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文章中心 > 文史读书 > 历史

从“黄克功案”看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党风建设

2024-01-20 14:28:20  来源: 红歌会网   作者:熊轲
点击:    评论: (查看) 字体: / /

  摘要:党风建设与反腐败斗争既是中国共产党政党建设的重要内容,同时又是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加强政权建设的重要手段。“黄克功案”作为中国共产党高级干部违法的典型案例,不仅在党内,乃至全国都产生了重大影响。中国共产党不徇私情,判处黄克功死刑的做法既赢得了群众的广泛支持,成为从严治党的典范,也为今后处理重大突发事故提供了范例。通过对“黄克功案”的再探讨对于新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党风建设,推动自我革命具有重大意义。

  中国共产党成立早期,吸收了一部分农民和小资产阶级分子入党,这些人对于自己为什么要入党并没有正确的认识,加之中共长期处在同敌人的斗争当中,使得很多党内的老同志开始出现居功自傲,贪污腐败的倾向。因此加强党风建设,提高党员素质,使得他们能够自觉抵制国民党对边区干部的腐蚀拉拢就成了当时陕甘宁边区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黄克功案件的发生更加体现了提升党员素质的重要性。

  一、黄克功案件始末及原因分析

  (一)黄克功案件始末

  抗日战争时期,许多有志青年视延安为革命圣地,纷纷到延安追寻革命的火炬,刘茜就是这些热血青年中的一员。刘茜在抗大期间表现优异,多次向领导申请到前线去,校领导称赞刘茜是“年龄最小,表现最好的学员”。当时黄克功担任抗大第十五队的队长,黄克功这样一位战功赫赫的人物自然引起了刘茜的注意,经过交流,二人确定了恋爱关系。

  然而,黄克功与刘茜存在着极大差异,他们一个是没有经历过磨难的年轻女孩,一个是身经百战的老红军。他们对于爱情、家庭、婚姻的认识都有很大不同之处,长期相处下来必然产生矛盾。刘茜希望能与自己的恋人有精神层面的交流,黄克功的做法让刘茜更是反感。刘茜在写给黄克功的信中指出“我希望我的爱人变成精神上的爱我者。”长期的矛盾让刘茜决定结束这段恋爱关系,但黄克功认为这是对革命军人的巨大侮辱,黄克功对于刘茜多次拒绝其结婚请求的行为更是恼羞成怒,终于酿成了悲剧。黄克功被捕以后,对于他的处理产生了两种观点。一种认为,黄克功居功自傲,目无法纪,必须偿命;另一种认为黄克功经历了长征,是军队的重要干部,应该放他到前线去戴罪立功,两种意见很难统一。党中央针对这种形势,决定在边区召开对黄克功的公审大会,经过大会的商议,决定判处黄克功死刑,并立即执行。

  (二)黄克功案件的原因分析

  1.党内长期存在的小资产阶级思想作祟

  西方殖民者的侵略加剧了中国传统经营方式的解体,导致许多农民破产以后流入工厂当中成为早期的无产阶级。但是无产阶级只是很小一部分,农民同小资产阶级仍占中国人口的绝大多数。中国共产党成立早期,力量极为弱小,为了壮大自身力量以便更好领导工人运动,便吸收了大批农民和小资产阶级分子入党。这些人虽然具备革命意识,但是在思想上仍然是小农意识,觉悟并不高。很多人当时只是在组织上入了党,并没有在思想上入党。加之秋收起义后中国共产党长期在农村发展,并且始终处在战争及奔波当中,党内教育有缺失,加剧了党内小资产阶级思想的蔓延。因此小资产阶级思想与无产阶级思想的矛盾逐渐上升为党内的主要矛盾,如果不整治小资产阶级思想,中国共产党就会组织涣散。黄克功作为一名功勋卓著的战将,对革命是有贡献的,但他最后违法犯罪正是因为他头脑中的小资产阶级思想作祟。黄克功没有克服自己头脑中的特权思想,认为自己对革命是有功的,就算犯罪中央也不会处死自己。

  2.延安革命队伍中男女比例的失调

  在延安,青年男女之间的比例始终处于不平衡状态,女青年成为一种稀缺的资源。为了解决当时许多因革命独身的老革命的婚姻问题,中央想了很多办法,其中之一便是举办舞会。当时延安师级以上干部有大多数都是在延安结婚生子,诸如邓小平卓琳夫妇、刘少奇王光美夫妇都是在延安成家。当时延安的女青年大多来自城镇,形象气质良好,追求者甚多。女性的缺乏也导致对男性的要求更加严格,有的地方找对象甚至要求“358团”。“35岁以上,8年党龄,其中一位为团级干部,或其中一位为团职以上干部,双方都是党员且有3年党龄,年龄之和为50岁。”甚至出现许多人为争一名女青年而大打出手,黄克功案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因此后来中国共产党出台了被称为“二五八团”的婚姻限制性规定,这些规定的出台是处于加强队伍建设的考虑,正如黄克诚所提到的:“因处在敌后环境中,结婚干部过多影响斗争和工作,故必须作一定的限制。”当时延安的普通男青年择偶要求则一直降低:“女性,脚大,识字就好。”

  二、中共对黄克功案件的处置措施

  在关于如何处理黄克功的大讨论中,形成了两种相互对立的意见。“老同志们认为,黄克功自恃有功,无视法纪,杀人者必须偿命;青年同志(大多是刚到延安的知识分子)则认为,黄克功刚刚经历了二万五千里长征,是红军的重要干部,民族解放战争正需要这样的人去冲锋陷阵,主张给他戴罪立功的机会。”刚刚成立不久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在代院长雷经天的带领下经过调查取证以后决定对黄克功判处死刑,并将意见报请毛泽东审批。

  毛泽东代表中央,核准了对黄克功判处死刑的决定。黄克功被捕以后,曾经给毛泽东写信表明希望念在多年为党辛劳,能免其一死。经过慎重考虑,毛泽东同意对黄克功判处死刑的决定,并致信雷经天:“他犯了不容赦免的大罪,以一个共产党员、红军干部而有如此卑鄙的、残忍的、失掉党的立场的、失掉人的立场的行为,如为赦免,便无以教育党,无以教育红军,无以教育革命者,并无以教育做一个普通的人,因此中央与军委便不得不根据他的罪恶行为,根据党与红军的纪律,处他以极刑。”毛泽东特别强调共产党与红军不得不执行比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明确表示了毛泽东从严治党的思想。

  边区高等法院抽调精干人手组成临时法庭在陕北公学对黄克功进行公审,并由审判长雷经天当众宣读毛泽东的来信,借此起到教育群众的作用。对黄克功的公审经过群众讨论、被告自我陈述、审判庭宣判这几个环节,经过审理,黄克功本人也供认不讳,审判庭当庭宣布判处黄克功死刑。雷经天在法庭宣布对黄克功的判决以后,当庭宣读了毛泽东的来信,向广大群众昭示了共产党人执法从严、不徇私情的理念。中共中央负总责张闻天同志当场做了《民主,法制与共产主义恋爱观》的报告,张闻天同志从封建社会的婚姻观念、恋爱与婚姻问题应注重政治与生活的协调、反对杯水主义(即把婚姻与恋爱当作喝一杯水那样随便)来谈什么是正确的恋爱婚姻观。张闻天同志指出:“黄克功自恃有功,无视刘茜的恋爱自由,婚姻自主,受到法律的制裁;刘茜同志坚持自己的自由与自主权,遭到了杀害,民主政权便依法为她承办了凶手;任何领导人、干部、战士与群众,在法纪面前是平等的。”

  三、中共处置“黄克功案”的影响

  (一)展示了良好形象,赢得群众广泛支持

  在黄克功案发生前一年多,国民党内部也发生了张终麟(即张灵甫)杀妻案,然而国民党方面却从轻处理,后来还加官进爵。黄克功案发生后立即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国民党甚至将其作为桃色案件大肆宣传,污蔑共产党不尊重人权。中共对黄克功的处理同国民党对张终麟的处理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社会上纷纷称赞共产党执法严明,不徇私情。延安的群众异口同声称道:共产党、八路军不护短,不枉法,公正无私,纪律严明,真是了不起。中共对黄克功案件的处理让延安乃至全国人民认识到共产党与国民党是不一样的,这为共产党在陕北扎根,乃至为以后解放战争的胜利都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当时正处于动乱年代,无数青年四处探索救国救民之路,中共对黄克功的处理使他们看到了曙光,此后无数青年如潮水般涌向延安,他们当中有很多人后来都成为各行各业的领军人物,延安是他们难以忘怀的一段回忆。

  (二)树立了从严治党、依法执政的典范

  “党的纪律是执行党的政治路线、增强党的团结与统一的重要保证,只有党和军队加强纪律性,才能实现革命无不胜。”纪律面前特权无所遁形,纪律面前没有特殊党员,这是延安时期共产党纪律严明的真实写照。1939年5月,陈云在一次公开讲话中明确指出党内无论地位高低,都要遵守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不遵守纪律的特殊人物。党员的言行,是检验每一位党员能否遵守党的纪律的表现形式,一名党员不仅要在思想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也要在行动上贯彻落实。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就必须要有高度的纪律性,只有铁打的纪律才能形成铁打的队伍。黄克功案件以后,中共党内又发生过以刘振球与肖玉璧为代表的典型案例。刘振球与肖玉璧二人都是经历过长征的老革命,但他们思想堕落,生活腐败,最终触犯法律。值得一提的是肖玉璧案发以后,也曾上书毛泽东要求重新审理。毛泽东在同带信的林伯渠的谈话中提到:“你还记得我怎样对待黄克功吧?这次同那次一样,我完全拥护法院的判决。”中共以黄克功案件奠定了此后从严治党、依法执政的法律基石,为建国以后处理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提供了范例。

  (三)成为应对突发事故的典范

  即便从今天的角度看,中共对黄克功案的处置措施也是堪称典范。从案件发生后的第一反应到调查取证,从领导决策到群众公审,无一不显示出中共在应对突发事故方面的成熟。黄克功案件发生以后,国民党利用这一事情大肆造谣,企图诋毁解放区。中共对于黄克功案件的处置化被动为主动,有力地粉碎了国民党制造的谣言,维护了共产党的良好形象。黄克功案件发生时,正好有一组国际代表团在延安访问,如何处置黄克功直接关系到共产党的国际形象,中共方面对黄克功的处置让代表团看到了共产党的钢铁纪律,看到了共产党的军民一致。国际代表团在对这一案件评价时指出:“边区司法系统中充满平等与正义精神。”中共对于黄克功案件的善后措施也体现了中共在考虑问题方面的全面性,毛泽东明确提出要抚恤和照顾刘茜的家属。中共对于黄克功案件的处理,不仅立足当下,也面向将来。毛泽东在给雷经天的信中明确提出全体共产党员务必要引以为戒,中共通过黄克功案给全体党员干部进行了一场生动的纪律教育。

  四、黄克功案件的启示

  (一)必须加强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

  黄克功是一名革命功臣,曾经立下过战功,但是最终却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黄克功的最大的问题就是理想信念丧失。黄克功的自私自利主义发展到了极端程度。当冲突到了他的个人利益之时,他必然要牺牲他人的利益来换取个人的利益,这样便变成了居功自傲,特权主义。毛泽东同志针对这种情况早有警觉,他在《上海太原失陷以后的抗日战争形势和任务》的报告中告诫全党“要警惕国民党对共产党干部施行升官发财、酒色逸乐的引诱”。新中国成立前后,鉴于我党已经成为执政党,他多次提出务必使同志们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要求全党警惕资产阶级思想的侵蚀,反对脱离群众的官僚主义。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26次集体学习时就指出:““我们共产党人的根本,就是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的信念,对党和人民的忠诚。立根固本,就是要坚定这份信仰、坚定这份信念、坚定这份忠诚。”当前我国正处于重大战略机遇期,必须要加强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以便更好凝聚全党力量,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不懈奋斗。

  (二)必须加强党员干部的法制观念教育

  陕甘宁边区政府早期仍是沿用中央苏区时期的法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政府颁布的婚姻条例规定“允女子在十六岁以上男子在十八岁以上者为婚期”,刘茜当时年满十六岁,是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的。黄克功要求刘茜与他结婚,本就违反法律;逼婚不成反而枪杀刘茜更是罪大恶极。由此可见黄克功的法制观念淡薄之极,黄克功本可成为一名抗日英雄,但终因法制观念缺失而葬送自己。

  黄克功的悲剧在于其法制观念缺失。党员干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仍有部分党员干部法制观念薄弱,知法犯法,给党和国家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必须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法制观念教育。除党员干部外,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教育问题同样不容忽视。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就明确指出:“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引导群众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逐步改变社会上那种遇事不是找法而是找人的现象。”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攻坚期,即将迈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阶段,全体党员干部务必要学法、遵法、守法、用法,做社会主义法制的忠实践行者和引领者,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三)必须破除以功抵过的错误思想

  黄克功之所以敢不顾法纪,明目张胆枪杀刘茜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黄克功头脑中根深蒂固的以功抵过思想。黄克功认为自己对革命是有功的,尽管触犯法律也不会被处死。黄克功被捕后,曾亲自写信给毛泽东,希望能将功赎罪。不止黄克功,当时延安各界人士,尤其是青年知识分子的以功抵过思想也十分严重。当时对黄克功的处置意见分为两种,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黄克功是老红军,对革命有大贡献,应暂时宽恕,放他到战场上去拼杀。可见,共产党对自己的干部执法要比一般人这条原则已经被很多人淡忘了。“黄克功忘却自己过去为革命艰苦斗争的光荣历史,不顾目前抗日救国的重大任务,破坏红军铁的纪律,违反革命政府的法令,自私自利,以最残忍的手段杀害革命青年同志。”尽管毛泽东对黄克功深感惋惜,但为了中国革命,他不得不忍痛判处黄克功死刑。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反腐力度不断加大,赢得了人民群众的广泛赞誉,但有一些人提出干吏犯一点错误,要学会宽恕。我们必须要警惕这种言论。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我们国家培养一个领导干部比培养一个飞行员的花费要多得多,而更多的还是我们倾注的精神和精力。但是,一着不慎毁于一旦。不管你以前做了多少有益的工作,功罪不可相抵。”在我们查处的贪官当中,有不少人曾经为社会做出过巨大的贡献,但这并不能成为他们违法犯罪的保护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贡献大小职务高低,都一视同仁。搞以功抵过,最终只会让好人伤心,背离广大人民群众。

  参考文献

  [1]中国工农红军第一方面军史编审委员会.中国工农红军第一方面军史[M].北京:解放军出版社,1995:57.

  [2]陈文胜.详说黄克功事件[J].百年潮,2009(1):45.

  [3]孟俭红.黄克功案件的考验与应对[J].群众,2019(16):62--64.

  [4]黄克诚.黄克诚军事文选[M].北京:解放军出版社,2002:180.

  [5] 金铁群.延安文史资料第五辑[M].延安:延安市文史资料委员会,1985:78,85.

  [6] 毛泽东.毛泽东书信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110--111.

  [7] 高等法院日前公审黄克功枪杀刘茜案[N].新华日报,1937-10-14.

  [8] 毛泽东.毛泽东文集第五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194.

  [9] 习近平.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文章选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262.

  [10] 习近平.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89.

  [11] 吴永.勿忘黄克功事件[J].兰台世界,2011(26):34.

  [12] 陈云.功过不同道,岂有相抵之理[J].政工学刊,2017(8):77.

  [13] 余小勇.黄克功案件对党员干部的现实启示[J].理论观察,2016(8):29--30.

  【文/熊轲,本文为作者向红歌会网原创投稿】

「 支持红色网站!」

红歌会网 SZHGH.COM

感谢您的支持与鼓励!
您的打赏将用于红歌会网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
传播正能量,促进公平正义!

相关文章