能这样解释,这不是谦虚,而是因为那样写不合适,不合理,不科学。在我们这样的人民民主国家里,不应当写那样不适当的条文。不是本来应当写而因为谦虚才不写。他强调说:科学没有什么谦虚不谦虚的问题。搞宪法是搞科学。我们除了科学以外,什么都不相信,就是说,不要迷信。中国人也好,外国人也好,死人也好,活人也好,对的就是对的,不对的就是不对的,不然就叫作迷信。要破除迷信。不论古代的也好,现代的也好,正确的就信,不正确的就不信,不仅不信而且还要批评。这才是科学的态度。
说到可能存在的问题,毛泽东指出,宪法不是天衣无缝,总是会有缺点的。“天衣无缝”,书上是这样说过。“天衣”——我没有看见过,也没有从天上取下来看过,我看到的衣服都是有缝的,比如我穿的这件衣服就是有缝的。宪法,以及别的法律,都是会有缺点的。什么时候发现,都可以提出修改,反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年一次,随时都可以修改。能过得去的,那就不要改了。最后,毛泽东说,这是一个比较完整的宪法了。最先是中共中央起草,然后是北京500多名高级干部讨论,全国8000多人讨论,接着是三个月的全国人民讨论,在全国范围内收到了110多万条修改意见和建议,从中博采众长,集思广益,再次进行认真修改。这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000多人又讨论。宪法的起草应该说是慎重的,每一条、每一个字都是认真推敲了的,但也不能讲是毫无缺点,天衣无缝。
通过
从1954年3月23日到1954年9月12日,宪法起草委员会共举行了9次全体会议,历次会议都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并由毛泽东或者刘少奇主持的(其中第8次会议由邓小平主持)。9月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宪法草案。
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中南海怀仁堂隆重召开。当宪法草案提交我国首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时,关于宪法的历史地位,毛泽东在开幕词中说:“这次大会是标志着我国人民从1949年建国以来的新胜利和新发展的里程碑。这次会议所制定的宪法将大大地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有了这部宪法,我国人民就有了一个有力的武器,将更加充满信心地为建设社会主义而奋斗,将要以更大地规模去推进社会主义事业。”9月20日,会议一致通过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其内容包括总纲、国家结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在内的四章共106条。
后记
我国的宪法是人民的宪法,人民主动、积极地参与工作,保证了“五四宪法”的完善。毛泽东亲自主持制定了1954年宪法,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1954年宪法的基本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毛泽东明确地说:“我们的宪法草案,结合了原则性和灵活性。原则基本上是两个: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他指出:我们的民主“就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他又说:“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指导我们思想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由此可见,1954年虽然尚未完整地概括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但是,它的具体内容已经被提出来了。
二是本国经验和国际经验的统一。1954年宪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在制宪过程中参考了国外的经验,特别是借鉴国际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宪政的成功经验。从宪法结构和主要内容来看,“五四宪法”主要借鉴了苏联1936年宪法。从公布的关于制定1954年宪法的档案材料看,当时参考的其他国家的宪法主要有苏联、罗马尼亚、波兰、德国、捷克斯洛伐克等国宪法。在去杭州起草草案的时候,毛泽东让宪法起草委员会副秘书长田家英带了两箱子书,都是宪法方面的。他认为,搞中国宪法,必须参照其他国家宪法,包括资本主义国家的。在宪法起草期间,毛泽东阅读了大量有关宪法的许多资料和法学理论著作,包括社会主义宪法与资本主义宪法。在几个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毛泽东比较看重1946年法国宪法,认为它代表了比较进步、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内阁制宪法。同时,毛泽东强调了中国国情,对不合国情的内容大胆给予否定,在设立国家主席、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国家机构的设置等方面规定了不同于苏联宪法的内容。为了让高级领导干部更深入地了解和学习宪法知识,便于政治局讨论宪法草案,毛泽东还曾亲自给中央委员开列宪法学习参考书目,共十种,包括:(1)1936年苏联宪法及斯大林的报告、1918年苏俄宪法。(2)东欧民主国家宪法。罗马尼亚、波兰、民主德国、捷克斯洛伐克等国宪法。(3)旧中国宪法。1913年天坛宪法草案,1923年曹琨宪法,1946年蒋介石宪法。(4)法国1946年、西德等欧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宪法。
三是党的领导和群众路线的统一。毛泽东在总结宪法时指出:“这个宪法草案之所以深得人心,是什么理由呢?我看理由之一,就是起草宪法采取了领导机关的意见和广大群众的意见相结合的方法。……过去我们采用了这个方法,今后也要如此。一切重要的立法都要采用这个方法。这次我们采用了这个方法,就得到了比较好的,比较完全的宪法草案。”这部宪法既是领导机关的产物又是走群众路线的结果。
“五四宪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共和国宪法,它是一百多年来中国人民英勇斗争的历史经验的总结,是中国近代关于宪法问题和宪政运动经验的总结,也是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初步探索成果。“五四宪法”的诞生,开创了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征途,具有开天辟地的伟大历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